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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1 T 10.35-2019 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35部分:核与放射性物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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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1 T 10.35-2019 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35部分:核与放射性物品.pdf

    1、DB4401/T 10.35 2019ICS 13.310A 90 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4401/T 10.35 2019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35 部 分 :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Anti-terrorism precaution management Part 35: Nuclear and radioactivesubstances 2019-12-17发 布 2020-02-10实 施联 合 发 布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DB4401/T 10.35 2019 I 目 次前

    2、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2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 .2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 .25.1 防 范 分 类 .2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3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3 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37.1 人 防 .37.2 物 防 .47.3 技 防 .67.4 制 度 防 .10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108.1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启 动 .108.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实 施 .108.3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3、 范 措 施 .118.4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人 防 、 物 防 和 技 防 配 置 . 129 应 急 准 备 要 求 .129.1 应 急 处 置 的 总 体 要 求 .129.2 反 恐 应 急 .12 9.3 反 恐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及 演 练 .1210 监 督 、 检 查 .12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放 射 源 分 类 办 法 .13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检 查 实 施 .15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19附 录 D( 规

    4、范 性 附 录 ) 放 射 性 物 品 应 用 场 所 ( 含 放 射 性 废 物 ) 监 督 检 查 .21参 考 文 献 .22 DB4401/T 10.35 2019 III 前 言DB4401/T 10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计 划 分 为 以 下 33 个 部 分 , 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 , 再 视情 况 进 行 调 整 :第 1 部 分 : 通 则 ;第 2 部 分 : 党 政 机 关 ;第 3 部 分 : 广 电 传 媒 ;第 4 部 分 : 涉 外 机 构 ;第 5 部 分 : 教 育 机 构 ;第 6 部 分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5、;第 7 部 分 : 商 场 超 市 ;第 8 部 分 : 酒 店 宾 馆 ;第 10 部 分 : 园 林 公 园 ; 第 11 部 分 : 旅 游 景 区 ;第 12 部 分 : 城 市 广 场 ;第 14 部 分 : 大 型 专 业 市 场 ;第 15 部 分 : 体 育 场 馆 ;第 16 部 分 : 影 视 剧 院 ;第 17 部 分 : 会 展 场 馆 ;第 18 部 分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第 20 部 分 : 船 舶 港 口 码 头 ;第 21 部 分 : 公 交 客 运 站 场 ;第 22 部 分 : 隧 道 桥 梁 ;第 24 部 分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

    6、第 25 部 分 : 水 务 系 统 ;第 26 部 分 : 电 力 系 统 ;第 27 部 分 : 燃 气 系 统 ; 第 29 部 分 : 粮 食 和 物 资 储 备 仓 库 ;第 30 部 分 : 金 融 机 构 ;第 31 部 分 : 电 信 互 联 网 ;第 32 部 分 : 邮 政 物 流 ;第 33 部 分 :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34 部 分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第 35 部 分 :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第 36 部 分 :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第 37 部 分 : 大 型 活 动 ;第 38 部 分 : 高 层 建 筑 。本 部 分 为 DB4

    7、401/T 10 的 第 35部 分 。本 部 分 按 GB/T 1.1 2009的 规 定 起 草 。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和 广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 。 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具 体 解 释 和 实 施 情 况 收 集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 广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广 州 市 标 准 化 协 会 、 广 州 计 量 检 测 技 术 研 究 院 、 广 州 市 环境 监 测 中 心 站 、

    8、 广 州 华 大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支 队 。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 : 郑 占 红 、 张 松 川 、 陈 巧 红 、 彭 志 刚 、 颜 怀 勇 、 宋 南 、 唐 小 军 、 陈 淑 宜 、 刘 可冰 、 李 燕 芬 、 廖 俊 斌 、 吴 朝 阳 、 陈 晓 、 马 骥 、 杨 叶 花 。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4401/T 10.352019 1 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 35部分:核与放射性物品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核与放射性物品反恐怖防范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反恐怖防范原则、防范分类及等级划分、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9、、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准备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广州市核与放射性物品类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生产、销售、贮存、使用和运输企业)的防范工作和管理,核与放射性物品类反恐怖防范一般目标参照执行。 注: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4835.1 辐射防护仪器 、X和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 第1部分:便携式工作场所和

