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DB4117 驻马店市地方标准 DB 4117/T 258 2019 种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净化技术指南 2019 - 09 - 15 发布 2019 - 09 - 15 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17/T 258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汝州市畜牧局动 物卫生监督所、郸城县农业农村局、沈丘县畜 牧工作站、确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淮阳县动物卫生监督 所、正阳县动物
2、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正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正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农业大 学禽病研究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艳 、索延乐、郭敏、时帅峰、于新杰、韩明改、余新玲、常丽娜、汪园园、 王芳、谢春丽、余刚、董霞、梅超杰、王永生、高冬生、夏冬 。 DB4117/T 258 2019 1 种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净化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术语和定义、净化检测、净化程序、净化标准等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辖区内种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净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3、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DB13/T 991 猪场消毒技术规范 DB43/T 1067 规模猪场猪蓝耳病防控技术规程 DB13/T 1392 规模猪场猪蓝耳病综合防控技术规范 种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净化方案 豫牧 2013 62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 2017 2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高致 病性猪蓝耳病 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猪的传染病,以仔猪发病率可达 100、 死亡率可达 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 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为其特征。
4、3.2 净化 对动物疫病某流行的特定区域采取一系列措施,达到消灭和清除传染源的目标。 4 净化检测 采用 GB/T 27517中规定的 RT-PCR方法和 GB/T18090中规定的 ELISA方法进行检测。 5 净化条件 5.1 种猪群出现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临床症状超过 12 个月。 5.2 预估种猪群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感染率 25%(30 个样本 /群 )。 5.3 种猪群距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感染场超过 3 公里。 5.4 种猪群采用隔离生产系统 (分群 /分区隔离饲养 )。 DB4117/T 258 2019 2 5.5 种猪群停止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时间 2 年或从没有使用过
5、疫苗,且净化期间不使用 疫苗。 6 净化程序 6.1 首次检测 利用 RT-PCR和 ELISA方法分别对所有核心群、后备群进行病原学和抗体检测,二者检测结果均阴性 者留作种用。 6.2 扑杀 若 RT-PCR和 ELISA检测结果均为阳性,或 ELISA结果为阴性但 RT-PCR为阳性 ,表明该猪已经被野毒感 染,应扑杀感染猪,并做好无害化处理。 6.3 隔离淘汰 ELISA检测结果阳性但 RT-PCR为阴性的猪,应及时隔离饲养,间隔 2周后重新采样检测。若 ELISA 和 RT-PCR检测均为阴性者留作种用;若 ELISA检测结果阳性但 RT-PCR为阴性的猪,应及时淘汰;若 RT-PCR
6、 检测结果阳性,扑杀感染猪。 6.4 二次检测 间隔 3个月再次采用 RT-PCR和 ELISA方法进行一次普检,处置措施同首次检测。 6.5 再次检测 连续 2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者,以后每 6个月进行一次抽检,每次每群抽检 30-60头份,不足 30头者 全部检测。若有抽检出现阳性者则对全群进行普检并扑杀 /淘汰阳性猪。 6.6 结果判定 连续 2次采用 RT-PCR和 ELISA方法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猪群为净化猪群,否则按照净化步骤循环进 行。 每次样品的采集、检测、阳性猪的处理均应在 10天内完成。 6.7 处理 6.7.1 阳性猪及可疑猪的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
7、范(农医发 2017 25 号)文规定执行。 6.7.2 粪便或附属物的无害化处理,按照 GB/T 16548 规定执行。 7 净化标准 以种猪场为单位,连续 2年无临床病例,且病原学监测结果连续 1年以上无阳性。 8 净化效果维持的管理措施 8.1 持续检测 DB4117/T 258 2019 3 8.1.1 净化猪群建立后,每 6 个月进行一次病原和抗体监测,每次每群抽检 30-60 头,不足 30 头者全 部 检测。以持续维持净化猪群的健康状态。 8.2 生物安全措施 8.2.1 种猪场地理位置应相对隔离。运送物品车辆以及人员出入,均应执行消毒制度,同时应尽可能 降低种猪场所需物品与外界
8、的交流。种猪场应在猪舍安装防鸟网或其他防鸟设施,并定期维护检查。 8.2.2 人员和车辆等物品消毒。控制人员出入,猪场门口和各猪舍门口应设立消毒池,定期更换消毒 药水;进入猪场的车辆除过消毒池消毒外,还应对车身进行喷酒消毒; 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 消毒液洗手、紫外线照射衣物等方式消毒;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 方式消毒;线饲养人员严禁 串舍,生产工具不得混用。 8.2.3 种猪场应加强日常清洁卫生工作,定期进行全场环境、猪舍内外以及用具进行消毒。应根据消 毒目的的选择适宜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并应注意同类消毒药的交替。具体操作方法按照 DB13/T 991 规定执行。 8.2.4 定期开展杀虫、灭鼠、防蝇工作。 8.3 加强引种检疫 8.3.1 异地调运的种猪,必须来自于非疫区,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8.3.2 跨省、市引进种猪及其精液,应按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向输入地动物卫生机构 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8.4 做好基础防疫工作 根据本地区和本场疫病流行情况,种猪场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 免疫计划”的要求,对猪群实施 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