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7.040 A 78 DB4401 广州市地方标准 房屋面积测算规范 Standard for building area measurement 2018 - 06 -26发布 2018 - 08 - 01实施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01/T 52018 代替DBJ440100/T 2042014 DB4401/T 52018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8 5 数据采集 . 12 6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 16 7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和分摊 . 25 8 房屋业主共有部分图表编制与面积
2、测算 . 29 9 房屋测绘的主要成果 . 32 10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 33 附录A(资料性附录)房屋建筑结构、业主共有部分分类与常用长度、面积单位的换算 . 34 附录B(资料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 . 39 附录C(资料性附录)房屋专有、业主共有部分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 . 70 I DB4401/T 5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代替DBJ440100/T 2042014房屋面积测算规范。与DBJ440100/T 2042014相比,除 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补充了业主共有部分面积测算相关内
3、容(见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房屋面积测算内容(见4.2); 增加了不动产单元编码内容(见4.4); 增加了业主共有部分地物点的精度要求和面积计算单位与取位要求(见4.5.7/4.5.8); 增加了数据采集要求和测量方法(见第5章); 修改了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见6.2.1.4/6.2.10.15); 修改了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和分摊(见第7章); 增加了房屋业主共有部分分布示意图与面积测算(见第8章); 增加了房屋测绘的主要成果(见9.2); 增加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见10.2); 增加了房屋业主共有部分要求(见附录A);
4、增加了B 11房屋各层各单元不动产单元代码表格式要求(见附录B); 增加了对房屋专有、业主共有部分测绘成果报告书样式做出详细规定(见附录C)。 本标准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辉、朱建伟、杨平、谭福初、谭燕萍、马学忠、潘敏青、刘萌伟、何红、 温科技、徐薇、宋亮、余清霞、王蕾、文婷。 本标准代替DBJ440100/T 2042014。 III DB4401/T 52018 房屋面积测算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和业主共有部分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的 计算和分摊、业主共有部分面积测算、
5、房屋测绘和业主共有部分测绘的主要成果及报告格式等内容与基 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各类房屋和业主共有部分面积的测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大全 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
6、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GB/T 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5042009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T 14912 1:500 1:1000 l: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CJJ/T 82011 城市测量规范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DBJ440100/T 1492012 地下空间产权测绘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不动产 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宗
7、海)共同组成的不动产登记基本单位。 注: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3.3 不动产单元代码 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 按一定的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也可称为不动产单元号。 注: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3.4 业主共有部分面积 total area of the owners common parts 1 DB4401/T 52018 建筑区划内按规定不需要权属移交、依法应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架空层、 避难层、文化体育场地等)、公用设施(供水、供电、消防设施设备等)和物业服务用房、出入口、停 车位等房屋业主共有部
8、分面状要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5 房屋面积测算 measurement of house area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 屋公用建筑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3.6 房屋面积预测算 pre measurement of house area 对未竣工的房屋,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进行的 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 3.7 房屋面积现状测算 current situation measurement of house area 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 3.8 房屋面积变更测算 mea
9、surement of house area change 因房屋的权属界址、结构、层数、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地址、房屋编号)等发生的现状和权属 变更而进行的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 3.9 房屋建筑面积 house construction area 房屋层高在2.20 m(含2.20 m,以下同)以上,有上盖,有围护,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注:改写GB /T 17986.12000,定义8.1.2。 3.10 建基面积 building base area 建筑物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1
10、1 总建筑面积 total construction area 房屋地上和地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不足计算自然层但又符合计算面积要求的阁楼、夹层、 插层、技术层的建筑面积、按规定折算的建筑面积如阳台等以及所有符合计算面积要求的建筑面积的总 和。 3.12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of inner house 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柱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组成。 注:改写GB/T 17986.12000,定义B1.1。 3.13 房屋套内墙体面积 inner wall area of house 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如柱所占的
