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5206铜 仁 市 地 方 标 准DB 5206/T 38-2018代 替 DB 522200/T 07-2008烟 草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规 则 2018 -12- 06发 布 2018- 12-06实 施铜 仁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ICS 65.160X 87 DB 5206/T 38-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请 注 意 :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2、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本 标 准 代 替 DB 522200/T 07-2008 烟 草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规 则 。 本 标 准 与 DB 522200/T 07-2008相 比 ,主 要 是 进 行 编 辑 性 修 改 。本 标 准 由 贵 州 省 烟 草 公 司 铜 仁 市 公 司 提 出 ,铜 仁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贵 州 省 烟 草 公 司 铜 仁 市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朱 钧 、 宋 光 龙 、 罗 会 斌 、 艾 永 峰 、 李 忠 俊 。本 标 准 的 历 次 版
3、 本 发 布 情 况 为 : DB 522200/T 07-2008。 DB 5206/T 38-2018 1 烟 草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规 则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烟 草 种 植 、 仓 储 杀 虫 杀 菌 所 需 农 药 的 购 买 、 贮 存 、 运 输 保 管 , 施 药 人 员 防 护 、 药 械 、废 异 物 的 处 理 安 全 规 定 , 以 确 保 人 畜 安 全 和 烟 叶 吸 食 安 全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铜 仁 市 “ 梵 净 山 ” 烤 烟 种 植 区 以 及 烟 叶 仓 储 杀 虫 、 杀 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4、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YC/T 371 烟 草 田 间 农 药 合 理 使 用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YC/T 371 规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4 农 药 采 购4.1 计 划 制 定4.1.1 农 药 采 购 要 根 据 烤 烟 年 度 种 植 计 划 , 参 考 当 地 气 象
5、预 测 预 报 情 况 , 分 析 当 年 各 种 烟 草 病 虫 害 发生 趋 势 和 发 生 率 , 结 合 各 地 农 药 库 存 情 况 , 编 制 各 种 农 药 的 采 购 计 划 , 具 体 采 购 时 可 按 计 划 放 宽 10%,以 保 证 其 生 产 用 药 。 4.1.2 农 药 选 购 原 则4.1.2.1 杜 绝 采 购 国 家 和 烟 草 行 业 明 令 禁 止 在 烟 草 种 植 病 虫 害 防 治 、 仓 储 杀 虫 、 杀 菌 上 使 用 的 高 毒 、 高残 留 农 药 ;4.1.2.2 无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生 产 的 农 药 不 得 采 购
