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040.03A 12 DB2301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DB 2301/T 60 2019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 含 辐 射 项 目 ) 环 境 影 响评 价 审 批 办 理 规 范 2019 -08- 16发 布 2019- 09-16实 施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2301/ 60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办 理 要 素 .25 办 理 流 程 .56 法 律 救 济 .6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行 政 许 可
2、 申 请 书 .8 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审 批 基 础 信 息 表 .9 DB2301/ 60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哈 尔 滨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史 林 、 张 劲 男 、 孟 炬 、 宋 韶 辉 、 刘 晓 丽 、 张 欣 、 姜 滨 、 衣 俊 国 、 张 洪 斌 、 刘 志伟 、 朱
3、晨 岩 、 胡 澍 、 宋 东 升 、 程 译 、 姜 文 君 。 DB2301/ 602019 1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 含 辐 射 项 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办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 含 辐 射 项 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办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办 理 要 素 、 办 理 流 程 、 法 律 救 济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哈 尔 滨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环 保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 含 辐 射 项 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4、 办 理 。哈 尔 滨 市 新 区 可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HJ 2.1-2016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5、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办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3 术 语 和
6、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在 哈 尔 滨 市 域 范 围 内 属 于 生 态 环 境 管 理 部 门 权 限 的 、 列 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项 目 类 别 的 建 设 项 目 。3.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对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 预 测 和 评 估 , 提 出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的 方 法 和 制 度 。 3.3 DB2
7、301/ 602019 2 承 诺 件服 务 对 象 提 出 申 请 许 可 事 项 , 行 政 机 关 承 诺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办 结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4 办 理 要 素4.1 事 项 名 称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 含 辐 射 项 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4.2 受 理 范 围4.2.1 申 请 人提 出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 含 辐 射 项 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办 理 申 请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机 构 。 4.2.2 申 请 内 容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 含 辐 射 项 目 )
8、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 报 告 书 或 报 告 表 ) 。4.3 办 理 途 径网 上 申 报 , 网 址 : 哈 尔 滨 政 务 服 务 网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平 台( http:/218.10.227.9:8088/hebssthjj/index.html) 。4.4 办 理 依 据本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设 定 依 据 以 下 法 律 、 法 规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 第 二十 四 条 第
9、一 款 、 第 二 款 、 第 二 十 五 条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三 条 ;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八 条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九 条 ;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九 条 ;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十 三 条 ;g)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八 条 、 第 二 十 条 、 第 二 十 九 条 、
10、 第 三 十 四 条 、 第 四十 一 条 、 第 四 十 四 条 、 第 五 十 条 ;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i)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j)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k)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办 法 ;l)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4.5 实 施 机 关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以 及 各 区 、 县 ( 市 )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4.6 办 件 类 型承 诺 件 。 DB2301/ 6
11、02019 3 4.7 前 期 公 示4.7.1 申 请 人 应 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报 告 书 或 报 告 表 ) 申 办 前 对 公 众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示 。4.7.2 报 告 书 项 目 公 示 时 ,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申 请 人 应 在 确 定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编 制 单 位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 公 示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环 境 保 护情 况 、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编 制 单 位 的 名 称 、 提 交 公 众 意 见 表 的
