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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22 T 102—2018 社会公共服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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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22 T 102—2018 社会公共服务规程.pdf

    1、1 ICS 03.080A 15 DB5222铜 仁 市 地 方 标 准DB 5222/T 1022018社 区 公 共 服 务 规 程 ( 试 行 ) Community public service specifications 2018 -12- 27发 布 2019 -3 -27实 施铜 仁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 5222/T 1022018 I 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24 服 务 设 施 与 设 备 要 求 .35 服 务 原 则 .56 人 员 要 求 .57 服 务 参 与 主 体 .

    2、5 8服 务 对 象 .69服 务 机 构 职 责 .610服 务 依 据 .611 服 务 时 限 .612服 务 内 容 .713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服 务 .1014 制 度 建 设 .1115安 全 要 求 .1116监 督 与 考 核 .12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志 愿 者 服 务 工 作 流 程 图 .13 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协 议 书 .14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登 记 表 .16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

    3、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见 面 访 谈 记 录 .17附 录 E( 规 范 性 附 录 ) 四 点 半 课 堂 学 生 档 案 表 .18附 录 F( 资 料 性 附 录 ) 社 区 协 商 会 议 流 程 图 .19附 录 G( 资 料 性 附 录 )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 21附 录 H( 资 料 性 附 录 )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居 民 满 意 度 调 查 问 卷 . 34 DB 5222/T 1022018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4、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请 注 意 :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本 标 准 由 铜 仁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铜 仁 市 民 政 局 、 东 北 师 范 大 学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鸿 、 强 彦 希 、 帅 永 华 、 徐 丽 、 喻 刚 、 杨 正 军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 5222/T 1022018 1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社 区

    5、公 共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服 务 设 施 与 设 备 要 求 、 服 务 原 则 、 人 员 要 求 、 服 务 参 与主 体 、 服 务 对 象 、 服 务 机 构 职 责 、 服 务 依 据 、 服 务 时 限 、 服 务 内 容 、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服 务 、制 度 建 设 、 安 全 要 求 、 监 督 与 考 核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铜 仁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城 乡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6、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 5700 照 明 测 量 方 法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 1563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B/T 1888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B 19085 商 业 、 服 务 业 经 营 场 所 传 染 性 疾 病 预

    7、 防 措 施GB/T 2026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管 理 要 求GB/T 20270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基 础 安 全 技 术 要 求GB/T 20271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通 用 安 全 技 术 要 求GB/T 21061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技 术 和 运 行 管 理 规 范GB/T 21064 电 子 政 务 系 统 总 体 设 计 要 求 GB/T 22081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实 用 规 则GB/T 2400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及 使 用 指 南GB/

    8、T 2800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要 求GB/T 28002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实 施 指 南GB/T 31000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基 础 数 据 规 范GBZ 188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JGJ48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 附 条 文 说 明 )MZ/T 053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基 本 规 范MZ/T 061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基 本 规 范MZ/T 071 社 区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MZ/T 058 儿 童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MZ

    9、T 094 社 会 工 作 方 法 个 案 工 作 MZ T 095 社 会 工 作 方 法 小 组 工 作建 标 157 城 市 社 区 服 务 站 建 设 标 准 关 于 推 进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民 发 2013170 号 贵 州 省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实 施 意 见 ( 黔 民 发 2014 17号 ) DB 5222/T 1022018 2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社 区 community居 住 在 一 定 区 域 内 的 人

    10、们 所 组 成 的 多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生 活 共 同 体 。3.2 社 区 组 织 community organization社 区 内 有 目 的 、 有 计 划 地 建 立 起 来 的 以 满 足 一 定 需 要 的 各 种 团 体 和 机 构 。3.3 社 区 服 务 community services社 区 组 织 直 接 为 社 区 成 员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和 其 他 物 质 、 文 化 、 生 活 服 务 。 3.4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community public services以 政 府 为 投 资 主 体 , 以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11、 人 员 为 操 作 依 托 , 以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为 运 作 载 体 , 以 社区 居 民 和 驻 区 单 位 为 服 务 对 象 , 以 满 足 社 区 居 民 多 择 性 公 共 服 务 需 求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公 共 服 务 网 络 及 运 行机 制 。3.5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community service center由 乡 镇 (街 道 )依 法 设 立 的 多 功 能 综 合 性 社 区 服 务 场 所 , 服 务 中 心 除 为 老 年 人 、 残 疾 人 、 烈 军 属 、 青少 年 、 儿 童 及 其 他 需 要 服 务 的 社 区 居