6、;4.1.2.3 无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 技 术 参 数 、 使 用 方 法 、 生 产 日 期 的 不 得 采 购 ;4.1.2.4 综 合 考 虑 用 药 费 用 , 在 新 购 农 药 时 应 考 虑 农 药 含 量 , 单 位 面 积 用 量 , 农 药 在 作 物 上 的 特 效 性 和整 个 防 治 季 节 所 需 施 药 的 次 数 , 以 减 少 用 药 成 本 , 提 高 防 治 效 果 ;4.1.2.5 新 农 药 的 引 进 推 广 使 用 , 必 须 通 过 正 规 的 药 效 试 验 , 确 认 该 农 药 对 某 种 病 、 虫 、 草 害 有 较 好 的防
7、 治 效 果 , 方 可 采 购 在 大 面 积 推 广 。5 农 药 的 运 输 贮 存 保 管 5.1 农 药 运 输5.1.1 农 药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由 生 产 厂 家 或 经 销 商 送 货 时 , 安 排 好 收 货 点 。 并 要 求 按 农 药 安 全 运 输 有 关 规定 进 行 运 输 。 DB 5206/T 38-2018 2 5.1.2 确 需 在 农 药 生 产 厂 或 农 药 经 销 商 处 提 货 自 行 运 输 时 , 装 运 提 货 前 应 先 对 该 批 农 药 的 包 装 进 行 检查 , 发 现 包 装 有 渗 漏 、 包 装 瓶 ( 袋 ) 破
8、 裂 的 , 要 求 按 包 装 规 定 的 材 料 重 新 包 装 后 运 输 。 装 卸 农 药 时 严 格按 包 装 标 识 注 明 的 方 法 装 卸 。5.1.3 农 药 运 输 不 得 与 烟 叶 、 粮 食 、 蔬 菜 、 瓜 果 、 食 品 、 日 用 品 以 及 动 物 饲 料 、 草 料 等 混 载 、 混 放 ,避 免 各 种 食 物 污 染 , 出 现 中 毒 事 故 , 造 成 人 畜 伤 亡 。5.2 农 药 贮 存5.2.1 农 药 贮 存 条 件5.2.1.1 仓 库 要 远 离 生 活 区 ;5.2.1.2 仓 库 建 筑 结 构 不 渗 漏 , 易 于 清
9、洗 ;5.2.1.3 仓 库 要 求 通 风 、 干 燥 ;5.2.1.4 库 内 要 配 备 消 防 设 备 以 及 为 保 管 人 员 配 备 急 救 药 箱 ; 5.2.1.5 下 列 情 况 禁 止 贮 存 和 堆 放 农 药 :a) 烟 叶 收 购 仓 库 ;b) 与 食 物 、 日 用 品 、 烟 用 包 装 物 等 库 混 装 ;c) 宿 舍 、 办 公 场 所 ;d) 生 活 区 。5.2.2 农 药 存 放 要 求5.2.2.1 包 装 完 好 无 损 、 标 签 清 晰 。 包 装 破 损 、 无 标 签 的 农 药 分 类 另 行 处 理 ;5.2.2.2 库 内 农 药
10、 堆 放 距 电 源 50cm, 仓 库 密 封 性 能 好 , 无 阳 光 直 接 照 射 , 农 药 堆 放 稳 固 , 不 宜 过 高 ;5.2.2.3 不 同 类 别 ( 杀 虫 剂 、 杀 菌 剂 、 除 草 剂 ) , 不 同 包 装 ( 固 体 、 液 体 ) 。 易 燃 、 易 爆 、 不 同 毒 性 级别 , 不 同 生 产 日 期 等 农 药 分 别 堆 放 , 避 免 混 淆 , 出 现 意 外 事 故 。5.2.3 农 药 保 管 5.2.3.1 保 管 人 员 应 具 备 初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身 体 健 康 ,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5.2.3.2
11、 要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 掌 握 一 定 的 农 药 基 本 知 识 和 安 全 常 识 ;5.2.3.3 建 立 严 格 的 安 全 保 管 制 度 , 农 药 进 库 、 贮 存 , 发 放 都 要 对 农 药 名 称 、 数 量 、 生 产 日 期 、 有 效 期等 建 立 台 帐 和 详 细 记 录 ;5.2.3.4 定 期 检 查 , 维 修 仓 库 设 施 , 防 护 用 具 , 使 其 处 于 良 好 状 况 ;5.2.3.5 定 期 清 扫 农 药 仓 库 , 保 持 整 洁 ;5.2.3.6 进 入 高 毒 农 药 存 放 间 的 人 员 , 必 须 穿 戴 防 护
