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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 T 1034-2019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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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 T 1034-2019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pdf

    1、 ICS 23.020.30 J 76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0342019 代替 DB52/T 1034-2015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 cylinders for compressed natural gas vehicle 2019 - 12 - 31 发布 2020 - 06 - 01 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2/T 10342019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充装单位 . . 1 4 充装人员 . . 2 5 充装设施

    2、 . . 2 6 充装 . . 2 7 应急管理 . . 4 8 监督管理 . . 4 DB52/T 1034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指导原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果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DB52/T 1034-2015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与 DB52/T 1034-2015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订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删除了原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 18437.1 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压 缩天然气汽

    3、车、GB/T 19236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加气枪、GB/T 19237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机、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5001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2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 特种 设备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规定和TSG R400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836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口、GB 51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 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 许

    4、可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 将3.1中“持有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修改为“持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 和气瓶充装许可证”; 将3.2中“必须报经当地商务、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建设等部 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修改为“应报经当地汽车加气站管理部门、规划、环保、市场监管局、应急管 理、建设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 将3.3中“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修改为“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充装 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将3.5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修改为“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 应分别取

    5、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证”; 删除了原标准3.7废液回收; 将5.5“其他设施除了满足充装安全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修改为“防雷装 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增加了6.2.4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可追溯控制和记录的要求; 增加了7.4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 本标准由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负责起草,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瓮安县双闽新 能源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文富聪、韩冰冰、刘晓滨、尤刚、廖翼、马祥、李文斌、刘开贵、蒋安顺、 欧光辉、刘

    6、志鹏、詹家立、陆雄兵、焦林、唐海洋、王平平、罗静、汤倩。 DB52/T 1034-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52/T 1034-2015。 DB52/T 10342019 1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人员、充装设施、充装、应急管理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为20 MPa(表压)、公称水容积为 30 L300 L、工作温度为-40 65 的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7、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63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口 GB 19239 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 GB 19533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1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3 充装单位 3.1 充装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和气瓶充装许可证,且经营范围 应包括充装销售。 3.2 车用天然气气

    8、瓶充装站站址的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施、检验检测仪器、安全设施和气体 储存能力等应符合 GB 51102、GB 19239、GB/T 18363 、GB 50156 及 GB 19533 规定要求。充装单 位的 选址和设立,应报经当地汽车加气站管理部门、规划、环保、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建设等部门依照 有关规定批准。 3.3 充装单位应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充装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车用天然气 气瓶充装单位应在许可批准的固定场所从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 3.4 充装单位只允许充装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的合格气瓶。 3.5 充装单位应依据 TSG 07、TSG R

    9、00 09 和 TSG R0006 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与充装和管 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充装人员。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包括充装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工作见证资料等的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充装单位应满足气瓶信息化管理 要求。 3.6 充装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3.7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应按 TSG 07 要求,建立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服务制度。 DB52/T 10342019 2 4 充装人员 4.1 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 4.2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充装、充装检查)

    10、应取得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和汽车加气站操作工技能职业资格证, 充装人员还应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且所持合格项目的作业证在有效期期限内,方可上岗作业。 4.3 充装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持证上岗作业,充装站应按照一人一机配置充装 作业人员,严禁非持证人员持枪充气。 4.4 安全管理人员、充装操作人员应要求驾驶员在充装过程中遵守加气站的各项安全规定。 5 充装设施 5.1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特种设备应按照 TSG 08 进行使用管理。 5.2 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应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应设拉断阀。 5.3 汽车装卸用鹤管装置应设拉断阀

    11、。 5.4 加气机和卸车作业附近、储气设施附近应设安全防撞栏。 5.5 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各计量器具、安全附件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进行检定或校验合格。站内重点和关键部位应按 GB 50156 的要求设置 天然气探测报警系统。 5.6 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6 充装 6.1 充装准备 6.1.1 充装单位应对充装站的调压计量系统、气体压缩系统、气体储存系统、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器 具、设备控制系统和售气系统、管道系统、供电系统以及各仪器仪表、检漏报警装置等进行巡回检查, 定期对充装站防雷、防静电、消防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进行巡回安全检查,整个过

