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20.10 C 84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11642016 悬挂式干粉灭火系统设计、 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suspension type dry 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2016 - 12 - 22 发布 2017 - 06 - 21 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T 1164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符号 . 3
2、5 系统设计 . . 3 6 系统施工 . . 5 7 系统验收 . . 6 8 系统维护 . . 7 附录 A(资料 性附录) 设计参数 . 8 附录 B(资料 性附录) 调试报告的格式 . 9 附录 C(资料 性附录)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 . 10 DB52/T 1164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西安瑞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3、贾国斌、田聪、周亮、陈洪刚、郭慧琳、李萍、王海荣、张军虎。 DB52/T 11642016 1 挂式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悬挂式干粉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术语和定义、符号、系统设计、系统施工、 系统验收、系统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扑救可切断气源的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可燃固体表面、带电设备火灾 的悬挂式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扑救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和钾、钠、镁、 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火灾的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
4、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1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4716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 16668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ECS 322:2012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GA 61 固定灭火系统驱
5、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A 306.1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电缆 GA 306.2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电缆 GA 602 干粉灭火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悬挂式干粉灭火系统 由火灾探测器件、控制器件和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组成的灭火系统。 DB52/T 11642016 2 3.2 灭火距离 灭火装置喷射口中心点到被保护面中心的直线距离。 3.3 保护面积 灭火装置在距保护对象不同距离时所能够有效灭火的面积。 3.4 防护区 满足建筑要求并防止火灾蔓
6、延的有限灭火空间。 3.5 控制接口 接收来自控制器或手动紧急启动按钮的信号、输出控制信号启动灭火系统的装置。 3.6 灭火单元 将防护区内被保护的对象划分成若干个灭火区域,一个灭火区域即为一个灭火单元。 3.7 波段灭火 出现火情时,某一灭火单元的灭火装置启动后,继续启动其相邻灭火单元中灭火装置的灭火方式。 3.8 阶梯喷射 针对不同高度的保护对象,自上而下启动不同高度的灭火装置,实施分层灭火的保护方式。 3.9 局部应用系统 向具体保护对象直接喷射干粉的灭火系统。 3.10 封闭空间 防护区未封闭的开口总面积不超过防护区内表面积15%的空间。 DB52/T 11642016 3 3.11
7、全淹没系统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封闭空间喷射一定浓度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其防护区域的灭火系统。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A:计算保护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Aoi: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Av: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开口)的总内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k :安全系数, b k 2 k 。 K1:灭火浓度,单位为每立方米千克(kg/m),其取值按不同保护对象情况试验确定,但不 得小于0.13 kg/m 3 。 kb: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参见附录A表A.2。 Koi:开口补偿系数,单位为千克每平方米(kg/),其取值范围: Aoi0.01A v
8、,K oi=0; 0.01Av A oi0.05 A v,K oi=2.5; 0.05Av A oi0.15 A v,K oi=5。 x k :灭火距离对应保护面积的修正系数,取值范围参见附录A表A.1。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单位为千克(kg)。 M:干粉灭火剂用量,单位为千克(kg)。 N:干粉灭火装置配置数量,单位为具。 S:保护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参见附录A表A.3。 S1:对应高度下的灭火装置有效保护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V:防护区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 V1:防护区内不燃烧物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 5 系统设计 5.1 系统构成 灭火系统可由若干具灭火装置、控制
9、接口与手动紧急启/停按钮组成手动灭火系统;也可由若干具 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组件组成全自动灭火系统;或二者并联控制,组成手/自动灭 火系统。 5.2 一般规定 5.2.1 按照应用方式,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 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5.2.2 在局部应用系统设计中,灭火装置的有效保护面积 S 1(见附录 A 表A.3),应按(1)式计算。 DB52/T 11642016 4 SkS 1 x . (1) 5.2.3 各灭火单元内的灭火装置应顺次启动。各灭火装置启动的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0.