12、服 和 防 护 面 具 、 口 罩 等 , 同 时 注 意 仓 库 通 风 、 照 明良 好 。6 安 全 合 理 使 用 农 药6.1 农 药 的 配 制 6.1.1 用 药 浓 度 及 用 量 计 算 方 法6.1.1.1 单 位 面 积 农 药 制 剂 用 量 计 算公 式 :农 药 制 剂 取 用 量 ( g或 m g) =单 位 面 积 上 农 药 制 剂 用 量 ( g或 m g/667m 2或 hm 2) 施 药 面 积 ( 667m 2 DB 5206/T 38-2018 3 或 hm 2)6.1.1.2 单 位 面 积 的 农 药 有 效 成 分 用 量 计 算公 式 :农
13、药 制 剂 取 用 量 ( g 或 m g) = 单 位 面 积 上 农 药 有 效 成 分 用 量 ( g或 m g667m 2或 hm 2)制 剂 的 有 效 成 分 含 量 ( %) 施 药 面 积( 667m 2或 hm 2)6.1.1.3 农 药 制 剂 稀 释 倍 数 计 算 农 药 制 剂 取 用 量公 式 :农 药 制 剂 取 用 量 ( g或 m g) = 配 制 药 液 量 ( g或 m g)稀 释 药 液 倍 数 施 药 面 积 ( 667m 2或 hm 2)6.1.1.4 农 药 制 剂 mg 与 kg 计 算 农 药 制 剂 用 量公 式 : 农 药 制 剂 取 用
14、量 = 配 制 药 液 量 ( g或 m g)106 有 效 成 分 含 量 ( %) 施 药 面 积 ( 667m 2或 hm 2)6.1.2 农 药 稀 释 的 计 算 方 法6.1.2.1 换 算 不 同 浓 度 的 表 示 法a) 百 分 浓 度 ( %) 与 百 万 分 浓 度 ( m g/kg) 之 间 换 算公 式 : 原 药 百 万 分 浓 度 = 原 药 百 分 浓 度1m g kg 浓 度b) 倍 数 与 百 分 浓 度 之 间 换 算 公 式 : 百 分 浓 度 ( %) = 原 药 剂 浓 度稀 释 倍 数 %c) m g/kg倍 数 换 算公 式 :以 百 分 数 除
15、 以 m g/kg, 小 数 点 后 移 四 位 。6.1.2.2倍 数 法 计 算a) 稀 释 剂 用 量 计 算公 式 : 稀 释 剂 用 量 =原 药 重 量 稀 释 倍 数 原 药 重 量b) 用 药 量 计 算公 式 : 原 药 用 量 = 所 配 出 药 剂 重 量稀 释 倍 数c) 稀 释 倍 数 计 算 公 式 : 稀 释 倍 数 = 所 配 药 剂 重 量 或 原 药 浓 度原 药 剂 重 量 或 所 配 药 剂 重 量6.1.2.3 有 效 成 分 计 算a) 原 药 用 量 计 算公 式 : 原 药 用 量 = 所 配 药 剂 重 量 所 配 药 剂 浓 度原 药 浓 度
16、b) 稀 释 剂 的 用 量 计 算稀 释 100倍 以 下公 式 : DB 5206/T 38-2018 4 稀 释 剂 用 量 = 原 药 剂 重 量 ( 原 药 剂 浓 度 -所 配 药 剂 浓 度 )所 配 药 剂 浓 度稀 释 100倍 以 上公 式 : 稀 释 剂 用 量 = 原 药 剂 重 量 原 药 剂 浓 度所 配 药 剂 浓 度6.1.3 在 具 体 施 用 农 药 时 见 表 1 农 药 制 剂 用 量 配 制 药 液 量 和 稀 释 倍 数 对 照 表 和 表 2 稀 释 倍 数 和 有 效 成分 浓 度 ( mg/kg) 换 算 表 , 进 行 农 药 浓 度 配 制
17、 , 以 提 高 病 虫 害 防 治 效 果 。6.1.4 安 全 配 制 农 药 及 防 护6.1.4.1 配 药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 掌 握 必 要 的 技 术 和 熟 悉 所 用 农 药 的 性 能 ;6.1.4.2 孕 妇 、 哺 乳 期 妇 禁 止 参 加 配 药 ;6.1.4.3 在 开 启 农 药 包 装 、 称 量 配 制 时 , 操 作 人 员 须 穿 必 要 的 防 护 服 , 戴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 尽 量 避 免 皮 肤 与 农 药 接 触 及 吸 入 粉 尘 、 烟 、 雾 等 ;6.1.4.4 禁 止 用 瓶 盖 量 取 药 或
