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 T9952011 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 2011 - 06 - 13 发布 2011 - 07 - 1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 T9952011 I 目 次 前言 . . I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与定义 . . 1 3.1 . 1 预拌砂浆 . . 1 3.2 . 2 干拌砂浆 . . 2 3.3 . 2 湿拌砂浆 . . 2 3.4 . 2 特种干拌砂浆 . . 2 3.5 . 2 保水增稠材料 . . 2 3.6 . 2 存放时间 . . 2 3.7 . 2 矿物掺合料 . .
2、 2 3.8 . 2 气加剂 . . 2 3.9 . 2 重塑 . . 2 4 分类及标记 . . 3 4.1 分类 . . 3 4.2 标记 . . 3 5 技术要求 . . 4 5.1 一般规定 . . 4 5.2 预拌砂 浆技术要求 . . 5 6 生产过程 质量控制 . . 7 6.1 生产设 施、环境保护和储运装备 . 7 6.2 质量管理 . . 8 6.3 原材料 . . 8 6.4 配合比 . . 9 6.5 湿拌砂 浆生产控制 . . 9 6.6 干拌砂 浆生产控制 . . 10 DB63/ T9952011 II 7 产品检验 . . 11 7.1 干拌砂 浆产品检验规则
3、. . 11 7.2 湿拌砂 浆产品检验规则 . . 12 7.3 判定规则 . . 14 8 施工质量控制 . . 14 8.1 一般规定 . . 14 8.2 预拌砌筑砂浆 . . 15 8.3 预拌抹灰砂浆 . . 15 8.4 预拌楼 地面砂浆 . . 15 9 工程验收 . . 15 附录 A(规范 性附录) 预拌砂浆的取样方法 . 17 附录 B(规范 性附录) 预拌砂浆检验方法 . 18 附录 C(资料 性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9 DB63/ T9952011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4、本标准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青海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政海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华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青海巨龙建材有限公司、青海 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省海西州建设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永强、袁辉、汪发红、臧宝童、刘非、李万琴、朱建学、王伟东、匡前志、 冀永萍、孙俊凤、杨华。 DB63/ T9952011 1 1.1.1.1 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筑物砌筑、抹灰、地面工程以及其它特殊用途预拌砂浆 的生产、施工质量控制、产品验收和工程质量
5、验收。 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5129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 9776 建筑石膏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建
6、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315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 JGJ/T 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C4 74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GJ 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T 136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拌砂浆 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合物。按产品形态分为干拌砂浆和湿 拌砂浆。 DB
7、63/ T9952011 2 3.2 干拌砂浆 又称干粉砂浆或砂浆干拌(混)料,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胶凝材 料, 保水增稠材料, 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 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拌合使用的砂浆混合物,干拌砂浆包括普通干拌砂浆和特种干拌砂浆。 3.3 湿拌砂浆 由水泥、砂、保水增稠材料,水,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集中搅 拌站经计量、拌制后,用搅拌运输车运输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 浆拌合物,包括砌筑、抹灰和地面砂浆等。 3.4 特种干拌砂浆 特种干拌砂浆系指具
