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35.040A 24 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61/T 1123 2018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编 码 规 则 Code rules for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2018 -02- 13发 布 2018- 03-13实 施陕 西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61/T 11232018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编 码 .25 实 施 编 码 .36 办 件 编 号 .47 编 码 动 态 管 理 .5 8 编 码 维 护 机 构 .5
2、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编 码 示 例 .6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类 型 代 码 表 .7 DB61/T 11232018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审 改 办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陕 西 省 审 改 办 、 陕 西 省 政 府 政 务 公 开 办 、 陕 西 省 电 子 政 务 办 公 室 、 陕 西 省 信 息 中心 、 陕 西 省 社 会 科 学 院 、 陕 西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3、起 草 人 : 程 兴 旺 、 张 赫 、 屈 晓 东 、 李 策 、 白 正 纬 、 李 超 、 吴 江 、 翟 宏 伟 、 骆 红 、 康 庄 。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审 改 办 负 责 解 释 。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 。联 系 信 息 如 下 :单 位 : 陕 西 省 审 改 办 电 话 : 029-87299303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新 城 大 院邮 编 : 710006 DB61/T 11232018 1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编 码 规 则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编 码 规 则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4、基 本 编 码 、 实 施 编 码 、 办 件 编 号 的 结 构 和 赋 码规 则 , 以 及 编 码 的 动 态 管 理 和 维 护 机 构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编 码 管 理 工 作 , 其 他 类 型 的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编 码 参 照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5、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226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GB/T 10113-2003 分 类 与 编 码 通 用 术 语GB/T 10114-2003 县 级 以 下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编 制 规 则GB 32100-2015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编 码 规 则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 技 术 体 系 建 设 指 南 的 通 知 ( 国 办 函 2016 108号 )3 术 语 和 定 义GB/T 10113-20
6、03界 定 的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为 了 便 于 使 用 , 以 下 重 复 列 出 了 GB/T10113-2003中 的 某 些 术 语 和 定 义 。3.1 办 理 项 handling item行 政 许 可 实 施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办 理 的 流 程 、 申 请 材 料 的 不 同 情 形 , 对 编 制 部 门 发 布 的 主 项 或 子 项进 一 步 拆 分 为 办 理 项 。3.2 编 码 coding给 事 物 或 概 念 赋 予 代 码 的 过 程 。GB/T 10113-2003, 定 义 2.2.13.3 代 码
7、 code表 示 特 定 事 物 或 概 念 的 一 个 或 一 组 字 符 。GB/T 10113-2003, 定 义 2.2.5 3.4 DB61/T 11232018 2 代 码 表 code table编 码 对 象 集 和 代 码 元 素 集 的 映 射 关 系 列 表 。GB/T 10113-2003, 定 义 2.2.83.5 顺 序 码 sequence code由 阿 拉 伯 数 字 或 拉 丁 字 母 的 先 后 顺 序 来 标 识 编 码 对 象 的 代 码 。GB/T 10113-2003, 定 义 2.2.173.6 实 施 机 关 implementation or
8、gan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组 织 , 包 括 法 定 机 关 、 被 授 权 组 织 、 受 委 托 机 关 。 3.7 法 定 机 关 legal organ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行 政 机 关 。3.8 被 授 权 组 织 authorized organization受 法 律 、 法 规 授 权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3.9 受 委 托 机 关 authorized organ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接 受 委 托 实 施 行 政
9、 许 可 的 机 关 。 4 基 本 编 码4.1 编 码 结 构基 本 编 码 是 全 省 每 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唯 一 标 识 代 码 , 应 由 省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管 理 机 构 统 一 赋 码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基 本 编 码 共 10位 , 由 三 部 分 构 成 。 第 1 2位 为 事 项 类 型 代 码 、 第 3 7位 为 主 项 代 码 、 第8 10位 为 子 项 代 码 。 基 本 编 码 结 构 见 图 1, 示 例 见 附 录 A.1。 3 位 子 项 代 码5 位 主 项 代 码2 位 事 项 类 型 代 码图 1 基
