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140.90A 90 DB4401DB4401/T 18 2019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规 范 2019 -05- 23发 布 2019- 07-01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8 2019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广 州 市 番 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测 所 。
2、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谢 彩 虹 、 张 鹏 飞 、 刘 倩 娉 、 黄 新 杰 、 幸 芳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4401/T 18 2019 1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 机 构 设 置 、 场 地 设 施 、 规 章 制 度 、 工 作 内 容 以 及 评 价考 核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3、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23648 2009 社 区 志 愿 者 地 震 应 急 与 救 援 工 作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GB/T 23648 2009界 定 的 及 以 下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为 了 便 于 使 用 , 以 下 重 复 列 出 了 GB/T23648 2009中 的 部 分 术 语 和 定 义 。3.1 社 区一
4、定 区 域 内 由 居 民 组 成 的 社 会 生 活 的 共 同 体 。注 : 包 括 城 镇 社 区 和 农 村 社 区 。GB/T 23648 2009,定 义 2.13.2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内 电 梯 需 要 协 调 解 决 的 相 关 事 宜 。3.3 电 梯 事 务 专 员负 责 统 筹 召 集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保 险 机 构 、 物 业 管 理 企业 、 业 主 委 员 会 、 志 愿 者 、 法 律 顾 问 、 业 主 等 电 梯 事 务 相 关 主 体 , 牵 头 解 决 电
5、梯 事 务 的 协 调 人 员 。4 基 本 要 求4.1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应 遵 循 “ 政 府 搭 建 平 台 , 电 梯 安 全 相 关 方 共 同 参 与 ” 的 原 则 。4.2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应 建 立 “ 三 个 机 制 ” , 即 情 况 反 映 机 制 、 磋 商 处 理 机 制 和 议 事 表 决 机 制 。4.3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应 落 实 “ 五 个 一 ” 措 施 , 即 挂 一 个 社 区 治 理 牌 匾 、 设 立 一 个 社 区 岗 位 、 建 立 一个 议 事 场 所 、 组 建 一 个 涉 梯 事 务 委 员
6、 会 、 设 立 一 套 议 事 规 则 。 5 机 构 设 置 DB4401/T 18 2019 2 5.1 工 作 组5.1.1 成 立 由 属 地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 民 政 部 门 、 街 道 办 事 处 、 社 区 居 民委 员 会 、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保 险 机 构 等 组 成 的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工 作 组 。5.1.2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工 作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a) 制 定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b) 开 展 电 梯 事
7、 务 社 区 治 理 培 训 ;c) 组 织 实 施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5.2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委 员 会5.2.1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成 立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成 员 宜 由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 电 梯 检 验 检测 机 构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保 险 机 构 、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 业 主 委 员 会 、 志 愿 者 、 法 律 顾 问 、 业 主 代表 组 成 。 5.2.2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a) 组
8、 织 召 开 社 区 电 梯 事 务 协 调 会 议 ;b) 研 究 、 制 定 电 梯 事 务 处 理 方 案 。5.3 电 梯 事 务 专 员5.3.1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设 立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岗 位 , 至 少 配 备 1 名 兼 职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5.3.2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由 属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选 拔 推 荐 。5.3.3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通 过 属 地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电 梯 专 业 知 识 培 训 , 考 核 合 格 后 颁 发 培 训 证明 和 聘 书 。5.3.4 电 梯 事
