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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3 T 950-2011 锅炉安全使用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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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3 T 950-2011 锅炉安全使用工作规范.pdf

    1、 ICS 27.060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 9502011 锅炉安全使用工作规范 2011 - 03 - 21 发布 2011 - 05 - 01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 9502011 I 前 言 本规范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电 力设计院、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孝存、王伯军、崔志平、尤祥胜、李勇、郭永谦、曹亦鸣。 DB63/ 9502011 1 锅炉安全使用工作

    2、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锅炉安全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岗位职责制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锅炉使用单位。 本规范适用于额定出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3.8 MPa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3971 有机热载体 TSG G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5001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 G5

    3、002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TSG G5003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DB63/949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1996年修订)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锅

    4、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DB63/ 9502011 2 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 电或者其他能源, 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 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额 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

    5、.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安全附件 是指控制或测量锅炉压力、温度、液位和流量等技术参数的仪表或阀门,通常是指安全阀、压力表、 温度计、液位计、流量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4 安全保护装置 是指用于控制锅炉压力、温度、水位,防止发生超压、超温、缺水的装置,通常是指超压、超温、 高低水位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热水锅炉循环泵联锁保护装置、锅炉点火控制程序 和熄火保护装置等。 3.5 使用单位 使用锅炉的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是锅炉使用单位。 3.6 监督检验 是指锅炉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化学清洗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

    6、 准的检验机构对锅炉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7 定期检验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锅炉定期检验和水处理检验, 属于 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8 安全监察 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 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DB63/ 9502011 3 3.9 作业人员 是指锅炉的操作人员、水处理人员及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3.10 改造 是指因改变锅炉燃烧方式、循环方式、提高锅炉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热功率) 、蒸汽锅炉改为热 水锅炉等原因而导致锅炉结构发生变化的活动。 3.11 重大维

    7、修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的主要受压部件,不改变锅炉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12 报废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不再使 用,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过程。 4 岗位责任制 4.1 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4.1.1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 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1.2 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锅炉的安全和节能管 理工作。 4.1.3 批准锅炉各项安全和节能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预案。 4.1.4 每季度至

    8、少召开一次锅炉安全、节能工作会议,听取锅炉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汇报,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和节能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1.5 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作业。 4.1.6 保证锅炉安全和节能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 4.1.7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4.2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机构)岗位职责 4.2.1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锅炉安全、节能方面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本单位管理 制度,履行锅炉安全、节能管理职责。 4.2.2 组织制定锅炉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操作 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执行锅炉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

    9、检查,制止违章操作。 4.2.3 定期组织对操作人员、水处理人员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4.2.4 组织锅炉验收,及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逐台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4.2.5 组织对在用锅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DB63/ 9502011 4 4.2.6 提出锅炉的定期检验、检修计划,并在检验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4.2.7 负责对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4.2.8 对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的进行日常检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2.9 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严重事故隐患等),可直接向特

    10、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 4.2.10 定期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2.11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4.3 锅炉操作人员(含班组长)岗位职责 4.3.1 操作人员(含班组长)必须持证上岗,持证级别、类别须符合所操作锅炉参数和类型的要求。 4.3.2 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锅炉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 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 4.3.3 严格执行锅炉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做好运行记录,各种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不 得事后补填,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4.3.4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进行

    11、正确处理并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管 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 4.3.5 操作人员(含班组长)应做好自身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任何危害锅炉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违 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3.6 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4.3.7 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确保锅炉安全、节能运行。努力学习专业知识, 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4.3.8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4.4 水处理人员岗位职责 4.4.1 水处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级别须符合所操作锅炉参数的要求。 4.4.2 水处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水处理系统、设备、仪器、药剂的原理、结构、性能

    12、和使用方法。 4.4.3 水处理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水处理设备操作,按要求对原水、软水、炉水和蒸汽等进行化验 分析,如实填写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水质化验记录,对水质化验的正确性负责。 4.4.4 服从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指导和监督锅炉操作人员合理排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4.4.5 及时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运行和停炉防垢防腐保养工作,并做好水处理设备 的维护保养工作。 4.4.6 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任何危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4.4.7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4.5 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4.5.1 负责对锅炉、附属设备及

    13、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 维护保养。 4.5.2 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向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保证在用锅炉始 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5.3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5 管理制度 DB63/ 9502011 5 5.1 采购管理制度 5.1.1 采购锅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b) 所采购锅炉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c) 所采购锅炉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5.

