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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1 T 1035-2016 大型展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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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1 T 1035-2016 大型展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pdf

    1、ICS 13.220.01 C 80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10352016 大型展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re safety of large scale exhibition 2016 - 07 - 27 发布 2016 - 08 - 01 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1/T 10352016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钢、李倩、杨漪、

    2、闫小燕、谢景荣、李焕莉、陈新、静元、田成、李建洵、 赵伟、嵇珂、郑犁、王研、周敏、杨德才。 本标准由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电话:029-86167613 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5号 邮编:710018 DB61/T 10352016 1 大型展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展览活动的总平面布局、室内布展平面布置、布展构件及材料、消防设施设备、 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及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在展览场馆及临时建筑物内举办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m 2 或日观众流量不少于 20000人次的大型展览

    3、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

    4、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18-2010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DBJ61/T 90-2014 彩钢夹芯板临时建筑防火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JGJ 218-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JGJ 218-201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展览 exhibition 对临时展品或服务的展出进行组织, 通过展示促进产品、 服务的推广和信息、 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 JGJ 218-2010,定义2.0.1 3.2 展览建筑 exhibitio n building DB61/T 10352016

    5、 2 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 JGJ 218-2010,定义2.0.2 3.3 展览空间 exhibit ion space 展览建筑室内和室外所有用于展览的区域总称,包括展厅和展场。 JGJ 218-2010,定义2.0.3 3.4 展厅 exhibition hall 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室内空间。 JGJ 218-2010,定义2.0.4 3.5 展场 exhibition ground 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室外场地。 JGJ 218-2010,定义2.0.5 3.6 展位单元 booth unit 展览空间内以柱网或成组划分的展位。 3.7 展位 exhibition boot

    6、h 在展览空间内用于展出展品的单位空间。 3.8 特装展位 special exh ibition booth 展览空间内参展单位为展示展品而搭建的特殊展台。 3.9 燃料仓 fuel st orehouse 展览空间内将可燃展品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的展位。 3.10 展厅(场)主通道 exhibition main passage 展厅(场)内满足人员参观、疏散并直通安全出口的通道。 3.11 展厅(场)次通道 exhibitio n subordinate passage 展位(场)之间用于人员参观浏览的通道。 3.12 DB61/T 10352016 3 展位通道 exhibitio n

    7、passage 展位之间和四周的交通走道。 3.13 公共服务空间 public se rvice space 为观众提供商务、购物、休息、娱乐、交通等配套服务的区域。 JGJ 218-2010,定义2.0.9 3.14 仓储空间 storage space 储藏展品、用品及相关设施的区域。 JGJ 218-2010,定义2.0.10 3.15 辅助空间 auxilia ry space 提供行政办公用房、临时办公用房、设备用房等的区域。 JGJ 218-2010,定义2.0.13 3.1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fire detect ion and alarm systems-smok

    8、e alarms 根据散射光、透射光原理(光电感烟)或者电离原理(离子感烟)工作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其能通 过烟雾浓度的检测来探测火灾的发生,并在探测到火灾发生时能够独立地发出声光报警提示。供电方式 一般为内部电池供电或者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备用电池。 3.17 微型消防站 miniature fire station 以“3分钟到场”扑救初期火灾为目标,社区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托物业管理 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以及保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建成的“有人员、有站房、 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灭火救援力量值班备勤场所。 4 总则 4.1 大型展览活动消防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

    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2 大型展览活动布展应符合原建筑消防设计的技术条件,当与原消防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对消防技 术措施进行校核和补充。 5 总平面布局 5.1 一般要求 5.1.1 用于举办大型展览活动的室外展览区域,应根据不同的展会性质进行总平面布局,并应符合 GB 50016 和 JGJ 218-2010 的要求。 DB61/T 10352016 4 5.1.2 展场、公共服务空间、仓储空间及辅助空间等总平面布局,应确保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和消防 车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5.1.3 展览活动期间室外集散用地不应被占用。展览建筑应按不小于 0.2 平方米每人的要求配置集散

    10、 用地。 5.1.4 当展场确需设置临时建筑时,应符合 GB 50016 和 JGJ 218-2010 的相关要求。 5.1.5 室外临时停车场与展览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67 的要求。 5.2 消防车道 5.2.1 展览活动应确保消防车的通行,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m,转弯处应满足消防 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要求,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 5.2.2 展场的长边长度大于 150m 时,应设置穿过展场的消防车道。 5.2.3 展场边界线与消防车道的间距应留有人员观展驻留宽度,且不应小于 2m。 5.3 展场布置 5.3.1 展场布置应合理规划人流、车流、物流,