    12、 民 , 提 供 多 种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外 , 还 开 展 社 区 康 复 、 心 理 辅 导 、 心 理咨 询 等 服 务 。3.6 社 区 服 务 站 community service station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站 是 在 社 区 党 组 织 和 居 委 会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下 的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 综 合 履 行 社 区 管理 和 服 务 职 能 , 接 受 乡 镇 (街 道 )职 能 部 门 的 工 作 指 导 和 监 督 。3.7 社 区 志 愿 者 community volunteers志 愿 贡 献 个 人 的 时 间 及

    13、精 力 , 在 不 为 任 何 物 质 报 酬 的 情 况 下 , 为 改 善 社 会 服 务 , 促 进 社 会 进 步 而 提供 服 务 的 人 。3.8 社 区 协 商 community consultation社 区 协 商 是 新 时 代 社 会 治 理 的 落 脚 点 , 是 党 和 政 府 为 引 导 居 民 在 社 区 治 理 上 实 现 自 我 管 理 、 自 我 服务 、 自 我 教 育 、 自 我 监 督 而 设 立 的 ,推 进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 完 善 社 会 治 理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制 度 安 排 。 3.9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14、people s mediation committee是 依 法 设 立 的 调 解 民 间 纠 纷 的 群 众 性 组 织 。3.10社 区 矫 正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是 与 监 禁 矫 正 相 对 的 行 刑 方 式 , 是 指 将 符 合 社 区 矫 正 条 件 的 罪 犯 置 于 社 区 内 , 由 专 门 的 国 家 机 关 , DB 5222/T 1022018 3 在 相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间 组 织 以 及 社 会 志 愿 者 的 协 助 下 , 在 判 决 、 裁 定 或 决 定 确 定 的 期 限 内 , 矫 正 其 犯 罪心

    15、 理 和 行 为 恶 习 , 并 促 进 其 顺 利 回 归 社 会 的 非 监 禁 刑 罚 执 行 活 动 。3.11社 会 救 助 social assistance指 国 家 和 社 会 对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而 陷 入 生 存 困 境 的 公 民 , 给 予 财 务 接 济 和 生 活 扶 助 , 以 保 障 其 最 低 生活 需 要 的 制 度 。3.12社 区 教 育 community education面 向 本 社 区 教 育 、 文 化 等 资 源 , 面 向 社 会 全 体 公 民 , 以 促 进 本 社 区 人 的 发 展 和 社 区 发 展 为 目 标 的 各类

    16、 教 育 活 动 。 4 服 务 设 施 与 设 备 要 求4.1 办 公 场 所 与 设 施4.1.1 社 区 应 综 合 考 虑 服 务 人 群 和 覆 盖 半 径 设 置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 建 筑 面 积 、 房 屋 结 构 和 附 属 设 施 应 满足 工 作 需 求 。4.1.2 根 据 职 能 职 责 , 合 理 设 置 服 务 窗 口 , 并 配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设 施 。4.1.3 各 类 设 施 设 备 应 定 期 检 查 和 维 护 , 保 障 其 正 常 使 用 。 保 持 服 务 站 内 外 的 环 境 整 洁 , 排 除 各 类 设 施的 安 全

