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30 B 41 DB1507 呼 伦 贝 尔 市 地 方 标 准 DB1507/T 25 2020 生猪 主要 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igs main disease 2020-05-12发布 2020-08-12实施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07/T 25 2020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 标准由呼伦贝尔市农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呼伦贝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2、心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兴邦、邱凯、 王巍、 王冠玉、田宗民、格根塔娜、那仁满都拉 、苏丽伟、王 景顺、邵惠敏、多乐、崔雪 。 DB1507/T 25 2020 1 生猪主要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生猪 主要 疫病防治的 术语和定义、消毒措施、主要疫病的免疫、主要疫病的控制和监 测、引进和运输、驱虫、管理措施 。 本标准适用于呼伦贝尔市 生猪 主要 疫病 的综合 防治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
3、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030 无公害 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T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635-200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本 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18635-2002 中的 某些 术语和定义。 3.1 动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 生物性病原引起的动物群发性
4、疾病,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GB/T 18635-2002,定义 3.1 3.2 病原体 pathogenic agent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性微生物 。 GB/T 18635-2002,定义 3.2.2 DB1507/T 25 2020 2 3.3 传染 infection 又称感染,病原体侵入机体,并在机体内繁殖,一般可引起机体发生一定反应。 GB/T 18635-2002,定义 3.3.1 3.4 免疫 immunity 机体识别和排除抗原性异物,以维护自身的生理平衡和稳定的一种保护性反应,主要通过体液免 疫和细胞免疫两种机制实现。 GB/T 18635-2002
5、,定义 4.2 3.5 疫情 epidemic situation, epizootie situation 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及相关情况。 GB/T 18635-2002,定义 3.5 3.6 预防 prophylaxis 采取措施防止疫病发生和流行。 GB/T 18635-2002,定义 4.1 3.7 驱虫 repelling-parasite 应用药物驱除、杀灭宿主动物体内与外界相通脏器中的寄生虫。 GB/T 18635-2002,定义 4.6 3.8 无害化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
6、达 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破坏毒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 GB/T 186352-2002,定义 5.1.4 3.9 消毒 disinfec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措施杀灭病原微生物。 DB1507/T 25 2020 3 GB/T 18635-2002,定义 5.1.6 3.10 防治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对疫病的预防、治疗和其他必要的处理。 GB/T 18635-2002,定义 4.3 3.11 疫苗 vaccine 用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或其组分或代谢产物经加工制成或者用合成肽或基因工程方法制成,用于 人工主动免疫的生物制品。 GB/T 18635
7、-2002,定义 2.4.3 4 消毒 措施 4.1 卫生消毒 4.1.1 生猪饲养场(户)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 NY/T 388规定的要求。 4.1.2 应 使用 符合 NY/T 5030规定的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消毒剂。 4.1.3 消毒 剂使用方法应按照 产品 说明书规定操作。 4.1.4 应交替使用消毒药,并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 4.2 消毒方式 4.2.1 应使用符合 NY/T 5030规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和煤酚 , 进 行 猪舍 消毒、带 猪 消毒、 用具 消毒、进入场区的车辆消毒和周围场区环境消毒 。 4.2.2 应 使用符合 NY/T 5030规
8、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洗手,并对工作服、 胶靴进行消毒。 4.2.3 人员入口处设紫外线消毒灯,人员照射至少 5 min。 4.2.4 用甲醛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消毒 。 4.3 消毒制度 4.3.1 猪 舍周围环境 正常情况下, 应按照 2 % 3 %火碱或生石灰乳液消毒,每周 一 次。圈舍周围及内 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 两 次 至三 次 。在 场区 入口设消毒池并定期更换消毒药 , 场 门口的消毒池应与大门同宽,长度达 4 m,深度 0.3 m,两边为缓坡,消毒液可用火碱或煤酚溶液, 每周更换 两 次。 进入场区和猪舍
9、的人员应通过消毒槽,消毒槽应加入 2 %火碱溶液,每 3 d更换一次。 4.3.2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 要经过洗澡、更衣换鞋 ,并经紫外线照射 至少 5 min。与 生猪 接触密切的 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 人畜共患传染病患者应及时调出。 4.3.3 猪舍在每批 生 猪调出后,要 彻底清扫,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 后 , 进行喷雾消毒、火焰消毒或熏 蒸消毒。 DB1507/T 25 2020 4 4.3.4 应定期对 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粪车进行消毒, 用 0.1 %新洁尔灭或 0.2 % 0.5 %过氧乙 酸消毒液 喷雾消毒或浸液消毒 后 ,进行熏蒸消毒。针管、针头、手术刀 在使用前
