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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03 T 3-2019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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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03 T 3-2019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规范.pdf

    1、ICS 03.160 A 90 DB5103 自贡市地方标准 DB 5103/ T 32019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实体平台建设规范 2019 - 07 - 30 发布 2019 - 08 - 01 实施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103/T 32019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工作依据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基本要求 . . 2 5 建设目标 . . 2 6 基础设施 建设要求 . . 2 6.1 自贡市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 2 6.2 区(县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 6 6.3 乡(镇

    2、 、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 9 6.4 村(社 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 10 7 标志 . . 11 7.1 基本要求 . . 11 7.2 引导性标志 . . 11 7.3 警示性标志 . . 11 7.4 告知性标志 . . 12 8 安全与应 急管理 . . 12 9 环境卫生要求 . . 12 10 能源管理要求 . . 12 11 物业服务 . . 13 11.1 一般要求 . . 13 11.2 安保服务 . . 13 11.3 设备维护 . . 13 附录 A (规范附录) 自贡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相关标识、标牌设计图格式 . 14 附录

    3、B (规范附录)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室内通用标识标牌格式 . 18 附录 C (规范附录) 自贡市 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相关标识、标牌设计格式 . 25 附录 D (规范附录) 自贡市区(县)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相关标识、标牌 设计格式 . . 29 附录 E (规范附录) 自贡市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相关标识、标牌设计格式 . 35 DB5103/T 3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DB5103/T 32019自贡市“ 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实体平台建设 规范是自贡市“四级” 公共法律服务系列标准之一

    4、,本系列标准结构如下: DB5103/T 3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实体平台建设规范 DB5103/T 4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运行规范 DB5103/T 5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指南 DB5103/T 6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规范 DB5103/T 7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评估考核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自贡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自贡市司法局、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智拓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兰、唐忠明、邱雄、梁晓萍、甘其英、陈亮、聂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5、DB5103/T 32019 1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实体平台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基础建设要求、 标志、安全与应急管理、环境卫生要求、能源管理要求、物业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要求。 2 工作依据 下列文件为工作依据,应以最新规定为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川司法发20181

    6、13号) 四川省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外观及室内标识规范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外观及室内标识规范 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自委办发201891号) 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是指自贡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区(县 )、乡(镇、街道)、村(社区)构建的为城乡居民提供集 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

    7、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包括:市公共法律服 务中心、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 工作室。 3.2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是指在自贡市主城区设立的,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城乡居民和其他社会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治 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以及其他法律需求与事项的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 3.3 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DB5103/T 32019 2 是指在区(县)域主城区设立的,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城乡居民和其他社会主体提供法律咨询、 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以及其他法律需求与事项的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

    8、供服务的窗口。 3.4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是指依托司法行政机关派驻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综治工作中 心、便民服务中心等)设立的,为城乡居民和其他社会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 援助以及其他法律需求与事项的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 3.5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是指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公共法律顾问室、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党群服务中心等设立的,为 城乡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以及其他法律需求与事项的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 窗口。 3.6 “3+X”建设模式 是指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在具备基本职能的基础

    9、上拓展更多的服务功能进行建设, 其中 “3” 为 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拓展职能,可根 据需要和已有条件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调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置帮教、监 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 4 基本要求 4.1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应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 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公共 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四川省市县公共法 律服务中心外观及室内标识规范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外观及室内

    10、标识规范等规定要 求,规范开展各级平台建设工作。 4.2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应坚持“统一、规范、适用、有效”的原则。 5 建设目标 自贡市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国家、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立足“法律服务咨询、矛盾纠纷 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整体提升并重,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到2020年底, 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市、区(县 )、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

    11、体平台全覆盖, 使全市公共法律服务更加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 务。 6 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6.1 自贡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自贡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础建设要求按表1规定。 DB5103/T 32019 3 表1 自贡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序号 建设内容 具体要求 1 规划设计 要 求 选 址 中心应选址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服务对象来往办事、容易 疏散的地方; 办公环境整体上应做到整洁、美观、大方、统一,绿化、美化及标 识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各类标识应简洁明了 建筑结构 宜为安全等级二级; 宜采用框架、框架剪力墙