    14、1.2 采购旧锅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 b) 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c) 经定期检验合格。 5.1.3 采购进口锅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锅炉(含锅炉房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下同)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b) 锅炉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c) 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 等中文出厂文件。 5.1.4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5.2 档案管理制度 5.2.1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由安全管理人员

    15、负责建立和保管。 5.2.2 建立设备台账,逐台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5.2.3 锅炉安装、维修、改造、化学清洗和水处理系统安装竣工后及时向施工单位索取相关竣工资料 并存档。 5.2.4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锅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改造、 维修技术文件(锅炉房设计图纸、安装改造维修验收资料及质量证明书、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 验报告、总体验收资料); b) 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c) 燃气锅炉自动控制和燃烧装置的安全性能调试报告; d) 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e) 锅炉日常使用状况和能耗状况检查记

    16、录; f) 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g) 能效测试报告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h) 锅炉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i) 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j) 以上各项记录至少保存二年以上,其它资料应一直保存至锅炉报废。 5.2.5 档案资料借出和归还应有登记。 5.2.6 档案保管人变动时应做好资料交接。 5.2.7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5.3 作业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培训制度 5.3.1 建立锅炉作业人员档案。 DB63/ 9502011 6 5.3.2 制定锅炉作业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3.3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5

    17、.4 交接班制度 5.4.1 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对锅炉运行状况做一次全面检查和调整,保持锅炉运行正常。 5.4.2 接班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到达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 5.4.3 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本班运行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5.4.4 交、接班人员应共同对锅炉运行及安全附件、辅机情况进行检查,做好交接班记录。 5.4.5 交班人员发现接班人员酒后接班,应予拒绝,并向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5.4.6 接班人员未按时到班,交班人员应向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4.7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5.5 巡回检查制度 5.5.1 按照制定的巡回检查的时间、路线(

    18、包括锅炉主机、安全附件、附属设备、燃气燃油管路等) 认真进行检查。 5.5.2 检查一次仪表、二次仪表、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和安全附件等是否正常,各指示、信号有无异常 变化,对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油位计等要随时进行目测检查。 5.5.3 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5.5.4 检查燃烧设备(燃烧机)和燃烧工况是否正常。 5.5.5 检查水箱水位、风机和水泵轴承及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给水压力等是否正常。 5.5.6 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5.5.7 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5.5.8 检查炉排变速箱和前后轴、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5.

    19、5.9 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运行记录。 5.5.10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5.6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5.6.1 维修人员应明确设备保养维护工作的内容、合格标准。 5.6.2 定期进行低水位联锁、超温联锁、循环泵联锁等安全保护模拟试验,确保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 5.6.3 安全阀每月手动排放一次,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5.6.4 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5.6.5 应每年对锅炉进行一次全面保养,停炉后应按要求对锅炉及附属设施进行防腐保养。 5.6.6 所有维修、校验、保养工作均应做好记录。 5.6.7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5.7 水质管理制度 5.7.1

    20、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 5.7.2 水处理作业人员应按照水处理操作规程进行设备运行操作和水质化验分析。 5.7.3 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数据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应填写水质化验记录。 5.7.4 接受检验机构进行的锅炉水处理检验。 5.7.5 锅炉应在无垢或薄垢下运行,不应以清洗代替正常的锅炉水处理工作。 5.7.6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DB63/ 9502011 7 5.8 定期自行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8.1 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在用锅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5.8.2 检查内容: a) 锅炉各项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各种

    21、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b) 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持证情况; c) 锅炉主机、辅机和安全附件完好状况; d) 定期检验是否按期申报和实施; e) 设备节能情况; f) 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5.8.3 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 5.8.4 对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记录。 5.8.5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5.9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5.9.1 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锅炉房。 5.9.2 锅炉房内应整洁,设备和辅机、附件、管道等表面无积灰,地面平整无积水、无障碍物。照明 充足、通风良好,便于观察、通行、操作和维修,做到文明生产。 5.9.3 燃料、炉渣及工具、

    22、备件等堆码整齐,不存放与锅炉无关的物品。 5.9.4 锅炉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气锅炉房、调压站内严禁烟火,禁止无关人员靠近锅炉房 外燃气管道和调压箱。 5.9.5 锅炉房消防器材应性能良好,专人管理。 5.9.6 锅炉运行期间,房门不得锁住或闩住。 5.9.7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5.10 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5.10.1 应做好能耗(燃料、水、电)、产品(蒸汽、热水)的计量和统计,进行经济指标考核。 5.10.2 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节能装置完好有效。 5.10.3 锅炉运行操作应力求燃烧、压力、水位稳定,根据负荷变化及时调整燃烧工况,保证锅炉在经 济状态下运行。 5.10.

    23、4 锅炉受热面内外部应保持清洁,做到水侧基本无垢,烟气侧定期清灰。 5.10.5 运行中要尽量防止和减少漏风,发现漏风及时封堵,减少热损失。 5.10.6 有计划地对不符合能效指标的锅炉及辅机进行改造、更新。 5.10.7 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和污水排放措施; 5.10.8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5.11 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5.11.1 锅炉定期检验的申报工作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5.11.2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到期未检的锅炉(包括水处理 系统)不得继续使用。 5.11.3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检验准备工作,锅炉作业人员应在现场配合检验。 5.11.4 对检

    24、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11.5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DB63/ 9502011 8 5.12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5.12.1 建立锅炉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预案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b)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c) 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后果预测; d) 预警机制; e) 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f) 通信与信息、物资装备、应急队伍、经费等保障措施; g) 预案演练。 5.12.2 发生锅炉事故后,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 5.12.3 使用单位应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措施,提高应急能力。 5.12.4 发生锅炉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 1 小时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2.5 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接受调查,处理责任人员,接受处罚等。 5.12.6 做好事故记录。 5.12.7 其它需要规定的内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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