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30 B 44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507.52011 无公害生猪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技术规程 2011 - 01 - 04 发布 2011 - 02 - 01 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1/ T 507.52011 I 前 言 本标准为 DB61/T507.16-2011 的第 5 部分。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与表述。 本标准综合体由陕西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康学院、安康市农业局、安康市阳晨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权群学、王军、陈立强、龚道云。
2、 本标准首次发布。 DB61/ T 507.52011 1 无公害生猪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生猪的饲养场在疫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方面的卫生防疫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生猪饲养场的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费规范 GB/T 17823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NY/T 3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疫病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 病原体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3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DB61/ T 507.52011 2 3.4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
4、量的物质。 3.5 疫苗 由特定细菌、病毒、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 4 疫病预防 4.1 环境卫生条件 4.1.1 环境质量 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Y/T388规定 的要求。 4.1.2 卫生条件 养猪场建设的防疫要求、建筑布局、设施设备按本标准无公害生猪饲养场环境质量技术规程执 行 4.1.3 卫生要求 4.1.3.1 饲养管理按 NY/T 5033 执行。 4.1.3.2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饲料使用按 NY 5032 执行。 4.1.3.3 生产和生活用水:养猪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 NY 5027 规
5、定。 4.1.3.4 兽药使用:兽药使用按 NY 5030 执行。 4.1.4 卫生制度 4.1.4.1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1.4.2 外来人员禁止入内,并谢绝参观。若生产或业务必需,经消毒后在接待室等候,同时可借助 电视监控系统了解生产区情况。若系生产需要也必须参照生产人员入场时的消毒程序消毒后入场。 4.1.4.3 凡进入养猪场的人员,无论是进入生产区或生活区,一律先经过猪场大门口进行脚踏消毒池 (垫)、消毒液洗手、紫外线照射 58 分钟后方可入内。 4.1.4.4 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在场子区门前消毒、更衣换鞋、消毒液洗手、生产区门前消毒 池及各猪
6、舍门前消毒(盆)消毒后方可入内。 4.1.4.5 生产人员外出返场后必须先隔离一周后经沐浴、消毒、更衣后进入生产区。 4.1.4.6 生产人员除工作原因外,不准进入其它生产圈舍,工具也不得互相借用。 4.1.4.7 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4.1.4.8 猪场严禁养猫、狗等其它动物,职工不得将宠物带入场内。 4.1.4.9 定期灭鼠,及时消灭蚊蝇。 4.1.5 卫生标准 DB61/ T 507.52011 3 4.1.5.1 养猪场要求清洁、整齐、无杂物、无卫生死角、生产垃圾指定堆放地点,场内统一规划,做 好植树,种花等绿化工作。 4.1.5.
7、2 饲料间地面干净、干燥、饲料堆放整齐,下垫防潮板,离墙 5-10cm,且必须按先后顺序取喂。 4.1.5.3 饲料要求全价配合饲料,禁止饲喂不清洁,发霉或变质的饲料,不得饲喂泔水以及畜禽副产 品。 4.1.5.4 各种饲喂用具、清扫工具要定期消毒、摆放整齐,并合理固定位置。 4.1.5.5 猪舍内墙壁、屋顶、走道、门窗等做到无灰尘、无蜘蛛网。 4.1.5.6 猪舍内走道要保持干净、干燥、每次喂料后要及时将撒落的饲料收起或打扫到猪栏内喂猪, 杜绝饲料浪费。 4.1.5.7 猪栏在每次饲喂前清扫一次,保持栏内干净卫生。 4.1.5.8 猪舍外走道做到清洁,猪粪每天清理一次,无存粪。猪舍的粪沟,下
8、水道保持畅通。 4.1.5.9 严禁在猪舍内大声喧哗和制造异常响声。 4.1.5.10 转群前猪舍必须彻底清洗消毒,严禁不消毒连续使用。单元或猪舍必须按单元全进全出,通 间式猪舍按区域做到域内全进全出。 4.1.5.11 根据猪群行为学特点对猪群进行适时调教,帮助猪群养成定点采食,定点睡眠,定点排泄的 良好生活习惯。 4.2 猪场消毒 定期对猪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 5033的规定执行。 4.2.1 猪场大门消毒 4.2.1.1 猪场大门需建门卫消毒室,消毒池,并设置高压消毒机,门卫室设有紫外线消毒间和洗手消 毒盆。, 4.2.1.2 外来车辆一般不得进入
9、大门,特殊情况必须由场部特别许可。 4.2.1.3 所有进场车辆必须由高压消毒机喷雾消毒,经消毒池进入猪场。 4.2.1.4 所有进场人员必须经门卫室紫外线照射 5-8 分钟,并经消毒液洗手消毒方可进入。 4.2.1.5 猪场大门消毒池,人员通道中的消毒液应定期更换以保证有效浓度,紫外线灯和喷雾消毒设 施应定期检修以保证正常使用。 4.2.1.6 生活区、办公区、饲料加工区等生产辅助区要经常清扫、保持清洁,每周消毒一次。 4.2.1.7 常规消毒选用广谱、高效、低毒、副作用小的消毒药或根据特定的病原体选用对其作用最强 的消毒药。 4.2.1.8 不能长久使用同一性质的消毒剂,坚持定期轮换不同性
10、质的消毒剂。用工作服,工作鞋后, 方可进入生产区。 4.2.1.9 外来人员经特别批准后进入时,必须经过消毒池和紫外线消毒后,更换防护服和工作鞋后进 入。 4.2.1.10 人员进入生产区的消毒过程由门卫监督进行,其过程为单一流向,严禁出现净区,污区的双 向互串,工作服与工作鞋要保持清洁,定期用消毒液浸泡。一次性防护服不能重复使用,外来人员使用 过的可反复使用的防护服和工作鞋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2.2 生产区消毒 4.2.2.1 进入猪舍前工作鞋要在猪舍入口的消毒池(内装消毒液)内浸泡 2-3 分钟,经消毒盆洗手后 才能进入猪舍。 DB61/ T 507.52011 4 4.2.