11、面积。其中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 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GB/T 17986.12000, 定义B 1.3 2 DB4401/T 52018 3.14 房屋使用面积 house use area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 积。 注:改写GB/T 17986.12000,定义B1.2。 3.15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of common property house 建筑物内由多个房地
12、产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用地面积 land area 房地产权属人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天井、庭园、通道等占地面积的总和。 3.17 共用地面积 shared land area 两个以上房地产权属人共同使用的不能分割的土地范围的面积。 3.18 房屋产权面积 house property area 房地产权属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GB/T 17986.12000,定义8.1.4 3.19 房屋基本单元 house basic unit 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
13、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2008.7.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 3.20 房屋专有部分 house proprietary parts 建筑区划内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 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2009.10.1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1 房屋共有部分 house shared parts 房屋专有部分以外的是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 结构部分,通道、楼梯、
14、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 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 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幢建筑物的规 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 2009.10.1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2 房屋要素点 house elements point 包括房屋界址点、房角点、房屋相关地物点,有时也包括部分权界线点。 3.23 层高 storey height 3
15、DB4401/T 52018 地面到楼面、楼面到楼面、楼面到屋顶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但房屋的顶面或平台面不应包括隔热层 厚度。 3.24 室内净高 ceiling height 楼(地)面至上部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25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GB 500962011,定义2.0.23 3.2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GB 500962011,定义2.0.24 3.27 幢 single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
16、同层次的房屋。 GB/T 17986.12000,定义5.4.1 3.28 房屋的自然层数 numbers of natural storey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宜从高出室外地平面的第一层室内地面起算;室内层高在2.20 m 以上的半地下室计算地上自然层数。假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 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3.29 房屋总层数 total number of storey 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3.30 所在层次 location layer 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的自然层数中的第几层。 GB/T 17986.12000,定义5.6.
17、6.2 3.31 标准层 standard layer 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楼层。 3.32 架空层 stile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GB 500962011,定义2.0.19 3.33 避难层 refuge layer 高层建筑中,为消防避难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3.34 4 DB4401/T 52018 转换层 conversion layer 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 换。 3.35 夹层 inter layer 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
18、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3.36 插层 intercalation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3.37 设备层 equipment laye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GB/T 505042009,定义2.5.27 3.38 外墙 exterior wall 位于建筑物四周起着挡风、阻雨、保温、隔热等围护室内房间不受侵袭作用的外围结构。 3.39 幕墙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柱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GB/T 505042009,定义2.6.1
19、0 3.40 自有墙 self owned wall 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3.41 共有墙 shared wall 独立房屋中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多套楼房中是指各套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 筑空间的分隔墙(包括山墙)等的墙体。 注:改写GB/T 17986.12000,定义B1.3。 3.42 借墙 borrowed wall 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3.43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通道。 注:改写GB/T 505042009,定义2.5.16。 3.44 门斗 air lock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避光、隔音等缓冲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其支撑顶盖 的是实体墙,由建筑主体凹进形成,借助于建筑墙体形成围护。 3.45 5 DB4401/T 52018 门廊 porch 位于建筑物出入口处有顶盖且有支柱支撑顶盖的开放式建筑空间。 3.46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墙体外,有顶盖、有围护结构无支柱的水平交通空间。 3.47 檐廊 eaves 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檐下方,两端有支撑墙体、无柱的水平交通空间。 3.48 回廊 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3.49 架空通廊 elevated corridor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