    11、减少干扰,确保消防安全。 5.3.2 展场内采用轻质木结构搭建的临时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 8m;采用彩钢夹芯板、纤维结构、膜结构搭建的临时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 9m;彩钢夹芯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 DBJ61/T 90-2014 的要求,纤维结构和膜结构 耐火等级应符合相应国家技术标准。 5.3.3 展场展位布置应分别设置主、次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6m,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m,两个 主通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 80m,并应满足人员疏散计算宽度要求。 5.3.4 展场内电气线路不应敷设在疏散通道上,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防

    12、损保护措施,且不得影响人员 安全疏散。当架空设置时不得低于相邻展位顶棚,且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 6 室内布展平面布置 6.1 一般要求 6.1.1 布展时各空间的使用应满足原建筑设计的要求,不宜改变原建筑空间的划分,不应遮挡、影响 原建筑设计的消防设施。 6.1.2 展览活动的展厅、仓储、公共服务及辅助空间等平面布局,不应跨越原设计防火分区。 6.1.3 布展时展厅、公共服务空间、仓储空间、辅助空间应划分明确,分开设置。当展厅内设置有人 员密集的新闻中心、会议空间等公共服务空间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6.1.4 普通展台搭建高度不宜超过 3.5m,特装展位不宜高于 5m,并均不应影响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 头、消防水炮、火灾探测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 6.1.5 展厅内不宜搭建供展览使用的二层展台,如确需搭建,不应超过原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人数不应超过原建筑设计所允许容纳的最多人数。当展位搭建二层时,应沿展厅四周墙体布置,其一层 展位应增设火灾报警装置,宜选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且布展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6.2 展厅 6.2.1 布展设计应保证人员参观流线顺畅,避免迂回、交叉。应醒目标识安全出口,且不应影响人员 安全疏散。 DB61/T 10352016 5 6.2.2 展厅内临时设置的会议空间、新闻中心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

    14、6.2.3 展厅无柱时,展位连续长度不应超过 30m,且应满足 GB 50016 相关要求。展厅有柱时,应以柱 网划分展位单元,一个柱网展位单元可由几个展位组成,展位之间应布置展位通道。 6.2.4 当展品为易燃品时,展位规模不应大于一个柱网,且不应大于 9m9m,当展位连续布展时,展 位之间应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形成燃料仓。 6.2.5 展位内可燃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 1d 展览时间的供应量, 展位后部不得作为可燃物品的储藏空 间。 6.2.6 展厅内主通道宽度应保证人员参观驻留及安全疏散要求,并不应小于 5m。 6.2.7 特装展位布展时,应至少沿一个长边留出宽度不小于 5m 的通道,且连

    15、续长度不应大于 30m。 6.2.8 展位、展台高度不应影响原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并与喷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1m。 6.2.9 展位内布置房屋样板间等多重空间时,应增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6.3 公共服务空间 6.3.1 当前厅、过厅、休息厅等开敞空间为人员提供商务、购物、休息等辅助用途时,不应影响安全 疏散,并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6.3.2 展览建筑的前厅、过厅、休息厅不应兼做展厅使用。 6.3.3 布展时当前厅、过厅临时作为餐饮服务使用时,其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6.4 仓储空间 6.4.1 展厅及展场严禁设置甲、乙类危险物品仓库及储藏间。

    16、 6.4.2 布展时丙类液体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以及高层建筑中。当设在单、多层建筑中时, 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房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靠外墙布置, 并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6.5 辅助空间 辅助空间使用应满足原建筑设计的布局及要求。 6.6 安全疏散 6.6.1 任何形式的展览活动均不得随意占用、堵塞、封闭原建筑设计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6.6.2 货运及工作人员流线应与参观人员流线分开。 6.6.3 疏散通道地面不应设置各种临时管线形成的障碍物,并不应布设影响人员疏散的展品。 6.6.4 当展位搭建的展台地面设置踏步时,踏步与疏散通道连

    17、接处应做缓坡设计,坡度不应大于 8%。 6.6.5 展厅内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展厅主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 展厅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5m,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m,并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计算宽度要求。 7 布展构件及材料 7.1 一般要求 7.1.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 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材料七类。 DB61/T 10352016 6 7.1.2 展览活动布展构件及材料应采用 A 级和 B 1级材料,不宜采用 B 2级材料,展厅内严禁采用 B 3级材 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

