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40 A 00 DB4101 郑州市地方标准 DB4101/T 102019 水文化遗产认定及价值评价导则 Guidelines for recognition and value evaluation of water cultural heritage 2019 - 11 - 26发布 2020 - 02 - 26实施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1/T 10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评价原则 . 2 4 评价内容 . 2 5 评价及认定方法 . 3 6 评价及认定程序 . 5 附录A(
2、规范性附录) 工程类水文化遗产价值评价表样式 .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非工程类水文化遗产价值评价表样式 . 7 DB4101/T 10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郑州市水利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河南知新营造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传宇、袁运河、董永立、荆瑞刚、孙丽娟、吕红医、姜书锋、李彦博、高晖、 窦海英、和翔、李守业、张旭、刘贺娟、赵玲、张轶帆。 DB4101/T 102019 III 引 言 郑州市水利历史悠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文化建筑、史料留存,类型多样,内涵丰
3、富, 部分仍在继续发挥作用。为规范水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明确水文化遗产认定程序,统一水文化遗产价 值评价方法,保护水文化遗产,传承、弘扬优秀水文化,特制定本标准。 DB4101/T 102019 1 水文化遗产认定及价值评价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文化遗产认定及价值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及认定方法、 评价及认定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水文化遗产的认定及价值评价。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水文化 水在人类社会的起源及文明的发展、用水技术以及用水的矛盾冲突、水旱灾害造成的影响、神话传 说以及水祭祀仪式中产生的文化。 2.2 水文化遗产 历史时
4、期人类在对水的治理、开发、利用中所遗留下的文化遗存。包括工程和非工程两种类型。 2.3 工程类水文化遗产 在人类采取人工措施控制、调节、治导、利用、管理和保护自然的水,以减轻或免除水旱灾害,并 开发利用水资源,适应人类生产,满足人类生活,改善生态和环境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水利工程遗 存。主要包括灌溉工程、防洪工程、给排水工程、运河工程等。 2.4 非工程类水文化遗产 水利工程本体之外,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水管理或水神崇拜而产生的、与水相关的文化建筑(庙、寺、 坛、观、亭等)、文物(纪念物、镇水物等)、自然水景观(泉水、天然河湖等)、文献典籍等物质文 化遗存。 2.5 历史价值 由于某种重要的历史
5、原因而建造,或发生过重要事件,或与重要人物相关,记录了历史发展过程中 所留下的痕迹,是历史的物证。 2.6 科学与技术价值 作为人类的创造性和科学技术成果本身,或创造过程的实物见证,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建造技术水 平或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体现了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结构、材料、建造、管理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区域特点。 2.7 社会价值 DB4101/T 102019 2 在知识传播、产生的情感关联、相关的文化拓展和引起的社会关注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和价值。 包括人类对水的治理、开发、利用中产生的认知、思想、用水方式等,以及所具有的精神精华,体现特 定区域人民所具有的水的核心价值观和传统
6、信仰,能够唤起人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大众具有教育、 传播与科学普及价值。 2.8 艺术价值 作为人类艺术创作、审美趣味、特定时代的典型风格的实物见证的价值,体现不同时期的造型艺术 特点和文化性态。 3 评价原则 3.1 客观性 应全面收集评价对象的信息,利用来源可靠的数据,并按照事实进行客观的价值评价。 3.2 规范性 保持评价导则条文和评价程序的基本稳定性。 3.3 独立性 评价过程应独立自主完成,不受外界环境和人为因素干扰。 3.4 可行性 评价指标应切合水文化遗产管理的实际情况,评价程序应切实可行。 4 评价内容 4.1 工程类水文化遗产 包括历史价值评价、科学与技术价值评价、社会价值
7、评价、艺术价值评价四部分,工程类水文化遗 产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价值评价表见附录A。 表1 工程类水文化遗产价值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阐释 历史价值 历史久远度 建造年代的久远程度。 遗产保存完整度 遗产经过历史发展演变,历史内容、功能等保存或延续下来的完整程度。 遗产的样式、风格、功能等 特征的重要和稀缺程度 在城市建设史中或行业发展史中的地位或遗产的样式、风格、功能等特征 的稀缺度。 发生历史人物及事件的 重要程度 与遗产关联的历史人物及历史事件的重要程度。 科学与技术 价值 规划设计的科学性 遗产在选址、规划、建筑形式等方面的合理程度。 水工技术的独特性 水工遗产所反映科
8、技水平的高低和稀缺程度。 工程规模 遗产面积、长度、宽度、高度、范围等的规模大小。 管理措施完善程度 针对遗产运行和维护制定的水利工程体系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 DB4101/T 102019 3 表1 工程类水文化遗产价值评价指标体系(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阐释 社会价值 教育意义 遗产具有的某种象征或教育意义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 情感关联度 对某些区域、群众的心理认同感和归属感。 发展利用潜力 遗产在开发和再利用上所具有的潜力大小。 艺术价值 遗产环境景观艺术 遗产与周边环境融合形成的环境景观艺术表现力。 遗产造型艺术 遗产整体造型、局部造型、风格样式等的艺术表现力。 4.2
