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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 T 2465-2018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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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 T 2465-2018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pdf

    1、 1 ICS 65.020.30 B 41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4652018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 2017 - 04 - 18 发布 2018 - 05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24652018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流行病学特点 . . 2 5 样品的采 集、运输及包装 . . 2 6 实验室诊断 . . 3 7 结果判定 . . 3 8 疫情报告和确认 . . 3 9 疫情处置 . . 4 10 扑杀 . . 6 11 消毒 . .

    2、 6 12 无害化处理 . . 6 附录 A(资料 性附录) 小反刍兽疫扑杀技术 . 7 附录 B(资料 性附录) 小反刍兽疫消毒技术 . 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小反刍兽疫无害化处理技术 . 10 DB51/T 2465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中附录A、B、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蔡冬冬、周明忠、张辉、罗毅、刘瑞英、陈代平、邢坤、裴超信、阳爱国、陈斌、 周哲学。 DB51/T 24652018 1

    3、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小反刍兽疫的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免疫等操作程序、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内一切与小反刍兽疫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T 27982-2011 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范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 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

    4、疫情应急条例 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川办函2006197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修订) 四川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 2020年)实施方案(川农业函20163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标注适用于本标准。 3.1 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 nts,PPR)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PPRV)引起的山羊和绵 羊急性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3.2 动物疫病控制 动物疫病控制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或消除疫病

    5、的病原体, 以降低已出现于动物群中某种疫病的 发病率和死亡率,并将该种传染病限制在局部范围内扑灭的防制措施。 3.3 动物疫病消灭 DB51/T 24652018 2 动物疫病消灭指通过监测、扑杀、免疫、检疫、移动控制等综合防治措施,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 在限定的区域内被根除的状态。 3.4 疫点 为病畜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畜所在的场(户)、屠宰厂、运载工具、牧场或经营单位,如为放牧, 应将病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划为疫点。 3.5 疫区 疫点边缘外延3 km范围内区域。 3.6 受威胁区 疫区外延10 km范围内的区域。 4 流行病学特点 4.1 流行特点 发病、带毒羊及其分泌物、排泄物为传

    6、染源。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呼吸系统是主要传播 途径。山羊和绵羊是该病的自然宿主,山羊比绵羊更易感,临床症状更严重,岩羊、野山羊、盘羊、瞪 羚羊、长角大羚羊、亚洲水牛、骆驼等也可感染发病,牛可呈亚临床感染,不带毒、不排毒,并能产生 抗体,人工感染猪,不产生临床症状,也不能引起疾病的传播。该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多雨季节和 干燥寒冷季节多发。潜伏期一般为4d-6d,最长可达21d。 易感羊群发病率通常达60%以上,病死率可达 50%以上。 4.2 临床症状 突然发热,第2d-3d体温可达40-42。发热持续3d左右,病羊死亡多集中在发热后期。眼鼻大量排 出分泌物,最初水样分泌物逐渐增多,变

    7、成脓性后结痂,阻塞鼻孔造成呼吸困难,鼻内膜发生坏死,遮 住眼睑,出现结膜炎。动物体表有恶臭味。发热症状出现后,病羊口腔内膜轻度充血,继而出现糜烂。 初期多在下齿龈周围出现小面积坏死,严重病例迅速扩展到齿垫、硬腭、颊和颊乳头以及舌,坏死组织 脱落形成不规则的浅糜烂斑,可能伴有大量流涎。多数病羊发生严重腹泻或下痢,造成迅速脱水和体重 下降。怀孕母羊可发生流产。特急 性病例在发热开始的4d-6d 内死亡,亚临床病例症状较轻,在发病 10d-14d以后康复。 4.3 病理变化 口腔和鼻腔黏膜糜烂坏死。支气管肺炎,肺尖肺炎。坏死性或出血性肠炎,盲肠、结肠近端和直肠 出现特征性条状充血、出血,呈斑马状条纹