    17、 隐 患 , 保 持 消 防 通 道 畅 通 , 配 备 基 本 消 防 设 施 。4.1.4 倡 导 建 设 以 市 、 区 ( 县 ) 为 单 位 依 托 信 息 化 手 段 和 标 准 化 建 设 面 向 社 区 居 民 服 务 的 信 息 平 台 。4.2 服 务 设 施4.2.1 总 体 要 求4.2.1.1 应 设 置 相 关 服 务 设 施 以 方 便 服 务 对 象 , 办 公 区 域 应 相 对 集 中 , 比 如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 站 ) 等 。 4.2.1.2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 站 ) 各 功 能 区 的 布 局 应 充 分 考 虑 社

    18、 区 人 口 特 点 和 服 务 设 置 的 情 况 , 体 现 功能 最 大 化 , 办 公 最 小 化 。 每 个 街 道 ( 乡 镇 ) 至 少 拥 有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 且 应 符 合 建 标 157城 市 社 区 服 务 站 建 设 标 准 的 相 关 要 求 。4.2.1.3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 站 ) 应 设 置 公 共 服 务 大 厅 、 社 区 党 员 活 动 室 、 户 外 文 体 活 动 广 场 , 社 区 健康 服 务 中 心 、 邻 里 互 助 中 心 、 家 庭 指 导 站 、 就 业 指 导 站 、 劳 动 保 障

    19、 工 作 站 、 图 书 阅 览 室 、 宣 传 栏 、 公 开栏 等 面 向 全 体 居 民 的 服 务 场 所 , 多 功 能 活 动 室 、 四 点 半 课 堂 、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 残 疾 人 服 务 中 心 等为 特 殊 人 群 设 立 的 活 动 室 , 社 区 综 治 工 作 站 ( 警 务 调 解 室 ) 、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站 、 信 访 接 待 处 、 防 灾 减 灾室 等 提 供 管 理 性 服 务 的 场 所 , 以 及 为 社 区 组 织 提 供 场 所 。4.2.1.4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站 )应 按 民 政 部 等 五

    20、 部 委 关 于 推 进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的 指 导意 见 ( 民 发 2013170 号 ) 和 民 政 厅 等 五 部 门 贵 州 省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实 施 意 见 ( 黔 民 发 2014 17号 ) 文 件 要 求 设 有 社 区 综 合 信 息 管 理 和 服 务 平 台 , 定 期 更 新 社 区 综 合 数 据 库 。4.2.2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4.2.2.1 首 问 服 务 窗 口a) 应 设 置 首 问 服 务 窗 口 , 安 排 相 关 人 员 为 服 务 对 象 做 好 咨 询 、

    21、答 疑 、 指 引 服 务 。b) 应 设 置 在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 站 ) 的 进 门 醒 目 处 。c) 应 配 备 有 接 待 台 , 设 置 接 待 公 示 牌 , 展 示 微 信 公 众 号 , 配 置 电 话 、 电 脑 或 首 问 接 待 登 记 册 。d) 在 工 作 时 间 段 内 应 有 工 作 人 员 在 岗 , 提 供 人 工 服 务 。4.2.2.2 全 程 代 理 服 务 窗 口 DB 5222/T 1022018 4 a) 应 设 立 全 程 代 理 服 务 窗 口 , 明 确 全 程 代 理 服 务 相 关 事 项 。b) 全 程 代 理 服

    22、务 窗 口 下 设 便 民 窗 口 。c) 应 设 置 桌 椅 , 方 便 服 务 对 象 就 坐 。d) 应 设 置 标 牌 注 明 具 体 服 务 的 开 展 时 间 、 服 务 流 程 、 服 务 要 求 和 服 务 范 围 等 。e) 应 在 服 务 窗 口 明 显 位 置 摆 放 服 务 事 项 申 办 所 需 资 料 、 办 理 流 程 及 时 限 、 示 范 文 本 等 材 料 , 展 示材 料 应 使 用 规 范 文 字 , 统 一 印 制 并 及 时 更 换 , 确 保 其 时 效 性 。4.2.2.3 电 话应 在 服 务 大 厅 明 显 位 置 公 示 便 民 和 投 诉