18、用 饮 水 桶 配 药 , 禁 止 用 盛 药 水 的 桶 直 接 下 沟 河 取 水 , 不 能 用 手 或 胳 臂 伸 入药 液 、 粉 剂 或 颗 粒 剂 中 搅 拌 。 配 药 时 要 防 止 溅 洒 、 散 落 ;6.1.4.5 配 制 农 药 应 在 远 离 住 宅 区 、 牲 畜 栏 和 水 源 的 地 方 进 行 , 药 剂 要 随 配 随 用 。 已 配 好 的 药 液 应 尽 可能 采 取 密 封 施 药 , 当 天 配 好 的 药 液 当 天 用 完 。 开 装 后 余 下 的 农 药 应 封 闭 在 原 包 装 中 , 不 得 转 移 到 其 他 包装 中 , 如 饮
19、料 瓶 或 食 品 的 包 装 ;6.1.4.6 处 理 粉 剂 和 可 湿 性 粉 剂 时 要 防 止 粉 尘 飞 扬 。 如 果 要 倒 完 整 袋 装 的 可 湿 性 粉 剂 , 应 将 袋 口 尽 量 接近 水 面 , 站 在 上 风 处 , 让 粉 尘 和 飞 扬 物 随 风 吹 走 ;6.1.4.7 要 检 查 药 械 是 否 完 好 。 喷 雾 器 中 的 药 液 不 要 装 得 太 满 , 以 免 药 液 溢 漏 , 污 染 皮 肤 和 防 护 衣 物 ;施 药 场 所 应 具 备 有 足 够 的 水 、 清 洗 剂 、 急 救 药 箱 、 修 理 工 具 等 ;表 1 农 药
20、 制 剂 用 量 , 配 制 药 液 量 和 稀 释 倍 数 对 照 表 配 制 药 量 8升 10升 14升 16升 20升 30升 40升 50升 100 升 200升制 剂 用 量 乳 油 ( 毫升 ) 或 可湿 性 粉剂 ( 克 ) 乳 油 ( 毫升 ) 或 可湿 性 粉剂 ( 克 ) 乳 油 ( 毫升 ) 或 可湿 性 粉剂 ( 克 ) 乳 油 ( 毫升 ) 或 可湿 性 粉剂 ( 克 ) 乳 油 ( 毫升 ) 或 可湿 性 粉剂 ( 克 ) 乳 油 ( 毫升 ) 或 可湿 性 粉剂 ( 克 ) 乳 油 ( 毫升 ) 或 可湿 性 粉剂 ( 克 ) 乳 油 ( 毫升 ) 或 可湿 性
21、 粉剂 ( 克 ) 乳 油 (毫升 )或 可湿 性 粉剂 ( 克 ) 乳 油 ( 毫升 ) 或 可湿 性 粉剂 ( 克 ) 稀释倍数 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200150018002000250030004000500010000 80402720161412109876543.2321.60.8 10050332520171412.51110876543.32.521 140704735282420181614121087653.52.81.4 1608053403225232018161310.7986.45.343.21.6 20010067504
22、0332925222016.613.3111086.6542 30015010075605043383430252016.61512107.563 4002001331008067575044403326.6222016131084 5002501671251008372635650423327252016.612.5105 1000500333250200167143125111100836755504033252010 200010006675004003332862502222001671331111008067504020 DB 5206/T 38-2018 5 20000 0.4 0
23、.5 0.7 0.8 1 1.5 2 2.5 5 10表 2 稀 释 倍 数 与 有 效 成 分 浓 度 ( mg/kg) 换 算 表稀 释 浓 度 ( 倍 数 ) 成 分 含 量100% 80% 50% 40% 30% 10% 5% 1%100200300400500 100005000333325002000 80004000266620001600 50002500166612501000 4000200013331000800 300015001000750600 1000500333250200 500250166125100 100.050.033.325.020.06007008
