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20.20 A 00 备案号:49252-2016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4802016 青海名牌评价通则 2016 - 03 - 21 发布 2016 - 05 - 01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T 1480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青海省标准化研究所、青海省质量管理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严菁、石彦军、肖林青、王健、张素梅、来宁军、崔国华、李鸿雁。 DB63/T 14802016 1 青海名牌评价
2、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海名牌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申请条件、评价程序、名牌管理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名牌评价,也可用于名牌培育。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青海名牌 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评价,并经有关管理机构确认的制造业名牌产品、农业名牌产品、传统特 色手工艺品、服务业名牌和区域名牌的统称。 2.2 制造业名牌产品 在青海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 用户满意度高的制造业产品。 2.3 农业名牌产品 在青海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 用户满意
3、度高的农产品。 2.4 传统特色手工艺品 青海省境内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显著的地域特色,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知名度,纯手 工或借助工具制作的产品。 2.5 服务业名牌 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 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名牌企业。 DB63/T 14802016 2 2.6 区域名牌 青海省某特定区域内优势产业群体企业共同拥有的,在该产业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品牌知名度 和影响力的集体名牌。 3 评价原则 青海名牌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原则。 4 申报条件 4.1 制造业名牌产品、传
4、统特色手工艺品 申报制造业名牌产品、传统特色手工艺品的企业及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a)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b)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规定; c) 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年销售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 内同行业前列; d)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 A、B 级; e) 具有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装备与工艺,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自主创新 成效显著; f) 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并有效运行; g) 重视品牌建设,具有社会责任,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并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h) 企业拥有合法有效
5、的注册商标,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所有权明确,无纠纷; i) 产品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 内同类产品前列; j)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社会满意度高; k) 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2 农业名牌产品 申报农业名牌的组织机构及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a)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社团法人资格; b)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规定; c) 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省 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
6、度高; d)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e) 产品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或具有区域优势、特色并在本地农业 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产品,并拥有固定的生产基地; f) 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g) 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h) 申报产品在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认证范围的必须取得相应认证证书; i) 按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 DB63/T 14802016 3 j) 重视品牌建设,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社会满意度高; k) 单位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
7、权所有权明确,无纠纷。 4.3 服务业名牌 申报服务业名牌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a) 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 b) 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服务商标,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所有权明确,无纠纷; c)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 A、B 级,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居全省同行前列; d) 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通过相关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e) 有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近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投诉处理及时,顾客满意率达 90% 以上。 f) 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要求。 4.4 区域名牌 申报区域名牌的组织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明确的行政或地理区域范围; b) 集聚区产业有相应的发展规
8、划和配套的政策措施,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完备的服务功能,建 立了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产品研发等公共服务平台或人才引进机制; c) 集聚区内有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 d) 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主导产品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强,被认定为全 国或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e) 集聚区内有三家以上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 省级名牌产品的销售额占产业集群内同类产品总 销售额的 30%以上;有市场准入要求的企业 100%获证。 f) 集聚区内产品实物质量整体水平稳定,主导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率不低于同期、同类产品省 级以上监督抽查平均水平。 5 评价程序 5.1 评价周期
9、 青海名牌评价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 5.2 申报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a) 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 b) 注册商标证书; c) 申报产品(服务项目)介绍; d) 有关部门依法核发的相关许可证,纳税情况证明,经营情况证明; e) 连续三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查)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验(评价)报告; f)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5.3 预审 DB63/T 14802016 4 有关部门(基层质量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要求,对提出申请的组织机构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预审,形成推荐意见。 5.4 评审 对推荐的
10、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审查及评估。包括: a)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b) 对申报项目进行品牌无形资产评估和市信息评估; c) 组织开展申报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公示和社会满意度测评; d) 专家评审组按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提出意见。 5.5 形成建议名单 形成青海名牌建议名单。 5.6 公示 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当年青海名牌建议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核实,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 6 青海名牌管理 6.1 青海名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可自愿参加复评。 6.2 青海名牌企业应认真做好本企业有关数据的收集与积累,并按规定填报有关跟踪数据。如虚报或 不按要求填报跟踪数据的,有效期满后当年不得参加复评。 6.3 荣获青海名牌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应予通报,并 限时整改; 整改无效的撤销青海名牌称号。 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撤销其青海名牌称号。 7 标志 凡荣获青海名牌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使用统一的青海名牌标志。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