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20 A 00 DB1301 石家庄市地方标准 DB 1301/T 3362020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2020 - 07 - 06发布 2020 - 08 - 05实施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01/T 336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组织方式 . 2 6 工作基础 . 2 6.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2 6.2 监管对象名录库 . 3 6.3 检查人员名录库 . 3 6.4 工作细则 . 4 6.5 双随机监管系统 . 4
2、 7 监管实施 . 4 7.1 监管流程 . 4 7.2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 5 7.3 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 6 7.4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6 7.5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 6 7.6 确定检查方式 . 7 7.7 实施检查 . 7 7.8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 9 7.9 后续处理 .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 12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表 . 13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简化表 . 14 附录E(规范性附录) 联合抽查情况统计表 . 15 附录F(规范性附录) 石家
3、庄市双随机抽查结果移送表 . 16 附录G(规范性附录) 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统计表 . 17 参考文献 . 18 DB1301/T 3362020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姬青、赵军国、尹哲、丁杰、迟美彦。 DB1301/T 3362020 III 引 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部门内部联 合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
4、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2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范。 DB1301/T 3362020 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组织方式、工作基础、监管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石家庄市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非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参照使用(也可以包含项目、 产品、行为)。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市场监管方式。 3.2 部门内部联合抽查 由单个部门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3 部门联合抽查 由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4 抽查比例 随机抽取对象与同类监管对象之间的占比。 4 基本要求 4.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遵守依法原则、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4.2 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
6、开”方式进行,不应随意 开展监督检查: DB1301/T 3362020 2 a)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b)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的; c) 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 d) 发生突发性事件的; e) 上级交办、督办的; f)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g) 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的。 4.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检查结果应向社 会公开。 4.4 应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 4.5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由“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7、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监 管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联合抽查实地核查工作制度、抽查实务培训制度、监 管部门会商工作制度”五项工作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4.6 应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智能监管和重点监管、综合监管相联动, 并与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检查、专项整治和网络监测、相关大数据分析运用等监管方式相互补充、相互 衔接。 4.7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 督促整改落实。 5 组织方式 5.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以下两种: a) 部门内部联合随机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
8、一政府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 b) 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实施。 5.2 根据管辖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监管对象可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上级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下 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5.3 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 6 工作基础 6.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各省级部门印发的河北省双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结合监管重点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合理确定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编制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
9、。 6.1.1.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子项、事项类别(重点检査事项和一般检查事 项)、检查对象、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是否适合联合抽查等内容。 DB1301/T 3362020 3 6.1.1.3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6.1.1.3.1 重点检査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 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检査批次顺序。 6.1.1.3.2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设置上限。 6.1.1.3.3 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6.1.1.4
10、 各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格式可参考附录 A。 6.1.1.5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 则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修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6.1.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2.1 我市进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使用河北省统一制订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2.2 如发现河北省统一制订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与实际工作不符,应按照要求及时上 报,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动态调整。 6.2 监管对象名录库 6.2.1 各级、各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
11、,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依托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建立完善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 现监管真空。涉及多项监管业务的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对本部门各业务条线监管抽查事项的 检查对象,通过分类、标注等方式,分别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6.2.2 检查对象可以是市场主体或其他主体(如产品、项目、行为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应分别 建库。 6.2.3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行业(经营产品)、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内容。市场 主体的信息应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