10、、后通过高压高温灭菌 消毒。 4.3.5 使用符合 NY/T 5030规定的广谱、低毒、对 生猪 无刺激性的消毒药,定期对圈舍中的 生猪 及所 在环境采取喷雾方式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4.3.6 正常情况下 两 周 至三 周 带猪消毒 一 次,出现疫情时每天带猪消毒 一 次。 5 主要疫病的免疫 5.1 口蹄疫免疫 5.1.1 生猪 免疫应符合 NY 5031规定,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疫病免疫计划和免疫程序,认真 实施,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见 9.4.1。 5.1.2 应对所有 生 猪使用猪口蹄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 5.1.3 仔猪 28日龄 至 35日龄时进行初免,间
11、隔 一 个月后进行 一 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 四 个月 至六 个 月免疫 一 次。 5.1.4 成年猪春、秋 两季 各 进行 一 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 %。 5.1.5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应按照产品 说明书规定操作。 5.2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5.2.1 生 猪免疫应符合 NY 5031规定,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疫病免疫计划和免疫程序,认真 实施,做好免疫 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见 9.4.1。 5.2.2 对 生 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免疫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或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弱毒疫苗。 5.2.3 春、秋两季对 生 猪使用疫苗进行
12、一 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 %。 5.2.4 规模养猪场 应 按 照 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5.2.5 商品猪 断奶后 进行 初免,间隔 一 个月后进行 一次加强免疫。 5.2.6 种母猪 150日龄前同商品猪免疫程序,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 一 次 。 5.2.7 种公猪 70日龄前同商品猪免疫程序,以后每隔 四 个月 至六 个月 免疫 一 次。 5.2.8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 所有 生 猪进行 一 次加强免疫。 5.2.9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应 按照产品 说明书规定操作。 5.3 猪瘟免疫 5.3.1 生猪免疫应符合 NY 5031规定,按
13、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疫病免疫计划和免疫程序,认真 实施,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见 9.4.1。 5.3.2 对猪实施猪瘟免疫。免疫使用猪瘟活疫苗 或 猪瘟脾淋疫苗。 5.3.3 规模养猪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5.3.4 商品猪和种猪 28日龄 至 35日龄 初免,间隔 一 个月后进行 一 次加强免疫,以后种猪 每隔 四 个月 至六 个月免疫 一 次 。 5.3.5 春、秋两季对 生 猪进行 一 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 %。 5.3.6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 生 猪进行 一 次加强免疫。 5.3.7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 应按照
14、产品 说明书规定操作。 DB1507/T 25 2020 5 5.4 其他疫病免疫 5.4.1 其他疫病免疫根据 防疫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 报当地 兽医 主管部门备案。 5.4.2 生猪免疫应符合 NY 5031规定, 制定并 实施免疫程序,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见 9.4.1。 5.5 疫苗的保存和使用 5.5.1 所用疫苗 应 是经 农业农村部 批准生产的产品。 5.5.2 对疫苗进行正确 的 保存和使用,不应使用过期或包装瓶破损的疫苗。 6 生猪主要 疫病 的 控制和 监测 6.1 生猪疫病控制措施 6.1.1 生猪 养殖 场(户)发生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 按照 本 防治技术规范
15、及时处置 。 6.1.2 发生或怀疑发生一类疫病时 ,立即封锁现场, 生猪养殖场(户) 或兽医 应按规定向兽医主管部 门报告疫情。 6.1.3 确诊发生口蹄疫、非洲猪瘟、猪水泡病时, 生猪养殖场(户) 应配合相关部门,对猪场实施严 格的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及消毒。 6.1.4 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 措施。 6.1.5 发生疫病时,应选相应的疫苗对疫点及受威胁区的猪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6.1.6 发生疫情时,全场进行彻底消毒,消毒应符合 GB/T 16569规定。 6.1.7 病死或淘汰 生猪 的尸体 应 无害化处理。 6.2
16、 疫病监测 6.2.1 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由兽医主 管部门实施, 生猪养殖场(户) 应积极予 以配合。 6.2.2 常规监测的疫病应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 猪 蓝耳病。 6.2.3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择其它疫病进行监测。 6.2.4 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 ,并反馈 生猪养殖场(户) 。 6.2.5 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 70 %的 应补免 。 6.2.6 病原学监测出现阳性的,应加强防范并 开展 流行病学调查。 7 引进和运输 7.1 生 猪的引进 7.1.1 不得 从疫区引进生猪、精液