9、 务 专 员 的 主 要 职 责 :a) 建 立 并 及 时 更 新 居 委 会 电 梯 台 账 ;b) 受 理 、 回 复 社 区 居 民 电 梯 事 务 咨 询 和 投 诉 ; c) 协 调 处 理 社 区 电 梯 更 新 改 造 等 电 梯 事 务 ;d) 协 调 电 梯 事 务 纠 纷 ;e) 协 调 涉 及 电 梯 事 务 处 理 的 相 关 费 用 。5.3.5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能 力 要 求 :a) 熟 悉 所 属 社 区 电 梯 基 本 情 况 ;b) 掌 握 有 关 电 梯 的 法 律 法 规 ;c) 了 解 电 梯 的 基 本 知 识 ;d) 有
10、 良 好 的 沟 通 协 调 能 力 。6 场 地 设 施6.1 社 区 应 建 立 电 梯 事 务 商 议 场 所 , 场 所 宜 设 在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社 区 管 理 用 房 。6.2 属 地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向 开 展 电 梯 事 务 治 理 的 社 区 颁 发 “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点 ” 牌 匾 , 牌 匾 应 悬 挂 在 居 民 委 员 会 办 公 楼 的 显 著 位 置 。6.3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商 议 场 所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12平 方 米 。6.4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商 议 场 所 应 配 备 办
11、公 桌 等 基 础 办 公 设 备 设 施 。6.5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的 办 公 桌 上 应 摆 放 工 作 牌 , 工 作 牌 应 标 示 专 员 姓 名 和 联 系 方 式 。 DB4401/T 18 2019 3 7 规 章 制 度7.1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制 度 , 制 度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 内 容 要 点 参 考 附 录 A) :a)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聘 用 制 度 ;b) 电 梯 事 务 咨 询 投 诉 服 务 规 范 ;c) 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汇 报 制 度 。7.2 业 主 、 业 主 委 员 会
12、 、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或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等 有 需 要 时 , 电 梯 事 务 专 员应 提 供 相 关 制 度 文 本 。8 工 作 内 容8.1 方 案 制 定 工 作 组 负 责 制 定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方 案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a) 工 作 原 则 ;b) 工 作 目 标 ;c) 工 作 任 务 和 步 骤 ;d) 责 任 分 工 ;e) 完 成 期 限 ;f) 保 障 措 施 ;g) 经 费 预 算 。8.2 宣 传 培 训8.2.1 工 作 组 应 采 用 多
13、种 方 式 开 展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宣 传 培 训 , 明 确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做 法 , 部 署 具体 工 作 要 点 , 积 极 推 动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模 式 。8.2.2 工 作 组 每 两 年 至 少 应 开 展 一 次 电 梯 专 员 培 训 , 培 训 学 时 不 少 于 6 个 小 时 , 培 训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a) 电 梯 设 备 知 识 ;b) 电 梯 安 全 知 识 ;c) 电 梯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技 术 规 范 。8.3 电 梯 台 账 建 立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建 立
14、并 及 时 更 新 居 委 会 电 梯 日 常 管 理 台 账 , 台 账 样 版 见 附 录 B。8.4 电 梯 事 务 咨 询 投 诉8.4.1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负 责 受 理 电 梯 事 务 咨 询 和 投 诉 , 提 供 与 电 梯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交 流 。8.4.2 电 梯 投 诉 范 围 应 包 含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情 形 :a) 长 期 停 运 影 响 使 用 的 ; b) 故 障 率 高 的 ;c)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d) 卫 生 脏 、 乱 、 差 的 ;e) 加 装 、 修 理 、 更 换 的 ;f) 经 费 存 在 异 议 的 。
15、8.4.3 现 场 投 诉 或 电 话 投 诉 时 , 电 梯 专 员 应 按 附 录 C 填 写 投 诉 记 录 表 , 并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 DB4401/T 18 2019 4 8.4.4 对 电 梯 长 期 停 运 影 响 正 常 使 用 和 故 障 率 高 的 投 诉 ,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及 时 联 系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机 构 、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和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8.4.5 对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投 诉 ,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及 时 联 系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和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处 理
