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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3 T 1186-2013 动物屠宰场基本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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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3 T 1186-2013 动物屠宰场基本建设规范.pdf

    1、ICS 11.220 B41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 11862013 动物屠宰场基本建设规范 2013 03 25发布 2013 - 04 - 1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3/T 11862013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由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青海省技术质量监督局批准。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潘英卿、刘世红、叶成红、王斌、尕桑本、李建合。 DB63/T 11862013 1 动物屠宰场基本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屠宰场(包括加工厂

    2、)的场址选择、布局设计和设施设备建设,以及防疫、环境 保护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猪、牛、羊屠宰场及其肉类加工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 定义与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动物屠宰场 是依法取得定点屠宰

    3、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并 且依照法律、法规及检疫规范从事屠宰、加工、销售和质量控制管理等活动的场所。 4 场址选择 4.1 凡新建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4.2 新建场址选择地势较高、干燥、水质量好、无有害气体和其他污染源。 4.3 新建场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 理场等3000米以上。 4.4 充分利用树林、水渠、山脉、河流等天然屏障,场区周围应建有实体围墙。 4.5 禁止在以下区域选址建场: a)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 b) 风景名胜区; c) 生态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

    4、冲区; d) 城市及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等人口集中地区; e)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DB63/T 11862013 2 f) 动物疫病常发区或环境污染区域; g) 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5 建筑布局 5.1 宰前管理区 设动物观察圈、待宰圈和病患动物隔离圈,其设计应满足动物疫情控制和检疫工作需要。 5.1.1 观察圈 圈地面应坚硬不透水,配备饮水、喂料和消毒设备,备有排水、排污系统。 5.1.2 待宰圈 圈地面应坚硬、不透水,备有宰前淋浴设备、排水、排污系统和运载动物车辆的的冲洗消毒设施, 并设立独立动物通道,通道内设置查验环节。 5.1.3

    5、 患病动物隔离圈 其附近设立急宰间。急宰间和圈地面为水泥地坪,台面、池面、内墙壁白瓷砖贴面,均易冲洗;采 光、通风、防蝇条件良好,并配有上、下水设施,安装吊挂装置。 5.2 屠宰加工区 5.2.1 屠宰厂房建设要求 5.2.1.1 屠宰加工车间须为全封闭建设,车间与设施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车间高度应满足生产操作、 设备安装与维修、采光和通风的需要。 5.2.1.2 车间与设施应结构合理、坚固、便于清洗与消毒,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和防冻设施,配有 防止蚊蝇、鼠及其它害虫侵入的设施以及防烟雾、灰尘的设施。 5.2.1.3 车间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可冲洗、耐腐蚀、无毒材料,坡度应为1%-2

    6、%,表面 无裂缝且无局部积水,易于清洗和消毒,明地沟应呈弧形,排水口须设网罩。 5.2.1.4 车间墙壁和墙柱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淡色的材料,墙裙贴瓷砖且其高度应不 低于2米,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便于清洗。 5.2.1.5 车间天花板应表面光滑,不易脱落,能防止污物积聚。 5.2.1.6 车间门窗应装配严密,使用不变形的材料制作,所有门窗及其他开口应安装易于清洗和拆卸 的纱门、纱窗,或压缩空气幕,并经常维修,保持清洁,内窗下斜45或采取无窗台结构。 5.2.1.7 车间应有动物检疫检验设施,包括同步检验、对号检验、旋毛虫检验、内脏检验、化验室等。 5.2.2 传送装置要求 屠宰

    7、加工车间以及内脏处理间、冷却间、冷藏库及其他加工车间应设置架空轨道和运转机,并附有 防止油污装置,以利屠宰产品的转运,放血地段的传送轨道下应设置收集血液的表面光滑的金属或水泥 斜槽,屠宰品的上下传递应采取金属滑筒,不同产品有不同筒道。 5.2.3 通风设备要求 DB63/T 11862013 3 门窗的开设要利于空气对流,要有防蚊、防蝇、防尘装置,在车间入口处应设门斗。在大量产生水 蒸气或大量散热的部位应装设排风罩或通风孔。空气交换每小时1-3次,交换的次数由悬挂的新鲜肉的 数量和内部温度而定。 5.2.4 照明要求 车间内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和人工照明。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体的本色,亮

