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220 B 41 备案号:59448-2018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6512018 牦牛串换检疫技术规范 2018 - 03 - 22 发布 2018 - 06 - 22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T 16512018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伟、陈海莉、洛藏旦增、潘英卿、唐国盛、刘静、徐玉峰。 DB63/T 16512018 1 牦牛串换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牦牛串换的定义、串换前准备、串
2、换牦牛检疫、输入地检疫、应急措施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牦牛的串换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645 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 GB/T 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GB/T 18935 口蹄疫诊断技术 NY/T 65 炭疽病防治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串换 为了避免近亲繁育导致品种品质退化, 在州县内或跨州选育并调换畜种进行配种的一种品种优势保 持和改良活动。 4 选种要求
3、4.1 选择串换牦牛应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4.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4 临床检查无疫病。 4.5 实验室检测项目结果合格。 5 串换前的准备 5.1 综合分析输出地疫情、牦牛品质、以往串换效果等,确定串换牦牛来源和数量。 5.2 建立完善的牦牛养殖、免疫、驱虫、标识等档案资料。 5.3 准备好隔离圈舍和饲草料,串换用牦牛到达前 7 天对隔离圈舍进行严格消毒。 5.4 确定串换时间。 DB63/T 16512018 2 6 牦牛检疫内容和方法 6.1 检疫申报 牦牛起运前需向
4、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在原牛场或隔离场进行15天隔离检疫。 6.2 检疫项目 主要进行牛结核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杆菌病、寄生虫病检疫。 6.3 检疫程序 6.3.1 调查了解牦牛输出地近 6 个月内的疫情情况。 6.3.2 查看牦牛养殖档案、耳标标识、驱虫、免疫档案。 6.3.3 进行群体和个体检疫,并做好记录。 6.4 检疫方法 6.4.1 牛结核病 牛结核病检疫方法按照GB/T 18645进行。 6.4.2 口蹄疫 口蹄疫检疫方法按照GB/T 18935进行。 6.4.3 牛布鲁氏菌病 牛布鲁氏菌病检疫方法按照GB/T 18646进行。 6.4.4 炭疽杆菌病 炭疽杆菌病检疫
5、按照NY/T 65进行。 6.4.5 外寄生虫病 检查体表是否有寄生虫。 6.5 运输 6.5.1 运输车辆以及饲养用具等必须在装前进行清洗、消毒。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取 得运输检疫证明。 6.5.2 牦牛装运时,应有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预定时间、路线运输。 6.5.3 运输途中,应经常观察牦牛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规 定处理。 6.6 输入地隔离检疫 牦牛到达输入地后,主动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隔离检疫,在隔离场观察7天。 7 检疫结果处理 7.1 检疫合格 DB63/T 16512018 3 在输出地经检疫合格
6、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输入地经隔离检疫合格的牦牛,可进行串换 配种。 7.2 检疫不合格 7.2.1 在输出地经检疫不合格的牦牛,不可调入输入地进行串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7.2.2 在输入地经隔离检疫不合格的牦牛,不可用作串换用牦牛,须按相关规定处理。 7.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进行垂直传播、影响牦牛健康和生产性能的,停 止用作串换用牦牛,并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7.2.4 在隔离检疫、运输、饲养和配种等整个串换过程中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8 应急措施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串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牦牛患病睾丸炎等影响串换配种和效果等的非传染病; 牦牛发生传染病; 输出、入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 牦牛过幼过老; 近亲繁殖。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