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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03 T 4-2019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运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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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03 T 4-2019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运行规范.pdf

    1、ICS 03.160 A 90 DB5103 自贡市地方标准 DB 5103/ T 42019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运行规范 2019 - 07 - 30 发布 2019 -08 - 01 实施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103/T 42019 I 目 次 前言 . . III 1 范围 . . 4 2 工作依据 . . 4 3 术语和定义 . . 4 4 基本要求 . . 5 5 运行服务 模式及功能定位 . . 5 5.1 运行服 务模式 . . 5 5.2 功能定位 . . 5 6 职能职责 . . 5 6.1 市公共 法律服务中心 . . 5 6.2 区(县 )公共法律

    2、服务中心 . 6 6.3 乡(镇 、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6 6.4 村(社 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 6 7 岗位设置 与人员要求 . . 7 7.1 市公共 法律服务中心 . . 7 7.1.1 岗位设置 . . 7 7.1.2 管理岗位 . . 7 7.1.3 服务岗位 . . 7 7.1.4 辅助岗位 . . 8 7.2 区(县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8 7.2.1 岗位设置 . . 8 7.2.2 管理岗位 . . 8 7.2.3 服务岗位 . . 8 7.2.4 辅助岗位 . . 9 7.3 乡(镇 、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 . 9 7.4 村(社 区)公共法律服务室 .

    3、 9 8 业务能力建设 . . 10 8.1 市公共 法律服务中心 . . 10 8.2 区(县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10 8.3 乡(镇 、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10 8.4 村(社 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 11 9 “三大” 平台的融合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运行衔接 . 11 9.1 “三大 ”平台的融合 . . 11 9.2 公共法 律服务的运行衔接 . 11 DB5103/T 4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DB5103/T 42019自贡市“ 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运行规范是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 服务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

    4、标准结构如下: DB5103/T 3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实体平台建设规范 DB5103/T 4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运行规范 DB5103/T 5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指南 DB5103/T 6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规范 DB5103/T 7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评估考核规范 本标准由自贡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自贡市司法局、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智拓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兰、唐忠明、邱雄、梁晓萍、甘其英、陈亮、聂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5103/T 42019 3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运行规范

    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运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运行服务模式与功能定 位、职能职责、岗位设置与人员要求、业务能力建设、 “三大”平台的融合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运行衔接。 本标准适用于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的运行要求。 2 工作依据 下列文件为工作依据,应以最新规定为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司发20145号) 司法部(司发20179号)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川司法发2018113号) 四川省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外观及室内标识规范 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自委办发20

    6、1891号) DB5103/T 3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是指自贡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区(县 )、乡(镇、街道)、村(社区)构建的为城乡居民提供集 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包括:市公共法律服 务中心、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 工作室。 3.2 “3+X”建设模式 是指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在具备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拓展更多的服务功能进行建设, 其中 “3” 为 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

    7、律咨询等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拓展职能,可根 据需要和已有条件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调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置帮教、监 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 3.3 服务质量满意度 DB5103/T 42019 4 是指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满足其需求和期望程度的主观感受。 本标准通过分析影响服务对 象对政务服务满意的诸因素确定的多重指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满意评价指标体系,测算得出的服务质 量满意度,作为一种全面、综合度量服务对象对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满意程度的评价。 3.4 “三大”平台 是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四川法网平台、12348热线平台。 4

    8、基本要求 4.1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运行应遵守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 四川省 和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外观及室内标识规范及 DB5103/T 3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4.2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运行应坚持“统一、规范、高效、务实”的原则。 5 运行服务模式及功能定位 5.1 运行服务模式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均采用“统一受理、分类办理、有效跟踪、及时反馈、实时监管、 抽查回访” 的运行服务模式, 鼓励各级平台突出自身优势业务, 积极与有关部门协作进驻新的服务功能, 并可依托本级实体平台推行志愿服务、

    9、流动服务,进一步拓宽服务覆盖面。 5.2 功能定位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功能定位上应采用“ 3+X”建设模式,确保满足基本职能的基 础上,拓展服务功能,注重吸收法治宣传、公证、司法鉴定、监所远程视频探视、服务民营企业等公共 法律服务项目,打造综合司法行政各类业务项目服务品牌, 提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让群众“最 多跑一次”,实现司法行政法治建设成果与人民群众共享。 6 职能职责 6.1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是全市公共法律服务的枢纽,在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指导各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 心、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工作开展,综合协

