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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1 T 4-2018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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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1 T 4-2018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范.pdf

    1、 ICS 13.020 Z 52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范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standards for city water area DB4401 广州市地方标准 DB4401/T 42018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18-06-26发布 2018-08-01实施 DB4401/T 42018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4.1 管理部门 . 2 4.2 保洁机构 . 2 4.3 作业人员 . 3 5 水域环境 . 3 5.1 水域类型和等级 . 3 5.2 基本要求 . 3

    2、 5.3 湖泊及水塘 . 4 5.4 河道河涌及堤岸 . 4 5.5 水库 . 4 5.6 水渠 . 4 5.7 小区水体 . 4 6 水域保洁作业 . 4 6.1 保洁范围 . 4 6.2 作业内容 . 4 6.3 定额标准 . 4 6.4 保洁作业要求 . 5 6.4.1 一般要求 . 5 6.4.2 水面漂浮垃圾巡回(定点)打捞作业 . 5 6.4.3 船舶码头及沿岸单位垃圾和废弃物收集作业 . 5 6.4.4 水面清扫作业 . 5 6.4.5 水生漂浮植物清扫打捞作业 . 5 6.4.6 河道河涌、水库保洁作业 . 6 6.4.7 堤岸保洁作业 . 6 6.5 保洁质量要求 . 6 6

    3、.5.1 清除、打捞水面漂浮垃圾和废弃物质量要求 . 6 6.5.2 船舶垃圾和废弃物清除、收集质量要求 . 6 6.5.3 河道河涌、堤岸及水库保洁质量要求 . 6 6.6 文明作业 . 7 6.7 安全作业 . 7 7 保洁机构 . 7 7.1 运营要求 . 7 7.2 设备配置要求 . 7 I DB4401/T 42018 8 水域环境卫生设施 . 8 8.1 一般要求 . 8 8.2 废物箱 . 8 8.3 垃圾收集点 . 8 8.4 公共厕所 . 8 8.5 垃圾、粪便码头 . 8 8.6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 8 8.6.1 水面垃圾拦截设施 . 8 8.6.2 水域垃圾上岸

    4、点驳运 . 9 8.6.3 水域保洁管理站 . 9 9 持续改进 . 9 II DB4401/T 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及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广州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荆武、吴志强、罗继华、陈巧红、朱静娴、陈淑宜、何惠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I DB4401/T 42018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水域环境、水域保洁作业、保洁机构、水 域环境卫生设施和持续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河

    5、道、河涌、湖泊、水库、水塘、堤岸、水渠、小区水体等的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T 652004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 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CJJ/T 1742013 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

    6、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T 377 废物箱通用技术要求 DBJ440100/T 39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 3 术语和定义 CJJ/T 652004、CJJ/T 1742013、GB 503372003和DBJ440100/T 3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CJJ/T 652004、CJJ/T 1742013和GB 503372003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水域 water area 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塘、堤岸、水渠、小区水体及相关管理范围。包括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 用地,不包括泄洪区和垦植3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

    7、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3.2 市容 city appearance 1 DB4401/T 42018 城市物质空间、整体环境的视觉效果。 CJJ/T 652004,定义3.0.1 3.3 环境卫生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卫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CJJ/T 652004,定义7.2.7 3.4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 city water area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江、河、湖等水域的卫生环境及其整体环境的视觉效果。 注:改写CJJ/T 652004,定义7.2.36。 3.5 水域保洁作业 water ar

    8、ea cleaning work 对水面、堤岸临水侧及水上公共设施等水域整体环境进行全面清理和为维护水域整洁而进行的环境卫 生工作。 CJJ/T 1742013,定义2.0.5 3.6 水域应急保洁作业 water area emergency cleaning work 对因灾害性气候、水生植物大面积侵袭等各种突发性事件等造成的水域污染采取的保洁作业措施。 CJJ/T 1742013,定义2.0.7 3.7 环境卫生设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y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 等的统称。 G

    9、B 503372003,定义2.0.1 3.8 垃圾和粪便码头 garbage and poop docks 具有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贮存和水、陆两种运输方式相互转换功能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和设施。 4 总体要求 4.1 管理部门 4.1.1 应制定综合整治规划和阶段管理计划,按照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标准的要 求指导、检查、监督保洁机构开展水域环境卫生作业。 4.1.2 应加强水域保洁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4.1.3 应按CJJ 27的规定和本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及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水域环境卫生 设施。 4.1.4 应敦促监管人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保证其职务行为的规范性