21、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3.50 阳台 balcony 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供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 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分为封闭和不封闭阳台,其中封闭阳台的实体围护结构以上全部围闭。 3.51 露台 terrace 房屋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退缩形成无上盖的空间。 3.52 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GB/T 503532013,定义2.0.15 3.53 骑楼 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GB/T 505042009,定义2.5.37 3.54 骑街楼 overhead bui
22、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GB/T 505042009,定义2.5.36 3.55 阁楼 attic 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 3.56 勒脚 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特别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GB/T 505042009,定义2.6.28 6 DB4401/T 52018 3.57 门厅 hall 建筑物中位于入口处用于接待和分配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 空间的交通枢纽空间。 3.58 中庭 courtyard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休闲、人流汇聚的超过一个层高的有盖建
23、筑空间。 3.59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是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 震缝的总称。 注:改写GB/T 505042009,定义2.6.34。 3.60 管道井 pipelin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GB/T 505042009,定义2.5.25 3.61 天井 patio 四面有房屋,或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两面有围墙,被围合的用于房屋采光、 通风的露天空间。 注:改写GB/T 505042009,定义2.5.33。 3.62 屋顶水箱间 roof water ta
24、nk 突出房屋屋面建有储水池及设备的房间。 3.63 公共通道 public passageway 为满足公共通行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包括骑楼或骑街楼底层、 底层楼房临街有柱或无柱走廊。 3.64 消防通道 fire exits 为满足建筑物消防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 3.65 核心筒 core tube 建筑物中央部分解决垂直交通、设备电气通风等垂直井道等设置、联系其它建筑空间与外围框架形 成的一个外框内筒的结构体系。 3.66 复式房屋 duplex housing 套内跨跃两楼层(含两楼层)以上的房屋。 3.67 围护结构 enc
25、losure structure 7 DB4401/T 52018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GB/T 503532013,定义2. 0.2 3.68 围护设施 envelopment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档。 GB/T 503532013,定义2. 0.7 3.69 建筑结构 building structure 组成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包括基础、梁、柱、墙等在内的承重骨架体系。为房屋建筑结构的简称。 4 总则 4.1 房屋面积测算目的 房屋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物权的有关信息,为房屋产权、产籍和物业 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
26、税费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4.2 房屋面积测算内容 4.2.1 房屋面积测算内容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业主共有部分面积测算。 4.2.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包括测量房屋的边长数据、房屋的墙体厚度数据、房屋要素点的位置数据等, 并计算房屋各类面积。 4.2.3 房屋业主共有部分面积测算包括测量建筑区划内按规定不需要权属移交、依法应属于业主共有 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架空层、避难层、转换层、文化体育场地等)、公用设施(供水、供电、 消防设施设备等)和物业服务用房、停车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出入口(人行、车行)等业主共有 部分面状要素的位置、形状及大小,并计算各业主共有部分面状要素外
27、围水平投影平面面积。 4.3 坐标系统 采用国家坐标系或地方坐标系,采用的地方坐标系应与国家坐标系相联系。 4.4 不动产单元编码 在进行用于权属登记的房屋面积测算前,应取得相关不动产房屋单元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4.4.1 代码结构 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 70272002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 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分述 如下: a) 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地籍区代码、地 籍子区代码、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
28、(宗 海)顺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 b) 定着物单元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号。 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图1所示: 8 DB4401/T 52018 图1 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图 4.4.2 编码方法 4.4.2.1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码长为6位,采用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 代码。其中: a)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 码;对于跨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可采用共同的上一级行政区划代码;跨省级行政区的,行 政区划代码可采用“860000”表示;
29、b)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行政区划代码采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对于跨行政区的, 行政区划代码可采用共同的上一级行政区划代码;跨省级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可采用 “860000”表示。 4.4.2.2 地籍区代码编码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码长为3位,码值为000999,不足3位时,用前导 “0”补齐。具体方法如下: a) 地籍区代码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应保持唯一性; b) 地籍区代码宜在县级行政区划内,从西北角开始,按照自左至右、自上而下的顺序编制; c) 开发区、经济新区等特殊区域,可采取设置特定码段的方式,编制地籍区代码; d) 线性地物地籍区代码可用“99