8、有抗渗、抗裂、保温、高粘结和装饰等特殊功能的干拌砂浆,包括干拌防水砂 浆,干拌保温砂浆,干拌自流平砂浆,干拌耐磨砂浆,墙地砖粘结剂、界面处理剂、填缝胶粉和饰面砂 浆等。 3.5 保水增稠材料 保水增稠材料系指用预拌砂浆中改善砂浆和易性的非石灰型粉状材料。 3.6 存放时间 湿拌砂浆, 存放时间系指湿拌砂浆运到工地后按一定方法储存与保管, 能保证砂浆使用性能的时间。 干拌砂浆,存放时间是指砂浆干拌料袋装或装罐后到加水搅拌使用的时间,干拌砂浆、存放时间应短于 其有效期。 3.7 矿物掺合料 为提高砂浆和易性及硬化后性能而加入无机材料 3.8 气加剂 改善砂浆塑化、早强、防水、抗冻、防裂、粘结和抗渗
9、等性能的物质。 3.9 重塑 DB63/ T9952011 3 砂浆在规定使用时间内因温度等原因造成稠度损失,经技术确认后在不改变砂浆配合比的前提下, 加入适量水拌合使砂浆重新获得原有稠度。 4 分类及标记 4.1 分类 预拌砂浆按生产方式分为两种:干拌砂浆与湿拌砂浆。干拌砂浆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种:普通干拌 砂浆和特种干拌砂浆。普通干拌砂浆按用途分为干拌砌筑砂浆、干拌抹灰砂浆和干拌地面砂浆。湿拌砂 浆按用途分为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拌地面砂浆。 4.2 标记 4.2.1 用于预拌砂浆标记的符号,应根据其分类及使用材料的不同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4.2.1.1 水泥品种如下: a) P. I
10、、P.II硅酸盐水泥 b) P.O普通硅酸盐水泥 c) P.S矿渣硅酸盐水泥 d) P.P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e) P.F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f) P.C复合硅酸盐水泥 4.2.1.2 石膏用 G 表示 4.2.1.3 普通干拌砂浆如下: a) DM干拌砂浆 b) DMM干拌砌筑砂浆 c) DPM干拌抹灰砂浆 d) DSM干拌地面砂浆 4.2.1.4 特种干拌砂浆 SDM特种干拌砂浆 4.2.1.5 湿拌砂浆如下: a) WM湿拌砂浆 b) WMM湿拌砌筑砂浆 c) WPM湿拌抹灰砂浆 d) WSM湿拌地面砂浆 4.2.1.6 稠度和强度等级用数字表示 4.2.2 普通干拌砂浆标记 干拌砌筑砂浆
11、、干拌抹灰砂浆和干拌地面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种类、强度等级、稠度和胶凝材料种 类符号的组合表示,标记示例: DMM1090P.O 式中: DMM干拌砌筑砂浆; 10强度等级M10(Mpa); DB63/ T9952011 4 90稠度90(mm); P.O普通硅酸盐水泥。 4.2.3 特种干拌砂浆 特种干拌砂浆的标记可按照其类别、产品的特殊功能用途的组合表示,标记示例: SDMXXXX 式中: SDM特种干拌砂浆; XXXX产品特殊功能、用途。 4.2.4 湿拌砂浆标记 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拌地面砂浆标记符号可按照其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 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表示,标记示例
12、: WMM109012P.O 式中: WMM湿拌砌筑砂浆; 10强度等级M10(Mpa); 90稠度90(mm); 12凝结时间12(h); P.O普通硅酸盐水泥。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预拌砂浆质量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有其它的特殊要 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5.1.2 预拌砂浆的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标准中对建筑主体材料的要 求。 5.1.3 干拌砂浆存储期自生产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 3 个月,超过 3 个月应重新测定其强度,合格后方 可使用。 5.1.4 预拌砂浆与现场拌制砂浆的对应关系见表 1。 表1
13、预拌砂浆强度等级与现场拌制砂浆的对应关系 种类 现场拌制砂浆 预拌砂浆 M5 水泥砂浆 M5 混合砂浆 M5 M7.5 水泥砂浆 M7.5 混合砂浆 M7.5 砌筑砂浆 M10 水泥砂浆 M10 混合砂浆 M10 DB63/ T9952011 5 表1( 续 ) 种类 现场拌制砂浆 预拌砂浆 M15 水泥砂浆 M15 M20 水泥砂浆 M20 M25 水泥砂浆 M25 砌筑砂浆 M30 水泥砂浆 M30 1:1:6 混合砂浆 M5.0 1:4 水泥砂浆 M10 1:3 水泥砂浆 M15 抹灰砂浆 1:2,1:2.5 水泥砂浆;1:1:2 混合砂浆 M20 1:3 水泥砂浆 M15 1:2,1:
14、2.5 水泥砂浆 M20 地面砂浆 1:1.5 水泥砂浆 M25 5.2 预拌砂浆技术要求 5.2.1 一般规定 5.2.1.1 预拌砌筑砂浆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宜小于 1800 kg/m3 5.2.1.2 预拌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 5.2.2 湿拌砂浆 5.2.2.1 湿拌砂浆性能应符合表 2 的要示。 表2 湿拌砂浆性能指标 项目 湿拌砌筑砂浆 湿拌抹灰砂浆 湿拌地面砂浆 强度等级 M5、M7.5、M10、 M20、 M10、M25、M30 M5 M10、M15、M20 M15、M20、M25 骨料最大粒径 4.75mm 2.36mm 4.
