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1.220 B 41 备案号:37397-2013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1872013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基本建设规范 2013 - 03 - 25 发布 2013 - 04 - 1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63/T 11872013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李建合、刘世红、叶成红、王斌、杨永斌、尕桑本。 DB 63/T 11872013 1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基本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
2、定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包括种畜禽场的场址选择、建设布局和设施设备建设要求, 以及应当具备的防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指具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以及生产服务人员,具有与养殖生产规模 相适应的污水、污物、粪便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并符合防疫条件。动物饲养场(养殖小 区)应当明确其名称、养殖地址、动物品种和养殖规模,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和营业执照。 3.2 种畜禽场 除具备饲养场条件外,应当具有人工授精场所和繁殖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种用畜禽品种系谱资料齐 全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 基本条件 4.1 选址 DB 63/T 1187201
4、3 2 4.1.1 凡新建场址用地符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4.1.2 新建场址选择地势较高、干燥,水质量好、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源和电力基础设施稳定。 4.1.3 新建场址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 以上。 4.1.4 新建场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 离种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 米。 4.1.5 新建场址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4.1.6 充分利用树林、水
5、渠、山脉、河流等天然屏障。 4.1.7 禁止在以下区域选址建场: a)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 b) 风景名胜区; c) 生态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d) 城市及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等人口集中地区; e)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f) 动物疫病常发区或环境污染区域; g) 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4.2 布局 4.2.1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4.2.2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4.2.3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2.4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4.2.5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
6、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4.2.6 生产区布置在上风向,无害化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应布置在下风向。 4.2.7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4.3 设施设备 4.3.1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4.3.2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4.3.3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3.4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 服务。 4.3.5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3.6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4 人员要
7、求 4.4.1 饲养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若干名,具有 1 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 格的人员。 4.4.2 直接从事饲养、防疫、诊疗等工作人员应无人畜共患病,每年定期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合 格证。 4.5 其他 DB 63/T 11872013 3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 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5 种畜场特殊要求 5.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 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1000 米以上。 5.2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 场所 3000 米以上。 5.3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5.4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5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