12、门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建库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市场主体 规模、市场主体类型、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等。 6.2.4 建立非市场主体名录库,由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但法人主体应包括 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 息。 6.2.5 可根据监管对象的行业类别、所在区域、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对需要重点监 管的监管对象单独建立行业性或专业领域名录库。 6.2.6 应根据监管对象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监管对象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6.3 检查人员名录库 6.3.1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根据抽查
13、事项清单所涉及到的执法检查类别,依托省抽查监管 工作平台,建立与履行检查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DB1301/T 3362020 4 6.3.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 监督的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对专业性要求高的检 查事项可建立专家库,以保障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6.3.3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最高学历、职级(职称)、 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内设部门、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资质)、执法区域、业务专长、联系方式等 内容。 6.3.4 跨部门联合随机
14、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单位自行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并根据情况动 态调整。 6.3.5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6.4 工作细则 各级各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指导基层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 的规范性和结果认定的准确性、一致性、统一性。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可包括原则要求、职责分工、抽查 主体、抽查程序、抽查类型(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抽查内容、检查程序、处理程序、结果公开、 后续监管等内容。 6.5 双随机监管系统 我市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应使用“河 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将自动归
15、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暂不具备使用条件的部门,应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出具原因说明,并要将抽查检查结果上报省级对应部门,由省级对应部门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河北)或者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7 监管实施 7.1 监管流程 监管流程图见图1。 DB1301/T 3362020 5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确定检查方式 实施检查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后续处理 图1 监管流程图 7.2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7.2.1 部门内部联合随机抽查,由各部门
16、自行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由各 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抽查计划。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2 部门内部存在两个及以上业务条线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抽査工作的,本部门应组织内部 联合抽查,避免单一事项检查和各自为政。本级政府确定的部门联合抽查的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 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7.2.3 年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名称、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抽查事项、事项类别(重 点事项或一般事项)、抽查比例、抽査对象、抽查类型(定向抽查或不定项抽查)、检查开展时间等内 容。 7.2.4 各县(市、区)
17、有关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前完成编制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报县(市、区) “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形成本县(市、区)年度抽查计划,报经政府同意后统一 在本级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公示,并及时上报市“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市级有 关部门的年度抽查计划一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市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公示。 7.2.5 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抽查频 次及每次的抽查比例,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2.5.1 依据市场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复杂程度或出现以下情形的,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
18、和频次: DB1301/T 3362020 6 a) 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 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风险较高的行业市场主体,应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b) 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和守信市场主体,或风险较低的区域 和行业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7.2.5.2 对需要全覆盖检查的重点行业,应运用“双随机”理念,将辖区内的全部市场主体与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中的全部抽查事项进行匹配,开展全面检查。 7.2.6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事项等,公开
19、格式可参见附录B。 7.2.7 因修法调整或实际需要,确需对年度抽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由计划制定部 门上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调整理由,经同意后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变更 公示,方可开展抽查。 7.2.8 抽查对象名单不宜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公开的除外。 7.2.9 除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检查人员名单一般不予公开。 7.3 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7.3.1 应按照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抽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抽查工作 方案应明确抽查方案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
20、、详细工作要求 等事宜。 7.3.2 跨部门联合抽查的由牵头部门起草抽查工作方案。 7.3.3 对同一主体的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 7.4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7.4.1 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从监管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 象并进行分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抽取并进行分组。 7.4.2 可邀请政府部门的内部职能机构派员监督,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机构、社会公 众代表等到现场监督。 7.4.3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时,各部门根据自己部门制定的监管对象名录库,与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抽 取的主体比对,找出需要本部门参与的主体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
21、管系统确认。 7.5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7.5.1 部门内部联合随机选派 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根据检查对象分组数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7.5.2 跨部门随机选派 7.5.2.1 根据分组数量及各单位确定的抽查对象数量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抽取人数。 7.5.2.2 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分别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从各 自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各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 DB1301/T 3362020 7 7.5.3 其他要求 7.5.3.1 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 2 人,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 7.5.3.2 应根