10、本 编 码 结 构 图4.2 事 项 类 型 代 码 DB61/T 11232018 3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事 项 类 型 代 码 为 “ 许 可 ” 的 拼 音 首 字 母 “ XK” 。 权 责 清 单 和 公 共 服 务 清 单 事 项 类 型代 码 示 例 参 见 附 录 B.1, 其 他 事 项 类 型 代 码 可 参 照 执 行 。4.3 主 项 代 码主 项 是 省 、 市 ( 区 ) 、 县 ( 市 、 区 )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的 本 级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汇 总 目 录 “ 项 目 名 称 ” 中所 列 的 项 目 。 主 项 代 码 以 5位 数
11、 字 代 码 表 示 , 第 1 2 位 为 事 项 实 施 机 关 代 码 , 第 3 5 位 为 实 施 机 关 内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主 项 的 顺 序 码 。4.4 子 项 代 码子 项 是 省 、 市 ( 区 ) 、 县 ( 市 、 区 )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的 本 级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汇 总 目 录 “ 子 项 ” 中 所列 的 项 目 。 子 项 代 码 用 3位 数 字 表 示 , 编 码 范 围 为 001 999, 在 同 一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按 照 其 办 理 的 事 项 内容 、 对 申 请 主 体 要 求 的 不 同 而 被 细 分 为
12、若 干 个 子 项 时 使 用 。 子 项 代 码 为 顺 序 码 , 应 按 许 可 事 项 所 细 分 的子 项 的 顺 序 进 行 编 码 。 如 果 没 有 子 项 或 者 基 本 编 码 只 标 识 主 项 时 , 子 项 代 码 用 000表 示 。 5 实 施 编 码5.1 编 码 结 构实 施 编 码 用 于 标 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实 施 地 区 、 机 构 及 办 理 项 , 应 由 地 市 级 以 上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管 理 机构 统 一 赋 码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实 施 编 码 共 24 位 , 由 三 部 分 组 成 。 第 1 12
13、 位 为 实 施 地 区 代 码 、 第 1322 位 为 实 施 机 关 代 码 、 第 23 24 位 为 办 理 项 代 码 。 实 施 编 码 结 构 见 图 2, 示 例 见 附 录 A.2。 2 位 子 办 理 项 代 码10 位 实 施 机 关 代 码12 位 实 施 地 区 代 码图 2 实 施 编 码 结 构 图5.2 实 施 地 区 代 码5.2.1 实 施 地 区 代 码 为 12位 数 字 , 由 三 部 分 组 成 。5.2.2 第 1 6位 为 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上 区 划 代 码 。 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划 按 GB/T 2260的 规
14、定 进 行 编 码 。对 于 新 区 、 开 发 区 等 非 行 政 区 划 , 应 在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预 留 足 够 的 数 值 段 后 依 次 赋 码 , 具 体 由 地 市 级 以 上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管 理 机 构 统 一 赋 码 。 例 如 : 西 安 市 现 有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最 末 为 高 陵 县 610126, 新 区 ( 开发 区 ) 代 码 可 从 610151开 始 编 排 。5.2.3 第 7 9 位 为 乡 镇 街 道 级 代 码 , 用 GB/T 10114-2003中 规 定 的 第 二 段 代 码 表 示 。 5.2.4 第 1
15、0 12位 为 村 居 社 区 级 代 码 。5.2.5 实 施 地 区 代 码 只 标 识 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上 区 划 时 , 第 7 12 位 为 000000。5.3 实 施 机 关 代 码实 施 机 关 代 码 为 10位 数 字 , 由 两 部 分 构 成 。 第 1 9 位 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主 体 DB61/T 11232018 4 标 识 码 , 按 GB 32100-2015的 要 求 执 行 , 第 10位 为 实 施 机 关 类 别 代 码 , 如 表 1 所 示 。表 1 实 施 机 关 类 别 代 码 表代 码
16、 实 施 机 关 类 别A 法 定 机 关B 被 授 权 组 织C 受 委 托 机 关5.4 办 理 项 代 码办 理 项 代 码 为 顺 序 码 , 用 2位 数 字 表 示 , 在 同 一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下 , 按 01、 02、 03、 04 , 对 其 进 行 排 序 。 如 果 没 有 办 理 项 , 办 理 项 代 码 为 00。6 办 件 编 号6.1 办 件 编 号 结 构办 件 编 号 用 于 查 询 办 事 进 度 、 信 件 回 复 情 况 等 。 编 排 格 式 全 省 统 一 , 作 为 办 件 的 唯 一 标 识 , 由 地 市级 以 上 行 政 许 可
17、事 项 管 理 机 构 统 一 赋 码 。 办 件 编 号 共 28 位 , 由 五 部 分 组 成 。 第 1 10 位 为 基 本 编 码 ,第 11 16位 为 位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第 17 22位 为 日 期 代 码 , 第 23 27位 为 流 水 号 代 码 , 第 28位 为 办 理深 度 识 别 码 。 办 件 编 号 结 构 见 图 3, 示 例 见 附 录 A.3。 1位 办 理 深 度 识 别 码5位 流 水 号 代 码6位 日 期 代 码6位 行 政 区 划 代 码10位 基 本 编 码图 3 办 件 编 号 结 构 图6.2 基 本 编 码基 本 编 码
18、的 编 写 规 则 与 本 标 准 第 4 章 相 同 。6.3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为 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按 本 标 准 5.2 规 定 的 实 施 地 区 代 码 的 前 6 位 进 行 编码 。6.4 日 期 代 码日 期 代 码 为 6位 数 字 , 代 表 年 、 月 、 日 。 例 如 : 2017年 4月 6日 的 日 期 代 码 为 : 170406。 DB61/T 11232018 5 6.5 流 水 号 代 码流 水 号 代 码 为 顺 序 码 , 用 5位 数 字 表 示 , 编 码 范 围 为 00001