    12、、剪力墙等结构形式 建筑 面积 确定原则 按照集中、高效、规范、便民的原则及相关功能定位,同时,将本 级法律援助中心全部入住自贡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并确定其基 础设施主体建筑面积 主体建筑面积 按四川省第一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面积300m 2 以上 建筑外观 外观基本色为白色和蓝色,蓝色参数值为:C98、M91、Y0、K0; 建筑外墙颜色为浅色。主立面(含屋顶)不得有固定标语、标志、 广告等。外墙主立面原则上不得安装空调外机 配套设施 应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 2 中心布局 总体布局 应划分为行政办公区、大厅服务区和群众等候休息区三个区域 行政办公区 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含法律援助办公室)

    13、、档案资料室、会议 室,并配备相应办公设备等; 合理设置工作人员更衣室和休息室 大厅服务区 应设开放式的服务大厅,设置半开放式接待柜台,大厅内安装电子 显示屏、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 配备与窗口服务相配套的业务用房(相关功能室) 群众等候休息区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座椅、放置法制宣传存取架、配备书写台、意见 箱等设备; 应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导引标识; 应配备数量适宜的男、女卫生间 3 建筑设施 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综合布线应满足大厅局域网、电话通信等信息网络需要, 并制订完善的计算机与网络管理制度 水电设施 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室内灯具照度、空调温度 应适

    14、中,且节能环保; 宜建立专业的水、电、空调、电梯等设备的专业维修队伍,并制定 相应的安全制度 消防设施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GB 50016 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安 装防火灭火系统,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等 其他设施 应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合理设置人员流动通道和无障碍通道,便于人 员有序、顺畅流动 DB5103/T 32019 4 表 1 (续) 序号 建设内容 具体要求 4 窗口设施 窗口布局 服务窗口应根据“3+X”功能定位设置,窗口采用相应的半开放式接 待柜台 窗口硬件 柜台台面高度宜为 75 左右,宽为 75 100 ,台面颜色为深 色; 柜台台面上方应安装窗口 LED 显示屏或设置相应的

    15、窗口功能标识 牌; 配备窗口工作所需的资料柜、档案柜、物品柜等; 工作人员人均一台计算机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打印设备、电话; 应配备数量适宜的办公用具及桌椅、网络接口及电源插座; 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复印机、身份证读卡器、条码扫描器、服务评 价器、扫描仪等设备; 应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书写工具、胶水等服务用品 窗口软件 窗口计算机应与大厅局域网连接; 部门业务专网系统应接入窗口计算机; 应提供开展该项工作所需的授权书、专用印章、物价部门颁发的收 费许可证复印件及收费专用票据和办事指南等 5 外观形象 标 识 原则 统一场所标识、指引,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 中心名称 名称统一为“自贡市公共法

    16、律服务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整体入驻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应当设置竖式吊牌, 吊牌名称显示“自贡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名称,吊牌的文字自上而 下排列(格式参见附录 A) 门头标识 门头是自贡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主体形象标识,应当设置在中心 建筑物的正上方醒目位置处; 门头主体标识为蓝色(参数值为 C98、M91、Y0、K0),字体为方正 大黑,文字颜色为白色;主体标识分为两个部分,左边为司法行政 徽,右边为“自贡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名称(格式参见附录 A); 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设置,使用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按比例进行缩放, 不得改变内容、颜色 交通指路牌 应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附近交通要道口,设置交

    17、通指路牌; 指路牌由司法行政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名称、联系电话、距离 指示四部分组成(格式参见附录 A) 室外灯箱 中心可设室外灯箱作为夜间标识; 灯箱由司法行政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名称、联系电话三部分组 成(格式参见附录 A) 正面玻璃门 中心正面的玻璃门应当设置腰线; 腰线的内容从左到右排列为:汉字“司法行政”、司法行政徽、汉 字“公共法律服务”(格式参见附录 B) DB5103/T 32019 5 表 1 (续) 序号 建设内容 具体要求 6 办公环境 标 识 窗口功能标识牌 中心服务区应当根据 “3+X” 建设模式, 设置相应的窗口功能标识牌; 应在半开放式接待柜台上方安装 LED

    18、 显示屏或窗口功能标识牌,显 示接待窗口的具体功能, 如: 司法行政、 司法鉴定、 法律咨询、 12348 热线、公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服务(格式见附录 B) 室内墙壁 中心室内应设置背景墙,背景墙统一为蓝底白字; 背景墙上的内容分为两行,第一行,左边为“司法”两个汉字,中 间为司法行政徽,右边为“行政”两个汉字;第二行为“自贡市公 共法律服务中心”名称; 电力、通讯、网络等线路、管路的安装应做到橫平竖直,应尽量做 到隐藏式(暗线)安装 办公室、会议室 及各类功能室 室内可上墙的内容是各项重要工作职责、制度(标准) 、徽标以及规 定标语(格式参见附录 B) ,不得在墙面上随意粘贴、悬挂其他内

