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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1 T 1155-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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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1 T 1155-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pdf

    1、ICS 13.220.99C 84 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61/T 1155 2018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规 范 Standard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f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g 2018 -05- 01发 布 2018- 05-31实 施陕 西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61/T 11552018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检 测 流 程 .25 评 定 规 则 .36 检 测 内 容 .5附 录

    2、A( 资 料 性 附 录 ) 检 测 送 /排 风 口 风 速 、 排 烟 量 方 法 .129 DB61/T 11552018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陕 西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 西 安 科 技 大 学 、 西 安 建 筑 科 技 大 学 、 中 联 西 北 工 程 设 计 研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陕 西 博 安 消 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陕 西 万 宁 消 防 维 保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

    3、 陕 西 晨 升 消 防 安 全 检 测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陕 西 成 泰 消 防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增 华 、 吴 钢 、 胡 尚 洪 、 魏 东 、 刘 钊 、 刘 鹏 林 、 白 磊 、 谭 旭 东 、 万 杰 、 马 宏 伟 、韩 卫 国 、 朱 景 涛 、 刘 晓 鹏 、 雷 鹏 奎 、 党 政 庭 、 裴 丽 萍 、 查 辉 、 刘 慧 敏 、 成 雪 、 王 刘 兵 。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负 责 解 释 。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 。 联 系 信 息 如 下 :单 位 : 陕 西 省 公 安

    4、 消 防 总 队电 话 : 029-86167577地 址 : 西 安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凤 城 二 路 十 五 号邮 编 : 710016 DB61/T 11552018 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规 范1 范 围本 规 范 规 定 了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流 程 、 检 测 要 求 、 检 测 数 量 、 检 测 方 法 和 判 定 规 则 。 其 它 场 所 消 防设 施 检 测 可 参 照 执 行 。 对 于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施 实 施 检 测 , 应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消防 验 收

    5、( 消 防 验 收 备 案 ) 使 用 标 准 执 行 , 未 取 得 消 防 验 收 ( 消 防 验 收 备 案 ) 合 法 手 续 的 建 设 工 程 , 按 照本 标 准 执 行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陕 西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6、)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50013 2006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GB 50257 2014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B 50281 2006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B 50974 201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3.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g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中 设 置 的 用 于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 灭 火 、 防 火 分 隔

    7、 、 消 防 供 配 电 、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及 疏 散 指 示 等 设 施 的 总 称 。3.2 子 项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组 成 防 火 设 施 、 灭 火 系 统 或 使 用 性 能 、 功 能 单 一 的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项 目 。 如 火 灾 探 测 器 、 安 全 出 口 、防 火 门 等 。3.3 单 项 individu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由 若 干 使 用 性 质 或 功 能 相 近 的 子 项 组 成 并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项 目 。 如 消 火 栓 系 统

    8、、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等 。3.4 检 测 参 数 detecting parameter DB61/T 11552018 2 简 称 参 数 , 标 准 规 范 中 描 述 子 项 合 格 程 度 的 特 征 或 量 值 。 一 个 子 项 可 能 包 含 一 个 或 多 个 检 测 参 数 ,如 探 测 器 报 警 功 能 、 洒 水 喷 头 安 装 间 距 、 排 烟 风 机 启 动 功 能 、 防 火 门 规 格 等 。3.5 综 合 评 定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依 据 资 料 审 查 和 各 单 项 检 查

    9、结 果 做 出 的 消 防 检 测 结 论 。4 检 测 流 程4.1 受 理 委 托4.1.1 对 于 消 防 设 施 竣 工 检 测 , 应 在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施 工 安 装 调 试 结 束 并 在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后 ,受 检 单 位 应 提 供 检 测 所 需 资 料 ,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 4.1.2 对 于 消 防 设 施 常 规 检 测 和 委 托 检 测 , 受 检 单 位 应 当 将 消 防 设 施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检 测 机 构 。4.1.3 检 测 机 构 接 受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业