    12、程需填写并做好检查 记录。 6.1.2 每班应有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充装站安全巡回检查工作。 6.1.3 作业期间应检查充装站周围环境,车辆行进路线以及车辆摆放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6.1.4 检查加气机软管,应无磨损、腐蚀,接地性能良好,加气软管承受的额定压力不应小于 80 MPa。 6.1.5 充装人员交接班时应按要求准备充装记录表,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故障检查等。 6.2 充装前安全要求 6.2.1 气瓶充装人员应指挥加气车辆按指定入口驶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内乘客应下车在站外指 定区域等候。驾驶员应下车等候,但不得远离作业现场,不得清扫、维修车辆,不得在充装站内使用手 机等

    13、通讯工具。进入站内的汽车车速不得超过 5 km/h。禁止非充装车辆及无关人员进入站内充装区。 6.2.2 驾驶员应按照充装人员指导将汽车发动机熄火,关闭车内音响等电子设备,并使用手动刹车, 确保车辆不得自行移动滑行。夜间应关闭车灯。 6.2.3 充装人员应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确认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是否 在检验合格期内,方可充装,对无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信息与实际待充装情况不符、超检验有效期、 DB52/T 10342019 3 超使用年限且未经检验合格、气瓶已有明显外部损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不得充装,应做好相应 记录并向气瓶产权人提出送检要求。 6.2.4 车用气

    14、瓶的充装单位应当按 TSG R0006 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可追溯控制和记 录,已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且能够自动记录并保存 TSG R0009 规定的车牌号、 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重装量、充装人员和充装时间,充装单位可不再进行人工书 面记录和粘贴充装标签。 6.2.5 充装人员充装前应打开气瓶遮盖物,检查气瓶有无异常现象,确认是盛装 CNG 的气瓶方可充装。 6.2.6 充装人员应采用可燃气体检测仪等设备或涂液法(发泡液)等方法检查气瓶瓶体、阀门、减压 阀及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6.2.7 充装人员应检查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的压力

    15、和温度指示是否正常,其最高工作压力应不 大于 25 MPa(表压)。 6.2.8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a) 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b) 超过检验期限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 c) 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d) 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e) 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且未经检验合格的; f) 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 g) 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h) 气瓶上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i)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j) 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k) 存在

    16、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6.3 充装过程要求 6.3.1 充装人员对充装前安全检查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充装操作。 6.3.2 充装人员应检查加气枪与车辆加气口连接,确认紧固可靠。 6.3.3 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得交叉、绕过其他设备或缠绕在其他设备上。 6.3.4 充装过程按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开启进气阀门应缓慢。 6.3.5 充装作业时应注意观察流量、压力及温度,加气机流量不应大于 0.25 m 3 /min(工作状态),充装 压力不得超过 20 MPa(表压)。 6.3.6 充装作业中,充装人员严禁将加气枪交给非持证人员操作,不得擅自离开正在加气的车辆。 6.3.7 加气过程中如发生气体

    17、泄漏时,应按下现场紧急关闭按纽,立即关闭车辆气瓶阀门,把气体泄 漏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6.3.8 在充装过程中,应严密观察气瓶状况,如发现气瓶瓶体温度异常等现象,应立即停止充装,查 明原因。 6.3.9 确认充装过程无异常,气瓶充装压力达到 GB 51102 规定的最高不超过 20 MPa(表压)时,关闭 充装口阀门,由充装人员拆卸输气管,放置好加气枪,扣好充装口保护盖。严禁超压充装。 6.4 充装后要求 6.4.1 充装后检查人员应按 TSG R0006 要求检查气瓶瓶体、阀门、减压阀及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等异常 情况。 DB52/T 10342019 4 6.4.2 充装后如发现燃气泄漏、管路

    18、损坏、供气系统异常,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应 急措施,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6.4.3 充装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 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 年。 6.4.4 充装检查人员对上述各项检查完毕,确认无误后,盖上车盖,与驾驶员通报充装安全情况,并 通知其启动车辆,按指定路线驶离充装站。 7 应急管理 7.1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反恐防暴应急预案,明 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物资保障,紧急处置、人员疏散、 抢险、

    19、医疗等事故应急抢救措施,社会支持救助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等。 7.2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每年1次反恐防暴应急演练, 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7.3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7.4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制。 8 监督管理 8.1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应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上报压缩天气车用气瓶充装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要包括 充 8.2 装总量、充装发现的安全问题、充装站人员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基本安全状况。 8.3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充装许可证。 8.4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充装场地变更、充装范围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报。 8.5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事故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8.6 充装单位对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监察指令书提出的要求,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落实整改。 _ DB52/T 103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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