    19、容; 室内的办公座椅、沙发、电脑、打印机、文件柜、文件夹(盒) 、饮 水机、空调、窗帘等办公物品的材质、尺寸型号、颜色等应在本中 心内基本保持一致,并逐步完善其配置; 办公桌桌面上可摆放电话机、办公电脑、文具筒(盒) 、台历、水杯、 少量文件或文件夹(盒)等办公用品及少量小型盆栽植物,其余物 品均应放入柜内; 办公桌桌面上应当摆放工作座牌(格式参见附录 B) ,工作座牌内容 为单位、姓名、服务类别及本人照片,流动性较强的法律服务人员 的工作牌可以不要照片。工作座牌的摆放应方便来宾看到其内容为 原则 工作人员工作挂牌 中心工作人员胸前应当佩戴工作挂牌, 工作挂牌的挂绳应为蓝色 (格 式参见附录

    20、B) ; 工作挂牌应当两面均显示工作人员的单位、姓名、服务类别及本人 照片,流动性较强的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挂牌可以不要照片 7 内部标识 公共区域 应悬挂公共法律服务公告栏,公示自贡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服务 内容、 “3+X”各项功能的监督管理电话、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简介、12348 中国法网及 12348 四川法网网址及简介,公告栏的大 小、材质、样式应保持一致; 应悬挂“3+X”各项功能的工作职责牌,工作职责牌的大小、材质、 样式应保持一致(格式参见附录 B) 内部标识、标牌 应当统一材质、尺寸、型号 各功能室 应当根据功能需要,做相应的装修设计; 人民调解室应当在醒目处设置人

    21、民调解标识、悬挂相应标语、工作 纪律及流程图; 法律援助室应当悬挂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法 律援助应提交的资料及工作流程图; 其他功能室的制度牌或公示牌,其尺寸、材质和型号均保持一致 DB5103/T 32019 6 6.2 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各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础建设要求按表2规定。 表2 各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础建设要求 序号 建设内容 具体要求 1 规划设计 要求 选 址 中心应选址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服务对象来往办事、容易疏 散的地方; 办公环境整体上应做到整洁、美观、大方、统一,绿化、美化及标识 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各类

    22、标识应简洁明了 建筑结构 宜为安全等级二级; 宜采用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等结构形式 建筑 面积 确定原则 按照集中、高效、规范、便民的原则及相关功能定位,同时,将本级 法律援助中心全部入住本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并确定其基 础设施主体建筑面积 主体建筑面积 均按四川省第二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要求建设,面积为 200m 2 以上 建筑外观 外观基本色为白色和蓝色,蓝色参数值为:C98、M91、Y0、K0; 建筑外墙颜色为浅色。主立面(含屋顶)不得有固定标语、标志、广 告等。外墙主立面原则上不得安装空调外机 配套设施 应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 2 结构布局 总体布局 应划分为行政办公区、大厅服

    23、务区和群众等候休息区三个区域 行政办公区 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含法律援助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 并配备相应办公设备等; 合理设置工作人员更衣室和休息室 大厅服务区 应设开放式的服务大厅, 设置半开放式接待柜台, 柜台前应设置座椅。 大厅内安装电子显示屏、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 配备与窗口服务相配套的业务用房(如相关功能室) 群众等候休息区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座椅、放置法制宣传存取架、配备书写台、意见箱 等设备; 应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导引标识; 应配备数量适宜的男、女卫生间 3 建筑设施 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综合布线应满足大厅局域网、电话通信等信息网络需要 水电

    24、设施 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 室内灯具照度、空调温度应适中,且节能环保 消防设施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GB 50016 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安装 防火灭火系统,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等 其他设施 应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合理设置人员流动通道和无障碍通道,便于人员 有序、顺畅流动 DB5103/T 32019 7 表 2 (续) 序号 建设内容 具体要求 4 窗口设施 窗口布局 服务窗口应根据“3+X”建设模式,功能窗口采用半开放式接待柜台 窗口硬件 柜台台面高度宜为 75 左右,宽为 75 100 ,台面颜色为深色, 柜台台面上方应安装相应的窗口功能标识牌; 配备窗口工作所需的资料柜、

