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00A20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212DB3212/T 1011 2020单 位 ( 学 校 ) 食 堂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操 作 规 范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VID-19 for Staff( incl.Student) Cafeteria 2020-02-20 发 布 2020-02-20 实 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212/T 1011 2020 1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2、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进 行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由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泰 州 市 市 教 育 局 、 靖 江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泰 州市 标 准 化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顾 维 中 、 朱 君 贤 、 张 洁 、 赵 国 全 、 张 伟 、 张 荣 、 王 勇 、 丁 帅 、 孟 健 、 季 保 荣 、羊 卫 国 、 吴 薇 。 DB3212/T 1011 2020单 位 ( 学 校 ) 食 堂
3、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操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单 位 ( 学 校 ) 食 堂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主 体 防 控 、 主 管 部 门 防 控 监 管 、 应 急处 置 等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期 间 , 单 位 ( 学 校 ) 食 堂 的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4、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Z 1-2010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GB 14934-2016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 ( 饮 ) 具WS/T 396-2012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清 洗 消 毒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从 业 人 员单 位 ( 学 校 ) 食 堂 从 事 食 品 加 工 的 相 关 人 员 , 包 括 管 理 人 员 、 采 购 员 、 库 管 员 、 厨
5、 师 、 洗 碗 工 、 洗菜 工 、 传 菜 人 员 等 。 3.2 新 冠 肺 炎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 简 称 “ 新 冠 肺 炎 ” , 是 指 2019新 型 冠 状 病毒 感 染 导 致 的 肺 炎 。 2019 年 12 月 以 来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部 分 医 院 陆 续 发 现 了 多 例 有 华 南 海 鲜 市 场 暴 露 史的 不 明 原 因 肺 炎 病 例 , 现 已 证 实 为 2019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的 急 性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 2020年 2 月
6、11日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将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命 名 为 “ COVID-19” 。4 主 体 防 控4.1场 所 宣 传4.1.1 利 用 电 子 屏 滚 动 播 放 防 疫 宣 传 标 语 。4.1.2 醒 目 位 置 张 贴 政 府 有 关 疫 情 防 控 的 通 告 。 4.1.3 醒 目 位 置 张 贴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知 识 宣 传 资 料 , 有 条 件 的 在 就 餐 区 用 电 视 播 放 疫 情 防 控 音 频 或 视 频 。4.2 人 员 防 控4.2.1食 堂 从 业 人 员 防 控4.2.1.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7、 的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 应 当 主 动 配 合 完 成 健 康 申 报 、 健 康 检 查 和 不 少 于 政 府 规 定 的隔 离 时 间 医 学 观 察 , 排 除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后 , 方 可 从 事 经 营 工 作 : DB3212/T 1011 2020 3 a) 政 府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有 疫 情 重 点 地 区 停 留 、 旅 行 、 居 住 史 的 ;b) 政 府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曾 接 触 过 来 自 疫 情 重 点 地 区 人 员 并 发 热 咳 嗽 的 ;c) 身 边 有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疑