30、9”表示; e) 整建制的乡(镇)、街道级的“飞地”,采用“飞入地”所在行政辖区的行政区划,宜在“飞 入地”所在行政辖区内统一编制地籍区代码; f) 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权源材料确定的范围设立国有建设使用权宗地(地下)的,其地籍区 可与地表的地籍区保持一致,地籍区代码采用地表的地籍区代码; g) 海籍调查时,地籍区代码可用“000 ”表示。其中,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地籍区代码 用“111 ”表示; h)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地籍区代码用“900”表示。 4.4.2.3 地籍子区代码编码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码长为3位,码值为000999,
31、不足3位时,用前 导“0 ”补齐。具体方法如下: a) 地籍子区代码在同一地籍区内应保持唯一性; b) 地籍子区代码宜在地籍区内从西北角开始,按照自左至右、自上而下的顺序编制; c) 线性地物地籍子区代码可用“000”补齐; d) 村(居委会、街坊)级的“飞地”,宜在“飞入地”所在地籍区内统一编制地籍子区代码; e) 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权源材料确定的范围设立国有建设使用权宗地(地下)的,其地籍子 区可与地表的地籍子区保持一致,地籍子区代码采用地表的地籍子区代码; 9 DB4401/T 52018 f) 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代码可用“000”表示。其中,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地籍子区 代
32、码用“111”表示; g)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地籍子区代码用“900”表示。 4.4.2.4 宗地(宗海)特征码编码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码长为2位。其中: a) 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 “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b) 第2位用A、B、S、X、C、D、E、F、L、N、H、G、W、Y表示。“A”表示土地所有权宗 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33、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 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 (草地);“L”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N”表示农用地的使用权宗地 (承包经营以外的、非林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 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宗地;“Y”表示其他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 展。 4.4.2.5 宗地(宗海)顺序号编码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顺序号,码长为5位,码值为0000199999,在相应 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 4.4.2.6 定着物特征码编码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第六层次为
34、定着物特征码,码长为1位,用F、L、Q、W表示。“F”表示房屋 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 4.4.2.7 定着物单元号编码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号,码长为8位,具体方法如下: a) 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编号。前 4位表示幢号;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后4位表 示户号,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其中,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归同一权利人所有,该宗地(宗海)内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一并划分为
35、一个定着物 单元的,定着物单元代码的前5位可采用“F 9999”作为统一标识,后4位户号从“0001”开 始首次编号。每幢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信息可在房屋调查表中按幢填写; b) 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 00000001 99999999; c) 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 00000001 99999999; d)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以及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代码用“W 00000000” 表示。 4.4.3 过渡期编码 未完全实现房地信息挂接的过渡期内,对于不
36、涉及界址界线变化且需要即时办结的变更、转移、查 封、抵押、注销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可以采用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与不动产 单元编码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力。同时,应尽快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与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按照不动 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相关技术规定,统一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与不动产 单元代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并记录在电子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 库中。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方法如下: a)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不能落在自然幢但能落宗的,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幢号暂可按逻辑幢 进行编码,户号在幢内统一编制,编制不动产单元过渡期编码;
37、 b)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暂时不能落宗但能落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内 10 DB4401/T 52018 的,宗地顺序号可暂使用“00000 ”标识,定着物单元从“00000001”起编号,编制不动产单 元过渡期编码。 4.4.4 代码表示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分段的表示,具体方法如下: a) 第一段表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b) 第二段表示地籍区代码与地籍子区代码; c) 第三段表示宗地(宗海)号,由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共同组成; d) 第四段表示定着物单元代码,由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号共同组成; e) 不动产单元代码在表示时,段与段之间可用全角字
