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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3 T 1652-2018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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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3 T 1652-2018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pdf

    1、 1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于 2014 年提出该标准修订申请, 经 省农牧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局批 准,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纳入2014 年青海省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二)起草单位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主要起草人 姓 名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任务分工 祁国财 男 科员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资料查阅 李建合 男 科长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标准制定 黑占财 男 副高 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标准审核 褚荣鹏 男 副高 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编制说明 撰写 二、编制的必要性和

    2、意义 由于近几年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频 繁,特别是人畜共患的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等疫病的不断发生,使畜 牧业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和人民身体健 康。众所周知,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猪链球菌病都是病死 2 动物处理不当或加工食用病死动物造成的,因而强化动物疫病 及肉食品安全等的监管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 、国务院颁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病害动物 及病害动物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处理,任何单位 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处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 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动 物产品消费量不断增加,我省动物养殖业和动物屠宰加工业发 展迅速,动

    3、物死亡数量和被检出的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也 随着养殖量和屠宰量的增大而增加。加之,近年来动物疫病形 势严峻,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动物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疫病的发生和复 杂形势产生了大量的病死、病害动物。从实践来看,动物养殖 业和动物屠宰业是产生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主要环节,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也恰恰是我省养殖业最薄弱的 环节,动物日常饲养管理中正常病死动物尸体的处理,动物疫 情暴发时动物尸体的扑杀处理,动物产地检疫中检出不合格动 物的处理等等,这些情况一直是困扰我省畜牧业和动物防疫工 作的难题。大量的病死病害动物得不到规范的处理,就容

    4、易被 随意废弃污染环境,甚至通过不法渠道进入百姓的餐桌,传播 疫病的风险隐患很大。 目前,我省病害动物及病害动 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由各不同 单位实施,有动物养殖场、动物定点屠宰场、村民委员会、乡 镇政府或兽医站等,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不尽相同,设施条件 也不尽一致,加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处理工作不可能科学规 3 范开展,使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在无害化处理的各个环节 中,处理不当,问题较多,给人民群众食肉安全造成了很大威 胁。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关系到食品安 全、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和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是打 造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非常重要的一项 工程。

    5、 我国目前的相关标准有 GB16548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生 物安全处理规程 ,但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屠宰加工环节,且处理 成本高、操作工艺复杂,没有具体的检出、分类、复检以及销 毁、化制、消毒等操作程序,各地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 急需要有具体的方法、程序标准来规范和统一。建立和完善适 应当前我省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设施和运行机制, 是一项关系到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民心工程。本标 准将为我省此项工作开展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保障,对推动我 省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发展和进步,提高 全省动物防疫水平,彻底消除动物疫病对人类健康、养殖业发 展的影响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具有十分

    6、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主要起草过程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地方标准修订 项目获准立项后,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西宁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组成标准编写小组,多次召开会 议研究制定标准有关内容,制定标准修订方案,进行标准的调 研和起草。 4 起草过程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编写小组在总结我 省十多年来病害肉尸及其产 品无害化处理经验的基础上,查阅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和技术规范等资料,与本标准进行比较性研究,初步确定了标 准草案的基本框架及主要修订内容。 第二阶段:编写小组先后对西宁市市区、大通县、湟源县、 湟中县,海东市互助县、民和县、乐都区、平安区以及海

    7、西州 德令哈市、格尔木市的部分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定点 屠宰场进行调查,内容涉及到无害化处理设施设置、动物产地 检疫、动物屠宰检疫、病害动物 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 积累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对各地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处 理的方法、程序及措施进行收集整理,精选实际可操作性强的 方法措施,对标准中提出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 问题进行分析。标准编写小组经研究讨论,确定了标准名称、 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分类、复检、运输、掩埋、焚毁、化 制、消毒等修订内容,形成了标准草案。 第三阶段:标准编写小组先后 通过多种形式向有关大专院 校、养殖场户、动物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层