15、75mm 稠度(mm) 50、70、90 70、90、110 50 凝结时间(h) 8、12 4、8 保水性(%) 88 DB63/ T9952011 6 表2( 续 ) 项目 湿拌砌筑砂浆 湿拌抹灰砂浆 湿拌地面砂浆 14d 拉伸粘结强度 (MPa) 0.15 0.20 28d 抗压强度 符合其强度等级要求 28d 收缩率(%) 0.5 抗冻性 应达到设计要求 注:用于外墙的抹灰砂浆,28d拉伸粘结强度应大于0.5 MPa。 5.2.2.2 湿拌砂浆稠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的稠度值之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湿拌砂浆稠度允许偏差 规定稠度 mm 允许偏差 mm 50、70、90 10 11
16、0 +5 -10 5.2.3 干拌砂浆 干拌砂浆性能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干拌砂浆性能指标 项目 干拌砌筑砂浆 干拌抹灰砂浆 干拌地面砂浆 强度等级 M5、 M7.5、 M10、 M15、 M20、 M25、M30 M5 M10、M15、M20 M15、M20、M25 外观 颜色均匀、无结块 骨料最大粒径 4.75MM 2.36MM 4.75MM 凝结时间(h) 3-8 DB63/ T9952011 7 表4( 续 ) 项目 干拌砌筑砂浆 干拌抹灰砂浆 干拌地面砂浆 保水性(%) 88 14d 拉伸粘结强度 (MPa) 0.15 0.20 28d 抗压强度 符合其强度等级要求 28d 收缩
17、率(%) 0.5 抗冻性 应达到设计要求 注:用于外墙的抹灰砂浆,28d拉伸强度应大于0.5 MPa。 6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6.1 生产设施、环境保护和储运装备 6.1.1 预拌砂浆生产场地不宜小于 20000 平方米,且应布局合理,方便生产,生产区与生活区域加以 分隔。 6.1.2 干拌砂浆单条生产线设计产量应不低于 15 万吨, 湿拌生产线设计年产量应不低于 15 万立方米。 6.1.3 预拌砂浆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储存于专用筒仓或库房内,并应有明晰的标识。 6.1.4 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储存过程中的粉尘排放点应加以密闭或加装集尘设施。 6.1.5 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脑控制的电子计量
18、方式,水泥、添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计量精度为1%, 细集料计量精度为2 %。计量设备应能满足不同配合比的连续生产。 6.1.6 应配备能够进行水泥、细集料、添加剂、掺合料常规性能、砂浆配合比设计、砂浆出厂性能检 测的试验室。计量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6.1.7 生产区域颗粒物排放应符合表 5 的规定,污水排放和厂区噪声应符合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环境功能区所确定的标准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当地卫生、环保行政主管 部门共同确定。 表5 颗粒物排放浓度最高允许值 生产过程 破碎、筛分 烘干 混合、包装 无组织排放* 允许限值 mg/Nm3 30 50 30 1
19、注:在厂界外20 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 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 数据作为参考值,检测结果应扣除参考值。生产设备排气简高度不得低于15 m。 6.1.8 生产企业宜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砂浆专用运输车,干拌砂浆生产企业宜配备与其生产规 模相适应、用于建筑工地的具有计量搅拌装置的砂浆筒仓。 6.2 质量管理 DB63/ T9952011 8 6.2.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要求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6.2.2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立覆盖企业各方面,生产和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目标责任制。 6.2.3 预拌砂浆企业应配备能够满足生产、服务需要的技术人员。 6.