    8、度应能满足 兽医检疫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吊挂在肉品上方的灯具,应装有安全防护罩。 5.2.5 生产供水系统要求 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每个加工点应设有冷、热 水龙头和蓄水池,蓄水 池应定期清洗、消毒。制冷用水也应符合GB5749的规定,制冷及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污染。制气、制冷、 消防用水,应使用独立管道系统,不得与生产用水交叉连接。 5.2.6 污水排放系统要求 有完善的下水道系统,根据污水排放量,地面设置若干装有滤水篦子的收容坑,排水管的直径应保 证坑内污水充分排出,并保证畅通无阻,排水管的出口处应设置清除脂肪装置,排出的污水应经过净化 和无害化处理,达到G

    9、B8978规定标准。 6 卫生设施要求 6.1 生产设备和用具 包括运输工具、工作台、挂钩、容器器具等,应采用无毒、无味、不吸水、耐腐蚀、经得起反复 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其表面应平滑、无凹坑和裂缝,设备及其组成部件应;易于拆洗,禁止用竹木 器具和容器。 6.2 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 在远离生产车间的下风处的适当地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应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 成,结构应严密,能防止害虫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场区和道路。 6.3 废水、废气(汽)处理系统,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6.4 更衣室、淋浴室、厕所 应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淋浴室和厕所。车间内的厕所应有走廊与操作间相

    10、连,厕所的 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操作间,便池应是冲水式,粪便排泄管不得与车间的污水排放管混用。 6.5 洗手、清洗、消毒设施 车间的进口处及车间内部的适当位置应配备冷、热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清洁剂和一次性纸巾。 6.6 分割肉和熟肉制品车间及其成品库,应设置非手动洗手设施,并备有一次性纸巾。 6.7 车间内应设有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备,并备有充足的冷、热水,这些设施应为 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 6.8 车库、车棚内应设置车辆清洗、消毒设施。 6.9 动物进口处及患病动物隔离间、急宰间、化制间的门口应设有消毒池。 DB63/T 11862013 4 6.10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

    11、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 理等制度。 6.11 生产区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只有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养成良好个人卫 生习惯,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留长指甲。 6.12 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饰物带入车间,进入车间时,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穿工作鞋,头发不许外露,肉品加工人员应戴口罩。 6.13 生产人员离开车间时,应脱掉工作服、帽、鞋。 6.14 有足够大的冷却间和冷冻间 7 隔离管理区 7.1 病畜圈(舍) 卫生要求按屠宰场相关规定执行。污水按屠宰场相关规定进行预处理,然后排放到场区排污系统。 7.2 急宰间 车

    12、间建筑要求按屠宰场相关规定执行,通风、照明、供水、污水排放、生产设备及用具、卫生设施、 卫生管理、个人卫生要求等按屠宰场相关规定执行。 7.3 化制间 根据不同目的,分别设置干法化制、湿法化制和焚毁等设施。污水排放按4.2.2.6规定进行预处 理,然后排放到场区的排污系统。 7.4 建立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符合GB7959。 7.5 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处理设施并符合GB16548。 7.6 检疫设施 7.6.1 屠宰场应设置检疫工作室。 7.6.2 屠宰车间光照适宜,宰后检疫区照度不低于220LX,旋毛虫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 LX。 7.6.3 屠宰车间设置检疫室。 7.6.4 检疫室内应具备器械柜、操作台、冰箱、干燥箱、消毒器具等基本设施。 7.6.5 检疫室应具备显微镜、载玻片、用于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和照相的设备及相关试剂等检 验设备和刀、钩、锉、剪刀、镊子、不锈钢盘、测温仪(体温表)和废弃物专用容器等现场检疫器具。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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