12、方 式 和途 径 等 情 况 ;b)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征 求 意 见 稿 形 成 后 , 应 对 文 件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c) 报 批 前 , 应 依 法 主 动 公 开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全 本 信 息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等 内 容除 外 ) 。4.7.3 报 告 表 项 目 公 示 时 , 应 依 法 主 动 公 开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全 本 信 息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秘 密 等 内 容 除 外 ) 。4.8
13、办 理 条 件 申 请 人 在 提 交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 含 辐 射 项 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办 理 申 请 时 ,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a)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建 设 项 目 涉 及 依 法 划 定 的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 生 活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及 其 他 需 要 特 别 保 护 的 区 域 的 , 应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有 关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理 的 规 定 ; 依 法 需 要 征 得 有 关 机 关 同 意 的 , 建
14、设 单 位 应 事 先 取 得 该 机 关 同 意 ;b)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清 洁 生 产 标 准 或 者 要 求 ;c)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 选 线 、 布 局 符 合 区 域 、 流 域 规 划 和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d)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满 足 相 应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和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标 准 或 要 求 ;e) 拟 采 取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能 确 保 污 染 物 排 放 达 到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 拟 采 取 的 防 治 措 施能 有 效 预 防 和 控 制 辐 射
15、 污 染 ;f) 拟 采 取 的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能 有 效 预 防 和 控 制 生 态 破 坏 ;g)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符 合 HJ 2.1-2016的 要 求 ;h) 按 4.7要 求 完 成 申 报 前 的 相 关 公 示 。 4.9 审 批 数 量无 审 批 数 量 限 制 。4.10 申 请 材 料申 请 人 应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a)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报 批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书 见 附 录 A、 建 设 项 目 环评 审 批 基 础 信 息 表 见 附 录 B;b)
16、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内 容 应 包 括 :1)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2) 建 设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现 状 ;3)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影 响 的 分 析 、 预 测 和 评 估 ;4)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其 技 术 、 经 济 论 证 ; 5)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影 响 的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6) 对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环 境 监 测 的 建 议 ;7)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结 论 。注 : 报 告 书 项 目 审 批 , 还 须 附 有 公 共 参 与 说 明 。
17、DB2301/ 602019 4 4.11 办 理 时 限法 定 办 理 时 限 : 报 告 书 审 批 60个 工 作 日 , 报 告 表 审 批 30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 报 告 书 审 批 19个 工 作 日 , 报 告 表 审 批 10个 工 作 日 。注 1: 环 评 单 位 编 制 文 件 、 技 术 评 估 环 节 、 受 理 公 示 、 拟 批 复 意 见 公 示 不 计 入 办 理 时 限 内 。注 2: 报 告 书 项 目 技 术 评 估 时 限 10个 工 作 日 ( 退 回 或 修 改 报 告 时 间 除 外 ) , 受 理 公 示 时 限 10
18、个 工 作 日 , 拟 批 复 意见 公 示 时 限 5个 工 作 日 。 如 需 召 开 听 证 会 , 审 批 时 间 顺 延 。注 3: 报 告 表 项 目 技 术 评 估 时 限 10个 工 作 日 ( 退 回 或 修 改 报 告 时 间 除 外 ) , 受 理 公 示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 拟 批 复 意 见公 示 时 限 5个 工 作 日 。 如 需 召 开 听 证 会 , 审 批 时 间 顺 延 。4.12 审 批 费 用行 政 审 批 不 收 费 。4.13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4.13.1 权 利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a) 享 有
19、 知 情 权 , 实 施 机 关 应 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依 据 、 条 件 、 时 限 、 流 程 以 及 需 要 收 取 材 料的 清 单 进 行 公 开 ;b) 有 权 了 解 实 施 机 关 审 批 信 息 公 开 的 相 关 规 定 ;c) 在 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过 程 中 , 享 有 咨 询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 投 诉 的 权 利 ;d) 在 实 施 机 关 未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前 , 申 请 人 有 权 撤 回 审 批 申 请 。e) 对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寻
20、求 法 律 救 济 。4.13.2 义 务申 请 人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a) 应 按 照 实 施 机 关 已 公 开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依 据 、 条 件 、 流 程 以 及 需 要 收 取 材 料 的 清 单 要 求 , 组 织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并 在 开 工 前 30个 工 作 日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b) 应 对 其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c) 应 积 极 配 合 实 施 机 关 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评 审 的 相 关 工 作 , 包 括 按 要 求 补 齐
21、 、 补 正 材 料 。4.14 咨 询4.14.1 咨 询 途 径可 选 择 以 下 途 径 进 行 咨 询 :a) 窗 口 咨 询 。 哈 尔 滨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行 政 审 批 窗 口 ;b) 电 话 咨 询 。 电 话 号 码 : 87153333-1301;c) 信 函 咨 询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以 及 各 区 、 县 ( 市 ) 生 态 环 境 局 ;d) 视 频 咨 询 。 网 址 : 哈 尔 滨 政 务 服 务 网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平 台( http:/218.10.227.