20、2.4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制定预拌砂浆生产工艺控制标准和操作规程,并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6.2.5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有完整的生产过程质量记录。 6.3 原材料 6.3.1 水泥 6.3.1.1 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l75)的规定。 6.3.1.2 水泥应采用散装水泥。 6.3.1.3 水泥进厂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复验项目为强 度等级、安定性、凝结时间;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时可追加其它检验项目;检验批量以每一出厂编号为 一批;抽样时应抽双倍样,一份用于检测,一份封存备用。 6.3.2 细集料 6.3.2.1
21、 配制预拌砂浆可采用天然河砂、机制砂、混合砂以及工业废渣砂作细集料。采用非河砂类机 制砂、工业废渣砂时应对砂浆的放射性、耐久性、结构安全性以及砂浆与砌体的粘结性进行论证。 6.3.2.2 预拌砂浆用细集料宜选用中砂,其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752)的规定。采用特细砂时,应对配制砂浆的施工性、收缩率进行验证。 6.3.2.3 应对进厂细集料进行抽样检验,常规检验项目为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细度模数、含泥量或 石粉含量、含水率。每 1000 吨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000 吨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6.3.3 矿物掺合料 6.3.3.1 宜选用不低于II级质量的粉煤灰,
22、 其质量应符合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1596) 中对用于混凝土中粉煤灰的规定。 6.3.3.2 宣选用不低于 S75 级质量的矿粉,其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18046)的规定。 6.3.3.3 当使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有害成分不能超过国家和行业等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对其在砂 浆中的掺量进行验证。 6.3.3.4 应对进厂矿物掺合料进行抽样检验,每 100 吨为一批,不足 100 吨也应按一批计。 6.3.4 添加剂 6.3.4.1 预拌砂浆用砂浆塑化剂质量应符合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规定。掺加塑化剂的 砂浆应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
23、验收规范(GB 50203)检测砂浆含气量、砌体力学性能。 6.3.4.2 预拌砂浆用减水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规定。 6.3.4.3 预拌砂浆用泵送剂应符合混凝土泵送剂(JC 473)的规定。 6.3.4.4 预拌砂浆用保水增稠剂质量应参照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规定,严禁大掺量使 用大引气量、严重降低水泥强度、缓凝的保水增稠有机添加剂,严禁使用可能引起砂浆发霉生菌的保水 增稠有机添加剂。 6.3.4.5 预拌砂浆用聚合物胶粘剂应具有耐碱性,易溶于水,其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3.4.6 预拌砂浆用木质纤维、耐碱玻纤、PP 纤维等应易分散,其质量应符合相关标
24、准要求。 6.3.4.7 应对添加剂质量进行抽检,每 10 吨为一检验批,不足 10 吨也应作为一检验批。 DB63/ T9952011 9 6.3.5 水 预拌砂浆拌合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 (JGJ 63)的规定。 6.4 配合比 6.4.1 配合比设计: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 J98)的规定,抹 灰砂浆及地面砂浆可参照执行。配合比应通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确定,配合比各组分数据采用质量计 算。当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确定配合比。 6.4.2 外墙面层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 250 kg/m3,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 300 kg/m3。 当砂浆水泥用
25、量低于上述规定值, 或矿物掺合料掺量大于水泥的 30 时, 应对砂浆的耐久性进行验证。 6.4.3 湿拌砂浆在确定出厂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的损失。 6.5 湿拌砂浆生产控制 6.5.1 计量 计量应按质量法计算,配料计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6规定。 表6 配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 水 水泥 细集料 矿物掺合料 添加剂 每盘允许计量偏差 % 1 2 3 2 2 每车允许计量偏差 % 2 1 2 1 1 6.5.2 搅拌 6.5.2.1 应采用自动控制的强制式搅拌机。 6.5.2.2 砂浆生产中应测定砂的含水率,每工作班不少于 1 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 次数,根据测试结
26、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砂用量。 6.5.3 运输 6.5.3.1 运输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装料前入料口应保持清洁,搅拌罐内不得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6.5.3.2 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罐按一定速度旋转,保证砂浆不分层、不离析。 6.5.3.3 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禁在运输及卸料过程中加水。 6.5.3.4 湿拌砂浆在生产完成后应及时运输至使用地点交付使用。 6.6 干拌砂浆生产控制 6.6.1 细集料必须经烘干处理,处理后含水率应小于 0.5 %。 6.6.2 细集料应进行分级筛分,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储存在专用筒仓内。 6.6.3 计量应按质量法计算,配料时每