    25、档案柜、物品柜等; 工作人员人均一台计算机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打印设备、电话; 应配备数量适宜的办公用具及桌椅、网络接口及电源插座; 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身份证读卡器、条码扫描器、服务评价器、扫 描仪等设备; 应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书写工具、胶水等服务用品 窗口软件 窗口计算机应与大厅局域网连接; 部门业务专网系统应接入窗口计算机; 应提供开展该项工作所需的授权书、专用印章、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 许可证复印件及收费专用票据和办事指南等 5 外观形象 标 识 原则 统一场所标识、指引,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 中心名称 名称统一为“自贡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县公共法律 服务中心”(格式参见附录

    26、 C); 依托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整体入 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应当设置竖式吊牌,吊牌名称显示“县 法律援助中心” 的名称, 吊牌的文字自上而下排列 (格式参见附录 C) ; 门头标识 门头是本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主体形象标识,应当设置在中 心建筑物的正上方醒目位置处; 门头由上下蓝沿(参考值为 C98、M91、Y0、K0),底色为灰白色(参 考值为 CO、MO、YO、K20),字体为方正大黑,文字为蓝色。 门头主体标识分为两个部分, 左边为司法行政徽, 右边为 “区 (县)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名称(格式参见附录 C); 各区 (县) 中心在使用过程中可结合

    27、实际按比例对门头标识进行缩放, 但不得改变内容、颜色。 交通指路牌 应在本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交通要道口,设置交通指路牌; 指路牌由司法行政徽、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名称、联系电 话、距离指示四部分组成(格式参见附录 C) 室外灯箱 中心可设室外灯箱作为夜间标识; 灯箱由司法行政徽、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名称、联系电话 三部分组成(格式参见附录 C) 正面玻璃门 中心正面的玻璃门应当设置腰线; 腰线的内容从左到右排列为:汉字“司法行政”、司法行政徽、汉字 “公共法律服务”(格式参见附录 B) DB5103/T 32019 8 表 2 (续) 序号 建设内容 具体要求 6 办公环境 标

    28、识 窗口功能标识牌 中心服务区应当根据“3+X”建设模式,设置相应的窗口功能标识牌; 应在半开放式接待柜台上方安装窗口功能标识牌,如:法律咨询、人 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格式参见附录 B) 室内墙壁 中心室内应设置背景墙,背景墙统一为蓝底白字; 背景墙上的内容分为两行,第一行,左边为“司法”两个汉字,中间 为司法行政徽,右边为“行政”两个汉字;第二行为“区(县)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名称;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按比例对背景墙 尺寸进行缩放,但不得改变内容、颜色; 电力、通讯、网络等线路、管路的安装应做到橫平竖直,应尽量做到 隐藏式(暗线)安装 办公室、会议室 及各类功能室 室内可上墙的内容是各项重

    29、要工作职责、制度(标准) 、徽标以及规 定标语(格式参见附录 B),不得在墙面上随意粘贴、悬挂其他内容; 室内的办公座椅、沙发、电脑、打印机、文件柜、文件夹(盒) 、饮 水机、空调、窗帘等办公物品的材质、尺寸型号、颜色等应在本中心 内基本保持一致,并逐步完善其配置; 办公室、会议室 及各类功能室 办公桌桌面上可摆放电话机、办公电脑、文具筒(盒) 、台历、水杯、 少量文件或文件夹(盒)等办公用品及少量小型盆栽植物,其余物品 均应放入柜内; 办公桌桌面上应当摆放工作座牌,工作座牌内容为单位、姓名、服务 类别及本人照片,流动性较强的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牌可以不要 照片。工作座牌的摆放应方便来宾看到其内

    30、容为原则 工作人员工作挂牌 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工作挂牌,悬挂在胸前,工作挂牌的挂绳应为 蓝色; 工作挂牌应当两面均显示工作人员的单位、姓名、服务类别及本人照 片(格式参见附录 B),流动性较强的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挂牌可以 不要照片 7 内部标识 公共区域 应悬挂公共法律服务公告栏,公示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 服务内容、 “3+X”各项功能的监督管理电话、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 线简介、12348 中国法网及 12348 四川法网网址及简介,公告栏的大 小、材质、样式应保持一致; 应悬挂“3+X”各项功能的工作职责牌,工作职责牌的大小、材质、 样式应保持一致(格式参见附录 B) 内部标