10、2 s,不大于 0.6 s。同一灭火单元内同时启动的灭火装置不得多于 2 台。 5.2.4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净保护空间不应大于 1000 m,喷射距离不应小于 3 m。 5.2.5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2 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 措施,防护区的面积应取被保护物资的垂直投影面积。对液态物资采用槽边喷射灭火时,灭火装置到被 保护对象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 1 m。 5.2.6 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可将防护区划分成若干个灭火单元,每个灭火单元的保护面积不宜 大于500 m 2 。 5.2.7 不同规格的灭火装置可搭配使用,优化组合。 5.2.8 在立体高架库
11、的灭火系统应用中,顶层灭火装置的有效保护面积应按照(1)式进行配置,顶层 以下货架各层则应按顶层的有效保护面积六分之四至六分之五的数量进行配置。并应选用阶梯喷射方式 控制灭火装置,使其自上而下顺次喷发 。 5.2.9 灭火系统应具有实现波段灭火的功能。 5.2.10 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应在-40 50 。 5.3 干粉灭火装置配置数量计算 5.3.1 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形式时,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配置数量应按(2)式计算。 1 S Ak N . (2) 5.3.2 当采用全淹没灭火形式时,灭火系统的灭火剂用量应按 (3) 式计算,灭火装置配置数量应按 (4) 式计算。 oioi AKVVKM
12、)( 11 . (3) m Mk N b . (4) 5.3.3 在全淹没灭火方式中,防护区未封闭的开口总面积不应超过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15%,且开口 不应设在底面。 5.4 系统控制 5.4.1 灭火系统的控制部分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功能,且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切换。每个灭火单元 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紧急启/停按钮。 5.4.2 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灭火系统应在收到同一防护区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信号后自动启 动。 5.4.3 自动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组件的选用,应符合 GB 4715、GB 4716、 GB 4717、GB 16806 和GA 61 的要求。联动控制设备应
13、有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对灭火系统实施自 动控制时,联动控制设备应采用多线制方式对控制接口进行控制,控制接口宜选用具有智能检测功能的 控制接口。 5.4.4 灭火系统选用的电缆应符合 GA 306.1 和GA 306.2 的要求。电缆的标识应按用途采用不同颜色 标识。 DB52/T 11642016 5 5.5 安全要求 5.5.1 在有人活动场所,自动启动灭火系统前,应设定不大于 30 s 的人员疏散时间。 5.5.2 防护区内应安装预喷警报装置。在疏散走道和出口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5.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14、 5.5.4 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 喷放勿入” 警示灯,并能在灭火装置启动时立即开启。 5.6 灭火系统部件布置 5.6.1 灭火装置 5.6.1.1 灭火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施工、检修和拆卸的位置,不得有碍正常的物流作业,且应避开照明 灯具、空调通风管道等有碍灭火装置正常工作的物体,以确保其喷射性能和灭火效果。 5.6.1.2 灭火装置中轴线与铅垂线的夹角范围为 0 90 ,调整后的中轴线应射在被保护对象底 面以上 0.2 m1.0 m 的范围内。 5.6.2 其他部件 5.6.2.1 控制接口应配置在所控制的灭火单元附近,安装高度为下沿距地 1.3 m1.5 m。控制接口外 部应有明显标识,防
15、止误操作。 5.6.2.2 紧急启/停按钮、手动报警按钮应设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位置,下沿应距地 1.3 m1.5 m。 5.6.2.3 灭火系统的布线应合理,不应破坏原有建筑结构,并符合 GB 50116 的要求。 6 系统施工 6.1 系统安装 6.1.1 施工安装应按设计图纸进行,确需修改设计的应经原设计部门认可,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施工 前应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制定安装质量检验计划。 6.1.2 自动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其施工要求应按 GB 50166的有关规定 执行。 6.1.3 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安装人员应持证上岗。引发器的安装应按其安装操作规程执行。
16、6.1.4 灭火系统中使用的灭火装置、控制接口设备、材料及元器件应具有出 厂合格证,安装前应按设 计要求查验其规格、型号、数量。 6.1.5 用于连接、固定灭火装置的支架、吊架应为防晃支架和吊架,其安装应稳固、位置正确。需要 专用连接件时,应根据受力情况重新进行设计。 6.1.6 灭火装置安装部位的抗冲击载荷能力应不小于 5 KN。 6.1.7 灭火装置安装后,不应擅自拆卸,未经设计变更并经消防审核,不应变动其安装位置。 6.1.8 工作接地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分别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 6.1.9 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引线应保持短接,直到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灭火系统。 6.1.10 系统安
17、装竣工时,施工单位应移交下列文件: a) 竣工图; b) 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c) 施工记录; d) 检验记录; e) 竣工报告。 DB52/T 11642016 6 6.2 系统调试 6.2.1 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灭火系统施工结束后,并对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各设备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正常之后方可进行。 6.2.2 调试负责人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按照规定的程 序进行调试。调试结束后,应填写调试报告,格式见附录 B。 6.2.3 调试前的准备工作: a) 查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备件等; b) 检查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有文字