38、符“空格”进行分隔,“空格”不占用不动 产单元代码的位数。不动产单元代码在数据库中存储时,不应包含任何形式的“空格”。 代码表示方法如图2所示: 图2 不动产单元代码分段示意图 4.5 基本精度要求 4.5.1 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 m。 4.5.2 房屋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房屋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 过50 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间距未超过50 m的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限差不 应超过公式(1)的计算结果。 表1 房屋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界址点等级 界址点相对于邻
39、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 限差(m) 中误差(m) 一 0.04 0.02 二 0.10 0.05 三 0.20 0.10 ( )DmmD jj 02.0+=D . (1) 式中: D 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量边长较差的限差,m; m j 相应等级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m; D 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m。 4.5.3 房屋边长的精度要求 按二级(含二级)以下面积精度施测时,重复测量的房屋边长较差的限值应不大于边长测量设备标 11 DB4401/T 52018 称精度中误差的2倍。 4.5.4 房角点的精度要求 需要测定房角点的坐标时,房角点坐标的精度等级和限差执行与界址点相同的
40、标准。 4.5.5 房屋面积的精度要求 房屋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应不超过表2计算的结果。 表2 房屋面积的精度要求 房屋面积的精度等级 限差 中误差 一 0.02 S +0.0006 S 0.01 S +0.0003 S 二 0.04 S +0.002 S 0.02 S +0.001 S 三 0.08 S +0.006 S 0.04 S +0.003 S 注:S为面积,以m 2 为单位。 4.5.6 房屋面积精度适用范围 广州地区采用二级精度等级标准。 4.5.7 业主共有部分地物点的精度要求 业主共有部分地物点精度参照GB/T 14912,其中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
41、位中误差不大于0.3 m,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大于0. 2 m。 4.5.8 面积计算单位与取位要求 面积计算单位均为m 2 ;其中需权属移交的房屋面积计算取至0.0001 m 2 ,其他面积计算取位至0.01 m 2 。 4.6 变更测算 4.6.1 变更测算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算。 4.6.2 权属变更应有合法依据,不得随意更改已登记发证确认的权界位置、面积等合法数据和附图。 4.6.3 房地产分割或合并申请房屋测量的,应先对原房屋进行房地产登记。分割处应设有固定界标; 位置毗连且权属相同的房屋及其用地可以合并。 4.6.4 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或转移,其房屋用地使用权也随之变更或转移
42、。 4.7 质量检查与验收 4.7.1 测绘成果应通过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即依次通过测绘单位作业部门的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质量 管理部门的最终检查和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验收。 4.7.2 用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含业主共有部分测绘成果)应通过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成 果审核部门审核后予以利用。 5 数据采集 5.1 平面控制测量方法 宜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等方法。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应符合CJJ /T 73的要求;采用导线 测量方法应符合CJJ/T 82011的要求。 5.2 数据采集设备 12 DB4401/T 52018 数据采集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经检定合
43、格的手持测距仪、全站仪、GNSS接收机等。 5.3 数据采集方法 5.3.1 房屋要素点和业主共有部分地物点测量方法可选择采用极坐标法、交会法、GNSS-RTK等解析 方法测定,其中房屋要素点精度应满足4.5.2的规定,业主共有部分地物点精度应满足4.5.7的规定。 5.3.2 有条件开展低空航空摄影测量的建筑区划内,宜采用无人机航测技术与常规测量技术相结合, 以提高数据采集效率。 5.4 业主共有部分要素分类 5.4.1 业主共有部分要素包括不需要权属移交,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架 空层、避难层、转换层、文化体育场地等)、公用设施(供水、供电、消防等设施设备)用房、物业
44、服 务用房、出入口、停车位等7类。 5.4.2 业主共有部分要素名称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 附图、规划总平面图的规划验收审批资料和物业基本情况说明等有关资料明确的具体名称确定。 5.5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算数据采集要求 用于预售的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算,应根据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对应的 电子数据(.dwg格式)进行各类建筑面积的计算。 5.6 房屋建筑面积实地数据采集要求 5.6.1 房屋实地应有永久性固定界标,房屋的界址应具备永久性围护结构界线,围护结构包括实体墙、 卷闸、铁门、玻璃墙(门)等,或固定的带编号的界钉等。如规划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另有规
45、定的按其规 定执行。 5.6.2 根据房屋状况实地采集房屋数据,以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建设工程规划 验收合格证附图作为工作底图,或现场绘制平面草图。 5.6.3 房屋界址、结构、层数、使用功能等房屋自然属性与地籍资料、规划报建或规划验收资料不符 的地方应在图上标注并加以说明。 5.6.4 房屋结构分类参见附录A的表A.1,历史资料比对常用的边长和面积单位换算参见附录A的表 A.3。 5.7 业主共有部分面积实地数据采集要求 5.7.1 实地数据采集前,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 图、总平面规划验收资料和物业基本情况说明等有关资料对业主共有部分范围及要
46、素进行调查确认。 5.7.2 实地数据采集以面状要素为主,线状要素为辅,按照GB/T 17986.12000的要求逐一进行采 集,并现场绘制草图,取各面状要素边界、线状要素水平投影位置进行内业成图。采集内容包括房屋及 附属设施、围墙、栅栏、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出入口、停车位等房屋及附属设施和业主共有部 分地形要素。 5.7.3 在业主共有部分面积实地数据采集中,原已采集房屋及附属设施数据的,经现场检核可以利用 的,应充分利用原实测数据,未进行房屋及附属设施实地数据采集的应参照5.6、5.7、5.8采集房屋及 附属设施外围边界;陆地交通铁路以轨距外缘为准、道路以路缘为准、桥梁以桥头和桥身外围为准测量; 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以岸边线为准、沟渠和池塘以坡顶为准测量;其他面状地物要素均依外围边线 进行测绘。 5.8 房屋面积实地数据采集通则 5.8.1 测量过程应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先外后内的原则。 5.8.2 房屋外部测量,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轮廓的水平投影为准;房屋内部测量,以房屋基本单元数 据为准。房屋外廓的全长与室内分段丈量之和(含墙身厚度)的较差在限差内时,应以房屋外廓数据为 准,分段丈量的数据按比例配赋。超差应进行复量。 5.8.3 已竣工房屋存在不规则形状时,应采用解析方法实测该形状若干特征点或拐点的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