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23.020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 9522011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工作规范 2011 - 03 - 21 发布 2011 - 05 - 01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 9522011 前 言 本规范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中国石油青 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继凯、曹生宁、刘海滨、蔡希旺、张军、童世合、张万
2、红。 DB63/ 9522011 11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3、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还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 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 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 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氧舱等。 3.3 固定式压力容器 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 3.4 移动式压力容器 DB63/ 9522011 22 指由单个(或者多个)压力容器罐体(或者瓶体)
4、与走行装置(或者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定型汽 车底盘、框架等)等部件组成,并且采用永久性连接,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或者这些方式联运 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 3.5 安全监察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 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6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压力容器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压力容器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 受压力容器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压力容器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7 安全附件 是指压力容器上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
5、指安 全阀、紧急切断阀、爆破片装置、压力表、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8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是指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检验数据以及产品竣工图纸等证明文件。 3.9 监督检验 是指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 验机构对其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10 定期检验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 况等级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11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指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6、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使 用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直接从事操作工作,其管理和操作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压力容 器安全运行的人员。 DB63/ 9522011 33 3.12 压力容器重大维修 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 矫形、 挖补, 以及对焊制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 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封头的拼接接头等对接接头焊缝的补焊。 3.13 压力容器改造 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 4 压力容器岗位安全责任制 4.1 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4.1.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的第一责任
7、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 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职责。 4.1.2 贯彻执行国家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4.1.3 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 4.1.4 为压力容器安全使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4.1.5 督促、检查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压力容器安全事故隐患。 4.1.6 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 4.1.7 需要明确的其它职责。 4.2 主管负责人岗位职责 4.2.1 压力容器主管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 4.2.2 协助主要
8、负责人执行各项压力容器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4.2.3 全面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管理工作,明确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及其职责,领导本单位 相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4.2.4 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会议,研究部署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2.5 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和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 况。 4.2.6 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7 需要明确的
9、其它职责。 4.3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4.3.1 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4.3.2 负责宣传并贯彻执行与压力容器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 理制度,审核(审批)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4.3.3 办理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4.3.4 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验收等前期工作的监督或管理,及使用、改造、维 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DB63/ 9522011 44 4.3.5 组织开展本单位压力容器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4.3.6 组织实施本单位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 4.3.7 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
10、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压力容器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 4.3.8 向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更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 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4.3.9 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救援。 4.3.10 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4.3.11 需要明确的其它职责。 4.4 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岗位职责 4.4.1 在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的领导下,执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 (车间)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4.4.2 编制本部门(车间)压力容器工艺操
11、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4.4.3 参加本部门(车间)压力容器安装调试、修理与改造的验收等工作,组织做好压力容器检验前 停车、卸料、置换、清扫等工作,及时落实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4.4.4 对压力容器开展日常安全检查,随时了解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4.4.5 安排本部门(车间)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活动,并经常对本部门(车间)员工进行安全 意识教育, 提高安全责任感, 坚持新员工入厂后安全教育, 严格执行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不得安排无证作业人员独立上岗作业。 4.4.6 督促本部门(车间)有关人员做好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工作,对压力容器使用中存在的
12、不安全因 素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共同落实整改。 4.4.7 督促本部门(车间)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 危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 4.4.8 对压力容器事故应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4.4.9 需要明确的其它职责。 4.5 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4.5.1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 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 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操作工作。 4.5.2 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
13、情。 4.5.3 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操作;对任何危害压力容器安 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4.5.4 精心操作,防止压力容器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定期检查安全附件的 灵敏性、可靠性,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4.5.5 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4.5.6 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压力容器处于完好状态。 4.5.7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5.8 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4.5.9 需要明确的其它职责。 5 安全管理制度 DB63/ 9
14、522011 55 5.1 使用登记管理 5.1.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 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5.1.2 符合 TSG R0003-2007 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1.3 应采用有效方式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编号标识于该容器的显著位置;压力容器登记卡应及时归 入该台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档案。 5.1.4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1.5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
15、30 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 a) 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 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b)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和定期检验报告。 5.1.6 压力容器拟停用 1 年以上的,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 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 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5.1.7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