16、 , 消除 安 全 隐 患 。8.4.6 对 电 梯 卫 生 脏 、 乱 、 差 的 投 诉 ,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及 时 联 系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进 行 清 理 。8.4.7 对 涉 及 电 梯 加 装 、 修 理 、 更 换 、 经 费 筹 集 等 内 容 的 投 诉 ,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组 织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理 委 员 会 召 开 讨 论 会 , 并 形 成 会 议 记 录 。8.4.8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和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委 员 会 无 法 解 决 的 投 诉 ,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17、监察 机 构 反 映 。8.4.9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回 复 给 投 诉 人 。8.4.10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对 投 诉 事 件 的 内 容 经 过 和 处 理 结 果 做 好 跟 踪 工 作 , 并 整 理 成 投 诉 档 案 。8.5 电 梯 事 务 协 调 8.5.1 业 主 、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或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等 相 关 主 体 对 电 梯 事 务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时 , 可 向 电 梯 事 务 专员 申 请 电 梯 事 务 协 调 。8.5.2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了 解
18、 电 梯 事 务 的 真 实 情 况 , 必 要 时 应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取 证 。8.5.3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通 过 协 调 会 、 涉 梯 事 务 工 作 群 等 方 式 , 组 织 相 关 主 体 进 行 协 商 。8.5.4 协 商 时 ,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充 分 听 取 涉 梯 事 务 相 关 方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 形 成 协 调 方 案 。8.5.5 对 无 法 协 调 解 决 的 电 梯 事 务 ,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提 交 给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委 员 会 。8.5.6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委 员 会
19、 应 及 时 组 织 讨 论 会 , 形 成 处 理 方 案 。8.5.7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将 处 理 方 案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时 间 为 5 个 工 作 日 。8.5.8 公 示 期 间 无 反 对 意 见 的 处 理 方 案 , 一 式 三 份 , 业 主 代 表 、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应 签 字确 认 。8.6 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汇 报8.6.1 当 发 生 电 梯 故 障 率 高 或 其 他 影 响 安 全 运 行 的 情 况 ,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立 即 启 动 电 梯 事 务 汇 报 程 序 。 8.6.2
20、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汇 报 :a) 张 贴 停 用 公 告 , 同 时 通 知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电 梯 并 做 好 相 关 防 范 工 作 ;b) 填 写 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报 告 书 , 见 附 录 D;c) 将 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报 告 书 提 交 给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9 评 价 考 核9.1 街 道 办 事 处 每 年 应 对 辖 区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项 目 、 考 核 要 求 及 打 分 标 准 见 附录 E, 并 形 成 考 核
21、 记 录 表 。9.2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工 作 的 考 核 满 分 为 100分 , 考 核 等 级 分 为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考 核 总 分 及 相 应 等 级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a) 优 秀 : 考 核 总 分 90分 ; b) 良 好 : 80 考 核 总 分 90分 ;c) 合 格 : 70 考 核 总 分 80分 ;d) 不 合 格 : 考 核 总 分 70分 。 DB4401/T 18 2019 5 AA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部 分 制 度 内 容 要 点A.1 概 述本 附 录 给 出 了 部
22、分 制 度 的 内 容 要 点 供 参 考 。A.2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聘 用 制 度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聘 用 制 度 可 参 考 以 下 内 容 要 点 :a) 应 聘 条 件 ;b) 录 用 标 准 ;c) 聘 用 程 序 ;d) 聘 用 年 限 ;e) 薪 筹 标 准 。A.3 电 梯 事 务 咨 询 投 诉 服 务 规 范电 梯 事 务 咨 询 投 诉 服 务 规 范 可 参 考 以 下 内 容 要 点 :a) 服 务 范 围 ;b) 服 务 流 程 ; c) 服 务 提 供 规 范 , 如 语 言 、 仪 容 仪 表 要 求 、 办 结 时 限 等 ;d) 工 作 考