24、00900 10001500200030004000500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10000 1666142312501111100066650033325020010050.033.325.020.010.0 1333114210008888005332501661251005025.016.612.510.05.5 8337146255555003332501661251005025.016.612.510.05.0 666571500444400266200133100804020.013.310.08.04.0 50042837533330020015010
25、075603015.010.07.56.03.0 1661421251111006650332520105.03.32.52.01.0 8371625550332516121052.51.61.21.00.5 16.614.212.511.110.06.65.03.32.52.01.00.50.30.250.20.16.1.4.9 配 备 的 药 械 一 般 要 求 专 用 。 每 次 用 后 要 洗 净 , 不 要 在 河 流 、 小 溪 、 井 边 冲 洗 , 以 免 污 染 水 源 ;6.1.4.10 少 量 剩 余 农 药 , 应 分 类 贴 上 标 签 送 回 库 房 , 妥 善 保
26、 管 。 保 管 时 间 超 过 保 质 期 , 应 及 时 按 报 废 农 药 处 理 方 法 统 一 处 理 。6.2 安 全 合 理 施 药 及 防 护6.2.1 安 全 合 理 施 药 应 遵 守 以 下 原 则6.2.1.1 按 照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施 药 、 注 意 安 全 防 护 、 避 免 人 、 畜 中 毒 事 故 ;6.2.1.2 达 到 防 治 指 标 时 再 施 药 , 避 免 盲 目 用 药 、 增 加 施 药 次 数 ;6.2.1.3 按 照 农 药 合 理 使 用 准 则 施 药 , 严 格 控 制 施 药 次 数 , 施 药 量 和 安 全 间 隔 期
27、, 避 免 烟 叶 中 农 药残 留 量 超 标 。6.2.2 安 全 施 药 的 技 术 原 则6.2.2.1 施 药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训 练 ;6.2.2.2 不 允 许 未 成 年 人 和 儿 童 施 用 农 药 , 或 接 触 农 药 ; 6.2.2.3 孕 妇 、 哺 乳 期 妇 女 不 能 从 事 施 药 操 作 ;6.2.2.4 根 据 施 用 的 农 药 毒 性 级 别 、 施 药 方 法 和 地 点 , 穿 戴 相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6.2.2.5 施 用 毒 性 较 大 的 农 药 时 , 施 药 人 员 每 日 工 作 不 超 过 6h, 连 续 施 药
28、不 超 过 5d;6.2.2.6 施 药 时 , 要 注 意 天 气 情 况 , 雨 天 、 大 风 、 温 高 ( 30 以 上 ) 天 气 时 不 要 喷 药 , 以 免 药 雾 ( 粉 )被 冲 刷 、 飘 移 , 造 成 防 治 效 果 差 , 还 可 能 发 生 作 物 药 害 和 人 、 畜 中 毒 事 故 ;6.2.2.7 施 药 人 员 要 始 终 处 于 上 风 向 位 置 施 药 ; DB 5206/T 38-2018 6 6.2.2.8 工 作 人 员 施 药 过 程 中 不 准 吃 东 西 、 饮 水 和 抽 烟 。 如 需 吃 、 喝 、 抽 烟 , 应 离 开 施
29、药 现 场 , 洗 净 手 、脸 , 脱 去 防 护 衣 物 ;6.2.2.9 不 要 用 嘴 去 吹 堵 塞 的 喷 头 , 应 用 细 签 、 草 秆 或 水 来 疏 通 喷 头 ;6.2.2.10 施 药 现 场 不 允 许 非 操 作 人 员 和 家 畜 停 留 , 凡 施 过 药 的 区 域 , 应 设 立 警 告 标 志 。 一 般 至 少 24小 时 以 后 , 才 能 进 入 喷 药 的 田 间 ;6.2.2.11 临 时 在 田 间 存 放 的 农 药 、 施 药 器 械 , 必 须 有 人 看 管 , 及 时 处 理 ;6.2.2.12 库 房 熏 蒸 , 应 设 置 “