    23、 举 报 电 话 号 码 。4.2.2.4 资 料 填 写 区应 在 服 务 区 域 内 设 置 便 民 桌 椅 , 提 供 必 要 的 书 写 用 笔 、 眼 镜 、 胶 水 、 纸 巾 等 用 品 。4.2.2.5休 息 区应 在 服 务 大 厅 设 置 便 民 休 息 区 , 提 供 便 民 桌 椅 、 报 纸 及 饮 水 等 服 务 设 施 。 4.3 议 事 区是 为 开 展 听 证 会 、 议 事 会 、 协 调 会 等 交 流 沟 通 的 场 所 。4.3.1 应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舒 适 方 便 的 交 流 讨 论 环 境 。4.3.2 应 配 备 会 议 所 需 的

    24、 桌 椅 、 投 影 、 白 板 设 备 。4.3.3 应 设 置 安 排 表 , 做 好 区 域 的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4.3.4 应 在 开 展 议 事 后 及 时 清 理 , 保 持 议 事 区 环 境 整 洁 。4.3.5 议 事 活 动 应 有 记 录 , 可 在 事 后 进 行 查 阅 。4.4 多 功 能 活 动 区 室4.4.1 应 适 合 社 区 各 类 人 群 开 展 不 同 主 题 的 活 动 。4.4.2 应 能 够 满 足 至 少 10 人 开 展 室 内 活 动 。4.4.3 桌 椅 设 置 应 灵 活 摆 放 , 配 备 投 影 、 话 筒 、 音 箱 等

    25、 设 备 。4.4.4 应 设 置 安 排 表 , 做 好 区 域 的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 4.4.5 应 在 开 展 活 动 后 及 时 清 理 , 保 持 活 动 区 环 境 整 洁 。4.5 卫 生 间应 设 置 公 共 卫 生 间 , 并 保 持 设 施 完 好 , 清 洁 卫 生 。4.6 标 志 设 置城 乡 社 区 办 公 场 所 应 统 一 应 用 “ 中 国 社 区 ” 标 识 。 在 内 部 应 设 置 醒 目 、 易 于 识 别 的 办 事 引 导 标 志 、警 示 标 志 以 及 告 知 性 标 志 等 , 服 务 对 象 需 要 时 , 应 提 供 引 导 和

    26、 提 示 , 增 设 无 障 碍 图 标 。 图 形 标 志 的 设 置应 符 合 GB/T 10001.1的 规 定 、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应 符 合 GB/T 2894的 规 定 。5 服 务 原 则5.1 为 民 务 实 , 清 正 廉 洁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直 接 面 对 广 大 民 众 , 应 一 如 既 往 、 毫 不 动 摇 地 坚 持 走 好 群 众 路 线 , 并 做 到 为 民 、 务 实 、 清 廉 。5.2 以 人 为 本 , 服 务 至 上始 终 把 实 现 好 、 维 护 好 、 发 展 好 社 区 成 员 的 根 本 利 益 作 为 社 区 公

    27、共 服 务 工 作 的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以 社 区 成 员 的 服 务 需 求 为 导 向 , 把 社 区 成 员 的 满 意 程 度 作 为 检 验 工 作 成 效 的 重 要 标 准 。5.3 有 法 可 依 , 有 理 可 据社 区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应 做 到 服 务 前 提 有 法 可 依 、 服 务 内 容 有 法 授 权 、 服 务 过 程 有 法 必 依 、 服 务 条 件 DB 5222/T 1022018 5 合 法 合 理 。 对 社 区 建 设 中 涉 及 居 民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协 商 , 并 将 协 商 结 果 告 知 居 民

    28、 。5.4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5.4.1 在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下 , 发 挥 政 府 在 规 划 制 定 、 政 策 引 导 、 资 金 投 入 、 监 督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主 导 作 用 ,确 保 社 区 服 务 的 公 益 性 和 便 民 利 民 特 点 , 增 强 社 区 服 务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5.4.2 大 力 培 育 和 发 展 各 类 服 务 性 、 公 益 性 、 互 助 性 的 社 会 组 织 ,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组 织 、 企 事 业 单 位和 社 区 居 民 、 志 愿 者 参 与 社 区 服 务 , 完 善 民 主