    10、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 GB/T 4835.2 辐射防护仪器 、X和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 第2部分:应急辐射防护用便携式高量程和光子剂量与剂量率仪 GB/T 10264 个人和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2663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控制指示设备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T 14054 辐射防护仪器 能量在50 keV7 MeV的和辐射固定式剂量率仪、报警装置和监测仪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11、安全基本标准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40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 24539 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通用技术要求GB/T 2572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649 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GB/T 31836 辐射防护仪器 用于探测和识别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基于谱分析的门式监测系统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T 37078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

    12、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52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T 732015 机械防盗锁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594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4401/T 10.35 2019 2 GA/T 669.1 城 市 监 控 报 警 联 网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第 1部 分 :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A/T 761 停 车 库 ( 场 ) 安 全 管

    13、 理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A 1002 剧 毒 化 学 品 、 放 射 源 存 放 场 所 治 安 防 范 要 求GA/T 1127 2013 安 全 防 范 视 频 监 控 摄 像 机 通 用 技 术 要 求JJG 962 X、 辐 射 个 人 剂 量 当 量 率 报 警 仪 检 定 规 程YD/T 1666 远 程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的 安 全 技 术 要 求DB4401/T 10.1 2018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1部 分 : 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DB4401/T 10.1 2018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

    14、.1 放 射 性 物 品 radioactive substances含 有 放 射 性 核 素 , 并 且 其 活 度 和 比 活 度 均 高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豁 免 值 的 物 品 , 包 括 放 射 源 及 含 放 射 源的 装 置 。 3.2 放 射 源 radiation source除 研 究 堆 和 动 力 堆 核 燃 料 循 环 范 畴 的 材 料 以 外 ,永 久 密 封 在 容 器 中 或 者 有 严 密 包 层 并 呈 固 态 的 放 射性 材 料 。3.3 射 线 装 置 ray apparatusX线 机 、 加 速 器 、 中 子 发 生 器 以 及 含 放

    15、 射 源 的 装 置 。3.4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radioactive isotope某 种 发 生 放 射 性 衰 变 的 元 素 中 具 有 相 同 原 子 序 数 但 质 量 不 同 的 核 素 。3.5 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 storage place for radioactive articles根 据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特 性 而 建 立 专 门 集 中 的 存 放 、 贮 存 场 所 , 包 括 生 产 、 销 售 、 使 用 、 废 置 ( 废弃 ) 放 射 性 物 品 处 置 的 贮 存 场 所 。 3.6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暂 存 库

    16、 temporary repository of radioactive solid wast暂 时 存 放 放 射 性 核 素 含 量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限 值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场 所 , 包 括 尾 矿 ( 渣 ) 暂 存 库 、 乏 燃料 暂 存 库 。3.7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operating company从 事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生 产 、 销 售 、 贮 存 、 使 用 、 运 输 的 机 构 或 企 业 。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 “ 常 备 不

    17、懈 、 积 极 兼 容 、 统 一 指 挥 、 大 力 协 同 、 保 护 公众 、 保 护 环 境 ” 的 原 则 。4.2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应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开 展 , 公 安机 关 和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行 业 主 管 ( 监 管 ) 部 门 应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 检 查 、 监 督 。4.3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责 任 主 体 , 应 按 照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18、规 要 求 履 行 职 责 。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5.1 防 范 分 类反 恐 怖 防 范 按 防 范 管 理 性 质 分 为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和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两 类 。 DB4401/T 10.352019 3 5.2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等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等级按恐怖威胁预警响应的要求分为四级:a) 四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级(一般),用蓝色表示;b) 三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级(较大),用黄色表示;c) 二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级(重大),用橙色表示;d) 一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级(特别重大),用红色表示。6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根据核与放射性物品运

