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040.03A 12 DB2301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DB 2301/T 65 2019医 疗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办 理 规 范 2019 -10- 28发 布 2019- 11-28实 施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2301/T 65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办 理 要 素 .15 办 理 流 程 .36 法 律 救 济 .4 DB2301/T 65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2009给 出 的
2、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哈 尔 滨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劲 男 、 宋 韶 辉 、 刘 萍 、 李 明 、 张 欣 、 姜 滨 、 衣 俊 国 、 张 洪 斌 、 刘 志 伟 、 朱 晨岩 、 胡 澍 、 宋 东 升 、 程 译 。 DB2301/T 652019 1 医 疗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办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行 政 许 可 办 理 事 项 医 疗 废 物 经 营
3、许 可 证 办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办 理 要 素 、 办 理 流 程 、 法律 救 济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哈 尔 滨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医 疗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办 理 。 哈 尔 滨 新 区 可 参 照 执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4、 于 本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2016年 修 正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医 疗 废 物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医 疗 、 预 防 、 保 健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具 有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感 染 性 、 毒 性 以 及其 他 危 害 性 的 废 物 。3.2 承 诺 件 服 务 对 象 提 出 申 请 许 可 事 项 , 行 政 机 关 承 诺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办 结
5、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4 办 理 要 素4.1 事 项 名 称医 疗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4.2 受 理 范 围4.2.1 申 请 人从 事 收 集 、 贮 存 、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或 其 他 机 构 。4.2.2 申 请 内 容 医 疗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 DB2301/T 652019 2 4.3 办 理 依 据本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实 施 依 据 以 下 法 律 、 法 规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b) 危 险 废 物 经
6、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 第 七 条 。4.4 实 施 机 关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4.5 办 件 类 型承 诺 件 。4.6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医 疗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时 , 申 请 人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a) 有 3名 以 上 环 境 工 程 专 业 或 者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 并 有 3 年 以 上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治 理 经 历 的技 术 人 员 ;b) 有 符 合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安 全 要 求 的 运 输 工 具 ;c)
7、有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和 安 全 要 求 的 包 装 工 具 , 中 转 和 临 时 设 施 、 设 备 以 及 经 验 收合 格 的 贮 存 设 施 、 设 备 ;d) 有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省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和 安 全 要 求 的处 置 设 施 、 设 备 和 配 套 的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 并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的 卫 生 标 准 和 要 求 ;e) 有 与 所 经 营 的 危 险 废 物 类 别 相 适 应 的
8、处 置 技 术 和 工 艺 ;f) 有 保 证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安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和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g) 以 填 埋 方 式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的 ,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填 埋 场 所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4.7 审 批 数 量 无 审 批 数 量 限 制 。4.8 申 请 材 料申 请 人 应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a) 企 业 申 请 报 告 ;b) 营 业 执 照 ;c)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报 告 文 件 、 环 评 批 复 文 件 和 自 主 验 收 手 续 ;d)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9、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许 可 条 件 证 明 材 料 ;e) 核 准 经 营 期 内 项 目 运 营 情 况 。4.9 办 理 时 限法 定 时 限 : 20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限 : 8个 工 作 日 。 4.10 审 批 费 用行 政 审 批 不 收 费 。4.11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DB2301/T 652019 3 4.11.1 权 利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a) 享 有 知 情 权 , 实 施 机 关 应 当 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依 据 、 条 件 、 时 限 、 流 程 以 及 需 要
10、 收 取 材料 的 清 单 进 行 公 开 ;b) 有 权 了 解 实 施 机 关 审 批 信 息 公 开 的 相 关 规 定 ;c) 在 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过 程 中 , 享 有 咨 询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 投 诉 的 权 利 ;d) 在 实 施 机 关 未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前 , 有 权 撤 回 审 批 申 请 ;e) 对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寻 求 法 律 救 济 。4.11.2 义 务申 请 人 需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a) 应 按 照 实 施 机 关 已 公 开 的 行 政 许