22、9:8088/hebssthjj/index.html) 。 4.14.2 咨 询 回 复4.14.2.1 回 复 方 式现 场 、 电 话 、 信 函 、 视 频 或 电 子 邮 件 回 复 均 可 。 DB2301/ 602019 5 4.14.2.2 回 复 机 构哈 尔 滨 市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及 市 、 区 、 县 ( 市 )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4.14.2.3 回 复 时 限10个 工 作 日 。4.15 许 可 证 件许 可 证 件 为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含 辐 射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报 告 书 或 报 告 表
23、) 批 复 文 件 , 证 件有 效 期 5年 。5 办 理 流 程 5.1 申 请申 请 人 通 过 登 录 哈 尔 滨 政 务 服 务 网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平 台( http:/218.10.227.9:8088/hebssthjj/index.html) , 按 4.10的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5.2 受 理受 理 承 办 人 对 收 到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并 根 据 下 列 情 形 进 行 分 类 处 理 :a)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 自 收 到
24、 申 请 之 日 起 3日 受 理 ;b) 不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 直 接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并 说 明 理 由 ;c)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如 可 通 过 补 正 达 到 要 求 的 , 3 日 内 向 申 请 单 位 发 送 行 政许 可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告 知 书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经 补 正 后 达 到 要 求 的 ,予 以 受 理 ; 补 正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并 说 明 理 由 ;d) 申 请
25、事 项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行 政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即 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5.3 项 目 推 送将 申 请 人 在 行 政 审 批 系 统 中 的 材 料 和 要 件 自 动 推 送 给 哈 尔 滨 市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5.4 踏 查 与 评 估5.4.1 踏 查哈 尔 滨 市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组 织 环 境 执 法 人 员 和 特 邀 专 家 对 项 目 进 行 现 场 踏 查 , 重 点 核 实 建 设 项 目的 实 际 拟
26、建 地 点 、 周 边 自 然 状 况 等 基 本 情 况 与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描 述 的 是 否 一 致 , 是 否 存 在 未 批 先建 、 未 验 先 投 等 环 境 违 法 事 实 , 是 否 存 在 环 境 敏 感 点 或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遗 漏 等 情 况 , 并 出 具 踏 查 报 告 。5.4.2 评 估 哈 尔 滨 市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按 技 术 评 估 导 则 , 结 合 相 关 产 业 政 策 , 从 规 划 符 合 性 、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可靠 性 、 标 准 适 用 性 、 经 济 技 术 可 行 性 等 方 面
27、 开 展 技 术 评 估 并 出 具 报 告 。5.5 审 批 DB2301/ 602019 6 行 政 审 批 人 员 按 照 办 理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作出 不 予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5.6 公 示办 理 过 程 中 ,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办 理 的 不 同 阶 段 及 时 地 对 受 理 、 拟 批 复 意 见 及 批 复 结 果 进 行 公示 , 公 示 网 址 : 哈 尔 滨 政 务 服 务 网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28、 环 境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平 台( http:/218.10.227.9:8088/hebssthjj/index.html) 。5.7 存 档被 许 可 人 需 将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纸 质 版 3份 及 电 子 件 光 盘 邮 寄 至 有 审 批 权 的 生 态 环 境 行政 管 理 部 门 。5.8 送 达 5.8.1 送 达 方 式5.8.1.1 窗 口 送 达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自 行 到 窗 口 领 取 。 领 取 时 , 领 取 人 应 出 示 单 位 介 绍 信 、 身 份 证 等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并 予 以
29、签 收 。5.8.1.2 邮 寄 送 达根 据 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意 愿 , 采 取 邮 寄 送 达 方 式 进 行 送 达 。5.8.2 送 达 时 限实 施 机 关 作 出 准 予 决 定 的 ,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7日 内 , 按 照 5.8.1的 方 式 , 将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 含辐 射 项 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报 告 书 或 报 告 表 ) 送 达 被 许 可 人 ; 实 施 机 关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7日 内 将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30、 送 达 申 请 人 , 并 说 明 理 由 。 5.9 事 中 事 后 监 管被 许 可 人 须 接 受 生 态 环 境 监 管 部 门 的 日 常 监 管 , 对 于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理 。6 法 律 救 济6.1 投 诉6.1.1 投 诉 方 式投 诉 时 可 通 过 窗 口 、 电 话 或 信 函 投 诉 。6.1.2 投 诉 渠 道 6.1.2.1 审 批 机 关哈 尔 滨 市 及 各 区 、 县 ( 市 ) 生 态 环 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6.1.2.2 监 察 机 关 DB2301/ 602019 7 哈 尔
31、 滨 市 纪 委 监 委 驻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纪 检 监 察 组 , 电 话 : 86772265; 地 址 : 中 国 哈 尔 滨 市 松 北区 世 纪 大 道 1号 西 配 楼 。6.1.2.3 上 级 主 管 部 门黑 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 电 话 : 87979090,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汉 水 路 76号 ;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电 话 : 84664111,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松 北 区 世 纪 大 道 1号 。6.2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6.2.1 行 政 复 议对 行 政 许 可 审
32、批 决 定 不 服 的 , 申 请 人 可 向 黑 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或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复 议 。6.2.2 行 政 诉 讼 对 许 可 决 定 不 服 , 也 可 直 接 向 审 批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_ DB2301/ 602019 8 AA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书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书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人 名 称 /姓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工 作 单 位 : 电 话 :住 址 : 邮 编 :委 托 代 理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址 : 电 话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附 :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公 章 )年 月 日 DB2301/ 602019 9 B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审 批 基 础 信 息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