    10、 务 时 , 应 与 受 检 单 位 签 订 书 面 检 测 合 同 , 检 测 合 同 应 包 含 所需 检 测 的 内 容 、 执 行 标 准 、 检 测 依 据 等 内 容 , 并 对 现 场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核 对 。4.1.4 受 检 单 位 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a) 基 本 情 况 、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 备 案 检 查 ) 意 见 书 或 备 案 证 明 、 建 筑 消 防 相 关 图 纸 及 资 料 ;b) 各 类 消 防 产 品 、 消 防 设 施 的 设 备 及 其 组 件 安 装 说 明 书 以 及 出 厂 合 格 证 、 检 验 报 告 等 ;

    11、c)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资 料 , 包 括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竣 工 图 、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检 查 记 录 、 施 工 过 程 质 量控 制 检 查 记 录 等 ;d) 消 防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e) 其 他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需 要 的 资 料 文 件 等 。4.2 检 测 准 备4.2.1 检 测 机 构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检 测 前 应 确 定 具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安 排 具 有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和 具 有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的 操 作 人 员 ( 以 下 简

    12、称 “ 检 测 人 员 ” ) 实 施 检 测 。4.2.2 检 测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审 查 受 检 单 位 提 供 的 资 料 , 确 认 资 料 齐 全 ; 组 织 编 制 检 测 方 案 , 明 确 记 录 方法 , 并 经 检 测 机 构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4.2.3 检 测 人 员 应 检 查 相 关 仪 器 设 备 状 态 和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环 境 条 件 , 并 做 好 原 始 记 录 。4.3 检 测 实 施4.3.1 受 检 单 位 应 配 合 检 测 机 构 开 展 检 测 工 作 ,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4.3.2 检 测 人 员

    13、进 入 现 场 应 做 好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现 场 环 境 不 适 宜 检 测 时 应 暂 停 检 测 。4.3.3 检 测 人 员 现 场 检 测 时 , 应 核 对 检 测 合 同 和 检 测 对 象 的 一 致 性 。4.3.4 检 测 人 员 应 根 据 本 规 程 以 及 依 照 本 规 程 编 制 的 检 测 方 案 实 施 检 测 , 并 如 实 填 写 原 始 记 录 。4.3.5 检 测 人 员 应 核 查 受 检 单 位 消 防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 并 在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及 检 测 报 告 中 注 明 。4.3.6 检 测 人 员 发 现 建

    14、筑 消 防 设 施 质 量 不 合 格 问 题 , 应 在 检 测 工 作 完 成 后 , 统 一 书 面 反 馈 受 检 单 位 。 4.4 检 测 原 始 记 录4.4.1 现 场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应 包 含 以 下 信 息 :a) 原 始 记 录 名 称 ;b) 建 筑 物 名 称 、 地 点 、 消 防 系 统 名 称 和 部 位 、 消 防 设 备 组 件 名 称 ; DB61/T 11552018 3 c) 合 同 编 号 、 委 托 日 期 、 检 测 日 期 ;d) 检 测 的 依 据 和 方 法 , 检 测 情 况 说 明 及 其 它 ;e) 检 测 数 据 、 计

    15、算 结 果 和 消 防 设 施 状 态 的 描 述 和 记 录 ;f) 检 测 、 复 核 人 员 的 签 名 。4.4.2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应 当 场 填 写 , 做 到 记 录 准 确 、 字 迹 清 晰 、 信 息 完 整 。4.4.3 原 始 记 录 需 要 更 正 笔 误 时 , 应 当 场 由 原 始 记 录 人 在 笔 误 处 划 双 删 除 线 ( 原 记 录 应 清 楚 可 辨 ) 后更 正 , 并 加 盖 印 章 或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名 , 追 记 、 涂 改 无 效 。4.5 检 测 报 告检 测 报 告 应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组 织 编 制 ,

    16、 做 到 客 观 公 正 、 用 词 规 范 、 文 字 简 炼 、 信 息 齐 全 、 结 论 准 确 ;检 测 人 员 、 项 目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授 权 签 字 人 应 对 检 测 结 果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规 范 性 负 责 , 并 签字 确 认 , 加 盖 检 测 单 位 公 章 或 检 测 专 用 章 以 及 骑 缝 章 , 检 测 报 告 应 实 事 求 是 , 真 实 可 靠 。 4.6 检 测 档 案4.6.1 检 测 机 构 应 制 定 检 测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建 设 检 测 资 料 档 案 室 , 做 好 检