    18、料;布展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50222 的有关要求。 7.1.3 展厅布展时不应损坏或影响原建筑构件的防火涂料、防火包覆材料等的防火性能。 7.2 展览建筑内部布展构件及材料 7.2.1 展厅搭建展台时,所用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隔断、装饰织物(帷幕、窗帘)等装修 材料及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 1级,固定家具和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 2 级。 7.2.2 展台不宜搭建顶盖和二层上人平台。确须搭建时,搭建的顶盖、局部二层上人平台等建筑构件 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1 的要求。 表1 展台搭建顶盖或局部二层上人平台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9、 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 耐火极限 h 柱 不燃性 2.00 梁 不燃性 1.00 楼板 不燃性 0.50 7.2.3 展览建筑内部不宜设置 B 3级材料制成的壁挂、模型、标本等宣传品,当必须设置时,应控制使 用数量,并不应靠近热源。 7.2.4 特装展台搭建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有上人需求时,其构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7.2.5 当展台采用 B 1、B 2级布展材料时,不应靠近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必须靠近时,应采取隔热、 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 1级。 7.2.6 展厅内临时设置的配电箱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7.3 展场内布展构件及材料 7.3

    20、.1 展场搭建展台时,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 1级,展位隔断、装饰织物(帷幕、窗帘) 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 2级。 7.3.2 展场设置 B 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模型、标本等时,不应靠近热源。 7.3.3 展场内放置电加热灶具的平台应使用 A 级材料,周围不应有可燃、易燃装饰或装置。 8 消防设施设备 8.1 一般要求 8.1.1 大型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应符合 GB 50016、GB 50974、GB 500 84、GB 50116 、GB 50140 及 GB 50052 等标准的要求。 8.1.2 布展时搭建的隔断、展位、展台及特装展台等均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

    21、正常使用。 8.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2.1 当展位加设顶盖或设置隔断墙时,不应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灭火设施的使用。 DB61/T 10352016 7 8.2.2 当展厅设有消防水炮时,在展出超高、超大型展品及搭建特装展台时,其展位不应遮挡火灾探 测器。 8.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 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 全疏散。 8.2.4 展场临时搭建的展位不应影响室外消防给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8.3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 8.3.1 展厅内的布展不应遮挡上部

    22、空间内的排烟口、排烟窗、补风口以及室内现场设置的排烟阀手动 装置。 8.3.2 展厅内设有人员停留的临时性展台时,设置的排烟口和排烟窗应高于人员活动区域。 8.3.3 展场的临时布展设备或建筑,不应遮挡原有建筑的排烟口、排烟窗和补风口。 8.4 用电设备配电 8.4.1 展览活动的消防设备用电,应由展览建筑的消防设备供电系统供电。展位消防设备用电,应采 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且由展位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设备供电系统供电,并应进行负荷核定。 8.4.2 展览活动布展时,严禁改变展览建筑原有的消防设备供电系统。 8.4.3 展览建筑的消防设备供电系统严禁接入非消防用电负荷,展位的非消防用电严禁接入消防设

    23、备 供电系统。 8.4.4 展位的一般电力、照明用电,应从展位配电箱引接,并应满足配电箱回路负荷的要求。 8.5 电气线路及电器装置 8.5.1 临时引接的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线缆的选择及其敷设应符合 GB 50016、JGJ 16 等标 准的要求。 8.5.2 临时引接的一般电力、照明配电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保护,且不应和输 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5.3 展厅及展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宜采取穿金属管、难燃材料的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 火保护措施。当确需在地面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 8.5.4

    24、 展位及展场安装的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8.5.5 展位及展场的临时用电应从展位配电箱引接,临时用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剩余动作电 流不应超过 30mA。用电设备外壳应接地及做等电位联结。 8.5.6 当展场处于无防雷保护时应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8.5.7 展场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固定安装在展台上的照明灯具应采用冷光源灯具。 8.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6.1 展位及疏散通道的布置不应遮挡展厅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6.2 消防应急照明可由灯具自带的备用电源供电。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产品应符合 GB 13495.1 和

    25、 GB 17945 的有关要求。 8.6.3 展位内布置房屋样板间等多重空间时,其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a) 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 0.15m; b)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 2.0m。 DB61/T 10352016 8 8.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8.7.1 展位的布置不应遮挡火灾探测器或减小火灾探测器的有效保护范围。 8.7.2 展位的布置不应遮挡紧急报警按钮,不应影响消防专用电话、火灾应急广播的正常使用。 8.7.3 有顶盖的展位内应增设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的有效保护范围应在展位内部

    26、达到全覆盖,宜 选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报警信号宜传输至消防控制室。 9 消防安全管理 9.1 一般要求 9.1.1 大型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应由主(承)办单位全面负责,展览建筑管理单位、参展单位、布展 单位应落实各自消防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确保展览活动消防安全。 9.1.2 展厅及展场的安全疏散设施不应被展位、舞台等占用、封堵。 9.1.3 展览活动的布展、展览及撤展期间应确保用火、用电安全。 9.1.4 展览活动期间严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9.1.5 展览活动期间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做好火灾自 防自救工作。 9.1.6