    31、识、标牌 应当统一材质、尺寸、型号 各功能室 应当根据功能需要,做相应的装修设计; 人民调解室应当在醒目处设置人民调解标识、悬挂相应标语、工作纪 律及流程图; 法律援助室应当悬挂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法律 援助应提交的资料及工作流程图; 其他功能室的制度牌或公示牌,其尺寸、材质和型号均保持一致 DB5103/T 32019 9 6.3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基础建设要求按表3规定。 表3 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基础建设要求 序号 建设内容 具体要求 1 规划设计 要 求 选址 工作站应依托现有乡(镇、街道

    32、)司法所或者乡(镇、街道)公共 服务中心(综治工作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建立,共用业务用房 面积 不低于100 m 2 , 前台服务接待受理大厅原则达20m 2 以上 外观 主体建筑外观应简朴整洁、庄重大方,正门上方正中处应悬挂司法 行政徽标 2 结构布局 总体布局 依托现有司法所建立的,应按照“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 结果及时反馈”的建设模式,设置为前台服务接待受理大厅、后台 业务办理室; 进驻便民服务中心的,应参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增加公共法 律服务内容,体现公共法律服务形象 前台服务接待 受理大厅 应按照统一样式设置背景墙,醒目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流程、 相关机构等内容的公示

    33、栏; 配备书写台、意见箱、座椅、饮水机等服务设备; 应方便群众办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设置相应接待服务窗口;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 后台业务办理室 应设置必要的业务用房、档案资料室; 3 建筑设施 信息系统 应配备信息化设备,对接四川法网,与省厅、市司法局、区(县) 司法局网络互联互通 水电设施 室内照明应照度适中,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消防设施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GB 50016 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安 装防火灭火系统,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等 4 配套设施 卫生间 应设置男女卫生间 其他 有条件的,可设置无障碍通道 5 窗口设施 接待

    34、窗口 应采用“3+X”建设模式设置相应接待服务窗口;对条件暂不具备条 件的司法所,可以整合各区域职能,设置 12 个综合接待岗,提供 服务引导、业务办理一站式服务 窗口硬件 应配备工作台,台面颜色为深色,配备窗口工作所需的资料柜、档 案柜、物品柜等;应配备数量适宜的网络接口、电源插座、办事所 需的文具; 应配备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设备 窗口软件 应接入 12348 四川法网,提供办事指南、物价部门印发的收费文件 依据,供服务对象查阅。 DB5103/T 32019 10 表 3 (续) 序号 建设内容 具体要求 6 标识标牌 名称标识 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司法所

    35、原则上统一悬挂相同规格的“县司法局司法所”和“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两块吊牌,固定在主体建筑 正面显著位置(格式参见附录 D) 交通指示牌 应在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路口设置交通指示牌(格式参见附录 D) 室外灯箱 可设室外灯箱作为夜间标识; 灯箱由司法行政徽、司法所名称名称、工作站名称、联系电话四部 分组成(格式参见附录 D) 窗口标牌 应按“3+X”建设模式设置统一窗口标牌(格式参见附录 B); 应设置服务事项公示牌,公示窗口部门名称、服务事项、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应设置工作人员信息公示牌,内容包括窗口部门名称、工作人员姓 名和职务、照片; 办公桌桌面上应

    36、当摆放工作座牌,工作座牌内容为姓名、职务、电 话及本人照片,工作座牌的摆放应方便来宾看到其内容为原则 应设置政务公示栏(格式参见附录 D); 公示办事制度等信息(格式参见附录 B) 政务服务热线公告牌 宜在显著位置设置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简介、 12348 中国法网及 12348 四川法网网址热线公告牌 政务服务工作挂牌 及着装 工作挂牌内容应包括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工作 人员着装应庄重、大方、得体 6.4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各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基础建设要求按表4规定。 表4 各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基础建设要求 序号 建设

    37、内容 具体要求 1 规划设计 要 求 选 址 工作室应依托村 (社区) 便民服务站和公共法律顾问室、 人民调解组织建立;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进驻便民服务站 面 积 应当至少有一间不少于10m 2 的业务用房 建筑外观 外观应简朴整洁 2 结构布局 总体布局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方便群众办事; 有条件的村(社区) ,可参照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扩展工作职能 DB5103/T 32019 11 表 4 (续) 序号 建设内容 具体要求 3 服务设施 办公设施 应配置工作所需的办公桌椅、资料柜、物品柜等;宜为服务对象提供办事所 需的文具; 有条件的,可配备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意见收集设施 应