    19、营单位放射源危险等级分类(见附录A)、运营场地(建筑物)规模,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确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重要部位主要包括: a) 放射性物品贮存场所、固体废物暂存库、固体废物尾矿(渣)库、同位素生产车间;b) 辐照室,移动探伤放射源控制区,医疗核技术利用场所控制区,核技术利用重点实验室; c) 涉及放射性物品的监控中心、网络中心、供电保障设施、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库)及主 要出入口等。7 常态反恐怖防范7.1 人防7.1.1 设置原则7.1.1.1 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对安保力量的要求。7.1.1.2 核与放射性物品运营

    20、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目标的规模、核与放射性物品属性、数量、分布和安全防范工作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注: 安保力量包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干部、核与放射性物品相关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保安员、专(兼)职安全员、运输押运员等。7.1.2 人防组织 7.1.2.1 核与放射性物品运营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联络员,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反恐怖防范的具体工作。7.1.2.2 核与放射性物品运营单位应明确反恐怖防范重要岗位,主要包括反恐怖防范工作负责人、核与放射性物品相关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联络员、主要出入

    21、口的安保人员、技防管理人员、运输司机和押运员等。7.1.3 人防配置7.1.3.1 核与放射性物品重点目标的人防配置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人防配置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1 工作机构 健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应设 2 责任领导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应设3 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4 联络员 指定联络员 1名 应设5 安保力量 技防岗位 监控中心、重要技防系统设施 应设6 固定岗位 主要出入口、运输车辆、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车间、移动探伤放射源控制区、医疗核利用场所控制区 应设 DB4401/T 10.35 2019 4 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 ( 续 )序

    22、 号 项 目 配 设 要 求 设 置 标 准7 安 保力 量 巡 查 岗 位 放 射 源 贮 存 场 所 、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暂 存 库 、 放 射 性 固 体废 物 尾 矿 ( 渣 ) 库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生 产 车 间 、 辐 照 室 、移 动 探 伤 放 射 源 监 督 区 域 、 医 疗 核 利 用 场 所 监 督 区 、 核技 术 利 用 重 点 实 验 室 、 网 络 中 心 、 供 电 保 障 设 施 、 专 用停 车 场 ( 库 ) 、 主 要 出 入 口 应 设8 随 行 ( 押 运 员 ) 运 输 车 辆 应 设9 网 管 岗 位 网 络 安 全 维

    23、 护 宜 设10 机 动 岗 位 备 勤 、 周 界 应 设7.1.3.2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重 点 目 标 的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配 置 要 求 如 下 : a) 监 控 中 心 、 重 要 技 防 系 统 设 施 、 网 络 安 全 维 护 在 岗 安 保 力 量 不 得 少 于 2人 ;b) 主 要 出 入 口 、 运 输 车 辆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生 产 车 间 、 移 动 探 伤 放 射 源 控 制 区 、 医 疗 核 利 用 场 所控 制 区 等 固 定 岗 位 在 岗 安 保 力 量 不 得 少 于 2人 ;c) 巡 查 岗 位 安 保 力 量 每 班

    24、不 得 少 于 2人 ; 重 要 部 位 每 天 巡 查 不 少 于 两 次 ;d) 备 勤 、 周 界 等 机 动 岗 位 在 岗 安 保 力 量 不 得 少 于 1人 ;e) 安 保 力 量 可 采 用 专 兼 职 结 合 的 方 式 。7.1.4 人 防 管 理7.1.4.1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 公 安 机 关 及 行 业主 管 ( 监 管 ) 部 门 的 工 作 联 系 , 定 期 报 告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互 通 信 息 、 完 善 措 施 。