    8、乡镇 畜牧兽医站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对标准草案征询意见,经 认真研究分析,完成了标准文本及 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一)制定原则 1、标准编制遵循 “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 ”的原 则,处理卫生指标与国家现行标准接轨,重点突出在复检、运 5 输、销毁等过程的卫生安全性上, 并注重标准在我省的可行性、 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按照GB/T1.12000标准 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 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 (二)制定依据 本标准规定的术语与定义、运 送、操作方法、人员防护

    9、与 场地处理、处理登记等内容是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 、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 、 动物防疫专业术语 (GB/T18635-2002) 、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规程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 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借鉴省内外成功做法,结合收集整理近 年各地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 处理工作的基础上而制定 的。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1、本标准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规定要求。 2、本标准技术指标符合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 全处理规程 、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 畜禽产品消 毒规范 。

    10、 五、主要条款说明 本标准主要对原标准的名称、体例格式、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定义、销毁处理方法、消毒、无害化处理登记要求等方面 6 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销毁处理方法; 修改了无害化处理登记要求; 修改了附录。 (一)标准名称 本标准将原名病害畜禽肉尸 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 程 ,修改为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 (二)标准引用文件 标准引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 恶臭污染 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三)术

    11、语和定义 术语中,列出了“无害化处理、销毁、化制、湿化、干化、 发酵、 消毒” 定义。 术语中的词组和概念定义均依据 GB /T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标准和有关 专业术语概念来描述。 (四)运送 严格按照动物疫病防控原则, 所有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 品必须采用密闭、不渗水容器运送 ,装前卸后必须严格消毒。 7 (五)操作方法 1、焚烧法 适用对象依据 GB16548 标准规定,本标准采用焚化炉进行 焚毁碳化, 不宜分割的病害动物尸体必须整尸投入焚化炉焚毁, 可以分割的病害动物尸体应当分割成 1520kg 块状,投入焚 毁炉焚毁,病害动物脏器整体投入焚毁炉焚毁。 2、化制法 适用对象为传染

    12、病以外的其他 疫病的染疫动物,以及病变 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 湿化 在高压蒸煮器(湿化机)中投入厚度不超过 10、810 的病害肉块, 112KPa 压力高压蒸煮,成糜糊状后进行油水分 离,油脂做工业利用。此法依据西宁市兽医检疫工作站畜禽 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应用研究试验研究成果 数据。干化 把病害肉的脂肪部分分割成厚度不超过 10、 0.20.25大小的块状物,肌肉部分做焚毁处理。将分割的 脂肪肉块投入炼油锅内,加入块状物量三分之一的水,温火熬 炼工业用油,废渣做焚毁处理。此法依据西宁市兽医检疫工作 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应用研究

    13、试验 研究成果数据。 3、掩埋法 直接掩埋法适用对象 依据 GB16548 标准规定。本法不适用 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 疫动物投产品、组织的处理。掩埋地点选择、掩埋步骤、方法 依据 GB16548 标准规定。化尸窖适用于一般病死动物尸体及其 8 产品的处理。化尸窖地点选择、化尸步骤、方法依据病死动 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 号规范规定。 4、发酵法 发酵堆体结构主要有条垛式和 发酵池式。处理前,在指定 场地或发酵池底铺设 20cm 厚辅料。 辅料上平铺动物尸体或相关 动物产品,厚度20cm。覆盖 20cm 辅料,确保动物尸体或相关 动物产品全部被

    14、覆盖。堆体厚度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 产品数量而定,控制在 2m3m。堆肥发酵堆内部温度54, 一周后翻堆,3 周后完成。 5、病害动物副产品处理方法 适用对象为规定的动物疫病以 外的其他动物疫病的染疫动 物的血液、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 工的蹄、骨、角、绒。 血液消毒:将 1 份漂白粉加入 4 份血液中充分搅匀,放置 24h 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此法依据实践中对血液 处理的简便实用方法。 蹄、骨、角消毒:采用高温处理法进行,将病害动物的蹄、 骨、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脱胶或脱脂时为止。此法依据 GB16548 标准规定。 皮毛消毒:采用盐酸食盐溶液 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和 碱盐液