    8、。淋巴结特别是肠系膜淋巴结水肿,脾脏肿大并可出现坏死 病变。结膜出现脓性结膜炎,肾和膀胱可见充血,母羊可见阴道、阴户糜烂。组织学上可见肺部组织出 现多核巨细胞以及细胞内嗜酸性包含体。 5 样品的采集、运输及包装 DB51/T 24652018 3 按 GB/T 27982-2011 规定执行。 6 实验室诊断 6.1 血清学诊断 6.1.1 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具体操作按 GB/T 27982-2011 规定执行。 6.2 病原学诊断 6.2.1 病毒分离与鉴定试验 可采用细胞培养法分离病毒后检测, 分离病毒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 进行。 6.2.2 反转录聚合酶链式

    9、反应 具体操作按GB/T 27982-2011相关规定执行。 6.2.3 实时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 具体操作按 GB/T 27982-2011 相关规定执行。 7 结果判定 7.1 疑似病例 山羊或绵羊出现急性发热、腹泻、口炎等症状,羊群发病率、病死率较高,传播迅速,且出现肺尖 肺炎病理变化,可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病例。 7.2 确诊病例 未免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的山羊或绵羊出现疑似病例,且6.1项、6.2项任一项实验方法检测阳性,可 判定为确诊小反刍兽疫病例。 免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的山羊或绵羊出现疑似病例,且 6.2项任一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判定为 确诊小反刍兽疫病例。 8 疫情报告和确认

    10、 8.1 疑似疫情的报告 8.1.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符合上述临床异常情况,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或绵羊疫情时,应 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8.1.2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应立即派出 2 名以上 兽医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初步判定为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 2h 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 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DB51/T 24652018 4 8.1.3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

    11、 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及时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 1h 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8.1.4 疫情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 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 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8.2 确诊疫情的报告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小反刍兽疫疫情时, 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

    12、。 8.3 疫情确认 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 确认小反刍 兽疫疫情。 9 疫情处置 9.1 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牛羊等反刍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 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9.2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9.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按农业部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9.2.1.1 疫点 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 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

    13、以病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 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 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9.2.1.2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km 范围的区域。 9.2.1.3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km 的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 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9.2.2 封锁 DB51/T 24652018 5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 后,应

    14、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 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 行封锁。 9.2.3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9.2.3.1 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泄物、 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9.2.3.2 库存的羊毛、羊皮进行消毒处理,在解除封锁后,经检疫合格方可运出。 9.2.3.3 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9.2.3.4 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

    15、按规定进行消毒。 9.2.3.5 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9.2.4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9.2.4.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 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9.2.4.2 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9.2.4.3 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9.2.4.4 羊毛、羊皮、羊乳等产品按规定方式进行处理,封锁解除后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 9.2.4.5 对羊舍、用具及场地进行消毒。 9.2.4.6 对易感羊群进行疫情监测,如检出病原学阳性样品,无论临

    16、床是否发病,应扑杀所有阳性畜 及同群畜。 9.2.4.7 对疫区内其他羊只进行紧急免疫或在解除封锁后就近急宰淘汰。 9.2.5 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9.2.5.1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9.2.5.2 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9.2.5.3 根据免疫状况,对羊群进行紧急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9.2.6 野生动物控制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 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9.2.7 疫情溯源 对

    17、疫情发生前21d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 、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 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 理。 9.2.8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21d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 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 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 DB51/T 24652018 6 9.2.9 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 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d,疫区、受威胁区经监 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

    18、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 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 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10 扑杀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具体操作按附录A规定执行。 11 消毒 对人员物品、场地设施、交通工具、动物制品及产品消毒,具体操作按附录B规定执行。 12 无害化处理 所有病死牲畜、被扑杀牲畜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 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操作按GB 16548并结合附录C规定执行。 12.1 监测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开展小反刍兽疫监测工作。 省级和 地市级以病原学监测为

    19、主,县级以血清学监测为主。 12.2 免疫 12.2.1 根据四川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 2020 年)实施方案(川农业函2016339 号) 规定,全省划定为小反刍兽疫免疫区,通过小反刍兽疫免疫无疫区建设,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后,进行免 疫退出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逐步退出免疫。 12.2.2 在此之前,我省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养羊场(户)应做好羊群 免疫工作,对新生羔羊和新补栏的羊及时免疫,并做好记录,应免密度必须达到 100%,免疫抗体合格 率达到 70%以上。 12.2.3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切实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

