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5115 四川省(宜宾市) 地方标准 DB5115/T 11 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再流转 ( 发布 稿 ) 2019 - 07 - 22 发布 2019 - 08 - 01 实施 宜宾 市 市场监督管理 局 发布 ICS 03.080 B 02 DB5115/T 11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宜宾市叙州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 局、宜宾市叙州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万豪企
2、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蕨溪镇人民政府、李场镇人民政 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 龙兵、戴政明、冯明俊、陶平、 王祥、龚云川、周丽 、赖茂银、程鹏至 、朱 正国、江万强 。 DB5115/T 11 2019 1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再流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农村产权 再 流转交易的 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流程、监督管理 。 本标准适用于 宜宾市叙州区 行政区域内 农村产权 再流转交易工作 。 宜宾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执 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再流转 已通过流转方式取得 合法 有效 权属证明的 农业经营主体 将其全部或部分农村土地经营权
3、、林权等 再 通过 出租 、入股、 转包 等方式流转 给 农户、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经营主 体 的行为 。 3 基本原则 3.1 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 3.2 应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4 基本 要求 4.1 再流转交易品种 农村产权 再流转 交易品种包括 但不限于 : 农村土地 经营权 ; 林权 ; “ 四荒 ” 使用权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所有权或使用权 ;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 农业类知识产权 。 4.2 再流转条件 农村产权再 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权属清晰无争议; DB5115/T 11 2019
4、 2 再流转 交易双方 应 是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 再 流转交易的真 实意愿; 再流转交易应 取得原承包方的 书面 同意 ,并报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 再 流转交易 应 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 划等政策规定。 4.3 再流转 流出方 4.3.1 再流转流出方应是拥有合法有效的农 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的权利人,或受权利人委 托的单位、 组织或个人 。 4.3.2 再流转 流出方 可为享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权的金融机构 。 4.4 再流转 流入方 4.4.1 再流转 流入方 可为 允许从事农业生产
5、经营的 农户、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 业企业等 。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 再流转 受让 优先权 。 4.4.2 再流转 流入方 应 符合以下条件: 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农业生产 技能及经验 。 4.4.3 再流转 流入方 不 应 有: 擅自取土、挖砂等破坏土地耕种、经营 的行为 ; 在 土地 上非法建房、烧窑、开矿等改变土地用 途 的行为 。 4.5 再流转方式 可 采取出租 、入股、 转包 等方式再流转。原流转合同对再流转 方式 已有约定的, 应 从其约定 。 4.6 再流转 期限 再流转期限应根据 原
6、流转合同、再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 再流转交易双方 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原 土地 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4.7 再流转 价格 4.7.1 再流转价格可 根据 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由再流转 交易 双方协商确定 。 4.7.2 再流转 交易双方 对再流转价格认定不一致的,可开展价值评估工作 。 5 服务 流程 5.1 提出申请 5.1.1 再流转 流出方 5.1.1.1 再流转 流出方 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再流转 流出 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 再流转产权基本情况(如再 流转 地块名称、地块 面积 、地块类型、原承包 方 信息等)、再流转价格、再 流转期限、再流转方式、
7、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等 。 5.1.1.2 再流转 流出方 应提交 包括 以下 内容的 申请 材料 : 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 ; DB5115/T 11 2019 3 农村土地 经营权、林权等 有效 权属证明; 产权 情况介绍书 ; 原 承包方 书面 同意 再流转的证明文件; 委托 再 流转的,提供书面委托书 ; 其他 。 5.1.2 再流转 流入方 5.1.2.1 再流转 流入方 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再流转 流入 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 姓名 、 单位 、 需求面积 、 地类要求 、 意 向流转期限 、 拟从事经营项目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 5.1.2.2 再流转 流
8、入方 应提交 包括 以下 内容的 申请 材料 : 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 流入申请( 如 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 流入土地 面积 30亩及以上的 ,提供 相关部门(机构) 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 其他 。 5.2 审 查审核 5.2.1 相关部门(机构)应按 权限范围 对再流转流出方农村产权情况、再流转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 营项目进行审查审核。 具体要求如下: 流入土地 面积 30亩 及以上 100亩 以下 的,由 乡镇 (街道) 人民政府 审查 审核 ; 流入土地 面积 100亩 及以上 500亩 以下 的 ,由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 审核 ; 流入土地 面积 500
9、亩及以上的,经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初审后,报 县级人民政府 审查 审核 。 5.2.2 审核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 。 5.3 交易 服务 审核通过后,农村产权交易机构 应 按图 1规定的交易 服务 流程 进行 : 发 布 再 流 转 公 告 接 受 意 向 登 记 组 织 交 易 发 布 成 交 公 告 出 具 交 易 鉴 证 提 供 其 他 服 务 图 1 交易服务流程 5.4 签订合同 确定 再流转 流入方 后,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 组织 再流转 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产权 再流转 交易合同 。 5.5 备案登记 再流转交易双方 应 在合同签订后 15个工作日内 到 县级 行政 主管部门 办理 农 村产权再 流转 登记备案 。 6 监督管理 6.1 县级 农业、林业等 行政 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再流转交易工作的监督、指导。 6.2 乡镇 (街道) 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按权限范围对辖区 内再流转交易工作 进行 监督、指导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