30、禁 止 入 内 ” 、 “ 有 毒 ” 等 标 志 , 库 房 内 温 度 应 低 于 35 ; 熏 蒸 作 业 必 须由 2 人 以 上 轮 流 进 行 , 并 设 专 人 监 护 ;6.2.2.13 施 药 人 员 如 有 头 痛 、 头 昏 、 恶 心 、 呕 吐 等 中 毒 症 状 , 应 立 即 离 开 现 场 急 救 治 疗 。6.2.3 施 药 后 要 求6.2.3.1 应 做 好 施 药 记 录 , 包 括 农 药 名 称 、 防 治 对 象 、 施 药 时 间 、 地 点 、 施 药 量 、 施 药 人 员 等 ;6.2.3.2 剩 余 或 不 用 的 农 药 , 应 分 类
31、 贴 上 标 签 , 送 回 库 房 ; 已 配 制 好 的 剩 余 农 药 , 应 放 置 在 安 全 的 地 方 保 管 , 如 放 置 时 间 超 过 安 全 保 质 时 限 , 应 按 过 期 农 药 进 行 无 害 处 理 ;6.2.3.3 施 药 人 员 用 过 的 防 护 衣 服 和 器 具 , 应 及 时 清 洗 干 净 。 要 洗 净 手 、 脸 和 暴 露 的 皮 肤 后 再 吃 、 喝 和吸 烟 ;6.2.3.4 不 要 将 剩 余 药 液 或 清 洗 施 药 器 械 的 药 液 倒 入 水 塘 、 河 沟 或 路 旁 ;6.2.3.5 施 药 后 的 田 块 、 作 物
32、 、 杂 草 上 附 着 有 农 药 , 要 张 贴 明 显 通 告 , 5d内 禁 止 人 、 畜 进 入 , 防 止 农药 中 毒 。6.2.4 农 药 废 弃 物 的 安 全 处 理 及 防 护6.2.4.1 不 同 毒 性 级 别 的 废 弃 农 药 的 处 理 方 法a)高 毒 农 药 应 先 经 过 化 学 处 理 , 要 远 离 住 宅 区 和 水 源 , 并 在 具 有 防 渗 结 构 的 沟 槽 中 掩 埋 , 设 “ 有毒 ” 标 志 ;b)中 、 低 等 毒 农 药 应 掩 埋 远 离 住 宅 区 和 水 源 的 深 坑 中 ;c)凡 是 焚 烧 销 毁 的 农 药 ,
33、应 在 专 门 的 炉 中 进 行 处 理 ; 6.2.4.2 严 禁 将 农 药 废 弃 物 ( 瓶 、 袋 、 盒 、 箱 ) 乱 扔 或 作 为 它 用 ;6.2.4.3 在 进 行 废 弃 农 药 包 装 物 和 废 弃 农 药 药 品 处 理 时 , 要 穿 戴 和 农 药 毒 性 相 适 应 的 防 护 服 或 用 品 , 注意 要 远 离 人 、 畜 、 食 品 和 水 源 等 避 免 造 成 危 害 。6.3 作 物 药 害 及 其 预 防6.3.1 引 起 药 害 发 生 主 要 由 农 药 、 作 物 、 环 境 条 件 三 个 方 面 的 因 素 相 互 作 用 而 产
34、生 。6.3.1.1 农 药 质 量 、 使 用 方 法 不 当 引 起 的 药 害a)农 药 理 化 性 质 , 对 作 物 的 防 治 对 象 选 择 性 差 药 害 轻 , 对 植 物 活 性 高 的 农 药 , 其 产 生 药 害 的 可 能 性就 高 ; b)农 药 质 量 差 、 杂 质 多 、 农 药 长 期 存 放 , 保 管 不 当 , 农 药 分 解 变 质 , 会 引 起 药 害 ;c)农 药 乱 混 乱 配 , 引 起 作 物 药 害 ;d)施 用 剂 量 和 浓 度 超 过 作 物 而 受 药 量 产 生 药 害 ; e)施 药 次 数 过 多 , 两 次 施 药 间
35、 隔 时 间 太 短 , 同 一 农 药 在 作 物 叶 面 反 复 喷 施 造 成 药 害 ;f)施 药 方 法 不 当 导 致 药 害 发 生 。6.3.1.2 作 物 生 育 期 易 产 生 的 药 害a)作 物 生 育 期 , 不 同 生 育 期 对 农 药 的 敏 感 性 差 异 较 大 , 一 般 幼 苗 期 耐 药 性 差 , 易 产 生 药 害 ; DB 5206/T 38-2018 7 b)植 株 部 位 , 叶 片 、 嫩 芽 上 易 造 成 药 害 ;c)作 物 长 势 , 当 作 物 营 养 不 良 , 长 势 弱 时 , 易 造 成 药 害 。6.3.1.3 环 境