8、似 、 确 诊 病 人 , 或 有 多 名 人 员 出 现 发 热 咳 嗽 等 症 状 的 。4.2.1.2食 堂 主 办 方 应 在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前 对 其 进 行 疫 情 防 控 和 食 品 安 全 的 基 本 知 识 培 训 、 岗 位 操 作培 训 , 保 留 培 训 记 录 。4.2.1.3 食 堂 主 办 方 应 每 天 开 展 晨 检 , 对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健 康 问 询 和 一 日 至 少 2 次 体 温 检 测 , 并 做 好记 录 , 确 认 无 4.2.1.1 所 列 情 形 。4.2.1.4 食 堂 主 办 方 应 每 次 加 工
9、操 作 前 对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体 温 检 测 , 并 做 好 记 录 。4.2.1.5 食 堂 后 厨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食 堂 主 办 方 应 要 求 进 入 加 工 操 作 区 域 的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对 随 身 携 带 手 机进 行 消 毒 。4.2.1.6 所 有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应 配 戴 具 有 防 护 功 能 的 口 罩 上 岗 , 一 般 佩 戴 4 小 时 进 行 更 换 , 摘 除 和 佩 戴 口罩 前 后 应 做 好 手 部 清 洁 。 废 弃 口 罩 放 入 指 定 垃 圾 桶 内 。4.2.1.7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实
10、 行 外 出 登 记 制 度 , 登 记 外 出 地 点 和 时 间 。 建 立 事 假 、 病 假 报 告 登 记 制 度 , 从 业 人 员 请 假 需 报 告 请 假 理 由 、 活 动 路 线 。4.2.1.8从 业 人 员 加 强 上 、 下 班 途 中 卫 生 防 护 。 优 先 选 择 步 行 、 骑 行 或 私 家 车 出 行 ,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时 , 应 全 程 佩 戴 口 罩 。4.2.2 进 入 食 堂 人 员 防 控4.2.2.1 防 疫 期 间 食 堂 原 则 上 只 保 留 一 个 人 员 进 出 口 。4.2.2.2 食 堂 主 办 方 应 对 进
11、 入 食 堂 人 员 检 查 以 下 项 目 :a) 佩 戴 口 罩 情 况 ;b) 体 温 检 测 。4.2.2.3 控 制 进 入 食 堂 人 员 流 量 , 实 行 分 批 次 错 时 供 餐 制 , 用 餐 实 行 分 餐 制 , 制 作 固 定 菜 式 搭 配 的 套 餐 。就 餐 前 进 行 洗 手 消 毒 或 免 洗 擦 拭 消 毒 , 取 餐 人 员 保 持 1 米 以 上 距 离 , 即 取 即 走 , 减 少 等 餐 排 队 时 间 。 就餐 人 员 分 散 同 向 就 坐 , 人 员 就 餐 间 隔 1 米 以 上 , 或 采 用 “ 一 ” 字 形 、 “ 十 ” 字
12、形 隔 板 将 就 餐 人 员 隔 离 。吃 饭 前 取 下 口 罩 , 避 免 讲 话 。 4.3.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4.3.1 餐 饮 具 、 盛 放 或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和 工 具 使 用 前 应 消 毒 , 餐 用 具 使 用 后 应 及 时 洗 净 。4.3.2 清 洗 消 毒 方 法 参 照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12号 ) 附 录 J 推 荐 的 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方 法 操 作 。4.3.3 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推 荐 使 用 下
13、 列 物 理 消 毒 法 :a) 采 用 蒸 汽 、 煮 沸 消 毒 的 , 温 度 一 般 控 制 在 100 , 并 保 持 15 分 钟 以 上 ;b) 采 用 红 外 线 消 毒 的 , 温 度 一 般 控 制 在 120 以 上 , 并 保 持 10 分 钟 以 上 ;c) 采 用 洗 碗 机 消 毒 的 , 消 毒 温 度 、 时 间 等 应 确 保 消 毒 效 果 满 足 国 家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要 求 。4.3.4 消 毒 后 的 餐 饮 具 、 盛 放 或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和 工 具 , 应 符 合 GB 14934 的 规 定 ;
14、 不 得 重 复使 用 一 次 性 餐 饮 具 。4.3.5 消 毒 后 的 餐 饮 具 、 盛 放 或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和 工 具 , 应 定 位 存 放 在 专 用 的 密 闭 保 洁 设 施 内 ,保 持 清 洁 。 4.4 场 所 清 洁 消 毒4.4.1 场 所 和 设 施 设 备 DB3212/T 1011 20204.4.1.1 每 天 加 工 前 对 食 品 处 理 区 、 非 食 品 处 理 区 进 行 彻 底 的 清 洗 和 消 毒 。 清 洁 后 , 使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5OOmg/L的 消 毒 剂 擦 拭 墙 面 、 地 面 、 食