    27、 展览活动期间应保证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防火巡查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使用的消 防通讯联络设备畅通。 9.2 消防安全职责 9.2.1 主(承)办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9.2.1.1 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与相关单位签 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9.2.1.2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制定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展览建筑管理单位、参 展单位和布展单位严格执行。 9.2.1.3 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于展览活动开始前组织演练。 9.2.1.4 在布展、展览活动开始前对参展、布展单位及展馆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9.2.1.5 根据展览性质

    28、,结合展位布置,增设消防设施。 9.2.1.6 布展、展览及撤展期间,应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9.2.1.7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9.2.2 展览建筑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9.2.2.1 确保用于举办大型展览活动的建(构)筑物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2.2.2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展览 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9.2.2.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实行 24h 专人值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 证上岗。 9.2.2.4 展览建筑管理单位应建立微型

    29、消防站。 9.2.3 参展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9.2.3.1 应对其展览区域消防安全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展位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DB61/T 10352016 9 9.2.3.2 不得遮挡、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展位及参展物品等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车 通道。 9.2.3.3 布展构件及装修材料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9.2.3.4 展位工作人员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9.2.4 布展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9.2.4.1 应对布展及撤展期间其施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等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9.2.4.2

    30、 布展电工、电气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9.2.4.3 布展期间不得遮挡、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布展材料及杂物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 消防车通道。 9.3 布展、展览及撤展期间消防安全管理 9.3.1 安全疏散管理 9.3.1.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9.3.1.2 展览活动举办期间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9.3.1.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保证其正常使用。 9.3.1.4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并设有警示文字及符号。 9.3.1.5 消防应急照明应完好有效。 9.3.1.6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31、。 9.3.1.7 应在各展馆主要出入口及关键部位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及人员所 在位置,消防设施及避难逃生装备位置和必要文字说明。 9.3.1.8 举办展览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展览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 防止超员的措施。 9.3.1.9 展览活动入口处设置闸机时,不应影响疏散宽度及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 9.3.2 用火管理 9.3.2.1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一般应在室外操作,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9.3.2.2 展览期间不得进行喷火等具有火灾危险性形式的表演。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9.3.2.3 布展、展览及撤展期间其展览空

    32、间内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明火或擅自使用电热器具。 9.3.3 用电管理 9.3.3.1 使用电气、电器设备时,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9.3.3.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执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9.3.3.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9.3.3.4 电器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9.3.3.5 展馆内及室外展区不得存放电瓶车。 9.3.3.6 展览活动结束后,应切断展馆内非必要电源。 9.3.4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9.3.4.1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展出应用易燃易爆的模拟样

    33、品替代, 展馆内严禁展出易燃易爆危险品实物。 DB61/T 10352016 10 9.3.4.2 展馆内严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布展过程中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般应在室外 空地处使用。 9.3.4.3 使用油漆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 1d 的使用量,且应 有专人管理、登记。 9.3.4.4 展览期间严禁进行油漆、喷涂等危险作业。布展及撤展期间确需进行油漆、喷涂等作业时, 应保持良好通风,设立禁火区,落实防火措施。各种油漆、喷涂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存放在展馆外的安 全场所,并安排专人现场看管。 9.3.4.5 汽车、摩托车等内燃机车或其他燃油设备展出时,

    34、不得维修、发动,油箱内不应存油,展览 期间应摘除电瓶线。 9.3.4.6 严禁在展位上堆放可燃杂物,私自设置临时仓库。 9.3.4.7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临时存放场所应设置明确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严禁混存的种 类、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等内容。 9.3.5 防火检查、巡查 9.3.5.1 应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展览期间应至少每 2 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9.3.5.2 每日展览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电源,清除可燃杂物。 9.3.5.3 落实夜间防火巡查制度,且每晚不少于 2 次。 9.3.6 消防安全信息提示 9.3.6.1 应在展览活动举办场所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公示牌,明确

    35、总平面布置图、相关责任人 及联系方式、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消防安全公示牌的制作可参照附录 A。 9.3.6.2 应在展览场所各展馆主要入口处相对安全的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内应放置 展览活动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布展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资料。 9.3.6.3 展厅内公共显示屏幕应在展览活动期间定期播放消防安全提示信息,发生火灾时能够自动切 换到火灾影像报警状态。 9.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 9.4.1 主(承)办单位应根据展览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 予以配合。 9.4.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36、a) 展览活动基本情况; b)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c)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d)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9.4.3 主(承)办单位应在展览活动开始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DB61/T 10352016 11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消防安全公示牌参照式样 图A.1 消防安全公示牌参照式样 _ XX 展览活动消防安全公示牌 总 平 面 图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联系电话: A 馆责任人: 联系电话: B 馆责任人: 联系电话: C 馆责任人: 联系电话: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人: 联系电话: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 (一般为主(承)办单位电话) 电工: 联系电话: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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