    10、调全 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调配市级直属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登记公益性法律服务志愿者。 设置民营企业、农民工、司法鉴定、法律咨询、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证、司法行政综合业务等 服务窗口,设置律师调解工作室开展公益性调解。具体职责包括: a) 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b) 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c) 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 d) 提供律师专业调解服务,导引律师提供非诉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对接医疗纠纷调解、交通事 故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公证诉前调解、涉法涉诉调解等专业调解; e) 开展法治宣

    11、传教育,提供公证、司法鉴定咨询,预约服务或公证办理服务; f) 提供法律职业资格咨询、证件发放等服务; DB5103/T 42019 5 g) 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 h) 接听 12348 热线电话并解答法律咨询,收集 12348 热线、12348 四川法网相关业务数据并进行 统计分析,对网络平台分流的案件适时进行抽查; i) 对志愿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志愿者进行登记管理,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 j) 指导区(县)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开展,做好考核工作; k)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6.2 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是区

    12、(县)公共法律服务的枢纽,在本辖区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指导各乡(镇、街道)公 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本区(县)公共法律服务资 源,调配本区(县)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登记公益性法律服务志愿者。设置民营企业、 农民工、司法鉴定、法律咨询、公证、司法行政综合业务等服务窗口,设置律师调解工作室开展公益性 调解。具体职责包括: a) 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b) 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c) 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 d) 提供律师专业调解服务,导引律师提供非诉

    13、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对接医疗纠纷调解、交通事 故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公证诉前调解、涉法涉诉调解等专业调解; e)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公证、司法鉴定咨询,预约服务或公证办理服务; f) 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 g) 收集 12348 四川法网相关业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对网络平台分流的案件适时进行抽查; h) 对志愿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志愿者进行登记管理,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 i) 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工作开展,做好考核工作; j)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区(县)委、区(县)政府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6.3 乡(镇、街道

    14、)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是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延伸,在本乡(镇、街道)直接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指 导各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工作开展,培养法律明白人并进行登记管理,登记公益性法律服 务志愿者。具体职责包括: a) 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 b) 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 初审、转报及代书等工作; c) 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 等,协助提供监所远程视频探视服务; d) 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并进行登记管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热线平台的宣传、使用; e) 收

    15、集 12348 网络平台受理、分流相关数据,跟踪分流案件的办理; f) 对志愿提供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的志愿者进行登记,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 g) 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 h) 具体负责指导、考核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i)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6.4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是为便利群众及时获得公共法律服务而设立的平台, 直接为群众提供基本法律服务。 具体职责包括: DB5103/T 42019 6 a) 为村(居)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提供

    16、专业法律意见; b) 接受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文本,审查相关契约的合法性; c) 经常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宣传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推广公 共法律服务网络、热线平台的使用; d) 参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纠纷调处工作; e) 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市民公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 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村(社区)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 f) 在司法所指导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相关工作。 7 岗位设置与人员要求 7.1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7.1.1 岗位设置 应设置管理岗、窗

    17、口服务岗位和辅助岗位。 7.1.2 管理岗位 7.1.2.1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由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市司法局业务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均为管理人员。 7.1.2.2 岗位职责: a) 指导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数据; b) 统筹、协调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调配法律服务人员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c) 管理公共法律服中心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d) 日常巡查中心运行情况; e) 招募并登记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 f) 处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发生的突发事件; g) 向市司法局党委、省司法厅报告公共法律服务

    18、工作情况。 7.1.2.3 岗位要求: a) 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和管理能力; b) 熟悉中心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 c) 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 7.1.3 服务岗位 7.1.3.1 从事公共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人员应满足一岗一人要求,实行 AB 岗,总数不少于 12 名,其 中司法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执业律师不得少于 6 名、公证员不得少于 2 名、司法鉴定服务 人员不得少于 2 名、仲裁机构服务人员不得少于 2 名。 7.1.3.2 岗位职责: a) 负责来访群众的接待咨询、事项受理、办事指引、材料接收等工作; b) 负责接听 12348 热线电话并解答法律咨询或提供导