18、记录; c) 检查灭火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短路、虚焊等应进行处理。 7 系统验收 7.1 验收条件 7.1.1 设计验收 灭火系统组件及主要材料、配件应齐全,其品种、规格和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质量合格证 明文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7.1.2 配套验收 灭火系统验收应在相配套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调试正常后进行。 7.1.3 资料验收 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 a) 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录 C)、竣工图纸以及设计变更的文字记录; b) 灭火系统调试报告; c) 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材料、设备以及仪表等的合格证、保修单、施工记录及检验
19、资料(包括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等)。 7.2 验收内容 7.2.1 竣工验收文件核查 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调试报告、施工及质检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等)、合格证等是否齐全。 7.2.2 系统部件检查 对灭火装置和控制设备的安装位置、方向、规格、型号进行仔细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2.3 联动控制系统试验 7.2.3.1 验收要求 联动控制系统的验收应按GB 50166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7.2.3.2 验收程序 DB52/T 11642016 7 查验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引线,确认与启动控制线为断开状态
20、后,再进行灭火系统联动控制的模拟试 验。方法为:用电阻和发光二极管串联,分别接入某一灭火单元的各启动电路中,替代灭火装置进行联 动控制模拟试验,检查启动线路的连接有效性和正确性。以受试灭火单元内的发光二极管能按一定的时 间间隔依次发光为合格。 7.3 验收报告 灭火系统验收时应填写验收报告(格式见附录C)。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 系统维护 8.1 灭火系统应由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操作、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随时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2 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及紧急启动按钮旁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相应的操作说明,操作 人员应按规程操作。 8.3 灭火系统的常规检查应每月进行
21、一次,并按以下各项内容做好检查记录:灭火装置是否移位、损 坏和腐蚀,防护区内的环境条件是否与本标准的要求相一致。 8.4 对防护区内物品的堆积高度和距离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 8.5 灭火装置安装使用两年后,每隔一年都应按总数的 2%抽样,进行干粉灭火剂的检查,并记录检查 结果。灭火装置抽样数应不少于 2台,当发现干粉结块,应更换该灭火装置的干粉,并加倍随机抽样复 验。当复验仍不合格,则应更换该防护区或灭火单元内所有灭火装置的干粉。干粉有效期为五年,到期 应全部更换。随机抽样的方法应按 GB/T 10111 的规定执行。 8.6 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后,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维护,并作记录。若对火
22、灾探测器进行在线功能 试验,或者对联动控制设备、紧急启动按钮等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事先断开灭火装置的启动控制或联动 控制连线。 DB52/T 11642016 8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设计参数 A.1 灭火装置在不同灭火距离时的修正系数k x 表A.1 灭火装置在不同灭火距离时的修正系数 x k 灭火距离(m) 干粉充装量(kg) 3 3.5 4 4.5 5 5.5 6 6.5 7 7.5 3 0.9 0.95 1 1 1 0.9 0.7 4 0.8 0.8 0.9 0.9 1 0.9 5 0.8 0.8 0.9 0.9 1 0.9 灭火距离(m) 干粉充装量(kg) 3 4 5
23、 6 7 8 9 10 11 12 6 0.9 0.95 1 0.95 0.9 8 0.9 0.95 1 0.95 10 0.9 0.95 1 1 0.9 0.8 A.2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kb 表A.2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 k b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 中度危险 一般危险 补偿系数k b 2 1.5 1.2 A.3 保护面积S的参数 表A.3 干粉灭火装置保护面积 S 的参数 干粉充装量(kg) 3 4 5 6 8 10 保护面积参数() 18 24 28 30 42 55 DB52/T 11642016 9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调试报告的格式 B.1 调试报告的格
24、式 表B.1 调试报告 编号: 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调试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设备名称及型号 数量 编号 出厂日期 生产厂家 备注 工 程 主 要 设 备 名 称 施工有无遗留问题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调 试 情 况 调试人员签字 (日期)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DB52/T 11642016 10 C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 C.1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 表C.1 竣工验收报告 编号: 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及型号 数量 编号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备注 主 要 设 备 设计验收 配套验收 资料验收 部件检查 验收结果 联动控制验收 建设单位 意见 使用单位 验收负责人 (签章)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签章) _ DB52/T 11 64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