    29、决 策 机 制 , 发 挥 多 元 主 体 在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中 的 作 用 。5.5 便 民 快 捷 公 开 公 正5.5.1 坚 持 “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 的 宗 旨 , 做 到 “ 宁 愿 麻 烦 自 己 一 百 次 , 不 能 麻 烦 群 众 一 次 ” , 充分 利 用 网 络 等 新 技 术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和 办 事 效 率 。 关 注 社 区 成 员 ( 包 括 社 区 工 作 者 ) 的 抱 怨 和 遇 到的 困 难 。5.5.2 自 觉 接 受 群 众 和 社 会 监 督 , 对 服 务 对 象 一 视 同 仁 , 将 服 务

    30、 项 目 的 内 容 、 程 序 、 条 件 、 要 求 、 申报 材 料 、 承 诺 时 限 、 收 费 依 据 、 收 费 标 准 以 及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别 、 姓 名 、 工 号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 对 所 有 审 批 办 件 进 行 适 时 公 开 , 强 化 过 程 管 控 , 避 免 人 为 因 素 的 干 扰 , 有 效 杜 绝 “ 暗 箱 操 作 ” 。5.5.3 宜 提 供 上 门 服 务 、 代 理 服 务 、 预 约 服 务 、 跟 踪 服 务 和 延 伸 服 务 等 便 民 服 务 , 热 情 接 待 、 礼 貌 问候 、 耐 心 解 答 、 微 笑

    31、亲 切 。6 人 员 要 求6.1 人 员 组 成 及 素 质社 区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应 科 学 合 理 , 数 量 和 素 质 上 应 能 满 足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 特 殊 岗 位 工 作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 资 格 并 持 证 上 岗 。 每 个 社 区 应 至 少 设 置 1名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根 据工 作 需 要 可 配 置 1 名 或 1 名 以 上 的 服 务 人 员 。6.2 仪 容 仪 表社 区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人 员 应 仪 表 端 庄 , 朴 素 大 方 , 举 止 文 明

    32、, 体 现 良 好 的 修 养 和 素 质 。 6.3 使 用 文 明 用 语 并 公 示 上 墙 , 严 禁 使 用 下 列 用 语 ( 不 限 于 )a) “ 我 不 知 道 , 你 去 问 ” ;b) “ 有 牌 子 , 自 己 看 ” ;c) “ 下 班 了 , 明 天 再 来 ” ;d) “ 快 点 , 我 要 下 班 了 ” ;e) “ 已 经 告 诉 你 一 遍 了 , 还 不 懂 ” ;f) “ 没 看 我 正 忙 着 吧 ! ” 等 不 文 明 用 语 。7 服 务 参 与 主 体社 区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主 要 是 经 过 政 府 部 门 设 立 或 授 权 的 组

    33、织 。7.1.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组 织铜 仁 市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可 参 考 “ 铜 城 驿 站 ”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 工 作 流 程 见 附 录 A) 建 立 。 7.2 居 民 自 治 组 织社 区 公 共 事 务 、 公 益 事 业 中 自 我 管 理 组 织 。 居 民 自 治 组 织 人 选 应 是 有 代 表 性 、 广 泛 性 、 热 心 公 益 事业 并 有 良 好 品 德 行 为 。7.3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办 理 有 关 居 民 的 公 共 事 务 并 围 绕 着 社 区 自 治 事 务 开 展 工 作 ( 包 括 调 解 社 区 内

    34、 大 量 民 事 纠 纷 、 商 讨 本社 区 全 体 居 民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公 益 事 业 、 组 织 社 区 居 民 开 展 自 助 和 互 助 服 务 、 倡 导 社 区 居 民 和 社 区 单 位 开 DB 5222/T 1022018 6 展 社 会 捐 赠 、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便 民 服 务 、 负 责 管 理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的 合 理 利 用 、 联 系 社 区 单 位 实 现 社 区 资源 共 享 等 ) 。7.4 驻 区 单 位 共 建 组 织社 区 内 各 企 业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社 区 党 组 织 、 社 区 居 委 会 等