    10、。 2 DB4401/T 42018 4.2 保洁机构 4.2.1 应按有关管理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4.2.2 应制定保洁作业制度,包括管理办法、技能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等,不断提高保洁管理水平,确 保符合CJJ/T 1742013及本地区制定的保洁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 4.2.3 应按作业项目定人、定劳动定额、定作业区域、定操作时间、定工作责任,实施作业及考核。 4.2.4 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做好水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 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4.2.5 应建立健全并实施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预防制度,以

    11、保障其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4.3 作业人员 4.3.1 水域环境卫生作业时应按照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和高效的原则,避免对公众生活及水上交通 的影响。 4.3.2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4.3.3 应使用或操作专用设施,清除、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区范围里的垃圾和废弃物。 4.3.4 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水面作业人员必须熟习水性,会游 泳。 4.3.5 应做好当天航行及作业情况登记。 5 水域环境 5.1 水域类型和等级 水域类型和等级划分见表1。堤岸的等级与相邻水域的等级一致。 表1 水域类型和等级 等级 水域类型 珠江(广州) 河段 流溪河(广州) 河段

    12、 河涌、水渠 湖泊 水库、水塘 小区水体 一级 中心城区河段、景观河段、对城 市形象有较大影响的河段 处于城市市区的 河涌、水渠 处于风景点或属于观光休闲类湖 泊、水库、水塘水域 中心城区小区、城 郊高端小区 二级 除一级河段的其它河段 处于城郊农田、 果园区的河涌、 水渠 处于非风景点或不属于观光休闲 类湖泊、水库、水塘水域 城郊一般小区 5.2 基本要求 5.2.1 城市水域应与自然、生态及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5.2.2 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物,发现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5.2.3 水体应无发绿、发黑、发臭等。 5.2.4 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

    13、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且不得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 5.2.5 河道两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设施应保持清洁、完好,无违章悬 3 DB4401/T 42018 挂,无存积污物;无乱置渔网、渔箱、网簖。 5.2.6 水域沿岸及其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5.2.7 各类船舶、趸船、浮趸锚链、码头等应保持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 得排入水体。 5.2.8 船舶装运垃圾、粪便、淤泥、余泥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不裸露,无飘散物下河, 不应使用开底船作业。 5.2.9 做好堤岸的绿化、日常维护和管理,做到坡

    14、面平整,无垃圾、杂物,确保无黄土裸露区域。 5.3 湖泊及水塘 5.3.1 进、出水口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5.3.2 湖岸2米范围内的水深大于0.7米时,应设置安全护栏等防护设施,相关设施应完好、整洁,无 违章悬挂。 5.4 河道河涌及堤岸 5.4.1 及时清疏淤积河道,确保河道行洪排涝畅通。不应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经批准设置的 阻水障碍物工程结束后应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畅通。 5.4.2 河堤整洁,堤坝、护栏应维护良好、无缺损,无乱摆设、乱排泄、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 堆放。 5.4.3 岸边蓝线范围内不应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不应设置家畜家禽等

    15、 养殖场。 5.5 水库 5.5.1 水库内不应设置排污口,不得向水库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6.5.2 不应有洗澡、洗衣、洗杂物、捕鱼等污染水体或妨碍、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5.6 水渠 水渠应无杂物、淤积物,保持畅通干净无蚊蝇。 5.7 小区水体 小区的景观水体应保持清澈,水面干净,无污水排放口、无蚊虫滋生、无变色、无漂浮垃圾及动物尸 体,水生植物养护良好,水岸修砌整齐、无破损,进、出水口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6 水域保洁作业 6.1 保洁范围 水域保洁范围包括城市各水域类型的水面、拦截点、河涌口、水闸口、岸墙和滩涂等。 6.2 作业内容 6.2.1 水域

    16、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作业内容是对城市水域的漂浮垃圾等的清除、打捞、保洁和收集。作业 人员包括轮机驾驶人员、非机动作业船操作工、水域环境卫生操作工等。 6.2.2 作业人员使用保洁作业船和专用保洁工具与设施,清除水域内的漂浮垃圾和废弃物,对水域环境 进行清洁维护。 6.2.3 检查作业船和专用保洁工具的使用安全,用机械(或人工)对作业船和专用保洁工具进行清洁保养。 4 DB4401/T 42018 6.3 定额标准 水域保洁作业、水域漂浮垃圾等清捞保洁的定额按DBJ440100/T 39及广州市环卫作业年度预算指 标等相关要求执行。 6.4 保洁作业要求 6.4.1 一般要求 6.4.1.1 从事