    19、引服务; c) 组织实施律师调解或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 d) 开展公证办理或接受公证预约服务。 7.1.3.3 岗位要求: a)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DB5103/T 42019 7 b) 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较好、耐心细致,善于做群众工作; c) 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d) 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7.1.4 辅助岗位 7.1.4.1 配备辅助人员不少于 2 人,包括保安、保洁和其他辅助服务人员。 7.1.4.2 岗位职责: a) 维护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正常秩序和场所安全; b) 保持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清洁卫生良好; c) 及时排除相

    20、关设施设备机械或其他故障; d) 负责窗口引导和纸巾、饮水、指引资料等的提供。 7.1.4.3 岗位要求: a) 身体健康,能胜任辅助服务事项; b) 工作责任心强,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7.2 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7.2.1 岗位设置 应设置管理岗、窗口服务岗位和辅助岗位。 7.2.2 管理岗位 7.2.2.1 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由区(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业务管理部门负 责人兼任,区(县)司法局业务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均为管理人员。 7.2.2.2 岗位职责: a) 指导全区(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数据; b) 负责统筹、协调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21、调配法律服务人员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c) 管理公共法律服中心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d) 日常巡查中心运行情况; e) 招募并登记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 f) 处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发生的突发事件; g) 向本局党组、市司法局报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7.2.2.3 岗位要求: a) 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和管理能力; b) 熟悉中心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 c) 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 7.2.3 服务岗位 7.2.3.1 从事公共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人员应满足一岗一人要求,实行 AB 岗,总数不少于 8 名,其中 司法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不得少于 2

    22、人,执业律师不得少于 4 名、公证员不得少于 2 名,区(县)有司法 鉴定机构的应当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7.2.3.2 岗位职责: a) 负责来访群众的接待咨询、事项受理、材料接收、办事导引等工作; b) 组织实施律师调解或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 DB5103/T 42019 8 c) 开展公证办理或接受公证预约服务。 7.2.3.3 岗位要求: a)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b) 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较好、耐心细致,善于做群众工作; c) 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d) 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7.2.4 辅助岗位 7.2.4.1 设辅助人

    23、员不少于 2 人,包括保安、保洁和其他辅助服务人员等。 7.2.4.2 岗位职责: a) 维护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正常秩序和场所安全; b) 保持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清洁卫生良好; c) 及时排除相关设施设备机械或其他故障; d) 负责窗口引导和纸巾、饮水、指引资料等的提供。 7.2.4.3 岗位要求包括: a) 身体健康,能胜任辅助服务事项; b) 工作责任心强,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7.3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 7.3.1 实行综合岗位设置和站长负责制。设站长 1 名,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其他法律服务人员不少于 2 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辅助人员若干)。 7.3.2 站长职责: a) 负

    24、责本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具体运行; b) 负责本辖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建设; c) 招募并登记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 d)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治讲座等法治活动,培养法律明白人并进行登记; e) 收集公共法律服务基础数据,完善、更新 12348 四川法网中本区域法律服务人员的各项信息和 本区域相关数据的录入,及时分流 12348 四川法网受理的案件并进行跟踪服务; f) 向本级党委、政府、区(县)司法局报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7.3.3 法律服务人员职责: a) 接待群众来访并提供法律咨询、代书、审核

    25、契约等服务; b) 具体实施法治宣传、法治讲座、人民调解等工作; c) 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 d) 完成站长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7.3.4 法律服务人员要求: a)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b) 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较好、耐心细致,善于做群众工作; c) 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d) 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7.4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 7.4.1 实行综合岗位设置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 1 名,由村(社区)法律顾问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兼任(有条件的地方可自行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岗位若干)。 DB510

    26、3/T 42019 9 7.4.2 主任职责: a) 负责本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具体运行; b) 引导本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在法治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鼓励人民调解员、 法律明白人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协助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开展工作; c) 建立微信群、QQ 群等新媒体辅助平台,及时解答群众咨询; d) 宣传推广 12348 网络热线平台,具体办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转办的网络平台受理的案件; e) 直接向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代书、审核契约等基本法律服务; f) 收集本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数据和情况,并向公共法律服务站报告; g) 完成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27、站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 8 业务能力建设 8.1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业务能力建设包括: a) 具备每天接待 50 人以内咨询的能力; b) 具备每天能接听 50 个以内热线电话的能力; c) 具备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的能力; d) 具备公证、司法鉴定申请的初审、受理能力; e) 具备当天受理律师调解申请并组织调处的能力; f) 具备同时能为 10 家单位(部门、组织)提供法治讲座师资力量的能力; g) 具备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法律专家服务的能力; h) 具备组织开展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的能力; i) 确保线上线下同步运行,具备网络平台受理的案件当天分流且得到

