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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 T 1293-2018 精准扶贫 临时救助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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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 T 1293-2018 精准扶贫 临时救助工作规范.pdf

    1、 ICS 01.040.03 A 1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2932018 精准扶贫 临时救治工作规范 2018 - 08 - 14 发布 2018 - 08 - 14 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T 12932018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工作依据 . . 1 3 总则 . . 1 4 救助范围 . . 1 5 救助标准 . . 2 6 救助程序 . . 3 7 救助方式 . . 4 DB52/T 1293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

    2、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秀钰、刘云、张程、张舒。 DB52/T 12932018 1 精准扶贫 临时救助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临时救助的工作依据、总则、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和救助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临时救助救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2 工作依据 2.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 2.2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 2.3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发20152 号)。 2.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3、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37 号)进行 制定。 3 总则 3.1 目标 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3.2 原则 临时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b) 制度衔接、资源统筹; c) 规范管理、公平公正。 3.3 资金筹集 3.3.1 各地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实施 临时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倾斜。 3.3.2 临时救助资金与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孤儿和艾滋 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整合为困难

    4、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 4 救助范围 4.1 家庭对象 DB52/T 12932018 2 4.1.1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 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1.2 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 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 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1.3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 后,基本生

    5、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 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4.1.4 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 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1.5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 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除外。 4.2 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 入困境的个人。生活无着

    6、的流浪、乞讨人员除外。 5 救助标准 5.1 家庭对象 5.1.1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 3 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5.1.2 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 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5.1.3 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 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5.1.4 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

    7、教育费用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 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5.1.5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标 准,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5.2 个人对象 5.2.1 因遭遇火灾、车祸等突发性灾祸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灾祸 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5.2.2 因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临时救助标准, 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 个人困难程度、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8、 5.2.3 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5.3 标准制定和调整 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 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和当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 DB52/T 12932018 3 分档确定并公布。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 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 或个人,救助标准最高可达5万元。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

    9、变动情况适时调 整。 6 救助程序 6.1 申请受理 6.1.1 依申请受理 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 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6.1.2 主动发现受理 6.1.2.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 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6.1.2.2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

    10、助其脱离困境。 6.1.2.3 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 构通报。 6.1.2.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 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 救助并受理。 6.2 审核审批 6.2.1 一般情况审核审批 6.2.1.1 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 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 有1名乡镇人民

    11、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和1名村(居)委会干部参加。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 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6.2.2 审核 根据入户调查结果,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 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6.2.3 审批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

    12、况适时进行入户 抽查;救助金额较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情况 DB52/T 12932018 4 适时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应在5个工 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6.3 紧急情况审核审批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6.4 群体审核审批 对于“十三五”期间确已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中的建

    13、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未纳入建档立卡农 村贫困人口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在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发改、移民、扶贫等部门确认的基础上, 由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每人 1500元的标准将 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家庭户 主账户。 7 救助方式 7.1 发放临时救助金 各地应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放 现金。 7.2 发放实物 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 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7.3 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 实物救助后, 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 可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a)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 门并协助其申请; b)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 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 务机构。 _ DB52/T 129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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