22、据检查事项类别要求,在相应或相近类别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7.5.3.3 被随机选中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宜随意替换,确实需要替换的,自名单选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再次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替 补执法检查人员。 7.5.3.4 各检查小组应指定一名检查组组长,负责本小组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跨部门 联合抽查时,原则上由牵头部门抽查人员担任组长。 7.6 确定检查方式 应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方式,一般采用实地检查方式, 也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第三方参与检查等方式进行。跨部门联合
23、抽查原则上要集中统一组 织实施检查。 7.7 实施检查 7.7.1 准备工作 7.7.1.1 明确工作安排,检查组应统筹考虑检查工作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明 确路线图、时间表,落实检查工作保障。 7.7.1.2 明确检查事项和材料清单,检查组应明确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市场主体应提供 的材料等;根据检查需要,制作相关配套表式及检查文书;对采取实地检查的,一般应直接上门检查, 必要时也可事前通知被检市场主体;对无法明确的问题,可寻求上级部门的指导。 7.7.1.3 开展学习培训,可举办集中学习培训,或执法检查人员自学,重点学习与本次随机抽查工作 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4、制度规定和要求等。 7.7.2 现场检查 7.7.2.1 表明来意 执法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当场出示相关证件;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要求检查对 象予以配合。 7.7.2.2 核验企业人员身份 执法检查人员应核验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身份,并签字确认,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7.7.2.3 实施检查 7.7.2.3.1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明确的检查项目及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 情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7.7.2.3.2 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的参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本
25、部门的职能依法实施检查。 DB1301/T 3362020 8 7.7.2.3.3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无法提取材料原件的, 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7.7.2.3.4 在实施检查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或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 记录重要的执法过程;记录资料应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保存归档。 7.7.2.3.5 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7.7.2.3.6 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政府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a) 拒绝执法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b
26、) 拒绝或不如实、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c) 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7.7.2.3.7 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7.7.2.3.8 在登记的地址上无法找到检查对象的,检查部门应拍照、录像取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如事后检查对象主动联系检查部门,提供新的地址的,检查部门应另行安排人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 果另行公示,但是原结果不可删除。 7.7.2.4 清点接受检查材料 7.7.2.4.1 检查材料确须封存带回检查的,检查组应逐项清点材料,并按规定出具相关文书。 7.7.2.4.2 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材料的
27、,无须重复提交材料。 7.7.3 其他方式检查 7.7.3.1 书面检查 7.7.3.1.1 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书面检查方式。 7.7.3.1.2 检查人员应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应准备的全部书式材料目录,明确书式材料的送达时间、送 达地点及其他要求。 7.7.3.1.3 检查对象应派遣专人负责携带相应的书式材料按要求送达,并现场接受检查。接受检查时 如法人(负责人)无法到场,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处理检查事宜,但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委托书。 7.7.3.1.4 书式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检查人员核对后,原件退回被检查对象,检 查人员留存复印件存档。 7.7.3.2 网络监测 对通过
28、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可采取网络监测方式。 7.7.3.3 专业检查 对于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途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实施,并由其出具专业检查、检测等报告。 7.7.4 填写检查记录 DB1301/T 3362020 9 7.7.4.1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并签字确认;跨部门联合随机 抽查的,各参与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本部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参见附录C)。 7.7.4.2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生成检查记录表,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
29、日 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如现场录入平台APP端的,要打印简易检查记录(参 见附录D)。国家、省及部门对检查记录文书另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仍要将结果录入“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系统。 7.7.4.3 应要求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 委托人拒绝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形。 7.8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7.8.1 形成检查结果 7.8.1.1 检查组应综合分析市场主体自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实地检查、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 检查检测报告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形成检查结果。 7.8.1.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各参与部门,应
30、对各自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分类进行统一规范。 7.8.1.3 检查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市场主体。 7.8.2 公示检查结果 7.8.2.1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 公开”的原则,依托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将检查结果及时上传至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河北) 或政府统一平台、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石家庄”网站等,并及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并公示,接受社 会监督。检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 7.8.2.2 按照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分别采用以下规范化表述: a) 未发现问题; b) 未按规定公示信息; c)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
31、弄虚作假; d) 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e)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f)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g)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h) 发现问题待处理。 7.8.2.3 其他不宜公开的检查结果,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7.8.2.4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开的,视为未完成检查。 7.8.2.5 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检查部门应受理被检查市场主体提交的、对检查结 果有异议的相关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 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 7
