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DB4117 驻马店市地方标准 DB 4117/T 259 2019 种猪场 猪瘟净化技术指南 2019 - 09 - 15 发布 2019 - 09 - 30 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17/T 259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项城市动物卫生 监督所,项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焦作市城乡一体化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新乡市长垣县农业农村 局、南阳市兽药监察所、确山
2、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遂平县兽药监察所,上蔡县 家畜改良站、正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艳,李永彬,刘建华,郑斌,崔春生,张阳阳,雷志刚,吴奢,余新玲,张 勇,李杰,李娜,张菊,李永强,付霞、余刚、李洪涛。 DB4117/T 259 2019 1 种猪场猪瘟净化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猪场猪瘟的语和定义、净化检测、净化程序、净化标准等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辖区内种猪场猪瘟的净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3、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16551 猪瘟诊断技术 GB/T 27540 猪瘟病毒实时荧光 RT-PCR检测方法 NY/T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DB12/T 528 种猪场猪瘟净化技术规范 DB13/T 991 猪场消毒技术规范 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农医发 2007 12号 种猪场猪瘟净化方案 豫牧 2013 62号 3 术语和 定义 3.1 猪瘟 是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 类动物疫病。 3.2 净化 对动物疫病流行的特定场所、特定区域采取一系列措施,达到
4、消灭和清除传染源的目标。 4 净化检测 4.1 病原检测 按照猪瘟诊断技术( GB/T 16551-2008)中规定的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 RT-PCR)方法、 GB/T 27540猪瘟病毒实时荧光 RT-PCR检测方法或检测猪瘟抗原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CSFV-Ag ELISA)方 法,适用于扁桃体和血清样品的检测。 4.2 抗体检测 DB4117/T 259 2019 2 按照 GB/T 16551中规定的检测猪瘟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CSFV-Ab ELISA)方法,适用于血清样 品的检测。 5 净化程序 5.1 首次检测 应用 RT-PCR、荧光定量 RT-PCR或 CSFV-A
5、g ELISA方法, CSFV-Ab ELISA方法分别对核心群、后备群 所有猪进行病原和抗体检测。后备群转为生产群前再次进行病原和抗体检测,病原学检测阴性且免疫抗 体合格者留作种用。 5.2 扑杀、隔离、淘汰 病原检测阳性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病原检测阴性、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 90%的猪群,个 体免疫抗体合格的猪留作种用,隔离个体免疫不合格的猪并进行加强免疫;对病原检测阴性、群体免疫 抗体合格率 90%的猪群,全群加强免疫一次。 5.3 二次检测 间隔 3个月再次对核心群、后备群以及免疫后的隔离猪群进行病原和免疫抗体检测。病原学检测阴 性且免疫抗体合格的猪可留作种用。 5.4 扑杀、淘汰
6、 二次检测病原学阳性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病原学检测阴性但连续 2次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猪 进行淘汰。 5.5 再次检测 对连续 2次病原学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猪,每 6个月进行一次抽检,每次每群抽检数量 30 60头;不 足 30头者全部检测。凡出现病原学阳性个体者对全群进行普检,并扑杀阳性猪;凡病原检测阴性的猪群, 免疫抗体合格的猪继续留作种用,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猪参照“ 2、扑杀 /隔离、免疫”的相关要求进行处 置。 5.6 结果判定 连续 2次病原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免疫抗体合格率 70%,该猪群为净化猪群;否则按照净化步骤循 环进行 。 每次样品的采集、检测、阳性猪的处理均应在 10天内完
7、成。 5.7 处理 5.7.1 发现野毒感染阳性猪及隐性带毒者应淘汰处理。按照 GB/T 16548 规定执行。 5.7.2 病死猪及母猪所生产的弱仔猪、死胎、流产胎儿按 GB 16548 的规定要求处理;粪便按 NY/ T1168 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6 净化标准 DB4117/T 259 2019 3 以种猪场为单位,连续 2年无临床病例,免疫抗体合格率 90%;病原学监测结果连续 1年以上无阳 性。 7 净化效果维持的管理措施 7.1 持续检测 净化猪群建立后,每 6个月进行一次病原和免疫效果监测,每次每群抽检 30 60头,不足 30头者全 部检测,以持 续维持净化猪群的健康状态。
8、 7.2 生物安全措施 7.2.1 种猪场地理位置应相对隔离。运送物品车辆以及人员出入,均应执行消毒制度,同时应尽可能 降低种猪场所需物品与外界的交流。种猪场应在猪舍安装防鸟网或其他防鸟设施,并定期维护检查。 7.2.2 人员和车辆等物品消毒。控制人员出入,猪场门口和各猪舍门口应设立消毒池,定期更换消毒 药水;进入猪场的车辆除过消毒池消毒外,还应对车身进行喷酒消毒; 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 消毒液洗手、紫外线照射衣物等方式消毒;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 方式消毒;线饲养人员严禁串舍,生产 工具不得混用。 7.2.3 种猪场应加强日常清洁卫生工作,定期进行全场环
9、境、猪舍内外以及用具进行消毒。应根据消 毒目的的选择适宜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并应注意同类消毒药的交替。具体操作方法按照 DB13/T 991 规定执行。 7.2.4 场区内不得饲养其他易感动物。定期开展杀虫、防蝇和灭蝇工作,消灭传播媒介和传染源。 7.3 加强引种检疫 7.3.1 异地调运的种猪,必须来自于非疫区,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7.3.2 跨省、市引进种猪及其精液,应按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向输入地动物卫生机构 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7.4 做好基础防疫工作 根据本地区和本场疫 病流行情况,种猪场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对猪群实施 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猪瘟免疫程序可以参照 DB12/T 528执行。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