11、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依 据 、 条 件 、 流 程 以 及 需 要 收 取 材 料 的 清 单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b) 应 对 其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c) 应 积 极 配 合 实 施 机 关 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评 审 的 相 关 工 作 , 包 括 按 要 求 补 齐 补 正 材 料 。4.12 咨 询4.12.1 咨 询 途 径申 请 人 可 选 择 以 下 途 径 进 行 咨 询 :a) 现 场 咨 询 。 哈 尔 滨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行 政 审 批 窗 口 ;b) 电 话 咨 询
12、。 电 话 号 码 : 87153333-1301;c) 信 函 咨 询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以 及 各 区 、 县 ( 市 ) 生 态 环 境 局 ;d) 网 络 咨 询 。 网 址 : 哈 尔 滨 政 务 服 务 网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平 台( http:/218.10.227.9:8088/hebssthjj/index.html) 。 4.12.2 咨 询 回 复4.12.2.1 回 复 方 式现 场 、 电 话 、 信 函 、 视 频 或 电 子 邮 件 回 复 均 可 。4.12.2.2 回 复 机 构哈 尔 滨 市
13、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4.12.2.3 回 复 时 限即 时 。4.13 许 可 证 件许 可 证 件 为 医 疗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 证 件 有 效 期 3年 ) 。 许 可 人 需 要 延 续 依 法 取 得 的 证 书 有 效 期 的 , 应 当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1个 月 前 提 出 申 请 。5 办 理 流 程 DB2301/T 652019 4 5.1 申 请5.1.1 申 请 人 前 往 哈 尔 滨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审 批 窗 口 ( 南 岗 区 中 山 路 181号 市 民 大 厦 三 层 B 区 ) 提 出申 请 。5.1
14、.2 申 请 人 按 4.8 的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5.2 受 理生 态 环 境 局 审 批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并 根 据 下 列 情 形 进 行 分 类 处 理 :a)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3日 内 受 理 ;b) 不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 直 接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并 说 明 理 由 ;c)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如 可 通 过 补 正 达 到 要 求 的 , 3 日 内 向 申 请 单 位 发 送 行 政
15、许可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告 知 书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经 补 正 后 达 到 要 求 的 , 予以 受 理 ; 补 正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并 说 明 理 由 ; d) 申 请 事 项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行 政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即 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 知 申请 单 位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5.3 审 核 ( 含 现 场 踏 查 )实 施 机 关 派 专 人 到 现 场 进 行 踏 查 ,
16、并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拟 办 意 见 。5.4 审 批经 行 政 审 批 人 员 审 查 及 主 管 局 长 签 批 后 , 做 出 准 予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打 印 医 疗 废 物 经 营 许 可证 或 出 具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及 其 行 政 复 议 时 间 。5.5 送 达5.5.1 送 达 方 式 5.5.1.1 窗 口 送 达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自 行 到 窗 口 领 取 , 并 予 以 签 收 。5.5.1.2 邮 寄 送 达根 据 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意 愿 , 采 取 邮 寄 送 达 方 式 进
17、 行 送 达 。5.5.2 送 达 时 限实 施 机 关 作 出 准 予 决 定 的 ,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7日 内 , 按 照 5.5.1的 方 式 , 将 医 疗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送 达 被 许 可 人 ; 实 施 机 关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7日 内 将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定 送 达 申 请 人 , 并 说 明 理 由 。5.6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生 态 环 境 监 管 部 门 对 被 许 可 人 的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日 常 监 管 , 对 于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18、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理 。6 法 律 救 济 DB2301/T 652019 5 6.1 投 诉6.1.1 投 诉 方 式可 通 过 窗 口 、 电 话 或 信 函 投 诉 。6.1.2 投 诉 渠 道6.1.2.1 审 批 机 关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6.1.2.2 监 察 机 关哈 尔 滨 市 纪 委 监 委 驻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纪 检 监 察 组 , 电 话 : 86772265; 地 址 : 中 国 哈 尔 滨 市 松 北区 世 纪 大 道 1号 西 配 楼 。 6.1.2.3 上 级 主 管 部 门黑 龙 江 省 生
19、态 环 境 厅 , 电 话 : 87979090,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汉 水 路 76号 ;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电 话 : 84664111,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松 北 区 世 纪 大 道 1号 。6.2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6.2.1 行 政 复 议对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不 服 的 , 申 请 人 可 向 黑 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或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复 议 。6.2.2 行 政 诉 讼对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不 服 的 , 申 请 人 可 直 接 向 审 批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