    20、疫。 12.2.4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12.2.5 所用疫苗必须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 12.3 检疫监管 引种检疫工作时应加强小反刍兽疫检疫。做好羊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尤其加强活羊调运监管 力度。 DB51/T 24652018 7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小反刍兽疫扑杀技术 A.1 使用无出血方法扑杀:电击、药物注射。 A.2 将动物尸体用密闭车运往处理场地予以销毁。 A.3 扑杀工作人员防护技术要求 A.3.1 穿戴合适的防护装备 A.3.1.1 诊断、采样、扑杀、运输、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进入感染或可能感染场时需穿连体医用 防护服(一次性使

    21、用) 、戴全面罩(3Mtm 6800全面罩)N95 或 3Mtm 2091P100颗粒滤料以上防护等级 滤棉、橡胶手套、穿防水耐磨靴套或长筒水鞋。 A.3.1.2 疫区内进行疫源分析、流行病学调查、免疫和消毒的工作人员,进入感染或可能感染场时需 穿连体医用防护服(一次性使用) 、戴N95口罩(3Mtm 1860 N95 或 3Mtm 8210 N95口罩) 、眼罩(3Mtm 16645防雾眼罩或3Mtm 344AF防雾眼罩) 、橡胶手套、穿防水耐磨靴套或长筒水鞋。 A.3.2 洗手和消毒 A.3.2.1 密切接触感染牲畜的人员,用无腐蚀性消毒液浸泡手后,再用肥皂清洗2次以上。 A.3.2.2

    22、牲畜扑杀和运送人员在操作完毕后,要用消毒水洗手,有条件的地方要洗澡。 A.3.3 防护服、手套、口罩、护目镜、胶鞋、鞋套等使用后在指定地点消毒或销毁。 DB51/T 24652018 8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小反刍兽疫消毒技术 B.1 药品种类 碱类(碳酸钠、氢氧化钠)、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 设施设备消毒。柠檬酸、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B.2 场地及设施消毒 B.2.1 消毒前的准备 B.2.1.1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B.2.1.2 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B.2.1.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

    23、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 、消毒容器 等。 B.2.2 消毒方法 B.2.2.1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B.2.2.2 羊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B.2.2.3 养羊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B.2.2.4 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B.3 人员及物品消毒 B.3.1 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B.3.2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B.4 羊绒及羊毛消毒 可以采用下列程

    24、序之一灭活病毒: B.4.1 在18储存4w,4储存4m,或37储存8d; B.4.2 在密封容器中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h。具体方法:将高锰酸钾放入容器(不可为塑料或乙烯材 料)中,再加入商品福尔马林进行消毒,比例为每立方米加53mL福尔马林和35g高锰酸钾; B.4.3 工业洗涤,包括浸入水、肥皂水、苏打水或碳酸钾等一系列溶液中水浴; B.4.4 用熟石灰或硫酸钠进行化学脱毛; B.4.5 浸泡在60-70水溶性去污剂中,进行工业性去污。 B.5 羊皮消毒 B.5.1 在含有2%碳酸钠的海盐中腌制至少28d; B.5.2 在密闭空间内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h,具体方法参考4.2。 DB51

    25、/T 24652018 9 B.6 羊乳消毒 采用下列程序之一灭活病毒: B.6.1 两次高温瞬时巴氏消毒法 B.6.2 高温瞬时巴氏消毒法与其它物理处理方法结合使用,如在pH6的环境中维持至少1h; B.6.3 超高温巴氏消毒法结合物理方法。 DB51/T 24652018 10 C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小反刍兽疫无害化处理技术 所有病死牲畜、被扑杀牲畜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 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堆积发酵或焚烧处理。 C.1 深埋 C.1.1 选址:掩埋地应选择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

    26、、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村庄、饮用水 源地、河流等。避免公共视线。 C.1.2 深度:坑的深度应保证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 被掩埋物的上层距地表1.5m以上。坑 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C.1.3 焚烧:掩埋前,要对需掩埋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实施焚烧处理。 C.1.4 消毒: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焚烧后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表面,以及掩埋后 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品喷洒消毒。 C.1.5 填土:用土掩埋后,应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C.1.6 掩埋后应设立明显标记。 C.2 焚化 疫区附近有大型焚尸炉或无害化处理厂的,可采用焚化等方式。 C.3 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密封发酵,表面应进行消毒。 以上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后 清洗。 _ DB51/T 246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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