    17、测 档 案 的 收 集 、 整 理 、归 档 、 分 类 编 目 等 工 作 。4.6.2 检 测 档 案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a) 检 测 合 同 、 检 测 任 务 委 托 单 ;b) 受 理 资 料 、 其 他 与 检 测 相 关 的 重 要 文 件 ;c) 检 测 方 案 、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 检 测 结 果 反 馈 文 件 ;d) 检 测 报 告 。4.6.3 检 测 档 案 应 为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档 ,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5 评 定 规 则 5.1 一 般 原 则现 场 抽 样 检 查 及 功 能

    18、 测 试 应 按 照 子 项 评 定 、 单 项 评 定 、 综 合 评 定 的 顺 序 进 行 。5.2 子 项 评 定5.2.1 子 项 应 按 其 在 消 防 安 全 中 的 重 要 程 度 分 为 类 项 ( 关 键 项 目 ) 、 类 项 ( 主 要 项 目 ) 、 类 项( 一 般 项 目 ) 三 类 。5.2.2 各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中 对 于 检 测 项 有 具 体 规 定 的 服 从 其 规 定 , 没 有 规 定 的 服 从 下 列 规 则 :a) A 类 是 指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规 定 的 内 容 ;b) B 类 是 有 关 技 术 标

    19、 准 中 带 有 “ 应 ” 、 “ 不 应 ” 、 “ 不 得 ” 要 求 的 强 制 性 条 文 规 定 的 内 容 ;c) C 类 是 指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中 带 有 “ 宜 ” 、 “ 不 宜 ” 、 “ 可 ” 要 求 的 非 强 制 性 条 文 规 定 的 内 容 。5.2.3 参 数 内 容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的 , 评 定 为 合 格 ;5.2.4 有 距 离 、 宽 度 、 长 度 、 面 积 、 厚 度 等 要 求 的 参 数 , 其 误 差 不 超 过 5%, 且 不 影 响 正 常 使 用 功 能 的 , 评 定

    20、 为 合 格 ;5.2.5 涉 及 参 数 为 系 统 功 能 的 , 满 足 国 家 标 准 或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并 能 正 常 实 现 的 , 评 定 为 合 格 ;5.2.6 未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或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建 设 或 维 护 , 造 成 参 数 内 容 缺 少 或 与 国 家 标 准 、 设 计 文 件 严 重不 符 、 影 响 消 防 设 施 功 能 实 现 的 ,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5.3 单 项 评 定 DB61/T 11552018 4 5.3.1 消 防 供 配 电 设 施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 且 B 4

    21、, 且 C 8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3.2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 且 B 2, 且 B C 检 查 项 的 5 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3.3 消 防 给 水 和 消 火 栓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 且 B 2, 且 B C 6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3.4 应 急 广 播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 且 B 2, 且 B C 检 查 项 的 5 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3.5

    22、 消 防 炮 系 统 单 项 检 测 启 动 功 能 与 喷 射 功 能 全 部 内 容 检 测 合 格 , 判 定 为 系 统 检 测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3.6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 且 B 2, 且 B C 6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3.7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 且 B 2, 且 B C 6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3.8 泡 沫 灭 火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全 部 内 容 检 测 合 格 , 判 定 为

    23、 系 统 检 测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3.9 气 体 灭 火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全 部 检 测 子 项 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 5.3.10 干 粉 灭 火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全 部 内 容 检 测 合 格 , 判 定 为 系 统 检 测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3.11 防 排 烟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 且 B 2, 且 B C 6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3.12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24、定 应 为 : A=0, 且 B 2, 且 B C 检 查 项 的 5 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3.13 防 火 分 隔 设 施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 且 B 4, 且 C 8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3.14 消 防 电 梯 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 且 B 4, 且 C 8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3.15 消 防 专 用 电 话 DB61/T 11552018 5 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 且 B 2, 且 B C 检 查 项 的 5 为 合