17、、胚胎。 7.1.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猪及其精液、胚胎, 应 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7.1.3 引进的种猪或仔猪 应 隔离饲 养 45 d以上,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健康者,经免疫、驱 虫后方可混群饲养。 DB1507/T 25 2020 6 7.2 生 猪的运输 7.2.1 猪只运输 应符合 GB 16567要求 , 运输车辆运前、运后应做彻底清洗消毒。 7.2.2 运输途中,不 应 在疫区、城镇或集市停留、饮水或饲喂,不 应 接触其他动物。 8 驱虫 8.1 驱虫药的选择 8.1.1 应 使用 符合 NY/T 5030规定 的 驱虫药。 8.1.2 猪寄生虫病的预防可选伊
18、维菌素预混剂 。 8.2 生猪驱虫措施 8.2.1 仔猪分别在 20日龄至 30日龄、 35日龄至 45日龄、 65日龄至 75日龄各驱虫一次,口服给药, 每次连用 3 d 5 d,第 3次驱虫时,配合体表驱虫两次至三次,每 次间隔 3 d 5 d。新购进仔猪进场 后一周内应驱体内外寄生虫一次,间隔 15 d再驱虫一次。 8.2.2 育肥猪 3月龄至 4月龄各进行体内外驱虫一次,屠宰前一个月停药。 8.2.3 母猪在配种前一周和产前一周各驱虫一次。后备母猪在配种前驱虫一次至两次。 8.2.4 种公猪每隔三个月驱虫一次。 8.2.5 经诊断 生 猪感染寄生虫病,应针对不同情况,选用有针对性 及
19、特异的抗寄生虫药物进行治疗。 8.2.6 引进 生 猪及 经 常发猪蛔虫病、球虫病、疥螨病 的地区应加强该病防治工作。可选用丙硫苯咪唑、 氨丙啉 和 伊维菌素 进行驱虫 。 8.2.7 各种驱虫药使用方法及剂量 应按照 产品 说明书规定操作。 9 管理 措施 9.1 生猪的饲养管理 9.1.1 猪场应实行单元式或全进全出制的饲养方 式。每 栋猪舍 为一 个批次。每批猪出栏后圈舍应空置 14 d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9.1.2 猪场内不 应 饲养其它动物, 猪 舍内要有防鼠、防虫、防蝇设施。 9.1.3 猪 舍内的温度、湿度、气流(风速)、光照、饲养密度,应满足 生 猪不同饲养阶段的需求
20、。 9.1.4 饮水水质应符合 NY 5027规定要求。 9.1.5 保持圈舍卫生,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 生 猪健康状态。 9.1.6 饲料要满足 生 猪 的营养需要,防止饲料污染腐败, 不得 饲喂泔水。在换料时要有适当的 过渡适 应期。 9.2 兽药使用 9.2.1 保证良好的饲养 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确需使用兽药时,应在执业兽 医指导下进行。兽药使用按照 NY/T 5030规定执行。 9.2.2 无论临床用药还是在饲料中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特别是出栏前的生猪, 没有达到休药期的不应出栏、屠宰和上市。 9.2.3 建立
21、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 至少 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 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 DB1507/T 25 2020 7 9.2.4 不应使用禁用药物或人用药物。所用兽药应来自取得生产许可证并通过国家农业部 GMP认证的、 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兽药生产企业。 9.3 猪场环境与条件 9.3.1 猪 场 的选址、布局、设施 及其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健康卫生要求、运输卫生要求、防疫卫生要 求 应符合 NY/T 5033的规定。 9.3.2 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猪场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 地方。 9.3.3 猪场周围 2 k
22、m以内无 大型化工厂、采矿场、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或其他畜禽养殖场的 污染源。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居民区和公共场所 1 km以上,远离高压电线。猪场周围有围墙、 围栏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9.3.4 猪场应合理分区,舍饲场区应划分为生活区、生产区及污染区。生活区 应 在主风向的最上风。 猪场生产区 应 布置在管理区主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 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排放 的污水 应符合 GB 18596的规定。 9.3.5 生产区按繁殖区、保育区、生长育肥区 3个子功能布置,各子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各 子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 20
23、m。 9.3.6 猪舍内温度、湿度环境应满足不同阶段 生猪 需求。 9.3.7 猪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不应 饲养其他畜禽动物。 9.3.8 猪场应设有粪污处理设施。病害尸体、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及疫苗瓶、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医 器械及包装物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 9.4 防疫记录 9.4.1 应建立免疫程序并保存免疫记录。免 疫记录主要包括猪的存栏数、免疫数、补免数、免疫病种、 免疫日期、疫苗种类、疫苗厂家及批号、防疫人员签字。 9.4.2 应建立消毒制度并保存消毒记录。消毒记录 主要 包括消毒剂种类和名称、消毒日期、消毒频次、 消毒方法、消毒液浓度配比、消毒场地及器具、消毒人员签字。 9.4.3 应建立并保存生猪全部兽医处方和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 主要 包括生 猪编号、发病时间及诊 断、药物名称、给药途径和剂量、疗程、休药期 。饲料中含有药物添加剂的应特别记录药物名称、含量 及休药期。 9.4.4 应建立并保存猪场的生产记录, 主要 包括饲养数量、采食量、配种情况、育肥时间、称重记录 、 进场和出场记录、隔离记录、销售地记录。 9.4.5 以上记录保存至少 三 年。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