23、核 。A.4 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汇 报 制 度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汇 报 制 度 可 参 考 以 下 内 容 要 点 :a) 登 记 汇 报 范 围 ;b) 登 记 汇 报 内 容 ;c) 登 记 汇 报 程 序 和 时 限 ;d) 责 任 追 究 。 DB4401/T 18 2019 6 BB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居 委 会 电 梯 日 常 管 理 台 账居 委 会 电 梯 日 常 管 理 台 账 见 表 B.1。表 B.1 居 委 会 电 梯 日 常 管 理 台 账居 委 会 名 称 : 序号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数 量 在 用 状 态 所 在 小 区 地 址
24、物 业 管 理人 员 联 系 电 话 使 用 现 状 备 注在用 停用 修理中 待 解 决 的 重 要 事 项 DB4401/T 18 2019 7 CC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电 梯 投 诉 记 录 表电 梯 投 诉 记 录 表 见 表 C.1。 表 C.1 电 梯 投 诉 记 录 表投 诉 人 联 系 电 话 投 诉 时 间 投 诉 内 容 记 录 人 :处 理 意 见 负 责 人 :处 理 结 果 经 办 人 : 反 馈 情 况 反 馈 人 : DB4401/T 18 2019 8 DD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报 告 书电 梯 事 务 登
25、记 报 告 书 见 表 D.1。 表 D.1 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报 告 书 电 梯 编 号 : 使 用 单 位 名 称 设 备 地 址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存 在 问 题 采 取 措 施 告 知 使 用 单 位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上 报 监 察 机 构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确 认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 日 期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负 责 人 : 日 期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人 : 日 期 :注 : 一 式 三 份 ,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和 使 用 单 位 各 执 一 份 。 DB4401/T 18 2019 9 EE附
26、录 E( 规 范 性 附 录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考 核 表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考 核 表 见 表 E.1。表 E.1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考 核 表序 号 考 核 项 目 考 核 要 求 规 定 得 分 扣 分 标 准 实 际 得 分 1 机 构 成 立 了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委 员 会 10 无 成 立 文 件 扣 10分 ; 有 成 立文 件 但 成 员 不 符 合 要 求 扣 5分设 立 了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岗 位 10 无 岗 位 证 明 文 件 扣 5分 , 无工 作 职 责 说 明 扣 5 分2 配 备 了 至 少 1名
27、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5 未 配 备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扣 5分3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有 培 训 证 明 和 聘 书 10 无 培 训 证 明 扣 5分 , 无 聘 书扣 5 分4 场 地 设 施 有 电 梯 事 务 商 议 场 所 5 没 有 扣 5 分5 商 议 场 所 面 积 不 小 于 12平 方 米 5 面 积 不 符 合 要 求 扣 5分6 配 备 了 基 础 办 公 设 备 设 施 5 办 公 设 备 设 施 不 齐 扣 3分 ;未 配 备 办 公 设 备 设 施 扣 5分7 悬 挂 了 “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点 ” 牌 匾 5 未 悬 挂 牌 匾
28、扣 5分 ; 牌 匾 悬挂 位 置 不 符 合 要 求 扣 2 分8 专 员 的 办 公 桌 上 摆 放 了 工 作 牌 , 工 作牌 标 示 了 姓 名 和 联 系 方 式 10 未 摆 放 工 作 牌 扣 5分 , 工 作牌 不 符 合 要 求 扣 5 分9 规 章 制 度 建 立 了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5 未 建 立 相 关 制 度 扣 5分 ; 制度 不 齐 全 扣 3分 ;10 电 梯 台 账 建 立 并 及 时 更 新 了 居 委 会 电 梯 日 常管 理 台 账 10 未 建 立 台 账 扣 10分 , 未 及 时更 新 台 账 扣 5 分11 投 诉 每 一 次 投 诉
29、应 有 投 诉 记 录 表 , 形 成 投诉 档 案 10 未 形 成 投 诉 记 录 表 扣 5分 ,未 形 成 投 诉 档 案 扣 5分12 电 梯 事 务 协 调 每 一 次 协 调 工 作 应 形 成 协 调 方 案 、 处 理 方 案 、 会 议 记 录 等 相 关 工 作 记 录 10 未 形 成 相 关 记 录 , 每 次 扣 5分考 核 总 分考 核 等 级 等 级 评 定 标 准1、 考 核 总 分 90分 的 为 优 秀 等 级 ;2、 80 考 核 总 分 90分 的 为 良 好 等 级 ;3、 70 考 核 总 分 80分 的 为 合 格 等 级 ;4、 考 核 总 分 70分 的 为 不 合 格 等 级 ; DB4401/T 18 2019 10 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2】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3】 广 东 省 电 梯 使 用 安 全 条 例 【 4】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电 梯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质 检 特 2013 14号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