    17、水域清捞、收集、运输的船舶应与周边水域景观环境相协调。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 较大河涌进行清捞作业的船舶应用具备垃圾自动收集功能。 6.4.1.2 对清扫、打捞、收集的水域垃圾应做到日收日清,及时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场。装运垃圾的船 舱应加盖舱布并四周扎牢。垃圾陆上转运应容器化。 6.4.1.3 作业船舶产生的垃圾,应分类集中后转运到港口码头船舶垃圾处理场处理。 6.4.1.4 作业船舶废弃物储存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残余物品吊挂。 6.4.1.5 转运点的垃圾应做到分类分捡、日产日清,并保持场地整洁、工具等摆放整齐。 6.4.1.6 定期清理蚊蝇滋生地,堵塞鼠洞,灭蚊、灭蝇、灭鼠。 6.4.1

    18、.7 应在指定地点停靠船舶、上下人员及装卸垃圾。装卸作业时应防止垃圾散落造成二次污染。 6.4.1.8 每次作业结束,应将作业船舱与甲板清洗干净,盖好舱布并四周扎牢。不得将清洗出的垃圾杂 物扔入河道水域或河岸。 6.4.1.9 水上公共设施外立面污染物、附着物、吊挂物等应及时清除。 6.4.1.10 按CJJ/T 174- 2013要求开展水域保洁作业。 6.4.2 水面漂浮垃圾巡回(定点)打捞作业 6.4.2.1 水面漂浮垃圾巡回(定点)打捞作业水域为景观水域、取水口、娱乐休闲区等。 6.4.2.2 应按不同的保洁水域、作业对象配置相应的作业设备和水域保洁方式。 6.4.2.3 对设于河道弯

    19、角处的聚集筏自动收集的垃圾,应由垃圾收集船转运到指定收集点。 6.4.2.4 对河道河涌边岸处漂浮垃圾,应人工打捞后由垃圾收集船或吊运船转运至垃圾处置场。 6.4.2.5 吊运船吊臂在转向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站立在吊臂旋转范围内。 6.4.2.6 环卫作业船在进行水面打捞作业时,驾驶员应减速行驶。 6.4.2.7 在打捞拦漂设施前拦截的漂浮垃圾时,应捞清全部漂浮物,并整理好拦漂设施。 6.4.2.8 对无法打捞入船的漂浮物,可用绳子将其系挂于船尾拖至装卸点吊出。 6.4.3 船舶码头及沿岸单位垃圾和废弃物收集作业 6.4.3.1 收集沿岸码头及港口内船舶上的垃圾和废弃物时,运用环卫作业船上所配

    20、置的吊运装置,将其 吊运至船上垃圾舱内。 6.4.3.2 收集沿岸码头及港口内船舶上的生活污水时,运用环卫作业船上所配置的抽污水装置,将污水 抽至船的污水舱内。 6.4.3.3 收集散在水面上的油污水时,应用围栏将散在水面的油污水围起,并将油污水清除。 6.4.4 水面清扫作业 6.4.4.1 主要河道或景观河道的水面漂浮垃圾应用清扫作业船,并应根据河面宽度选择合适规格的清扫 船。 6.4.4.2 进入作业水域后,应将垃圾收集箱降至水下进行漂浮垃圾清扫作业。当收集箱收满浮垃圾时, 提升垃圾收集箱至水面,返航至转运点。 6.4.4.3 垃圾转运完毕后,扫清甲板上的残留物并用水冲洗干净。 5 DB

    21、4401/T 42018 6.4.5 水生漂浮植物清扫打捞作业 对季节性、大面积水生漂浮植物,应用布设围栏、聚集筏围堵收集和配置环卫作业船、清扫船打捞清 扫等措施,予以清除和处置。 6.4.6 河道河涌、水库保洁作业 6.4.6.1 河涌漂浮垃圾应在河涌范围内及时拦截清捞,不得流入珠江主河道。河涌漂浮垃圾拦截设施内 聚集的垃圾和水生植物等不得超过4m 2 ,拦截垃圾应及时清捞。 6.4.6.2 应及时清理河道水库中的垃圾。 6.4.6.3 河道水库保洁清理出来的垃圾等应上岸集中堆放,及时清运至垃圾中转站处理,不得在河岸、 水库大坝周边随意堆放,避免对河道水库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6.4.7