    25、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5.4 综 合 评 定消 防 检 测 的 综 合 评 定 结 论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 所 有 单 项 均 评 定 为 合 格 的 应 综 合 评 定 为 消 防 检 测 合格 ; 有 任 一 单 项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应 综 合 评 定 为 消 防 检 测 不 合 格 。6 检 测 内 容6.1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6.1.1 布 管 、 布 线6.1.1.1 安 装 质 量 ( 电 压 等 级 及 材 质 ) 6.1.1.1.1 技 术 要 求 :a)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信 号 传 输 线 路 和 50

    26、V 以 下 供 电 与 控 制 线 路 , 应 采 用 电 压 等 级 不 低 于 交 流300V/500V的 铜 芯 绝 缘 导 线 或 铜 芯 电 缆 。 采 用 交 流 220V/380V 的 供 电 和 控 制 线 路 应 采 用 电 压 等级 不 低 于 交 流 450V/750V的 铜 芯 绝 缘 导 线 或 铜 芯 电 缆 。b)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供 电 线 路 、 消 防 联 动 控 制 线 路 应 采 用 耐 火 类 铜 芯 电 线 电 缆 , 报 警 信 号 总 线 、消 防 应 急 广 播 和 消 防 专 用 电 话 等 的 信 号 传 输 线 路 应

    27、 采 用 阻 燃 类 或 阻 燃 耐 火 类 电 线 电 缆 。c) 火 灾 探 测 器 的 传 输 线 路 , 宜 选 择 不 同 颜 色 的 绝 缘 导 线 或 电 缆 进 行 区 别 。 同 一 工 程 中 相 同 用 途 导线 的 颜 色 应 一 致 , 接 线 端 子 应 有 标 号 。6.1.1.1.2 重 要 程 度 :a) 本 标 准 6.1.1.1.1中 的 a)、 b)为 A 类 项 ;b) 本 标 准 6.1.1.1.1c)为 C 类 项 。6.1.1.1.3 检 测 数 量 : 主 机 柜 、 接 线 箱 、 桥 架 等 全 数 检 查 。6.1.1.1.4 检 测 方

    28、 法 : a) 应 按 本 标 准 6.1.1.1.1中 的 a)、 b)的 要 求 对 照 设 计 文 件 , 现 场 查 看 导 线 材 质 、 阻 燃 耐 火 类 别 、型 号 、 电 压 等 级 等 , 记 录 并 对 照 要 求 ;b) 应 按 本 标 准 6.1.1.1.1c)的 要 求 对 照 设 计 文 件 , 现 场 查 看 系 统 线 颜 色 区 别 、 一 致 性 、 标 示 清 晰 ,记 录 并 对 照 要 求 。6.1.1.1.5 检 测 器 具 : 照 明 器 具 等 。6.1.1.2 管 线 安 装6.1.1.2.1 一 般 管 线 安 装6.1.1.2.1.1

    29、技 术 要 求 :a) 管 线 连 接 :1) 从 接 线 盒 、 线 槽 等 引 到 探 测 器 底 座 、 控 制 设 备 、 扬 声 器 箱 的 线 路 , 当 采 用 金 属 软 管 保 护 时 ,其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2m; 2) 敷 设 在 多 尘 或 潮 湿 场 所 管 路 的 管 口 和 管 子 连 接 处 , 均 应 作 密 封 处 理 ;3) 管 线 经 过 建 筑 物 的 变 形 缝 ( 包 括 沉 降 缝 、 伸 缩 缝 、 抗 震 缝 等 ) 处 , 应 采 取 补 偿 措 施 , 导 线跨 越 变 形 缝 的 两 侧 应 固 定 , 并 留 有 适 当 余 量

    30、 ; DB61/T 11552018 6 4)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线 路 暗 敷 设 时 , 应 采 用 金 属 管 、 可 挠 ( 金 属 ) 电 气 导 管 、 B1级 以 上 ( 含本 数 ) 的 刚 性 塑 料 管 或 封 闭 式 线 槽 保 护 , 并 应 敷 设 在 不 燃 烧 结 构 层 内 , 且 保 护 层 厚 度 不 应小 于 30mm; 当 明 敷 时 , 应 采 用 金 属 管 、 可 挠 ( 金 属 ) 电 气 导 管 或 金 属 封 闭 式 线 槽 保 护 ;5) 金 属 管 子 入 盒 , 盒 外 侧 应 套 锁 母 , 内 侧 应 装 护 口 ;