9、非工程类水文化遗产 包括历史价值评价、科学与技术价值评价、社会价值评价、艺术价值评价四部分,非工程类水文化 遗产价值指标体系见表2,价值评价表见附录B。 表2 非工程类水文化遗产价值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阐释 历史价值 历史久远度 传承或建造年代的久远程度。 保存完整度 历史发展演变过程中,历史内容、功能等保存或延续下来的完整程度。 科学与技术价值 科学性及技术程度 遗产在科学技术方面所体现的技术水平高低和稀缺程度。 社会价值 精神共鸣度 引发特定区域人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程度。 区域知名度 区域影响力、知名度。 社会象征教育意义 对当代人的思维启发和教育意义的程度。 文化衍生
10、 相关的民间传说、文学作品、戏曲舞蹈等的丰富程度。 艺术价值 遗产环境景观艺术 遗产与周边环境融合形成的环境景观艺术表现力。 造型艺术 遗产整体造型、局部造型、风格样式等的艺术表现力。 5 评价及认定方法 5.1 级别划分 水文化遗产分为级、级和级三个等级。 5.2 定级方法 定级方法分为:评分定级、直接定级和破格定级三种方法。 5.3 评分定级 5.3.1 工程类水文化遗产 5.3.1.1 以指标定量打分方式,将所有指标所得分值求和后作为定级依据。 5.3.1.2 各项指标按公式(1)计算。 n 1 = i i SX = (1) 式中: DB4101/T 102019 4 S评价总分,0S1
11、00; Xi第i个指标的评价得分,0X i16; n所有评价指标的个数,n=1 3。 5.3.1.3 根据评价总分确定级别如下: 级水文化遗产:70S100; 级水文化遗产:50S70; 级水文化遗产:30S50。 注:总分S低于30分者,不列入水文化遗产名录。 5.3.2 非工程类水文化遗产 5.3.2.1 以指标定性方式,统计优、良、中、低的个数后作为定级依据。 5.3.2.2 根据评价总分确定级别如下: 级水文化遗产:5个优及以上,或4优5良; 级水文化遗产:4优5中、3优6中、5良及以上,或4良5中; 级水文化遗产:4优5低、3优6低、5中及以上。 注: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列入水文化遗
12、产名录。 5.4 直接定级 5.4.1 当水文化遗产已被文物系统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且其水文化价值是构成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 价值时,按以下规则直接定级: 世界遗产或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水文化遗产,直接定为级;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水文化遗产,直接定为级;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水文化遗产,直接定为级。 5.4.2 当水文化遗产已被文物系统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其水文化价值仅是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附 属价值时,应先按评分定级方式确定,再依据相应的等级进行加分,规则如下: 当水文化遗产为世界遗产或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时,定量评价附加10分,定性评价增 加1优; 当水文化遗产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时,定量
13、评价附加8分,定性评价增加1良; 当水文化遗产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时,定量评价附加6分,定性评价增加1中; 当水文化遗产为文物点或近现代优秀建筑时,定量评价附加4分。 5.5 破格定级 5.5.1 对于历史久远度和遗产保存完整度两项指标特别突出的水利工程遗产,可破格定级。 5.5.2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定为级;两个条件同时满足者,可破格定为级。 历史久远度得分12分以上或定性评价为良以上; 保存完整度得分10分以上或定性评价为良以上。 5.6 级别调整 5.6.1 按直接定级方式或破格定级方式认定级别的水文化遗产,需调整上一级别的,应按评分定级方 式重新定级。 5.6.2 已认定级别的水
14、文化遗产,需调整级别的,应按评分定级方式重新定级。 5.7 价值标准量化 DB4101/T 102019 5 价值标准量化是价值评价的基本参考依据,见表3。 表3 价值标准量化表 指标 A或优 B或良 C或中 D或低 历史久远度 1000年 500年 100年 30年 遗产保存完整度 90% 70% 50% 30% 其它指标 国内突出 省内突出 市内突出 区域突出 6 评价及认定程序 6.1 评价条件 6.1.1 由水文化遗产所属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后,由市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水文化遗产价值评价工作。 6.1.2 对于亟需进行保护的水文化遗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
15、直接开展评价工作。 6.2 申请材料 6.2.1 申请材料内容参照本导则附录A或附录B中有关水文化价值指标信息,分项提交证明材料。 6.2.2 申请材料中应当有反映所申报水文化遗产的相关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提交材料应真实。 6.3 评价组织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利、文物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人数应为5名以上奇数,并 由评价组共同推荐一名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有一名申请人代表。 6.4 评价过程 6.4.1 申报单位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收集水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开展现场调研。 6.4.2 依据水文化遗产的类型选择相应的价值指标体系,专家组独立完成初步评价。 6.4.3 以所有专家
16、的平均打分结果作为价值评价的基础,形成分级初步意见。 6.4.4 专家组对分级初步意见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给出专家组分级建议。 6.5 分级认定 6.5.1 水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组分级建议,审定水文化遗产等级,颁发水文化遗产价值等级证书。 6.5.2 被评为水文化遗产后,列入水文化遗产名录,设立保护标识,权属单位和个人应加强保护,合 理利用。 DB4101/T 102019 6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工程类水文化遗产价值评价表样式 工程类水文化遗产价值评价表样式如下: DB4101/T 102019 7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非工程类水文化遗产价值评价表样式 非工程类水文化遗产价值评价表样式如下: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