15、 品 加 工 操 作 台 、 扶 手 、 门 把 手 、 水 龙 头 、 抽 水 马 桶 (便 池 )等 公 用物 品 和 公 共 接 触 物 品 , 作 用 30 分 钟 后 , 清 水 冲 洗 或 擦 拭 。4.4.1.2 每 天 餐 前 1 小 时 和 餐 后 立 即 对 餐 桌 椅 、 人 员 通 道 扶 手 、 门 把 手 、 水 龙 头 、 电 梯 间 、 卫 生 间 等 频繁 使 用 和 接 触 的 物 体 表 面 进 行 消 毒 , 使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500mg/L的 含 氯 消 毒 剂 , 用 干 净 抹 布 沾 湿 后 , 消毒 作 用 时 间 30 分 钟
16、后 , 用 抹 布 沾 清 水 擦 干 消 毒 剂 残 留 。4.4.1.3 每 天 收 工 后 清 洁 墙 面 、 地 面 、 沟 渠 、 食 品 加 工 操 作 台 、 运 输 工 具 、 卫 生 间 等 ,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5OOmg/L的 消 毒 剂 擦 拭 或 喷 雾 消 毒 , 作 用 30分 钟 后 , 清 水 冲 洗 或 擦 拭 。4.4.1.4 餐 饮 服 务 场 所 、 设 施 、 设 备 及 工 具 清 洁 方 法 参 照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 国 家 市 场 监督 管 理 总 局 公 告 2018年 第 12号 ) 附 录 H 推
17、 荐 的 餐 饮 服 务 场 所 、 设 施 、 设 备 及 工 具 清 洁 方 法 。4.4.1.5 对 风 机 盘 管 的 凝 结 水 盘 、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按 WS/T 396 规 定 进 行 常 规 消 毒 外 , 还 应 定 期 使 用 有 效 氯 含 量 为 500mg/L 的 消 毒 液 进 行 喷 洒 、 浸 泡 或 擦 拭 , 作 用 时 间 ( 10-30) 分 钟 。 对 金 属 部 件 优 先 选 用 季铵 盐 类 消 毒 剂 消 毒 。4.4.2 垃 圾 桶 等 废 弃 物 存 放 设 施按 照 垃 圾 分 类 要 求 , 对 垃 圾 桶 等 废 弃 物 存
18、 放 设 施 每 半 天 清 理 不 少 于 2次 , 清 空 后 使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1000mg/L的 含 氯 消 毒 剂 进 行 全 面 喷 洒 消 毒 , 作 用 时 间 30分 钟 。4.4.3 常 见 消 毒 剂 及 配 制 使 用4.4.3.184消 毒 剂 : 按 照 配 制 比 例 ( 见 表 1) , 将 84消 毒 剂 原 液 和 冷 清 水 倒 入 消 毒 桶 中 , 搅 拌 后 使 用 。表 1 配 制 比 例有 效 氯 含 量 mg/L 配 置 500ml( 原 液 +清 水 ) 配 置 1000ml( 原 液 +清 水 ) 配 置 2000ml( 原 液
19、 +清 水 ) 500 5ml+495ml 10ml+990ml 20ml+1980ml1000 10ml+490ml 20ml+980ml 40ml+1960ml4.4.3.2 其 他 消 毒 剂 按 产 品 标 签 标 识 以 杀 灭 肠 道 致 病 菌 的 浓 度 进 行 配 制 和 使 用 。4.5 从 业 人 员 手 部 清 洗 消 毒4.5.1 从 业 人 员 手 部 清 洗 消 毒 参 照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 国 家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2018 12号 )的 附 录 餐 饮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洗 手 消 毒 方 法 , 在 从 业 人
20、员 通 道 入 口 处 配 备 洗 手 消 毒 设 施 , 如 配 备 免 洗 消毒 液 等 。4.5.2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从 业 人 员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洗 手 并 消 毒 :a) 加 工 制 作 不 同 存 在 形 式 的 食 品 前 。b) 接 触 受 到 污 染 的 工 具 、 设 备 后 ; c) 咳 嗽 、 打 喷 嚏 或 擤 鼻 涕 后 ;d) 处 理 动 物 或 废 弃 物 后 ;e) 触 摸 耳 朵 、 鼻 子 、 头 发 、 面 部 、 口 腔 或 身 体 其 他 部 位 后 ;f) 从 事 任 何 可 能 会 污 染 双 手
21、 的 活 动 后 。4.6 原 料 管 理4.6.1 原 料 采 购 DB3212/T 1011 2020 5 4.6.1.1 选 择 的 供 货 者 应 具 有 相 关 合 法 资 质 。4.6.1.2 严 禁 采 购 、 出 售 野 生 动 物 及 制 品 ; 严 禁 活 禽 销 售 、 宰 杀 ; 严 禁 在 食 品 经 营 场 所 内 饲 养 野 生 动 物和 活 畜 禽 。4.6.1.3 禁 止 采 购 经 营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检 疫 或 检 验 检 疫 不 合 格 或 来 源 不 明 的 畜 禽 肉 及 其 制 品 。4.6.1.4 严 格 执 行 食 品 原 料
22、索 证 索 票 和 进 货 查 验 制 度 。 严 格 做 好 畜 禽 肉 及 其 制 品 的 合 格 证 明 、 交 易 凭 证等 票 证 查 验 和 台 帐 记 录 。 对 采 购 的 猪 肉 要 查 验 和 留 存 “ 两 证 一 报 告 ” (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 肉 品 品 质 检验 合 格 证 明 、 非 洲 猪 瘟 检 测 报 告 ) 。4.6.2 原 料 贮 存4.6.2.1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贮 存 原 料 。 有 明 确 的 保 存 条 件 和 保 质 期 的 , 应 按 照 保 存 条 件 和 保 质 期 贮 存 ;保 存 条 件 、 保 质