    22、 堤岸保洁作业 6.4.7.1 防汛墙与驳岸立面上的污垢,应用水枪、竹扫帚、刷子等工具进行清洗干净。 6.4.7.2 堤岸保洁宜采用陆上人工保洁方式,清除沿岸的垃圾、杂物。 6.4.7.3 堤岸绿化带宜有专门绿化单位进行保养,应与绿化工配合,及时清理干净修剪下来的枝叶。 6.5 保洁质量要求 6.5.1 清除、打捞水面漂浮垃圾和废弃物质量要求 6.5.1.1 水面应无垃圾和动物尸体等漂浮物污染。 6.5.1.2 水上公共设施应无废弃物、水生植物吊挂,周边水域应无漂浮垃圾、水生植物等聚集。 6.5.1.3 拦截设施无漂浮垃圾、水生植物外溢。 6.5.1.4 内河涌出河(江)口处的回流区无成片漂浮

    23、物堆积。 6.5.1.5 水域漂浮垃圾控制指标要求见表2。 表2 水域漂浮垃圾控制指标 水域类 型 级别 1大件或成片 垃圾,2件之间的最 小距离(m) 10.5大件或成 片垃圾,2件之间的 最小距离(m) 小件零星垃圾数 量(件/1000) 沿线滩涂零散垃圾数量 (件) 珠江河 段、流溪 河河段 1 无 无 5 50岸线回流区5;河涌 口、岸边滩涂10 2 无 150 10 50岸线回流区8;河涌 口、岸边滩涂12 河涌 1 无 无 5 10m范围内3 2 无 100 10 10m范围内5 湖泊、水 库、水塘 1 无 无 5 2 200 100 10 水渠、小 区水体 1 无 无 5 2 无

    24、 无 10 6.5.2 船舶垃圾和废弃物清除、收集质量要求 6.5.2.1 作业后船舶上的废弃物容器应放回原处,且周围干净。 6.5.2.2 散落在作业船上的废弃物应扫(铲)入货舱内,返航途中铺好盖舱布。应到指定点倾卸废弃物。 6.5.2.3 抽吸污水完毕后,污水管口应向上,防止污水外溢。卸污水时应系牢艏艉缆绳,污水不得漏入 6 DB4401/T 42018 水域。 6.5.3 河道河涌、堤岸及水库保洁质量要求 6.5.3.1 河道护坡上无暴露垃圾,无堆放弃置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 6.5.3.2 河涌两岸无违章建筑(窝棚)、无禽兽养殖点,无乱张贴和乱拉挂。 6.5.3.3 堤岸墙应

    25、保持整洁,无悬挂垃圾,无积存泥沙。 6.5.3.4 水库区垃圾、杂草应及时清理,做到水岸无垃圾堆积、水面无漂浮垃圾。 6.6 文明作业 6.6.1 文明作业,规范作业。 6.6.2 作业人员应穿着统一工作服、穿着救生衣与防护用品、佩戴工号标志上岗作业。 6.6.3 水上保洁作业应尽量避免船舶行驶与作业噪声扰民,或给正常航行的船舶带来不便。需要其它船 舶给予作业方便时,应使用礼貌用语。 6.7 安全作业 6.7.1 作业船舶、保障基地应配置符合要求的救生器材、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6.7.2 油料应保存在专门的库房,水排、趸船等设施不得存贮油料。严禁在趸船上设置厨房设施和存放 易燃易

    26、爆物品。 6.7.3 作业人员在出发前,应检查船舶行驶性能是否良好;工作过程中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安全防护用 品。 6.7.4 保洁作业过程中应控制船舶速度,随时注意作业点四周水域水流状况、船舶移动、风向潮汐等情 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船舶通过桥梁、管线等跨河建筑物时应观察上空情况;定点作业时应系好缆绳, 确保保洁作业安全。 6.7.5 在泵站、水闸引排水与船闸运行期间,不得在该水域进行保洁作业。 6.7.6 作业过程中,保洁作业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在确保人员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检修 与维护。发现疑似危险物品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7.7 如遇黄色台风警告、橙色暴雨警告、红色高

