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1.220 B 41 备案号:37398-2013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1882013 动物诊疗机构基本建设规范 2013 - 03 - 25 发布 2013 - 04 - 1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63/T 11882013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刘世红、叶成红、王斌、杨永斌、李翰明、许威。 DB 63/T 11882013 1 动物诊疗机构基本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基本条
2、件以及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人员资质、诊疗活动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8635 动物防疫专业术语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动物诊疗机构 是指对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动物保
3、健和动物去势等服务活动并合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专业场所,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疗所两类。 3.2 动物医院 是指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基础设施,诊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X 光机、B超、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和相关制度齐全,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具有3 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 3.3 动物诊疗所 是指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基础设施,诊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 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和相关制度齐全,具有1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 4 基本条件 DB 63/T 11882013 2 4.1 选址 4.1.1 动
4、物诊疗机构选址应与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影剧院、体育场馆 、饭店商店等公共 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4.1.2 远离水源保护区、居民取水口和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场,相距不得少于 500m。 4.1.3 在城市动物诊疗机构选址不得选在居民楼内或者院内。 4.2 布局 4.2.1 动物医院应设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消毒室、住院部、办公室等。各区须有醒目标 识。 4.2.2 动物诊疗所应设门诊室、化验室、药房、治疗消毒室等。各区须有醒目标识。 4.3 基础设施设备 4.3.1 动物医院 4.3.1.1 具有 100 以上的室内有效使用面积,合理划分各个功能区。 4.3.1.2 除具备听诊
5、器、体温计、输液架、无影灯、手术器械、器械柜、药品柜、消毒灭菌密闭器械 柜、电冰箱、恒温箱、显微镜、采样器具、离心机、血、粪、尿等检查检验仪器设备等诊疗检验器械外 和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等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与诊疗动物品种相适应的诊断台、保定 器、开口器、开腔器、体重秤、手术台、X 光机、B 超仪等诊疗专用器械。 4.3.1.3 配备与医院诊疗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污染物隔离运输器具、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并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4.3.1.4 有毒药品和麻醉药品应单独专房专柜。 4.3.1.5 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诊疗设备的,应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6、 4.3.1.6 经营动物用具、动物饲料、动物美容服务业务的,其房间必须单独设置。 4.3.1.7 建立健全动物诊疗工作制度,包括病历登记、处方、药品进出登记及防疫消毒制度和其他健 全完善的规章制度。 4.3.2 动物诊疗所 4.3.2.1 具有 40 以上的室内有效使用面积,合理划分各个功能区。 4.3.2.2 除具备听诊器、体温计、输液架、无影灯、手术器械、器械柜、药品柜、电冰箱、恒温箱、 显微镜、采样器具、离心机、血、粪、尿等检查检验仪器设备等诊疗检验器械和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 设备、紫外线灯等消毒设施设备外,配备与诊疗动物品种相适应的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开腔器、 体重秤、手术台等诊
7、疗专用器械。 4.3.2.3 配备与医院诊疗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污染物隔离运输器具、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并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4.3.2.4 有毒药品和麻醉药品应单独专房专柜,符合国家特殊性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专项管理规 定。 4.3.2.5 经营动物用具、动物饲料、动物美容服务业务的,其房间必须单独设置。 4.3.2.6 建立健全动物诊疗工作制度,包括病历登记、处方、药品进出登记及防疫消毒制度和其他健 全完善的规章制度。 5 从业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DB 63/T 11882013 3 5.1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须具备相应从业资质条件,身体健康,无传
8、染性疾病。 5.2 动物医院应具有至少 3 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配有与诊疗规模相适应的护理、 药剂、检验、放射等业务技术人员,医院内岗位可兼任。 5.3 动物诊所应具有至少 1 名以上具有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配有护理、药剂、检验等业 务技术人员,诊所内岗位可兼任。 5.4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6 资质管理 6.1 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诊疗条件,合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6.2 在动物诊疗场所显著位置上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妥善保存动物诊 疗许可证及其副本、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 明、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7 其他管理 7.1 动物诊疗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 7.2 动物诊疗机构需要承担一些动物防疫工作的,必须向兽医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兽医行政部门 指定,通过考评合格方可从事允许项目的经营服务活动。 7.3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疑似动物疫情应依法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