    25、 发 现 可 疑人 员 、 物 品 应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7.1.4.2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应 加 强 人 防 管 理 :a) 加 强 反 恐 怖 防 范 教 育 宣 传 、 开 展 应 急 技 能 训 练 和 应 急 处 突 演 练 , 提 升 人 防 技 能 ;b) 开 展 对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开 展 背 景 审 查 , 建 立 人 员 档 案 , 并 向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 确 保 用 人 安 全 ; c)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 , 上 岗 前 应 当 接 受 培 训 , 并 有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26、和 考 核 合 格 记 录 ; 培 训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岗 位 职 责 、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相 关 知 识 、 发 生 意 外 时 的 应 急 措 施 和 应 急 处 理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 以 及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的 操 作 、 使 用 方 法 ;d) 加 强 门 卫 与 寄 递 物 品 管 理 、 开 展 巡 查 与 安 检 、 技 防 系 统 的 值 守 监 看 和 运 维 , 确 保 人 防 职 责 落实 ;e) 加 强 检 查 督 导 , 加 强 开 展 制 度 体 系 实 施 与 改 进 , 提 高 人 防 效 率 。7.1.4.3 核

    27、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应 指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联 络 员 , 联 络 员 应 确 保 24 小 时 通 信 畅 通 。 联 络员 的 配 置 和 变 更 , 应 及 时 向 行 业 主 管 ( 监 管 ) 部 门 、 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或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办 事 机 构 备 案 。7.1.5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DB4401/T 10.1 2018中 7.1.5的 要 求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反 恐 怖 防 范 专 ( 兼 ) 职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28、重 点 目 标 的 地 理 环 境 、 重 要 部 位 分 布 、 主 要 设 施 布局 、 消 防 通 道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 ; b) 发 现 破 坏 、 盗 窃 、 抢 劫 行 为 , 应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有 效 措 施 , 并 按 规 定 报 警 ;c) 能 熟 练 操 作 与 安 全 防 范 有 关 的 装 备 器 材 , 并 能 按 照 预 案 要 求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d) 积 极 应 对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 , 协 助 、 配 合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 公 安 机 关和 行 业 主 管 (

    29、 监 管 ) 部 门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7.2 物 防7.2.1 配 置 原 则 DB4401/T 10.352019 5 7.2.1.1 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要求。7.2.1.2 核与放射性物品重点目标应完善反恐怖防范物防建设;新建或改建项目应纳入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7.2.1.3 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7.2.2 物防组成核与放射性物品重点目标的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个人应急防护装备、公共应急防护装备及设施等。7.2.3 物防配置核与放射性物品重点目标的物防配置应符合表2

    30、的要求。 表2 物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设置标准1 实体防护设施 机动车阻挡装置 主要出入口 应设2 防机动车冲撞或隔离设施 主要出入口、专用停车场(库) 应设3 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 放射性物品贮存场所 应设4 监控中心、网络中心、供电保障设施 应设5 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防护门 放射性物品贮存场所、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放射性固体废物尾矿(渣)库、医疗核利用场所、核技术利用重点实验室、辐照室、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车间 应设6 个人应急防护装备 对讲机、强光手电、防暴棍 监控中心、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车间、门卫室 应设7 防暴盾牌、钢叉 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门卫室 应设8

    31、防暴头盔、防割(防刺)手套、防刺服 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 应设9 防辐射服及相关药品 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医疗核利用场所 应设10 个人剂量监测仪、个人剂量当量率报警仪 监督区域指定存放处 应设11 公共应急防护装备及 设施 防爆毯(含防爆围栏) 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 应设12 应急警报器 监控中心、门卫室、放射性物品贮存场所、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车间 应设13 灭火器材 放射性物品贮存场所、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车间、运输车辆等重要部位 应设 注:阻挡装置指出入口的杆或闸门,一般安装在机动车出入口,主要是对出入行为实施放行、拒绝、报警功能的设 施;防机动车冲撞或隔离设施指能够有效防范汽车