    27、温警告、红色大雾警告和黄色雷雨大风警告时应停止 作业,确保人员、船只安全。大风、暴雨天气过后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突击保洁。 7 保洁机构 7.1 运营要求 7.1.1 合理安排日常保洁工作,确保保洁作业质量。 7.1.2 完善监管制度,应有巡检及记录,并将巡检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7.1.3 应制定及报备水域突发事件的应急作业预案。在重大活动期间和突遇紧急情况时,服从相关业务 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 7.1.4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并有效实施。 7.1.5 无动力船只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动力船只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 7.1.6 每月单船出航率不低于85%,全年作业船只完好率不低

    28、于95%。 7.1.7 处理投诉应制度化,投诉处理应及时,责任到人,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到实处,并有记录。 7.2 设备配置要求 7.2.1 建立船只停靠点、垃圾中转站、河涌口拦截等配套设施。配备巡检车辆和船舶。 7 DB4401/T 42018 7.2.2 水域保洁作业船舶宜选用清洁能源或无油污染、噪声低的环保型船舶。 7.2.3 环卫作业船舶上应设置水域保洁作业专用设施,按照作业要求配备专用工具和设备。 7.2.4 作业设备应保持正常状态,运动部件应设有安全防护罩和安全警示标志。 8 水域环境卫生设施 8.1 一般要求 8.1.1 客运码头附近及其它水域范围内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点

    29、、废物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 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使用,不应影响市容观瞻。 8.1.2 生活废物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可封闭容器,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的标志应 符合GB/T 19095的规定。 8.2 废物箱 8.2.1 水上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8.2.2 废物箱应卫生、耐用、美观,并应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8.2.3 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8.2.4 废物箱应符合CJ/T 377的要求。 8.3 垃圾收集点 8.3.1 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 8.3.2 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

    30、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的总 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 8.3.3 垃圾容器间设置应规范,宜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m 2 , 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m 2 。 8.3.4 垃圾收集点应符合CJJ 179的相关要求。 8.4 公共厕所 8.4.1 港口客运站、水域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需求。 8.4.2 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标志应符合CJJ/T 125的相关规定。 8.4.3 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

    31、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8.4.4 公共厕所的粪便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8.4.5 公共厕所建设应符合CJJ 14的相关要求。 8.5 垃圾、粪便码头 8.5.1 垃圾、粪便码头应设置供卸料、停泊、吊档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包括装卸车道、计 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 8.5.2 码头泊位长度和宽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8.5.3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每米岸线不应少于15m 2 。在有条件的码头,应预留改建为集装箱专 业码头的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污水散落下河(海)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 渗储粪

    32、池。 8.5.4 垃圾、粪便码头的设施设置应符合GB 7959、CJJ 27的相关要求。 8.6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8 DB4401/T 42018 8.6.1 水面垃圾拦截设施 8.6.1.1 应根据河道走向、水流变化规律,在漂浮垃圾易聚集处或内河涌等入河(江)口处设置拦截设 施。 8.6.1.2 除拦截库区外,拦截设施应采取遮盖措施,避免垃圾暴露影响周边环境。 8.6.1.3 拦截设施应保持完好,并定期清洗。 8.6.2 水域垃圾上岸点驳运 8.6.2.1 水域垃圾上岸点宜结合转运站设置,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及滤水设施。 8.6.2.2 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

    33、 8.6.2.3 打捞的垃圾可通过水域垃圾上岸点驳运。 8.6.3 水域保洁管理站 8.6.3.1 在城市规划区内,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河道分段设置,宜按每12km16km 河道长度设置一座。 8.6.3.2 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有满足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转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 公及保洁工人休息等功能所需的岸线和陆上用地。 8.6.3.3 水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宜小于50m,陆上实际用地面积不宜少于800m 2 。 9 持续改进 9.1 管理部门及保洁机构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热线,接受社会对城市水域保洁质量、执法质 量的监督。 9.2 管理部门及保洁机构应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城市水域环境卫生 的管理;对城市水域范围内的船舶、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废水、废渣、生活废弃物等实施防污染监督和管 理。 9.3 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保洁机构的作业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评价,对不满足要求的行为责令其整改或 对其进行处罚,严格要求保洁机构按规范工作,不断提高保洁效率。 9.4 保洁机构及管理部门应在城市水域保洁作业组合、作业设施设备、环境卫生设施等方面持续改进和 完善,不断改善城市水域的江容岸貌,不断提高市民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满意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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