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 T8712010 地理标志产品 茶卡盐 文稿版次选择 2010 - 05 - 04 发布 2010 - 05 - 1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 T8712010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B/T 17924地理标 志产品通用要求、DB63/ 731茶卡盐制定。 本标准由青海茶卡盐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温怀轲、冶廷虎、李天兵、刘海民、姜冠强。 本标准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DB63
2、/ T8712010 1 地理标志产品 茶卡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茶卡盐地理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及判定规 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茶卡 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 GB/T 5009.124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
3、和实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18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T 13025.1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粒度的测定 GB/T 13025.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白度的测定 GB/T 13025.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 GB/T 13025.4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不溶物的测定 GB/T 13025.5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氯离子的测定 GB/T 13025.6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钙和镁离子的测定 GB/T 13025.7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碘离子的测定 GB/T 13025.8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硫酸根离子的测定 GB/
4、T 13025.9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铅离子的测定(光度法) GB/T 13025.1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砷离子的测定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896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铅离子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63/ 731 茶卡盐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3 术语和定义 DB63/ 731中确定的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DB63/ T8712010 2 3.1 地理标志产品 茶卡盐 以茶卡
5、、柯柯两盐湖的湖盐为原料或部分来自其它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 品。包括:粉洗盐(粉精盐)、日晒盐(腌制盐)、低钠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系列产品。 3.2 淋卤期 原生盐或再生盐在坨地堆积成坨,利用降雨、日晒、吹风等自然方式有效降低部分晶体表面杂质和 水份,改善盐晶体内部结构的工艺过程。 3.3 可溶性杂质 指盐产品检验结果得出各单项离子的百分含量后,按规定计算出的硫酸钙、硫酸镁、硫酸钠、氯化 钠钙、氯化镁之和称可溶性杂质,即水溶性杂质。 4 通用要求 4.1 标准名称 地理标志产品 茶卡盐 4.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茶卡盐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6、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 定批准的范围,即地理位置介于北纬36193720,东经97019927之间的青海省乌 兰县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 4.3 自然环境 4.3.1 产地远离工矿区、生活污染源以及交通干线,生态环境良好。 4.3.2 产地周围 5km 内、主导风向 20km 以内无工矿企业污染源。 4.3.3 有确定的原料盐采区、原料盐堆放场地和完善的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4.3.4 采区和原料盐堆放场地周围 3km 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 4.3.5 淡水补充来源于湖内地下泉水和周围高山融化的雪水。 4.4 原料 茶卡盐原料须用满淋卤期后的原生盐或再生盐,洗涤
7、液使用茶卡、柯柯盐湖卤水。 4.4.1 粉洗盐 氯化钠含量92%、不溶物0.2%、可溶性杂质1.6%。 4.4.2 日晒盐 氯化钠含量93%、不溶物0.15%、可溶性杂质1.6%。 DB63/ T8712010 3 4.4.3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GB2760规定,强化营养剂的使用符合GB14880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工艺过程 5.1.1 日晒盐(腌制盐) 卤水晒制采掘集坨 拆坨加工计量包装成品。 5.1.2 粉洗盐(粉洗精盐、强化营养盐、多品种盐) 原料盐分级洗涤破碎脱水加工计量包装成品。 5.2 工艺要求 5.2.1 日晒盐(腌制盐) 卤水晒制,采掘根据采区盐质确定采
8、掘深度;集坨:原料盐采掘出湖后,用盐湖卤水进行洗涤后在 坨地延东西向集中堆积成高10米、下底宽50米的梯形盐坨进行淋卤。拆坨:原料盐淋卤期满3至6个月经 检验合格后方可拆坨使用。 5.2.2 粉洗盐(粉精盐、强化营养盐、多品种盐) 根据产品规格或客户要求确定晒网规格; 使用盐湖卤水进行洗涤,保持洗涤液浓度为20至24波美度; 食盐添加剂碘酸钾、亚硒酸钠湿法干燥前加入,强化营养盐、多品种盐的食盐添加剂干法筛后加入。 5.3 产品质量 5.3.1 感官要求 白色或青白色,味咸,无异味,无可见外来杂物。 5.3.2 质量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质量指标 指 标 项 目 粉洗盐 日晒盐 粒度 1
9、) , % 0.152.090 0.54.080 白度,度 70 45 氯 化 钠,% 97.10 94.50 水 分,% 2.00 4.00 水 不 溶 物,% 0.10 0.15 可溶性杂质,% 0.80 1.35 理化指标 (湿基) 氨基酸总量,/ 20 25 DB63/ T8712010 4 表1 质量指标 (续) 指 标 项 目 粉洗盐 日晒盐 碘酸钾/ 碘(以I计) 2) 按GB14880规定执行(非碘盐不计) 铅(以I计) 1.0 卫生指标/ 砷(以I计) 0.5 注:1)粒度指标可根据用户要求组织生产。 2)对高碘地区、不宜食用碘盐人群提供的非碘茶卡盐,碘含量不得高于5mg/。
10、 3)腌制盐产品质量须满足日晒盐标准。 5.3.3 安全要求 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5.3.4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 6 取样方法 按GB/T8618规定执行。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放在白瓷盘内,在自然光下目视、口尝、鼻嗅,应符合本标准中5.3.1规定。 7.2 理化指标检验 7.2.1 粒度 按GB/T13025.1规定执行。 7.2.2 白度 按GB/T13025.2规定执行。 7.2.3 水分 按GB/T13025.3规定执行。 7.2.4 水不
11、溶物 按GB/T13025.4规定执行。 7.2.5 氯离子 DB63/ T8712010 5 按GB/T13025.5规定执行。 7.2.6 钙离子 按GB/T13025.6规定执行。 7.2.7 镁离子 按GB/T13025.6规定执行。 7.2.8 硫酸根离子 按GB/T13025.8规定执行。 7.2.9 碘离子 按GB/T13025.7规定执行。 7.2.10 铅离子 按GB/T13025.9或GB/T18962规定执行。 7.2.11 砷离子 按GB/T13025.13规定执行。 7.2.12 氨基酸总量 按GB/T5009.124规定执行。 7.2.13 氯化钠及可溶性杂质成分的
12、计算和检测结果的检查 按GB5461中5.15规定执行。 7.2.14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8 检验及判定规则 8.1 检验规则 8.1.1 组批 由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等级的,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为一批。 8.1.2 出厂检验 出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进行逐批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表1中规定的白度、粒度、 氯化钠、水分、水不溶物、可溶性杂质、碘酸钾含量七个项目。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质量合格证明方可 出厂。 8.1.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DB63/ T8712010 6 a)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动、老产品
13、转型、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恢复再生产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8.2 判定规则 8.2.1 出厂检验判定 按本标准8.1.2规定的项目检验,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或粒度、白度、水溶性杂质中的两项 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对抽取该批产品的备份样,按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复验仍达不到本标 准的规定,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8.2.2 型式检验判定 按本标准8.1.3规定的项目检验,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或粒度、白度、水溶性杂质中的两项 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对该批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复验仍达不到本标准的
14、规定,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9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中规定要求, 还应标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产地, 以及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内容应符合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文件的规定,使 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10 包装 产品大包装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编织袋,净含量为50。小包装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包装材料,按不同规格定量包装。 11 运输 产品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禁止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产品出厂后,由于运输、保 管不善,使盐质下降时,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 12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防雨、干燥的仓库中;贮存时应上有遮掩,下有衬垫,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 的物品共贮。 DB63/ T8712010 7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青海省乌兰县行政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