    31、在 吊 顶 内 敷 设 时 , 盒 的 内 外 侧 均 应 套 锁母 ; 塑 料 管 入 盒 应 采 取 相 应 固 定 措 施 。b) 线 路 敷 设 ;1)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用 的 电 缆 竖 井 , 宜 与 电 力 、 照 明 用 电 的 电 缆 竖 井 分 别 设 置 , 当 受 条 件 限制 必 须 合 用 时 , 两 类 电 缆 宜 分 别 布 置 在 竖 井 的 两 侧 ;2) 不 同 电 压 等 级 的 线 缆 不 应 穿 入 同 一 根 保 护 管 内 , 当 合 用 同 一 线 槽 时 , 线 槽 内 应 有 隔 板 分 隔 ;3) 导 线 在 管 内 或

    32、线 槽 内 , 不 应 有 接 头 或 扭 结 ; 导 线 的 接 头 , 应 在 接 线 盒 内 焊 接 或 用 端 子 连 接 ;4) 探 测 器 的 底 座 与 导 线 连 接 必 须 可 靠 压 接 或 焊 接 。6.1.1.2.1.2 重 要 程 度 :a) 本 标 准 6.1.1.2.1.1a)中 的 1)、 2)、 3)、 5)为 C 类 项 ; b) 本 标 准 6.1.1.2.1.1a)中 的 4)为 B 类 项 ;c) 本 标 准 6.1.1.2.1.1b)中 的 1)、 3)、 4)为 C 类 项 ;d) 本 标 准 6.1.1.2.1.1b)中 的 2)为 A 类 项

    33、;6.1.1.2.1.3 检 测 数 量 : 管 线 连 接 , 1、 2、 3现 场 设 备 接 线 连 接 处 以 及 变 形 缝 两 侧 接 线 处 等 抽 查 ; 按照 总 数 20%抽 检 , 但 不 少 于 10个 , 少 于 10 个 全 数 检 查 。 4、 5暗 敷 设 接 线 盒 、 手 动 报 警 按 钮 处 抽 查 ; 按照 总 数 20%抽 检 , 但 不 少 于 10个 , 少 于 10个 全 数 检 查 。 线 路 敷 设 , 1电 缆 竖 井 内 , 抽 查 。 按 照 总 数 20%抽 检 , 但 不 少 于 10个 , 少 于 10个 全 数 检 查 ; 电

    34、 缆 桥 架 以 及 分 线 管 处 , 抽 查 。 按 照 总 数 20%抽 检 , 但 不少 于 10 个 , 少 于 10个 全 数 检 查 ; 3、 4 现 场 设 备 及 接 线 盒 处 , 抽 查 10%。 按 照 总 数 20%抽 检 , 但 不 少 于10 个 , 少 于 10个 全 数 检 查 。6.1.1.2.1.4 检 测 方 法 : 管 线 连 接 , 对 照 设 计 , 在 电 缆 井 或 现 场 打 开 电 缆 桥 架 和 接 线 盒 直 观 对 照 查 看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6.1.1.2.1.5 对 于 有 尺 寸 要 求 项 目 , 采 用 测 量

    35、用 具 、 仪 器 直 接 检 测 , 记 录 结 果 。 线 路 敷 设 , 现 场 打 开桥 架 盖 板 或 接 线 盒 、 进 行 直 观 检 查 , 记 录 结 果 并 对 照 检 查 。 6.1.1.2.1.6 检 测 器 具 : 卷 尺 、 激 光 测 距 仪 等 。6.1.1.2.2 控 制 室 及 其 设 备 管 线 安 装6.1.1.2.2.1 技 术 要 求 :a) 系 统 回 路 对 地 绝 缘 电 阻 不 应 小 于 20M;b) 消 防 控 制 室 内 的 电 气 和 电 子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 、 机 柜 、 机 架 和 金 属 管 、 槽 等 , 应 采