27、盘计算允许误差应满足表 7 的规定。 6.6.4 DB63/ T9952011 10 表7 配料计量允许误差 原材料 水泥 细集料 矿物掺合料 添加剂 允许偏差(%) 1 2 1 1 6.6.5 砂浆干拌料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混合,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一致。 6.6.6 更换砂浆品种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6.6.7 包装 6.6.7.1 散装 散装干拌砂浆应存放于专用筒仓内。 6.6.7.2 其他包装方式 包装袋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 9774)的规定,其他形式的包装物应闭密、防潮且不易破损。 6.6.8 散装砂浆出厂按质量计算,误差不小于 1%。袋(筒)装砂浆净含量不少于其标志质量的
28、99%, 随机抽取 20 袋(筒)总质量不应少于标志质量的总和。 6.6.9 标志和产品说明书 6.6.9.1 干拌砂浆用的包装物或随散装产品提供的标签上应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标志; c) 生产厂名称或厂址; d) 生产日期; e) 生产批次号; f)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g) 净含量; h) 产品使用有效期。 6.6.9.2 生产厂家提供产品说明书。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用途; b) 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c) 注意事项。 6.6.10 运输和贮存 6.6.10.1 散装砂浆应用干拌砂浆专用车运输。 6.6.10.2 干拌砂浆在运输和贮存过
29、程中,不得淋水、受潮、装卸时要防止包装物损坏。 6.6.10.3 超过使用有效期的产品需经法定质检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 产品检验 7.1 干拌砂浆产品检验规则 7.1.1 一般规定 7.1.1.1 出厂检验 DB63/ T9952011 11 生产厂应按生产批次对干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7.1.1.2 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每6个月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原材料发生大的变 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及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也应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 7.1.1.3 进场检验 干拌砂浆交货验收应以进场检验为准。 7.1.1.4 进行干拌砂浆
30、取样及试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7.1.2 组批、编号与取样 7.1.2.1 干拌砂浆生产厂家应按品种、规格型号对产品进行组批、编号和取样。干拌砂浆的组批应符 合表 8 的规定,每一个生产批次为一个编号。 表8 干拌砂浆的组批 种类 年生产能力 产品批量 60 万吨以上 800 吨 3060 万吨 600 吨 普通干拌砂浆 30 万吨以下 400 吨 7.1.2.2 每一个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按照随机性的原则,散装砂浆可在出料口连续取样,袋装 砂浆应随机 20 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试样总量不少于检验需用量的 2 倍且总量不少于 80 kg, 将其缩分为 2 等份,1 份用于检验,
31、1 份用于留样。 7.1.2.3 进场检验按见证取样送检规定执行,取样后将其缩分为 2 等份,1 份由需方按本规程检验,1 份由供方保存。在 40d 内,需方对于干拌砂浆质量提出疑问需要仲裁时,双方应将供方保存的另 1 份试 样送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7.1.3 检验项目 7.1.3.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表 4 规定的全部项目。 7.1.3.2 出厂检验和进场检验项目见表 9 和表 10。 表9 干拌砂浆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序号 种类 检验项目 1 干拌砌筑砂浆 外观、骨料最大粒径、密度、凝结时间、保水性、抗压强度 2 干拌抹灰砂浆 外观、骨料最大粒径、凝结时间、保水性、抗压强度、粘结强度 3
32、 干拌地面砂浆 外观、骨料最大粒径、凝结时间、抗压强度 DB63/ T9952011 12 表10 干拌砂浆产品进场地检验项目 序号 种类 检验项目 1 干拌砌筑砂浆 外观、骨料最大粒径、密度、保水性、抗压强度 2 干拌抹灰砂浆 外观、骨料最大粒径、保水性、抗压强度、粘结强度 3 干拌地面砂浆 外观、骨料最大粒径、抗压强度 7.1.3.3 检验方法按本规程附录 B 执行。 7.2 湿拌砂浆产品检验规则 7.2.1 一般规定 7.2.1.1 开盘检验 湿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砂浆连续生产的第一盘应取样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对生 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 7.2.1.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条