36、条 件空 气 温 度 过 高 易 产 生 药 害 。6.3.2 预 防 药 害 的 方 法坚 持 对 新 农 药 或 没 有 使 用 过 的 农 药 实 行 先 试 验 后 推 广 应 用 的 原 则 ;严 格 农 药 施 用 操 作 技 术 , 按 农 药 产 品 说 明 书 或 技 术 指 导 书 进 行 农 药 配 制 和 施 药 操 作 。7 农 药 中 毒 及 施 救7.1 农 药 中 毒 类 型 根 据 农 药 品 种 , 进 入 人 体 的 剂 量 , 进 入 途 径 的 不 同 , 分 轻 、 中 、 重 三 度 , 以 中 毒 的 快 慢 分 为 急 性 ( 包括 亚 急 性
37、 ) 和 慢 性 中 毒 。7.2 农 药 中 毒 途 径7.2.1 经 皮 肤 吸 收 ;7.2.2 经 呼 吸 道 吸 入 ;7.2.3 经 口 ( 消 化 道 ) 摄 入 ;7.3 发 生 中 毒 症 状 及 采 取 施 救 措 施7.3.1 施 药 者 在 施 药 过 程 中 出 现 头 痛 、 头 昏 、 全 身 不 适 、 恶 心 呕 吐 、 呼 吸 障 碍 、 心 博 骤 停 , 休 克 昏 迷 、激 动 、 烦 躁 不 安 、 疼 痛 等 症 状 , 视 为 中 毒 。 7.3.2 施 救 措 施7.3.2.1 去 除 农 药 污 染 源 , 防 止 农 药 继 续 进 入 体
38、 内7.3.2.1.1 经 皮 肤 引 起 中 毒 者 , 应 立 即 脱 去 被 污 染 的 衣 裤 , 迅 速 用 温 水 、 肥 皂 水 或 用 碳 酸 氢 钠 溶 液 冲洗 被 污 染 的 皮 肤 ; 若 药 剂 溅 入 眼 内 , 应 立 即 用 生 理 盐 水 冲 洗 20 次 以 上 , 然 后 滴 入 2%可 的 松 和 0.25%氯霉 素 眼 药 水 , 疼 痛 加 剧 者 , 可 滴 入 12%普 鲁 卡 因 溶 液 ,严 重 者 立 即 送 医 院 治 疗 ;7.3.2.1.2 吸 入 引 起 中 毒 者 , 立 即 将 中 毒 者 带 离 现 场 , 移 至 空 气 新
39、 鲜 的 地 方 , 并 解 开 衣 领 、 腰 带 , 保持 呼 吸 通 畅 , 保 持 温 暖 , 严 重 者 立 即 送 医 院 治 疗 ;7.3.2.1.3 经 口 引 起 中 毒 者 , 在 昏 迷 不 清 醒 时 , 不 得 引 吐 , 如 神 志 清 醒 者 , 应 及 早 引 吐 、 洗 胃 、 导 泄或 对 症 使 用 解 毒 剂 ;7.3.2.2 及 早 排 出 已 吸 收 的 农 药 及 其 代 谢 物 , 可 采 取 吸 氧 、 输 液 、 透 析 等 方 法 。7.3.3 治 疗 措 施 7.3.3.1 及 时 服 用 解 毒 药 品 , 配 合 其 它 治 疗 措
40、施 , 可 使 毒 物 对 人 体 的 症 状 减 轻 或 消 除 。7.3.3.1.1 有 机 磷 类 农 药 中 毒 者 使 用 解 磷 定 、 氯 磷 定 、 双 复 磷 等 胆 碱 酯 酶 复 能 剂 解 毒 ;7.3.3.1.2 急 性 有 机 磷 中 毒 和 安 基 甲 酸 酯 类 农 药 中 毒 者 , 使 用 硫 酸 阿 托 品 解 毒 ;7.3.3.1.3 有 机 氯 、 有 机 锡 、 砷 制 剂 中 毒 者 使 用 硫 基 类 络 合 剂 解 毒 ;7.3.3.1.4 有 机 氟 类 农 药 中 毒 者 , 使 用 乙 酰 胺 解 毒 ; DB 5206/T 38-201
41、8 8 7.3.3.2 对 症 治 疗 ( 由 当 地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 。8 正 确 使 用 农 药 标 签8.1 在 使 用 农 药 前 , 仔 细 , 认 真 阅 读 标 签 和 使 用 说 明 书 , 确 保 看 懂 并 完 全 理 解 和 掌 握 其 主 要 内 容 。8.2 农 药 标 签 是 对 包 装 内 农 药 产 品 的 名 称 、 性 能 、 应 用 技 术 及 注 意 事 项 等 内 容 的 全 面 反 映 , 包 括 以 下内 容 :8.2.1 农 药 名 称 , 包 括 商 品 名 称 、 通 用 名 称 、 有 效 成 份 含 量 和 剂 型 ;8.2.