    36、用 等 电 位 连 接 ;c) 火 灾 报 警 制 器 应 有 可 靠 的 工 作 接 地 , 当 采 用 共 用 接 地 装 置 时 ,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应 大 于 1; 当 采用 专 用 接 地 装 置 时 ,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应 大 于 4;d) 由 消 防 控 制 室 接 地 引 至 各 消 防 电 子 设 备 的 专 用 工 作 接 地 线 应 选 用 铜 芯 绝 缘 导 线 , 其 线 芯 截 面 积不 应 小 于 4mm 2;e) 消 防 控 制 室 接 地 与 建 筑 接 地 体 之 间 , 应 采 用 线 芯 截 面 积 不 小 于 25mm2的 铜 芯 绝

    37、缘 导 线 连 接 ;f) 在 管 内 或 线 槽 内 的 布 线 , 应 在 建 筑 抹 灰 及 地 面 工 程 结 束 后 进 行 , 管 内 或 线 槽 内 不 应 有 积 水 及 杂物 ;g) 敷 设 在 多 尘 或 潮 湿 场 所 管 路 的 管 口 和 管 子 连 接 处 , 均 应 作 密 封 处 理 ;h) 管 路 超 过 规 定 长 度 时 , 应 在 便 于 接 线 处 装 设 接 线 盒 ;i) 明 敷 设 各 类 管 路 和 线 槽 时 , 应 采 用 单 独 的 卡 具 吊 装 或 支 撑 物 固 定 。 吊 装 线 槽 或 管 路 的 吊 杆 直 径不 应 小 于

    38、6mm; DB61/T 11552018 7 j) 线 槽 敷 设 时 , 应 在 下 列 部 位 设 置 吊 点 或 支 点 : 线 槽 始 端 、 终 端 及 接 头 处 ; 距 接 线 盒 0.2m处 ;线 槽 转 角 或 分 支 处 ; 直 线 段 不 大 于 3m 处 ;k) 线 槽 接 口 应 平 直 、 严 密 , 槽 盖 应 齐 全 、 平 整 、 无 翘 角 。 并 列 安 装 时 , 槽 盖 应 便 于 开 启 。6.1.1.2.2.2 重 要 程 度 :a) 本 标 准 6.1.1.2.2.1中 的 a)、 b)、 c)、 d)为 B类 项 ;b) 本 标 准 6.1.1

    39、.2.2.1中 的 e)、 f)、 g)、 h)、 i)、 j)、 k)为 C类 项 。6.1.1.2.2.3 检 测 数 量 ( 或 部 位 ) : 报 警 主 机 机 柜 内 专 用 接 线 端 、 接 地 端 处 , 全 数 检 查 ; 在 现 场 接 线盒 处 、 吊 杆 支 点 处 , 抽 查 。 按 照 总 数 20%抽 检 , 但 不 少 于 10个 , 少 于 10个 全 数 检 查 。6.1.1.2.2.4 检 测 方 法 : 消 防 控 制 室 现 场 打 开 控 制 器 主 机 柜 门 , 直 观 检 查 接 地 线 材 质 是 否 正 确 、 等 电位 连 接 位 置

    40、正 确 , 用 螺 丝 刀 旋 拧 固 定 螺 丝 , 检 查 是 否 紧 固 可 靠 , 用 千 分 尺 或 游 标 卡 尺 检 查 接 地 线 线 径 ,用 接 地 电 阻 测 量 仪 检 测 接 地 电 阻 值 是 否 符 合 , 记 录 结 果 并 对 照 检 查 。6.1.1.2.2.5 检 测 器 具 : 游 标 卡 尺 、 千 分 尺 、 激 光 测 距 仪 、 接 地 电 阻 测 量 仪 、 螺 丝 刀 、 卷 尺 。 6.1.2 火 灾 探 测 器6.1.2.1 规 格 型 号 外 观 规 定6.1.2.1.1 技 术 要 求 : 火 灾 探 测 器 外 观 应 完 整 无

