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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 T 1150-2016 政务服务标准编写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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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 T 1150-2016 政务服务标准编写指南.pdf

    1、 ICS 01.040.03 A 0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11502016 政务服务标准编写指南 2016 - 11 - 15 发布 2017 - 05 - 14 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T 1150 2016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基本要求 . . 1 4 标准结构 . . 1 DB52/T 1150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

    2、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标准化院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标准化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建平、马静、王晓、黄国煊、孙元飞、邓红军、张飞、黄兴、黄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52/T 11502016 1 政务服务标准编写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进驻机构办理事项标准编写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结构。 本标准适用于政务服务中心进驻机构办理事项服务标准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24421.1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69.3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3 基本要求 3.1 编写要求 3.1.1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GB/T 2442 1.1 和 GB/T 32169.3 的要求。 3.1.2 标准的依据应符合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3.1.3 标准应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追溯性。 3.1.4 文字表达应准确、严谨、简明、易懂,术语、符号和代号应统一。 3.2 编写识别 3.2.1

    4、应识别行政服务提供过程,及所需要提供的不同服务内容。 3.2.2 应识别关键的服务要素,包括服务事项名称、服务主体、服务依据、服务事项性质、申请材料、 服务程序、服务时限及服务收费等。 3.2.3 应对识别的每个服务要素予以规定。 4 标准结构 4.1 范围 应明确提供事项服务的机构、服务主体、服务依据、服务事项性质、服务程序、申请材料、法定办 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 4.2 服务机构 应明确提供服务的机构(窗口),对提供服务建立监督机制。 DB52/T 1150 2016 2 4.3 服务主体 应明确具备申报相应事项法定条件的对象。 4.4 服务依据 应给出向服务对象提

    5、供的相应服务事项及办理的依据。 4.5 服务事项名称 应给出服务事项的规范名称。 4.6 服务事项性质 应明确提供服务的事项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或其他服务项目。 4.7 申请材料 应明确在办理事项时应向提供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内容。 4.8 服务程序 4.8.1 受理 应明确窗口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事项办理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的,窗口人员应当场登记受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单应符合GB/T 32169.3的要求;对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补齐或更正的,窗口人员应向服务对象出具补正材料通知 书应符合GB/T 32169.

    6、3的要求。 4.8.2 审核兼审批 4.8.2.1 窗口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 4.8.2.2 对需进行现场勘察的事项,应由勘察人员进行现场勘测、检测等工作后,出具勘察结果交审 批人审批,并明确申请材料的存档要求。对现场勘察过程中,需补正有关材料的,勘察人员应当场告知 服务对象,待材料补正完成后再出具勘察结果交审批人审批,并明确申请材料的存档要求。 4.8.2.3 对不需进行提供现场服务的,窗口人员应直接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交审批人,由审批人做 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后转窗口人员,并明确申请材料的存档要求。 4.8.3 办结 通过审批的, 应由窗口人员根据审批意见, 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送达服务对象; 对未通过审批的, 应将符合GB/T 32169.3要求的审批决定或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服务对象。属 本级权限内的事项,应明确送达办理结果的时限、内容及方式。 4.9 时限 4.9.1 法定办理时限 应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办理的最长时限。 4.9.2 承诺办理时限 应明确提供服务的机构(窗口)为提高服务效能而承诺的办理时限。 DB52/T 11502016 3 4.10 收费标准 应根据物价部门的核定,明确相关服务事项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_ DB52/T 115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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