32、.9 后续处理 7.9.1 汇总报送 DB1301/T 3362020 10 检查组应对本组检查情况进行回顾小结,及时汇总形成统计表(参见附录E),报送牵头部门。 7.9.2 违法违规情形处理 7.9.2.1 对检查结果中的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向社会公示。 7.9.2.2 对检查结果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参见附 录F)。 7.9.2.3 对“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应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牵头部 门(参见附录G)。 7.9.2.4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
33、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 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 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7.9.3 材料归档 7.9.3.1 检查检查组应将按照有关要求在检查结束后2个月内,将每个检查对象的各项材料装订成册 统一归档。 7.9.3.2 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 2 年。 7.9.4 结果运用 7.9.4.1 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作为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类的重要考量,实 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7.9.4.2 应根据监管情况,调整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 7.9.4.3 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7.9.4.4
34、应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整理,并应用大数据分析手段进行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掌 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进而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 DB1301/T 3362020 11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表A.1规定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表A.1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 位 序 号 抽查查项目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 抽查事项 *事项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DB1301/T 3362020 12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年度随机抽查工
35、作计划表 表B.1规定了年度抽查计划表。 表B.1 年度抽查计划表 本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 编号 抽查计划 名称 抽查 任务 编号 抽查任 务名称 抽查 类型 抽查 比例 抽查 事项 抽查对象 范围 发起 科室 联合 科室 抽查 时间 上述为示例,请参照填写。 注1:抽查计划名称为:年度+行政区划+部门+随机抽查+序号。抽查任务名称以实施方案为准。 注2:市以下为定向抽查。抽查时间必须填写到月份。 本市发起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 编号 抽查计划 名称 抽查 任务 编号 抽查任 务名称 抽查 类型 抽查 比例 抽查 事项 抽查对象 范围 发起 科室
36、 联合 科室 抽查 时间 联 20*001 20*年*县 (区、市) 部门联合抽 查001 联 0001 联 20*002 20*年*县 (区、市) 部门联合抽 查002 联 0002 DB1301/T 3362020 13 C 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表 表C.1规定了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表。 表C.1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表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联系电话: 地址: 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未发现问题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未发现
37、开 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检查发现问题: 处理情况描述: 备注: 检查部门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内容 类型 选项 选择型 正常 有问题 不涉及 检查小组成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电话: 检查日期: DB1301/T 3362020 14 D D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简化表 表D.1规定了市场主体实地核查简化表。 表D.1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简化表 企业盖章: 核查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核查时间: 见证人签字: 注:检查发现问题描述可附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实施机关
38、检查时经营状态 开业 停业 暂未开业 注(吊)销 其他 检查所见经营项目 与登记系统一致 检查时未经营 其他 检查结论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未发现问题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未发现开展本次 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检查发现问题描述 备注 DB1301/T 3362020 15 E E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联合抽查情况统计表 表E.1规定了联合抽查情况统计表。 表E.1 联合抽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 抽查 户数 抽查结果 责令公示情况 小计 未发 现问 题
39、未按规 定公示 应当公 示的 信息 公示信 息隐瞒 真实情 况、弄 虚作假 通过登 记的住 所(经营 场所)无 法联系 不配合 检查情 节严重 发现 问题 已责 令改 正 未发现开 展本次抽 查涉及的 经营 活 动 发现 问题 待后 续处 理 已注 销或 吊销 被责令限 期履行公 示义务的 企业 在责令期 限内已依 法履行公 示义务的 企业 在责令期 限内未依 法履行公 示义务的 企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企业 合计 注1: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 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
40、示。 注2:“抽查结果”中“小计”应当等于或者大于抽查结果的户数之和(抽查结果可能出现重复情形,如企业存在 重复情形请在“备注”说明);如抽查的企业在抽查期间已注销或吊销的,请在“备注”中详细说明。 注3:“抽查结果”中“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情形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认定;(4)=(12)。 注4:”“被责令限期限行公示义务的企业”是指被依法下达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的企业。(12)=(13)+(14)。 DB1301/T 3362020 16 F F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石家庄市双随机抽查结果移送表 表F.1规定了石家庄市双随机抽查结果移送表。 表F.1 石家庄市双随机
41、抽查结果移送表 附件:抽查记录表 移送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移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份,移送方、被移送方各一份。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抽查机关(移送方) 查处机关(被移送方) 检查发现问题描述 备注 DB1301/T 3362020 17 G G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统计表 表G.1规定了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统计表。 表G.1 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项 目 抽查户数 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 备 注 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程序的数量 转“立案”程序的 企业数量 移送其他部
42、门线索的企 业数量 企 业 DB1301/T 3362020 18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 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 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 号) 5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的意见(国发 20195 号) 6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7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 38号) 8 河北省人
43、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冀政字201922号) 9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的通知(冀市监办201961号) 10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 的通知(冀市监函2020251号) _ 石家庄市地方标准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DB1301/T 3362020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编辑、校对 石家庄市工农路 368 号 ( 0311-67501107) 网站: WWW.BZSB.INFO 2020年 7月第一版 DB1301/T 33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