16、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 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5.1.8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移 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原登记机关签发的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 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压力容器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5.1.9 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 注销标志的登记
17、卡、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锅炉压力容器新使用单位。 5.1.10 压力容器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全部移交 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5.1.11 压力容器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后 30 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领取使用登记证。 5.1.12 压力容器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
18、使用登记 证。 5.1.13 压力容器报废时,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5.2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5.2.1 为便于掌握压力容器日常管理情况,使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对压力容器所涉及有关资料接收、登记、存档、整理、保管、借用等方面的要求,为压力容器的安全运 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5.2.2 压力容器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注册登记资料(使用登记证、注册登记卡、移动式压力容器电子记录卡) b) 随机出厂文件(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铭牌拓印件、 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 DB63/ 952201
19、1 66 c) 年度检查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d) 安装、维修、改造记录和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 件等); e)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f) 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5.3 维护保养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涵盖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 记录。 5.4 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5.4.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压力容器作业知识、作业
20、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及 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5.4.2 编制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的实施单位、方式内容、培训对 象、日程安排、培训教材及达到的预期效果等项内容;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培训计 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依据分析和评价结果修改和完善培训计 划。 5.4.3 定期收集和分析员工的培训需求,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 作业证的有效性。 5.4.4 应建立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培训记录和教育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a) 安全培训计划; b) 安全培训考
21、核记录; c) 安全培训考核后取得的资格证书的记录; d) 新职工安全教育档案; e) 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档案; f)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取证档案; g)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档案。 5.5 定期检验 5.5.1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 求,同时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报发证机构。 5.5.2 符合 TSG R0003-2007 适用 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在推荐使用寿命内不需要按照 TS R7001-2004 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5.5.3 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全面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
22、明, 报发放 特 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 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检验机构同意,向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安 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推迟或免除。 5.5.4 对无法进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当制定可靠的监 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应当由使用单位负责。 5.5.5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 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 DB63/ 9522011 77 5.
23、5.6 使用单位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 定期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5.5.7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 4、5 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固 定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应当予以注销,解体后报废。 5.6 安全检查 5.6.1 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做出记录。 5.6.2 汽车罐车罐体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检查内容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5.6.3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 全管理情况检查、 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
24、全附件检查等。 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 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5.6.4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应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在无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 下,也可以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长管拖车年度检查可由使用单位 或者制造单位进行。 5.6.5 固定式压力容器和长管拖车年度检查的内容按照 TSG R7001-2004 执行。 5.7 故障处理和隐患整改 5.7.1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有关 负责人报告;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25、,消除事故隐患后,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压力容器本体需修理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5.7.2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建立整改台帐,制定整改工作流程,并落实整改措施。 5.7.3 对严重威胁安全使用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验收。 5.7.4 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压力容器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本单位主管部 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5.7.5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限 期解决或停止使用。 5.7.6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改造价值的压力容器,应当
26、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5.8 事故报告 5.8.1 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 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5.8.2 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压力容器种类; b) 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 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
27、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c) 已经采取的措施; d)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e)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9 应急管理 5.9.1 重大危险源辨识 DB63/ 9522011 88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压力容器确定为本单位重大危险 源。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并报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备案。 5.9.2 应急预案 对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应制定 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 5.9.3 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 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8、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 场。 5.9.4 应急培训与演练 5.9.4.1 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作业岗位的员工进行应急培训,使其熟知岗位上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 及应采取的对策。 5.9.4.2 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应急预案演练,演练次数一年不得少于一次,以验证应急预案 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 5.10 事故处理 5.10.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及时收集、 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29、 5.10.2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 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 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5.10.3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 意破坏事故现场。 5.10.4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 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5.10.5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 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5.10.6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 的监督。 5.10.7 压力容器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 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压力容器事故进 行处理。 A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