33、件下,每6个月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原材料发生大的变化、 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及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恢复生产也应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 7.2.1.3 出厂检验 生产厂应按生产批次对湿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7.2.1.4 进场检验 湿拌砂浆交货验收应以进场检验为准。 7.2.1.5 进行湿拌砂浆取样及试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7.2.2 组批与取样 7.2.2.1 出厂检验的组批与取样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以每 100 m 3 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为一个生产批次,每批次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个工作班组 相同配比的砂浆不足 100 m 3 时,亦按一个批次取样
34、。 b) 在搅拌机出口或从运输车中随机抽取。 c) 砂浆稠度应每车取样检验。 d) 砂浆拌合物的状态,每车应进行目测检查。 7.2.2.2 进场检验的组批与取样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用于检验的试样应由需方在交货地点抽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实行见证取送样检验。 (b)进场检验取样应在砂浆运达交货地后20 min 内完成,稠度试验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 min 内完成。 (c)砂浆稠度应每车取样检验。 (d)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频次按供需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7.2.2.3 取样操作按本规程附录 A.2 规定执行。 DB63/ T9952011 13 7.2.3 检验项目 7.2.3.1 开盘检
35、验和出厂检验的项目见表 11。 表11 湿拌砂浆开盘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 序号 种类 检验项目 1 湿拌砌筑砂浆 骨料最大粒径、密度、凝结时间、稠度、保水性、抗压强度 2 湿拌抹灰砂浆 骨料最大粒径、凝结时间、稠度、保水性、抗压强度、粘结强度 3 湿拌地面砂浆 骨料最大粒径、凝结时间、稠度、保水性、抗压强度 7.2.3.2 型式检验项目为 5.2.1 和表 2 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3 进场检验项目见表 12。 表12 湿拌砂浆进场检验项目 序号 种类 检验项目 1 湿拌砌筑砂浆 稠度、保水性、抗压强度 2 湿拌抹灰砂浆 稠度、保水性、抗压强度、粘结强度 3 湿拌地面砂浆 稠度、保水性、
36、抗压强度 7.2.3.4 检验方法按本规程附录 B 执行。 7.3 判定规则 7.3.1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3.2 其他约定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为单项合格。 8 施工质量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预拌砂浆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同时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相 关规定。 8.1.2 预拌砂浆的进场验收 8.1.2.1 生产厂家应按照预拌砂浆品种和规格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书。该批
37、次预拌砂浆的 28d 抗压强度等其他出厂检验结果应在送货后 35d 内向需方提供。 8.1.2.2 砂浆进场后应按送料单对砂浆的品种和规格进行验收。 8.1.2.3 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进行见证取样,干拌砂浆的质量应符合本规程表 10 的规定,湿拌砂浆 的质量应符合本规程表 12 的规定。 8.1.3 预拌砂浆施工的技术准备 DB63/ T9952011 14 8.1.3.1 认真熟悉预伴砂浆施工技术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要求 编制预拌砂浆专题施工方案,经监理、业主、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8.1.3.2 施工前对相关人员作好技术交底工作。 8.1.3.3
38、 提出详细的材料、设备需用计划。 8.1.3.4 及时整理相关技术文件。 8.1.4 储存 8.1.4.1 湿拌砂浆应按不同品种和规格分类存放在不渗漏、不吸水、防晒、防雨的专用容器中并标识, 应随到随用。 8.1.4.2 干拌砂浆应按不同品种和规格分类存放,不得混装。散装砂浆应采用专用储料筒仓存放,筒 仓上明显标识出干拌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及生产日期。袋装砂浆存放仓库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产品叠放高度不宜超过 10 层。 8.1.5 干拌砂浆的拌合 8.1.5.1 干拌砂浆在施工现场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加水量和计量误差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 定。 8.1.5.2 采用喷涂施工时,搅拌时间可根据施工机械的技术参数,经试验确定。 8.1.5.3 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干拌砂浆,其拌合应符合相应标准并满足施工要求。 8.1.6 施工气温低于 5 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8.1.7 搅拌好的砂浆拌合料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流失,且应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完毕;超 过使用规定时间的预拌抹灰砂浆拌合物严禁使用。对出现少量泌水的砂浆拌合料,应在使用前用人工再 次拌合。 8.1.8 湿拌砂浆若需重塑,应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经现场技术负责人认定后,加适量水拌合使之重新 获得原定的稠度。砂浆重塑只能进行一次。 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