42、2 农 药 登 记 号 、 产 品 标 准 号 、 生 产 许 可 证 ( 或 准 产 证 ) 号 ;8.2.3 净 重 ( 克 或 千 克 ) 或 净 容 量 ( 毫 升 或 升 ) ; 8.2.4 生 产 厂 名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及 电 话 等 ;8.2.5 农 药 类 别 及 标 志 色 带 , 在 标 签 下 部 用 不 同 颜 色 的 标 志 按 用 途 将 杀 虫 剂 、 杀 菌 剂 等 不 同 类 别 的 农药 区 分 开 来 。8.2.5.1 红 色 代 表 杀 虫 剂 ;8.2.5.2 黑 色 代 表 杀 菌 剂 ;8.2.5.3 绿 色 代 表 除 草 剂
43、;8.2.5.4 蓝 色 代 表 杀 鼠 剂 ;8.2.5.5 深 黄 色 代 表 植 物 生 长 调 节 剂 。8.2.6 使 用 说 明包 括 防 治 对 象 、 施 药 时 间 、 用 药 量 和 施 药 方 法 、 限 用 范 围 、 与 其 它 农 药 或 物 质 混 用 禁 忌 等 内 容 。 8.2.7 毒 性 标 志 及 注 意 事 项8.2.7.1 毒 性 标 志 是 用 以 表 示 农 药 毒 性 级 别 。 剧 毒 、 高 毒 、 中 毒 见 图 1 2;8.2.7.2 安 全 间 隔 期 是 指 最 后 一 次 施 药 至 收 获 前 的 时 期 ;8.2.7.3 贮
44、存 的 特 殊 要 求 ;8.2.7.4 生 产 日 期 和 批 号 、 质 量 保 证 期 ;8.2.7.5 安 全 警 句 ;8.2.7.6 简 要 的 中 毒 症 状 及 急 救 措 施 。8.3 象 形 图8.3.1 贮 存 象 形 见 图 3。 表 示 加 锁 , 放 在 儿 童 接 触 不 到 的 地 方 ;8.3.2 操 作 时 象 形 图 。 分 配 制 液 体 农 药 时 、 配 制 固 体 农 药 时 和 施 药 时 三 个 图 型 。 见 图 46; 8.3.3 忠 告 象 形 图 。 分 戴 手 套 、 穿 胶 靴 、 戴 防 护 眼 镜 、 戴 口 罩 、 戴 防 毒
45、 面 具 、 用 药 后 清 洗 见 图 712;8.3.4 警 告 象 形 图 。 分 对 家 畜 有 害 ; 对 鱼 有 害 , 不 要 污 染 湖 泊 、 河 流 、 池 塘 、 小 溪 。 见 图 1314。 DB 5206/T 38-2018 9 图 1 剧 毒 、 高 毒 图 2 中 毒 图 3 农 药 贮 存图 4 配 制 液 体 农 药 时 , 。 图 5 配 制 固 体 农 药 时 , 。 图 6 施 药 时 , 。图 7戴 手 套 图 8穿 胶 靴 图 9 戴 防 护 眼 镜 图 10戴 口 罩 图 11 戴 防 毒 面 具 图 12 用 药 后 需 清 洗图 13对 家 畜 有 害 图 14 对 鱼 有 害 , 不 要 污 染 湖 泊 、河 流 、 池 塘 、 小 溪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