    41、开 裂 损 伤 、 无 污 染 , 产 品 标 志 、 质 量 检 验 标 志 、 认 证标 志 清 晰 齐 全 。 火 灾 探 测 器 的 规 格 /型 号 、 类 别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6.1.2.1.2 重 要 程 度 : 本 标 准 6.1.2.1.1 条 为 C 类 项 。6.1.2.1.3 检 测 数 量 ( 或 部 位 ) : 按 照 总 数 20%抽 检 , 但 不 少 于 10个 , 少 于 10 个 全 数 检 查 。6.1.2.1.4 检 测 方 法 : 对 照 设 计 和 设 备 产 品 资 料 证 书 , 直 观 检 查 探 测 器 的 外 观 损 伤 、

    42、 污 染 , 检 查 产 品认 证 标 示 、 质 量 认 证 、 规 格 型 号 , 记 录 结 果 对 照 检 查 。6.1.2.1.5 检 测 器 具 : 消 防 检 测 器 具 选 用 。6.1.2.2 安 装 质 量6.1.2.2.1 点 型 火 灾 探 测 器 6.1.2.2.1.1 技 术 要 求 :a) 感 烟 探 测 器 至 墙 壁 、 梁 边 的 水 平 距 离 , 不 应 小 于 0.5m; 探 测 器 周 围 水 平 距 离 0.5m内 , 不 应 有遮 挡 物 。 安 装 应 牢 固 , 不 得 有 明 显 松 动 、 晃 动 、 位 移 ;b) 在 宽 度 小 于

    43、3m 的 内 走 廊 顶 棚 上 安 装 探 测 器 时 , 宜 居 中 安 装 。 点 型 感 温 火 灾 探 测 器 的 安 装 距 离不 应 超 过 10m; 点 型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器 的 安 装 间 距 不 应 超 过 15m。 探 测 器 至 端 墙 的 距 离 , 不 应 大于 安 装 间 距 的 一 半 ;c) 感 烟 探 测 器 在 格 栅 吊 顶 场 所 的 设 置 位 置 、 安 装 间 距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d) 其 它 位 置 探 测 器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e) 探 测 器 至 空 调 送 风 口 边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44、 应 小 于 1.5m, 宜 接 近 回 风 口 安 装 ; 探 测 器 至 多 孔 送 风 顶棚 孔 口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0.5m;f) 探 测 器 宜 水 平 安 装 , 当 确 需 倾 斜 安 装 时 , 倾 斜 角 不 应 大 于 45 ;g) 点 型 探 测 器 报 警 确 认 灯 应 朝 向 便 于 人 员 观 察 的 主 要 入 口 方 向 , 并 处 于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 监 视 和 报警 状 态 下 确 认 灯 的 状 态 有 明 显 区 别 。 6.1.2.2.1.2 重 要 程 度 :a) 本 标 准 6.1.2.2.1.1中 的 a)、 b

    45、)为 C类 项 ;b) 本 标 准 6.1.2.2.1.1中 的 c)、 d)为 B类 项 ;c) 本 标 准 6.1.2.2.1.1中 的 e)、 f)、 g)为 C类 项 。 DB61/T 11552018 8 6.1.2.2.1.3 检 测 数 量 : 按 照 总 数 20%抽 检 , 但 不 少 于 10个 , 少 于 10 个 全 数 检 查 。6.1.2.2.1.4 检 测 方 法 : 目 测 并 手 动 感 觉 方 式 检 测 、 记 录 结 果 , 对 照 设 计 文 件 , 对 有 安 装 位 置 要 求 的设 备 和 场 所 , 用 卷 尺 或 测 距 仪 先 对 被 测

    46、探 测 器 进 行 位 置 确 定 , 然 后 对 需 要 测 量 结 构 梁 、 边 墙 或 风 口 直 接测 量 , 记 录 结 果 对 照 检 查 。6.1.2.2.1.5 检 测 器 具 : 卷 尺 、 激 光 测 距 仪 。6.1.2.2.2 线 性 光 束 感 烟 探 测 器6.1.2.2.2.1 技 术 要 求 :a) 探 测 器 光 束 轴 线 至 顶 棚 的 垂 直 距 离 宜 为 0.3m 1.0m, 距 地 高 度 不 宜 超 过 20m;b) 发 射 器 和 接 收 器 之 间 的 探 测 区 域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100m;c) 相 邻 两 组 探 测 器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14m。 探 测 器 至 侧 墙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7m, 且 不 应 小 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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