11、2.2 全舍或区域内猪群转出后,空栏先清扫,清干下水道或排污沟,用 2-3%的氢氧化钠消毒液进 行了喷洒墙壁、地面、粪沟等后 1-2h,然后用高压清洗机清洗,干燥后用消毒液喷雾消毒备用。 4.2.2.3 消毒好的空栏干燥放置 7 天再进猪,进猪前再用消毒液消毒一次。 4.2.3 带猪消毒 4.2.3.1 产仔舍、保育舍,每周带猪消毒两次,其它猪舍每周消毒一次。 4.2.3.2 带猪消毒选用毒性,刺激性和腐蚀性较小的消毒剂,消毒时将消毒雾滴调到气雾状态。 4.2.3.3 临产母猪转产房前,断奶母猪转配种舍后,断奶仔猪转保育舍后,保育猪转生长舍后要对猪 体彻底清洁和消毒。 4.2.3.4 母猪流产
12、时要将流出物盛放在有消毒药水的消毒桶内,并将母猪及所在栏舍周围严格消毒。 4.2.4 特定消毒 4.2.4.1 任何一次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参观后,必须立即对其所经过区域进行彻底消毒。 4.2.4.2 尸体剖检室剖检场所,运送尸体的车辆及所经道路使用后立即用 2-3%氢氧化钠消毒。 4.2.4.3 称重用磅秤使用完毕或进入另一栋栏舍使用前都要进行清洗消毒。 4.2.4.4 产房仔猪下痢时及时用蘸有消毒药水的涮子刷洗干净。 4.2.5 生产用具及场地消毒 4.2.5.1 清扫用具和饲喂用具要分开使用,存放,每次用完以后,要清洗消毒。 4.2.5.2 注射器、针头等治疗工具每天要煮沸消毒 30 分钟
13、,治疗时做到每头猪一个针头,体温计在每 次使用后用酒精擦拭干净。 4.2.5.3 刀剪、耳号钳、牙钳、止血钳等工具每天用完后要用消毒液浸泡消毒。 4.2.5.4 场内必须使用专用的饲料包装袋和运输工具。 4.2.5.5 生产区的道路场地要经常清扫,保持清洁,每周消毒一次。 5 疫病控制 5.1 巡诊制度 5.1.1 饲养员每天应仔细观察每头猪的采食、精神状况、粪便、呼吸状况及行走的姿势,如有异常, 立即做标记,及时向兽医报告。 5.1.2 兽医人员每天至少巡栏 3 次,发现异常情况做标记,测体温,再根据临床症状,做出初步诊断, 采取对症治疗和对因治疗开具药方。 5.1.3 对治疗郊果较好的应做
14、好治疗用药记录,对治疗效果欠佳的应做好病理剖检,并做好剖检记录。 5.1.4 诊断应建立在临床诊断与剖检诊断相结合的基础上,活畜非传染性疾病以临床诊断为主,疑视 传染性疾病的则以病理剖检断为主。 5.1.5 采取以上方法仍不能诊断的,则应立即送病料到兽医检测部门进行实验室诊断。 5.2 免疫接种 5.2.1 生物制品的采购、运输、保存 5.2.1.1 采购生物制品应选用有国家批文的厂家,采购员要仔细询问或查阅生物制品的保存温度,制 品质量,制剂有效期等,并索要生物制剂的使用说明书。 5.2.1.2 生物制品的运输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冷链运输。一般灭活疫(菌)苗应保存在 2-8C,弱 毒冻干活疫
15、(菌)苗应保存在-15 C。 DB61/ T 507.52011 5 5.2.1.3 不同制剂和同一制剂的不同批号应分别存放,灭活苗,水剂苗存放于 2-8C 的冷藏箱内,冻 干苗置于冰箱的冷冻箱内,贮存过程中,经常检查冰箱的冷冻效果。 5.2.2 预防接种 5.2.2.1 各猪场按实际猪群的健康水平和周边地区的疫病流行情况制定科学严密的免疫程序。 5.2.2.2 注射器、针头、针盒、镊子等所有免疫器械在接种前要清洗干净,置消毒锅内加水煮沸消毒 30 分钟,冷却,装好备用。 5.2.2.3 疫(菌)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瓶签与应注射疫(菌)苗是否相符,疫苗瓶有无破损,失真空, 液体苗有无结块,冻结、
16、异物、变色,油乳苗有无破乳,冻干苗有无解冻,超过使用有效期等。 5.2.2.4 水剂苗或油乳苗使用前必须摇匀,冻干苗(除规定使用专稀释剂的)一般用生理盐水按猪只 头数和注射剂量计算稀释量。同时稀释两种以上的疫苗时应使用不同的注射器和器皿,不能混用混装。 5.2.2.5 疫苗的使用要坚持现配现用的原则,疫苗在稀释后应马上使用,并避免阳光照射,15C 以下 应在 4-6 小时内用完,15-25C 应在 2 小时内用完,25C 以上应在 1 小时内用完。 5.2.2.6 疫苗使用前必须摇匀,边注射边做好记号,以免漏注或重复注射。根据猪只大小和接种部位 的要求选择长短、大小、适宜的针头,每头一个针头。
17、 5.2.2.7 疫苗注射后,要对注射日期、疫苗批号、名称、免疫猪群、注射剂量等免疫情况进行详细记 录,并填写免疫档案。 5.2.3 免疫接种要求 5.2.3.1 对病态、体质衰弱的猪,暂不宜接种。 5.2.3.2 注射疫苗后严重过敏的猪只可注射 0。1%肾上腺素 1 毫升消除过敏性休克。 5.2.3.3 在注射活疫苗前后 3 天不得使用抗病毒及治疗量的抗生素类药物,各类病毒类疫苗的接种时 间间隔为 7-10 天。 5.2.3.4 油剂苗要注射在深层部位,切忌将疫苗注射到皮下脂肪层,否则会引起局部非化脓性坏死。 5.2.3.5 紧急接种时,按先安全猪群后受威胁猪群,再以病猪群的顺序注射,防止交