    38、配置法律服务便民信箱 便民设施 可配置饮水机、休息椅等便民设施 4 标识标牌 名称标识 名称统一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格式参见附录 E) 公示牌 应设置法律服务公示栏,公示法律服务目录、操作流程、政策规定、监督电 话等相关内容(格式参见附录 B); 应设置本村(社区)法律顾问信息公示牌,内容包括姓名、职责、联系方式、 驻点时间等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至居民小区、村民集中居住区(格 式参见附录 E); 办公桌桌面上应当摆放工作座牌,工作座牌内容为姓名、职务、电话及本人 照片,工作座牌的摆放应方便来宾看到其内容为原则 窗口标牌 应按“3+X”建设模式设置统一窗口标牌(格式参见附录

    39、 B); 应设置服务资料箱(格式参见附录 E) 7 标志 7.1 基本要求 自贡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应按照GB/T 2893.1、GB/T 2894和 GB/T 10001.1等要求设置标志,包括但不限于: a) 引导性标志:服务区域指示标志; b) 警示性标志:安全类、消防类等标志; c) 告知性标志:无障碍设施、公共设施类等标志。 7.2 引导性标志 7.2.1 应于建筑物入口处、室内墙上等显眼位置悬挂或设置服务区域、服务事项与人员等指引性标 志,方便服务对象快速找到办事窗口。 7.2.2 应设置窗口吊牌或窗口电子屏,内容包括窗口号、窗口

    40、部门名称、主要服务项目名称。 7.3 警示性标志 7.3.1 应在消防栓、灭火器附近设置消防类标志。 7.3.2 应在电井门外设置注意安全标志。 7.3.3 卫生间处于清洁状态或维修状态时,应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 7.3.4 饮水装置设有开水功能的,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语,防止烫伤。 7.3.5 对于严格要求的场所应标示“禁止吸烟”的标志或者标识语。 DB5103/T 32019 12 7.4 告知性标志 7.4.1 应设置服务事项公示牌,内容包括窗口部门名称、服务项目名称等。 7.4.2 应设置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内容包括部门名称、工作人员姓名和照片、工作状态、联系电 话。 7.4.3 工

    41、作人员应挂牌上岗,内容包括工作人员姓名、岗位、所属部门、照片等基本信息。 7.4.4 服务大厅应标示“请勿吸烟”、“请勿喧哗”等标志。 7.4.5 服务大厅应表示“禁止携带宠物”相关标志。 7.4.6 告知性标志应规范统一,尺寸适宜。 8 安全与应急管理 8.1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管理部门应履行本级平台的安全消防工作职责,明确责 任人,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消防 隐患。 8.2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8.3 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设置引导岗位和安保人员,保证服务大厅秩序

    42、良好并做好日常 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a) 窗口人员上下班情况; b) 中心秩序情况; c) 公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d) 停车场车辆停放情况; e) 安全消防检查检查等情况。 8.4 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当制定应急处突预案,对在中心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做到及时 处置、化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应急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防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9 环境卫生要求 9.1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工作人员办公桌桌面物品摆放应整齐有序,做到简单整洁;休息区桌 椅应当无灰尘、无损坏。 9.2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室内墙面应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墙面四角及顶面无蜘蛛网和暗尘。 9.3 各

    43、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安排保洁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扫与保洁,做到: a) 地面无积尘、污垢、痰迹、果皮、烟头、纸屑; b) 公共设施设备无灰尘、污迹; c) 书籍、报刊、宣传品等摆放整齐有序; d) 垃圾进行分类,做到日产日清。 9.4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场所内应当设置禁止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吸烟的标识标牌。 9.5 公共卫生间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9.6 公共法律服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引导办事群众爱护环境卫生,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对违反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环境卫生规定的要善加劝导。 10 能源管理要求 DB5103/T 32019 13 1

    44、0.1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各种线路实行专线使用,未经许可不得乱接电源、电话、宽带线。 10.2 节约用水、用电: a) 提倡节约用水,及时更换、修理损坏的水龙头、水箱等水资源设备,做到人离水停; b) 提倡节约用电,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要做到人走灯灭,人离机停,禁止使用电炉、电暖器等 高耗电电气设备; c) 夏天室内空调温度不得低于 26。 10.3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管理部门应经常性对工作区域水、 电线路、 管道进行检查, 及时维修、 更换,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使用。 11 物业服务 11.1 一般要求 11.1.1 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配备安保人员与安保设备、保洁员与保洁设备以及必要的后 勤工作人员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保洁、安保以及设施设备维护等。 11.1.2 市、区 (县)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从事中心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乡 (镇、 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应按照自身条件和需求可购买相关的物业 管理服务。 11.1.3 物业服务应有完善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应有记录。 11.2 安保服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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