    15、浸泡消毒法消毒处理。此法 依据 GB16548 标准规定。鬃 毛消毒 将鬃毛置于沸水中煮沸 22.5 小时。 此法依据 GB16548 标准规定。 (六)人员防护与场地处理 9 无害化处理操作人员在工作时 ,必须着防护服、胶鞋、防 护手套、口罩、防护帽;人员、车辆出入无害化处理地时应当 进行消毒;每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对处理用器具、工作 间、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消毒。此法依据有关疫病防控处置技 术规范规定。 (七)处理登记 按照规定的表式载明畜主、畜 别、数量、检出地点、检出 时间、病害动物来源、同群动物情况、送交时间、送交人、复 检情况、处理意见、处理时间、处理人、监督人、记录人等信 息。

    16、档案信息保存至少 3 年以上。 (八)附录 A 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注意事项,列出了焚烧、 化制、发酵、掩埋等处理方法的注意事项。 (九)附录 B 为无害化处理档案登记用表,参考 GB16569畜禽产品消 毒规范 、DB/T376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DB/T1185动物 屠宰场基本建设规范来修改完成。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标准编写过程中,编写小组成 员征求了省内动物卫生方面 和兽医学方面有关专家关于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检出、运 输、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意见,并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 些意见。标准草稿完成后,编写小组成员又深入养殖场、养殖 户、动物定点屠宰场、县

    17、乡畜牧兽医站、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10 跟基层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充分交换意见,使本标 准具有更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七、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原标准的实施对规范对指导和 规范我省病害动物及病害动 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省 动物养殖业和动物屠宰加工业发展迅速,动物死亡数量和被检 出的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也随着养殖量和屠宰量的增大而 增加,无害化处理技术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原标准已不能 满足现有需要。修订之后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 理技术规范标准, 进一步突出了可操作的步骤、方法和程序, 从而更加符合我省动物养殖、动物屠宰、动物疫病

    18、防控和动物 检疫各环节需求和生产实际。 1、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加 强舆论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病 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营造社会氛围。强化动物防疫法 、 病 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畜 禽病死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的宣传,让养殖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明确动物养殖场、养 殖户和动物屠宰场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 理的第一责任人,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按程序规范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随意处置、出售、加工和食用病死动物的危害性,提高广大人

    19、民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科学规划,加快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从硬件上来保障 11 无害化处理实施。一方面,按照农业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 审查办法 青海省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办法规 定,严格要求动物养殖场、动物屠宰场建立能够规范处理的病 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本场的病死动物及其动物 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另一方面,根据全省各行政区域 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建设具有一定数量,适应当地病害动物 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或处理中心,负责无处理能力场 户、流通环节及动物疫情时期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 理。采取企业运作、政府扶持方式运行,建立方便、快捷、安 全的动

    20、物死亡报告、尸体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的运行机 制,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要 求,采取焚烧、化制、安全掩埋、消毒等方式规范处理病害动 物及病害动物产品,从根本上解决和改善我省病害动物及病害 动物产品处理对环境所产生的污染问题。 3、落实责任,严格处理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对 辖区内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负责行政区划内病 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组织、管理;乡镇兽医站负责受理动物死 亡报告,监督养殖场、养殖户实施无害化处理,做好病死动物 处理记录,并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了解掌握辖区内动物死亡 情况;规模养

    21、殖场、养殖户发现病死动物必须向乡镇兽医站报 告,在乡镇兽医站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规 模养殖场、动物屠宰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严格 12 规范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4、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落实无害化处理 补助经费,保障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硬件基础 设施建设落实到位,无害化处理到位,确保无害化处理正常运 行,使“标准”顺利实施。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个长期性的工 作,所需费用如果全部由养殖场、养殖户和动物屠宰场承担, 将会影响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各级政府应将此项工作 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而有利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顺利开展,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和环境卫生安全。 5、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制度,加强对养殖场、屠 宰场等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监督检查,不定期 对其记录数据进行核查,对不按规定处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 产品,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经营加工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 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标准起草小组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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