18、叉感染。 5.2.3.6 免疫接种后剩余的疫苗不得随意倾倒,要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注射后的所有器械要清洗 煮沸消毒。 5.3 寄生虫控制 5.3.1 驱虫药物的选择按照 NY 5030 执行。 5.3.2 驱虫程序按 GB/T 17823 的规定执行。 5.3.2.1 首次驱虫要对全场猪群驱虫一次。 5.3.2.2 种母猪产前 1-2 周驱虫一次。 5.3.2.3 种公猪每年驱虫二次。 5.3.2.4 仔猪在体重 15-20 公斤或 50 日龄左右驱虫一次。 5.3.3 驱虫前后要彻底清洁环境和消毒工作,加强粪便管理,及时收集并进行堆积发酵等无害化处理, 防止再次感染。 6 疫病监测制度 6
19、.1 养猪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 病监测方案。 DB61/ T 507.52011 6 6.2 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 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除上述疫病外, 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它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6.3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4 免疫注射至少 2 周后,对免疫猪群采血送检进行抗体水平监测,即可了解接种的郊果。 7 疫病控制和扑灭 7.1 养猪
20、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措施。 7.2 驻场兽医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病源,根据疫情种类做好隔离、消毒、紧急免疫、病猪治疗和淘汰 工作。 7.3 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实施严格的隔离、扑 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 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 GB16548 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 GB/T16569 进行。 7.4 在最后一头病猪淘汰或痊愈后,经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观察,不再出现新病例,并经严格消毒 后,可撤消隔离或
21、申请解除封锁。 7.5 生猪的尸体按照 GB 16548 进行无害化处理. 8 兽药的使用 8.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预防。 8.2 优先使用疫苗预防疾病。所用疫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用生物 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8.3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圈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消毒防腐剂应符合 GB/T16569 规定。 8.4 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收载营养类、矿物质类和维生素类药。 8.5 允许使用国家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物制剂。 8.6 允许使用 NY5035 无公害食品
22、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所列药物。 8.7 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病程与治疗记录,包括疫苗品种、剂量、生产单位,治疗用药名称、治疗 经过,疗程及停药时间。 8.8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8.9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采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8.10 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骨骼肌松弛药等。 8.11 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物执行停药期,达不到停药期的 不能上市。 9 记录 每群生猪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猪只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 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猪只发运目的地。所有记录 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