19、 99999, 在 同 一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下 , 按 当天 申 请 时 间 的 顺 序 从 00001、 00002、 00003、 00004 , 进 行 排 序 。6.6 办 理 深 度 识 别 代 码依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 技 术 体 系 建 设 指 南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对 网 上 政 务服 务 办 理 深 度 等 级 进 行 界 定 。 办 理 深 度 分 为 一 至 四 级 , 对 应 的 办 理 深 度 识 别 代 码 分 别 为 1、 2、 3、 4。7 编 码 动 态 管 理7.1 新 增 行 政
20、许 可 事 项 的 编 码新 增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编 码 按 照 本 标 准 第 4 章 的 要 求 进 行 。 7.2 取 消 或 者 停 止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后 代 码 的 处 理某 一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取 消 或 者 停 止 实 施 后 , 其 代 码 随 即 作 废 , 不 再 重 新 赋 予 其 他 事 项 。7.3 合 并 与 拆 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后 代 码 的 处 理多 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合 并 为 一 项 或 一 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拆 分 为 多 项 , 视 为 先 取 消 原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再 新
21、增事 项 。 分 别 按 照 本 标 准 7.2和 7.1的 要 求 进 行 。7.4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施 地 区 调 整 后 代 码 的 处 理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施 地 区 调 整 后 , 应 通 过 改 变 实 施 编 码 中 的 实 施 地 区 代 码 进 行 编 码 调 整 。7.5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施 机 关 调 整 后 代 码 的 处 理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施 机 关 调 整 后 , 应 通 过 改 变 实 施 编 码 中 的 实 施 机 关 代 码 进 行 编 码 调 整 。 8 编 码 维 护 机 构涉 及 本 标 准 7.1、 7.2
22、、 7.3、 7.5的 编 码 维 护 由 本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维 护 ; 涉 及 本 标准 7.4的 编 码 维 护 由 做 出 调 整 决 定 机 构 的 同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维 护 。 DB61/T 11232018 6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编 码 示 例A.1 基 本 编 码 示 例以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 为 列 , 其 事 项类 型 代 码 为 XK; 主 项
23、 代 码 为 02002; 主 项 再 细 分 为 “ 1.涉 及 开 荒 的 农 业 项 目 核 准 ” 、 “ 2. 涉 及 跨 市 ( 区 )水 资 源 配 置 调 整 的 水 利 项 目 核 准 ” 等 33个 子 项 , 则 该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前 两 个 子 项 的 基 本 编 码 分 别 为XK02002001和 XK02002002。 当 只 标 识 主 项 时 , 即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投资 项 目 核 准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基 本 编 码 为 XK02002000。A.2 实 施
24、 编 码 示 例 当 A.1列 举 的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 的 子 项 “ 涉 及 开荒 的 农 业 项 目 核 准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由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实 施 时 , 实 施 地 区 代 码 为 610116000000;实 施 机 关 代 码 为 750206948A; 办 理 项 代 码 为 00。 即 该 事 项 的 实 施 编 码 为 : 610116000000750206948A00。A.3 办 件 编 号 示 例在 A.2中 , 列 举 的
25、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 的 子 项 “ 涉及 开 荒 的 农 业 项 目 核 准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由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理 , 日 期 为 2018年 1月 31日 、 是 当天 该 单 位 办 理 该 事 项 的 第 1单 业 务 , 办 件 编 号 为 : XK01002001610116180131000013。 其 中 : XK01002001为 基 本 编 码 ; 610116为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180131为 日 期 代 码 ; 0
26、0001为 流 水 号 代 码 ; 3为 办 理 深 度 识 别 代 码 。 DB61/T 11232018 7 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类 型 代 码 表B.1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类 型 代 码 表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类 型 代 码 见 表 B.1。表 B.1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类 型 代 码 表事 项 性 质 事 项 类 型 代 码 权 责 清 单事 项 行 政 许 可 XK行 政 处 罚 CF行 政 强 制 QZ行 政 征 收 ZS行 政 给 付 JF行 政 检 查 JC行 政 确 认 QR行 政 奖 励 JL行 政 裁 决 CJ其 他 权 力 QT公 共 服 务清 单 事 项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FW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