    28、响应。 8.2 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业务能力建设包括: a) 具备每天接待 20 人以内咨询的能力; b) 具备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的能力; c) 具备公证(司法鉴定)申请的初审、受理能力; d) 具备当天受理律师调解申请并组织调处的能力; e) 具备同时能为 5 家单位(部门、组织)提供法治讲座师资力量的能力; f) 具备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的能力; g) 具备组织开展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的能力; h) 确保线上线下同步运行,具备网络平台受理的案件当天分流且得到响应。 8.3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业务能力建

    29、设包括: a) 具备每天接待 10 人以内咨询的能力; b) 具备现场代写文书、审核契约的能力; c) 具备参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并提出专业法律意见的能力; d) 具备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受理、转报的能力; e) 具备受理人民调解案件并组织调处的能力; DB5103/T 42019 10 f) 具备开展法治宣传、法治讲座,培养法律明白人的能力; g) 确保线上线下同步运行,具备网络平台受理的案件当天分流且得到响应。 8.4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业务能力建设包括: a) 具备接待本村(居)民现场咨询的能力; b) 具备利用微信群、QQ 群等新媒体辅助平台及时解

    30、答咨询的能力; c) 具备现场代写文书、审核契约的能力; d) 具备参与村(社区)“一事一议”等关系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讨论、会议并提出专业法律意 见的能力; e) 具备受理人民调解案件并组织调处的能力。 9 “三大”平台的融合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运行衔接 9.1 “三大”平台的融合 9.1.1 市级实体平台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融合网络、热线平台,应当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划设计 12348 四川法网、12348 热线电话宣传专区,设 12348 热线接听席位不少于 2 个;法律服务人员直接解 答相关咨询、受理网络平台相关申请;管理岗位人员每月统计分析热线平台电话接听和网络平台受理、 分流的公共法律服

    31、务相关数据。 9.1.2 区(县)实体平台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融合网络、热线平台,应当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划设 计 12348 四川法网、12348 热线电话宣传专区;法律服务人员直接解答相关咨询、受理网络平台相关申 请;管理岗位人员每月统计分析网络平台受理、分流的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数据。 9.1.3 乡(镇)实体平台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融合网络、热线平台,应当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规划 设计 12348 四川法网、12348 热线电话宣传专区;法律服务人员直接解答相关咨询、受理网络平台相关 申请;工作站站长每月收集网络平台受理、分流的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数据。 9.2 公共法律服务的运行衔接 9.2.1

    32、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筹市级直属法律服务资源,在保证本级法律服务力量的同时,按就近、 便利、确需的原则向各区分配法律服务资源,使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得到合理布局、充分有效的运用。 9.2.2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除法律咨询外,不直接指派律师办理应当由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理的 法律援助、律师调解等案件,当事人直接向市公共法律服中心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一个工 作日内转送相关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告知当事人。 9.2.3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法治宣传、法治讲座、志愿活动等应当确定在市一级层面,不受理区 县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法律服务申请请求。 9.2.4 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

    33、相关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要求,确需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 供力量支持的,应报经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同意。 9.2.5 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筹使用本辖区或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配的法律服务资源,直接 办理本辖区内人民调解案件(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除外)以外的各项公共法律事务,对市公共法律 服务中心转送的案件,应当当天受理、分流并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直接申请的一般性人民调解案件, 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分流有管辖权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工作站,并告知当事人。 DB5103/T 42019 11 9.2.6 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报送的法

    34、律援助等 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执业人员承办 并通知申请人。 9.2.7 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收到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专业事项或案件指导等请 求时,应当根据请求及时派员参与或指导。 9.2.8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直接办理本辖区内各项公共法律事务,对办理确有困难的, 及时报告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请求帮助。 9.2.9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及时分流网络平台受理的人民调解案件,指导村(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处。 9.2.10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直接办理本村(社区)各项公共法律事务,对办理确有困难的, 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请求帮助;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直接参与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9.2.11 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不得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等拒绝群众合法的公共 法律服务请求,依法确实不属本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做好解释、指引工作。 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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