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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3 T 979-2011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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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3 T 979-2011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技术规范.pdf

    1、 ICS 11.220 B 41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 T9792011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技术规范 The diagnosis and trea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animal treatment institution 2011 - 04 - 11 发布 2011 - 05 - 01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 T9792011 I 前 言 本规范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成图、李启成、吴英、李

    2、建民、涂雪珍。 DB63/ T9792011 1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基本条件、兽医人员条件、诊疗活动要求等相关技术。 本规范适用于动物诊疗机构条件审核、诊疗活动技术要求。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动物 Animal 本规范所指动物是与动物诊疗和动物防疫有关的动物,主要是哺乳类、禽类动物和水生动物。包括 农业经济动物、观赏动物、伴侣动物等。 2.2 动物诊疗 Animal clinic 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2.3 生物制品 Biological product, biologica

    3、ls 特指以生物学方法和生物材料制备的,用于诊断、预防、治疗、保健和相关实验的产品。 2.4 血清 Serum 血浆除去纤维蛋白后的(胶体性)液体。本规范主指动物疫病诊断、治疗用血清。 2.5 疫苗 Vaccine 用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或其组分或代谢产物经加工制成或者用合成肽或基因工程方法制成,用于人 工主动免疫的生物制品。 2.6 动物疫病 Animal e pidemic 主要是指生物性病原引起的动物群发性疾病,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DB63/ T9792011 2 2.7 疫情 Epidemic situation, epizootie situation 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及相关

    4、情况。 2.8 疫情报告 Report o n epidemic situation 按照政府规定,兽医和有关人员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所作的关于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的报告。 2.9 无害化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 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破坏毒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 2.10 销毁 Destroy 将动物尸体及其产品或附属物进行焚烧、化制等无害处理,以彻底消灭他们所携带的病原体。 2.11 消毒 Disinfec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措施杀灭病原微生物。 2.12 灭菌 Steri

    5、lization 杀灭物体上所有病原性和非病原性微生物的方法。 2.13 执业兽医师 Veterinary practitioners 是指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兽医,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 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2.14 执业助理兽医师 Assistan t veterinary practice 是指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兽医, 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 业活动。 3 诊疗机构 动物诊疗机构分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二级管理。 DB63/ T9792011 3 4 基本条件 4.1 环境条件 4.1.1 动物

    6、诊疗场所应距动物饲养场、畜禽交易场、动物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等场所以及学 校、幼儿园等 2000 m 以上。 4.1.2 动物诊疗场所应当设立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和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 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2 设施条件 4.2.1 动物医院应当设置诊疗室、化验室、药房、消毒室、手术室、办公室,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 各环节应有明显标识。 4.2.2 动物诊所应当设置诊断室、检验室、药房、治疗室、办公室。各环节应有明显标识。 4.3 设备条件 4.3.1 动物医院 4.3.1.1 应当具备诊疗栏或诊疗架、保定器、开口器、开腔器、听诊器、体重秤、体温计、输液架、 手

    7、术器械、器械柜、药品柜、消毒灭菌密闭器械柜等诊疗器械。 4.3.1.2 应当具备电冰箱、恒温箱、显微镜、采样器具、离心机、血、粪、尿等检查检验仪器及冷藏 设备。 4.3.1.3 应当具备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等消毒设施设备。 4.3.1.4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有手术台、无影灯、X 光机、B 超等器械设备。 4.3.1.5 应当具备传染病动物隔离间(箱)、病死动物、污染物隔离运输器具、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 理设备。 4.3.2 动物诊所 4.3.2.1 具有诊断、治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等器械设备。 4.3.2.2 应当具有传染病动物隔离间(箱)、病死动物、

    8、污染物隔离运输器具、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 理设备。 4.4 其他条件 4.4.1 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健全动物诊疗工作制度,包括病历登记、处方、药品进出登记、生物制品使 用管理及防疫消毒制度。 4.4.2 动物医院必须具有三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证书的人员。 4.4.3 动物诊所必须具有一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证书的人员。 5 兽医条件 执业兽医条件按农业部颁布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 诊疗活动要求 6.1 限定要求 DB63/ T9792011 4 6.1.1 按本规范 4.2、4.3、4.4 规定的条件严格使用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名称。 6.1.2 诊疗场所的醒目处设置公示栏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

    9、、收费标准、动物防疫制度、有关管理 服务制度、执业人员资格证等。 6.1.3 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工作时应当佩戴有本人照片和姓名的胸卡。 6.1.4 执业助理兽医师和其他辅助人员无处方权和单独治疗权。 6.1.5 动物诊所不得实施颅腔、胸腹腔手术。 6.1.6 狂犬病等国家强制免疫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承担单位,非指定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进行 狂犬病疫苗的(含狂犬病疫苗的联苗等)注射。 6.1.7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 别独立设置。 6.1.8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6.2

    10、生物制品管理 6.2.1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疫苗等生物制品,应按国家规定由管辖地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统一供应,诊疗机构不得私自通过其他途径购进。 6.2.2 疫苗的购进和使用要严格登记,严禁使用无批准文号、过期、变质或其他不合格的生物制品。 6.2.3 严禁私自制售疫苗、血清等生物制品。 6.3 药品管理 6.3.1 动物诊疗机构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并严格管理。 6.3.2 药品必须从有合法生产或经营资质单位购入,要建立完整的药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定期对药品 进行清点。 6.3.3 严格按照规定的保存条件保存,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及过期失效药物。 6.3.4 毒、麻药品应设保险专柜

    11、,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独立的出入库帐目。 6.3.5 药房的药品只供本诊疗机构按处方临床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或挪作他用。 6.4 防疫管理 6.4.1 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履行动物防疫义务,严格遵守国家规定,按照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 动物免疫计划,积极主动地做好动物免疫、消毒和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工作。 6.4.2 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建立疫病登记制度,每季度末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汇总上报临床诊疗情 况。 6.4.3 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际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 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6.4.4 动物诊

    12、疗机构、执业兽医师及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私自向社会透露、公布诊疗活动中发现的疫 情。 6.4.5 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师及执业助理兽医师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6.4.6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 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6.5 消毒管理 6.5.1 经过使用的器械、物品要及时严格消毒灭菌。 6.5.2 每日进行一次室内外环境消毒。 DB63/ T9792011 5 6.5.3 消毒灭菌设备、消毒用品应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消毒效果。 6.5.4 注射、输液用具

    13、,必须使用一次性无菌合格产品,严禁重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产品。 6.6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6.1 医用废弃物(包括经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患病动物的分泌物及排泄物、化验用病料、 病理组织器官、病死动物尸体等污染物,必须送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不得随意丢弃。 6.6.2 污水必须经过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6.6.3 过期失效药品(包括生物制品)应送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进行 销毁处理。 6.7 诊疗档案管理 6.7.1 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化验单、手术协议书等原始凭证。 6.7.2 必须建立完整的动物临床病历、化验诊断报告、处方、药品进出登记等临床诊疗资料。 6.7.3 诊疗记录、病历、药品进出登记和处方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 3 年以上,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的监督检查。 6.7.4 禁止隐匿、伪造、转让、销毁与之活动有关的证明、文书和资料。 6.7.5 禁止出具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证明、文书和资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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