23、 期 不 明 确 的 及 开 封 后 的 , 应 根 据 食 品 品 种 、 加 工 制 作 方 式 、 包 装 形 式 等 针 对 性 的 确 定 适宜 的 保 存 条 件 和 保 存 期 限 , 并 应 建 立 严 格 的 记 录 制 度 来 保 证 不 存 放 和 使 用 超 期 食 品 或 原 料 , 防 止 食 品 腐败 变 质 。 4.6.2.2 遵 循 先 进 、 先 出 、 先 用 的 原 则 , 使 用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及 时 清 理 腐 败 变质 等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 超 过 保 质 期 等 的 食 品 原
24、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4.6.2.3 原 料 贮 存 应 做 到 生 熟 分 开 、 荤 素 分 开 。4.7 加 工 制 作4.7.1 粗 加 工 与 切 配4.7.1.1 加 工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待 加 工 食 品 , 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迹 象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 不 得 加 工 和 使用 。4.7.1.2 食 品 原 料 在 使 用 前 应 洗 净 , 禽 蛋 在 使 用 前 应 对 外 壳 进 行 清 洗 , 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 。4.7.1.3 生 熟 食 品 的 加 工 工 具 及 容 器 应
25、 分 开 使 用 并 有 明 显 标 识 , 蔬 菜 、 畜 禽 肉 及 水 产 品 应 分 开 洗 切 。4.7.2 烹 饪 制 作 4.7.2.1 烹 饪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待 加 工 食 品 , 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 不 得 进 行 烹 饪 加 工 。4.7.2.2 需 要 熟 制 加 工 的 食 品 应 烧 熟 煮 透 , 其 加 工 时 食 品 中 心 温 度 应 不 低 于 70 。4.7.2.3 加 工 后 的 成 品 应 与 半 成 品 、 原 料 分 开 存 放 。 需 要 冷 藏 的 熟 制 品 , 应 尽 快 冷
26、 却 后 再 冷 藏 , 冷 却 应在 清 洁 操 作 区 进 行 , 并 标 注 加 工 时 间 等 。4.7.3 备 餐 及 供 餐4.7.3.1供 餐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待 供 应 食 品 , 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 不 得 供 应 。4.7.3.2在 烹 饪 后 至 食 用 前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 超 过 2小 时 ) 存 放 的 高 危 易 腐 食 品 , 应 在 高 于 60 或 低 于 8的 条 件 下 存 放 。4.7.3.3 疫 情 期 间 不 得 供 应 冷 荤 、 凉 菜 、 凉 面 、 裱 花 糕 点 的
27、 制 作 和 销 售 。4.7.4食 品 再 加 热4.7.4.1高 危 易 腐 食 品 熟 制 后 , 在 8 60 条 件 下 存 放 2 小 时 以 上 且 未 发 生 感 官 性 状 变 化 的 , 食 用 前 应 进 行 再 加 热 。4.7.4.2冷 冻 熟 食 品 应 彻 底 解 冻 后 经 充 分 加 热 方 可 食 用 。4.7.4.3加 热 时 食 品 中 心 温 度 应 不 低 于 70 , 不 符 合 加 热 标 准 的 食 品 不 得 食 用 。4.7.5 食 品 留 样 DB3212/T 1011 20204.7.5.1应 将 留 样 食 品 按 照 品 种 分 别
28、 盛 放 于 清 洗 消 毒 后 的 专 用 密 闭 容 器 内 , 在 专 用 冷 藏 设 备 中 ( 温 度 在2-8 ) 冷 藏 存 放 48小 时 以 上 。 每 个 品 种 的 留 样 量 应 能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需 要 , 且 不 少 于 125g。4.7.5.2在 盛 放 留 样 食 品 的 容 器 上 应 标 注 留 样 食 品 名 称 、 留 样 时 间 ( 月 、 日 、 时 ) , 或 者 标 注 与 留 样 记录 相 对 应 的 标 识 。4.7.5.3应 由 专 人 管 理 留 样 食 品 、 记 录 留 样 情 况 ,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留 样 食 品
29、 名 称 、 留 样 时 间 ( 月 、 日 、 时 ) 、留 样 人 员 等 。4.8 通 风 管 理4.8.1 加 强 通 风 , 保 持 空 气 流 通 , 每 日 至 少 开 窗 自 然 通 风 2 次 , 每 次 不 少 于 30 分 钟 。 不 能 开 窗 或 通 风不 良 的 , 可 使 用 电 风 扇 、 排 风 扇 等 机 械 通 风 方 式 。4.8.2 疫 情 期 间 建 议 少 用 或 停 用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 确 需 使 用 的 宜 全 新 风 运 行 , 应 保 证 新 风 量 符 合 GBZ1的 要 求 , 并 加 强 清 洗 消 毒 和 部 件 更 换