    35、 相 关 组 织 共 同 组 建 的 社 区 建 设 治 理 体 系 。主 要 围 绕 社 区 居 民 、 社 区 资 源 和 单 位 的 服 务 需 要 建 立 的 , 最 大 程 度 实 现 人 力 、 物 力 、 财 力 和 其 他 社 会 资源 优 化 、 整 合 和 利 用 的 , 有 着 资 源 共 享 、 优 势 互 补 、 共 驻 共 建 、 共 同 发 展 的 共 建 机 制 的 组 织 。7.5 社 区 社 会 组 织在 社 区 范 围 内 由 社 区 组 织 单 独 /联 合 举 办 或 个 人 联 合 举 办 的 、 在 社 区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的 、 满

    36、足 社 区居 民 不 同 需 求 的 民 间 自 发 组 织 。 城 市 社 区 平 均 拥 有 不 少 于 10 个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 农 村 社 区 拥 有 不 少 于 5个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 并 经 常 性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8 服 务 对 象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的 主 要 对 象 是 社 区 居 民 、 机 关 团 体 、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9 服 务 机 构 职 责社 区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有 :9.1 为 社 区 居 民 开 展 公 共 服 务 活 动 ;9.2 为 社 区 成 员 提 供

    37、帮 助 和 支 持 ;9.3 对 社 区 各 类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管 理 和 规 划 ;9.4 对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人 员 和 志 愿 者 教 育 与 培 训 ;9.5 对 社 区 聘 用 人 员 的 考 核 ;9.6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或 上 级 部 门 授 权 的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9.7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的 评 估 和 监 督 等 ;9.8 以 上 职 责 在 醒 目 位 置 公 示 。 10 服 务 依 据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的 依 据 是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府 相 关 公 共 服 务 清 单 ( 见 附 录 G) 。11 服 务

    38、 时 限社 区 公 共 服 务 时 限 应 符 合 国 家 、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服 务 部 门 承 诺 的 时 限 ( 见 附 录 G) 。12 服 务 内 容12.1 社 区 劳 动 就 业 和 社 会 保 险12.1.1 基 本 要 求 a) 应 设 有 社 区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站 。b) 每 个 社 区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站 宜 配 置 至 少 一 名 劳 动 保 障 协 理 员 。c) 应 尊 重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和 零 就 业 家 庭 , 保 护 隐 私 ,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区 文 化 环 境 。d) 应 链 接 公 共 就 业 服

    39、务 机 构 、 基 层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工 作 平 台 、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 服 务 场 所 ) 和 公 共 就业 服 务 信 息 网 络 的 就 业 信 息 。 DB 5222/T 1022018 7 e) 应 为 服 务 对 象 建 立 档 案 , 建 立 城 乡 就 业 情 况 基 础 台 帐 , 适 时 更 新 服 务 信 息 ,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f) 应 受 理 就 业 登 记 、 失 业 登 记 申 请 和 初 审 , 承 担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12.1.2 服 务 对 象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的 就 业 、 失

    40、 业 援 助 人 员 。12.1.3 服 务 内 容a) 社 区 劳 动 就 业 服 务应 掌 握 社 区 内 就 业 创 业 人 员 意 愿 和 培 训 信 息 , 受 理 申 请 , 协 助 落 实 就 业 政 策 ; 协 助 开 发 社 区 就 业 岗位 , 推 荐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到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 开 展 创 建 充 分 就 业 社 区 活 动 ;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劳 动 保 障 法 律法 规 政 策 咨 询 , 并 指 导 社 区 内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b) 社 会 保 险 服 务按 国 家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条 件 , 进 行 失 业 保 险 参 保 登 记 和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 提 供 就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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