    32、冲撞等暴力侵害的硬质设施,如防冲撞金属柱、水泥柱(墩)、翻板式路障机等高强度防汽车冲撞功能的设备。7.2.4 物防要求7.2.4.1. 防护设备设施要求7.2.4.1.1 一般要求物防设施应符合DB4401/T 10.12018中7.2.4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销售、贮存、使用、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7.2.4.1.2 放射性物品贮存场所、暂存库防范设施 DB4401/T 10.35 2019 6 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 、 暂 存 库 防 范 设 施 应 符 合 GA 1002的 相 关 要 求

    33、, 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 、 暂 存 库 应 牢 固 , 六 面 应 采 取 砖 混 或 钢 筋 混 凝 土 浇 筑 , 厚 度 应 240mm。b) 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 、 暂 存 库 的 门 应 安 装 防 盗 安 全 门 , 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防 盗 安 全 门 应 采 用 符 合 GB 17565 2007 规 定 的 全 封 闭 式 平 开 门 ;2) 防 盗 安 全 门 的 安 全 级 别 应 大 于 等 于 GB 17565 2007 中 A 级 的 技 术 要 求 ;3) 防 盗 安 全 门

    34、 上 安 装 的 门 锁 最 低 应 符 合 GA/T 73 2015中 B 级 别 机 械 防 盗 锁 的 技 术 要 求 。c) 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 窗 应 安 装 防 护 栏 , 防 护 栏 应 采 用 直 径 12 mm的 实 心 钢 筋 , 相 邻 钢 筋 间 隔应 100mm, 高 度 每 超 过 800mm的 , 应 在 中 点 处 再 加 一 道 横 向 钢 筋 。7.2.4.1.3 专 用 停 车 场 ( 库 )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生 产 车 间 、 监 控 中 心 、 网 络 中 心 防 护 设 施专 用 停 车 场 ( 库 ) 、 放 射 性 同

    35、 位 素 生 产 车 间 、 监 控 中 心 、 网 络 中 心 防 护 设 施 相 关 要 求 :a) 专 用 停 车 场 ( 库 )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生 产 车 间 、 监 控 中 心 、 网 络 中 心 应 设 高 度 不 低 于 2.8 m的隔 离 屏 障 或 围 蔽 网 , 并 应 与 出 入 口 形 成 连 续 封 闭 的 围 蔽 结 构 , 隔 离 屏 障 宜 为 不 通 透 的 实 体 围 墙 ;b) 隔 离 屏 障 或 围 蔽 网 应 有 防 攀 爬 措 施 ;c) 重 要 设 施 出 入 口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车 辆 冲 撞 或 隔 离 设 施 。7.

    36、2.4.1.4 其 他 防 护 设 备 要 求防 辐 射 服 应 符 合 GB 24539的 要 求 ,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仪 应 符 合 GB/T 10264的 要 求 , 个 人 剂 量 当 量 率 报警 仪 应 符 合 JJG 962的 要 求 。7.3 技 防7.3.1 建 设 原 则7.3.1.1 应 符 合 国 家 、 省 、 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要 求 。7.3.1.2 技 防 设 备 设 施 的 建 设 , 新 建 或 改 建 项 目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设 计 、 同 步 建 设 、 同

    37、 步 运 行 。7.3.1.3 使 用 的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 并 经 检 验 或 认 证 合 格 。7.3.2 技 防 组 成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重 点 目 标 的 技 防 设 施 包 括 电 子 防 护 系 统 、 监 控 中 心 、 公 共 广 播 系 统 、 通 讯 显 示 记录 系 统 等 , 其 中 电 子 防 护 系 统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 停 车 场( 库 ) 管 理 系 统 、 电 子 巡 查 系 统 ( 巡 更 系 统 ) 、 安 全 检 查 及 探 测 系 统 、 远 程 监 控 系 统 。7.3.3 技 防 配 置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重 点 目 标 的 技 防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3要 求 。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序 号 项 目 安 装 区 域 或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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