30、 。4.8.2.1 当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为 全 空 气 系 统 时 , 应 当 关 闭 回 风 阀 , 采 用 全 新 风 方 式 运 行 ;4.8.2.2 当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为 风 机 盘 管 加 新 风 系 统 时 ,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a) 应 当 确 保 新 风 直 接 取 自 室 外 , 禁 止 从 机 房 、 楼 道 和 天 棚 吊 顶 内 取 风 ;b) 保 证 排 风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c) 对 于 大 进 深 房 间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内 部 区 域 的 通 风 换 气 ;d) 新 风 系 统 宜 全 天 运 行 。
31、4.8.2.3 当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为 无 新 风 的 风 机 盘 管 系 统 ( 类 似 于 家 庭 分 体 式 空 调 ) 时 , 应 当 开 门 或 开 窗 , 加强 空 气 流 通 。4.8.3 每 天 下 班 后 新 风 与 排 风 系 统 应 继 续 运 行 1 小 时 以 上 , 进 行 全 面 通 风 换 气 。5 主 管 部 门 防 控 监 管5.1 原 料 检 查 开 展 “ 两 禁 ” 检 查 , 加 强 隐 患 排 查 , 严 厉 打 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5.2 职 责 落 实 检 查5.2.1 检 查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落 实 关 于 进 一
32、步 加 强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单 位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的 通 告 要 求 和 疫情 防 控 主 体 责 任 的 情 况 。5.2.2 检 查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 是 否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法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作 规 范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各 项 规 定 。5.3 检 查 频 次各 市 场 监 管 分 局 每 日 对 辖 区 内 单 位 ( 学 校 ) 食 堂 进 行 巡 查 , 各 市 ( 区 ) 市 场 监 管 局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对辖 区 内 单 位 (
33、学 校 ) 食 堂 检 查 督 查 比 例 不 低 于 20%。5.4 闭 环 监 管 对 检 查 监 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能 现 场 整 改 的 , 督 促 立 即 整 改 到 位 ; 不 能 立 即 解 决 的 , 下 发 整 改 通 知 书 ,限 时 整 改 , 并 按 时 检 查 整 改 情 况 ; 对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的 , 依 法 调 查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 坚 决 移 送 司 法 机 关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6 应 急 处 置 DB3212/T 1011 2020 7 6.1发 现 发 热 病 例对 发 现 发 热 人 员 ( 体
34、温 高 于 37.3 ) 、 咳 嗽 或 可 疑 人 员 应 立 即 带 至 临 时 隔 离 区 , 第 一 时 间 向 所 在乡 镇 ( 街 道 ) 报 告 , 并 积 极 配 合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检 查 , 在 排 除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前 不 得 上 岗 。 对 不 配 合 者当 场 拨 打 地 方 疫 情 防 控 监 督 举 报 热 线 电 话 或 110。6.2 发 现 新 冠 肺 炎 感 染 病 例发 热 人 员 经 查 实 , 明 确 感 染 新 冠 肺 炎 的 , 应 立 即 暂 停 单 位 ( 学 校 ) 食 堂 食 品 加 工 及 就 餐 活 动 ,
35、并 及时 向 属 地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和 所 在 乡 镇 ( 街 道 ) 报 告 , 积 极 配 合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确 诊 病 例 的 密 切接 触 者 开 展 排 查 。 在 疾 控 机 构 的 指 导 下 , 严 格 做 好 消 毒 和 封 闭 等 措 施 , 并 视 情 况 做 好 停 业 。 对 涉 疫 停 业 、封 闭 食 堂 , 符 合 复 工 条 件 的 , 凭 当 地 政 府 复 工 许 可 意 见 方 可 启 封 和 复 工 。6.3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及 时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泰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有 关 要 求 ,及 时 向 属 地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 对 导 致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食 品 及 原 料 、 工 具 、 设 备 、 设 施 等 ,立 即 采 取 封 存 、 召 回 等 控 制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