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1.120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4542018 巴山新居基础设施指南 2018 - 04 - 18 发布 2018 - 05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24542018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分类 . . 1 5 道路交通 . . 1 6 公共服务设施 . . 2 7 生产设施 . . 4 8 市政工程 . . 5 9 环境卫生 . . 7 10 综合防灾 . . 7 参考文献 . . 9 DB51/T 24542018
2、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巴中市人民政府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奕、芦燕、马俊峰、雷耀兵、岳立、彭维、易晓霞。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51/T 24542018 1 巴山新居基础设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巴山新居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秦巴山区幸福美丽新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涵盖巴中、广安、广元、南充、达州 全域和南充、绵阳适宜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3、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2000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基础设施 r ural infrastructure 为发展农村生产和保证农民生活而提供的公
4、共服务设施的总称。 4 分类 巴山新居建设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供电工程、电信工程、 生活用能)、生产设施、人居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环卫设施和防灾设施等。 5 道路交通 5.1 一般规定 5.1.1 道路交通规划应遵循安全、适用、环保、耐久和经济的原则,合理保留原有路网形态和结构, 打通断头路,通过整治、恢复或改善道路的交通功能,并使道路及交通设施布局科学合理。 DB51/T 24542018 2 5.1.2 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用地布局、交通特征和发展定位,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 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管线敷设和满足消防需要。 5.2 道路规划技
5、术指标和等级 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和等级见下表1。 表1 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和等级 道路等级 规划技术指标 通村路 通组路 入户路 路面宽度 (m) 3.54.5 2.5 3 0.6 1.5 注: 应结合新村规模、地形条件、现有道路建设状况,因地制宜选择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上表的数值可参考。 5.3 道路及交通设施 5.3.1 通村路硬化率应达到 100%,宜为混凝土或碎石路面,入户路可因地制宜选取简易材料铺装,如 三合土、卵石或石板路面。 5.3.2 道路两侧必须设置排水沟渠;路面宽度为单车道时,车行道路应隔一定距离设会车场;在有条 件的地方,主要道路应设置照明设施,提高路灯通村率。 5.3
6、.3 道路路堤边坡坡面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防护,宜采用干砌片石护坡、浆砌片石护坡、植草砖护 坡及植草护坡等多种形式;应结合路面情况完善各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应符合 GB 5768 的规定。 5.3.4 零散分布的空地,可开辟为停车位,供机动车及其他农用车辆停放;结合对外道路,可考虑设 置乡村招呼站,方便村民对外出行。 5.4 竖向规划 5.4.1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标高; b) 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 c) 进行土方平衡及挖方、填方的合理调配,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 5.4.2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
7、符合下列规定: a) 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宜保留绿树林盘和水面; b) 有利于地面水排除,并应符合防洪的要求; c) 减少土方工程量; d) 建筑用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e) 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坡度和管沟系统; f) 道路纵坡宜控制在 8%以内,特殊情况下道路纵坡设计速度小于 10 km/h 时,最大纵坡可控制 在 12%以内,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坡度可增加 1%,但最大坡长不得大于 200 m。 6 公共服务设施 6.1 设施布局 DB51/T 24542018 3 6.1.1 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型和商业型,可
8、采取组团式、集中式的布局方式。公益型公共服务设施 是指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便民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型公共服务设 施是指日用百货、集贸市场、饭店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6.1.2 除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应独立选址外,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体现集聚规模、使用方 便、节约用地、保持特色的原则,形成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商业金融和集贸设施宜设在入口附近或交 通方便地段;学校宜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小学、初中应结合县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以旅游为特色产业的聚居点,游人中心、接待中心等旅游服务设施宜布置在村口或结合公共设施中心布 置。应结合公共服务设施
9、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6.1.3 社会保障设施用地应布置在环境好,相对安静的位置,有条件的可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市场设 施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 的地段。 6.1.4 公共服务设施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与村民住宅同步建设和使用。规划可预留用地,为远期 建设留有余地。 6.2 配置标准 6.2.1 聚居点按规划常住人口的数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特大型规划常住人口大 于 1000 人、大型规划常住人口 6011000 人、中型规划常住人口 201600 人、小型规划常住人口 50 200
10、 人。 6.2.2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聚居点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规模较小的可按服务半径共享配 套设施。 6.2.3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配置要求 类别 建筑名称 特大、大型 中、小型 行政管理 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 100 200 平方米左右,含 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 建筑面积 100 200 平方米左右, 含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 托幼(儿)园 生均占地面积 10 平方米左右 - 教育 小学 生均占地面积为 13 18 平方米 生均占地面积为 13 18 平方米 医疗卫生 卫生站 建筑面积 50 100 平方米 建筑面积 50 平
11、方米 社会保障 敬老院 按人均 0.1 0.3 平方米的标准设置 - 文化活动室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 100 200 平方米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 50 100 平方米 图书馆 建筑面积为 50 100 平方米 - 文化体育 全民健身设施 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 积一般不少于 420 平方米 小型运动场(篮球场) 420 平方米 市场设施 占地面积 50 200 平方米 - 放心店 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左右 商业服务 设施 邮政、 储蓄代办点 结合商业服务建筑设置 - 6.2.4 “1+6”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6.2.5
12、 DB51/T 24542018 4 表3 “1+6”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注 释 特大、大型新村 中、小型新村 备注 村“两委”组织 活动室 建筑面积约 100-150 平方米 综合调解中心 建筑面积约 50 平方米左右 可合并设置 便民服务中心 提供代办、 就业、 社保等服务, 建筑面积 50-100 平方米左右 中小型可设流动性便民服 务点 村民培训中心 (农民夜校) 建筑面积 100-150 平方米 卫生计生中心 (含卫生室、计生服务) 建筑面积 50-100 平方米 中小型可只设卫生室 文化体育中心 (含图书室、文化活动室、体 育活动室) 建筑面积 100-300 平方
13、米 体育健身运动可户外设置 农家购物中心 (含农家超市、农资店 ) 建筑面积 50-200 平方米左右 中小型可只设农家超市。 注1: 必设 可设 注2: 从实际情况出发,有条件的可增加服务设施,向“1+N”延伸 6.2.6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可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公共设施除满足功能要求和方便村民的活动外, 必须与环境相协调,注重特色空间的营造,风貌允许与住宅建筑有所差异,但应体现地方特色。 7 生产设施 7.1 农业生产及配套设施 7.1.1 结合产业基地、居民点的分布,合理配置为生产劳动服务的农机站以及晒场、打谷场、堆场、 饲养场等作业场地,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 7.1.2 大中型饲
14、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夏季主导 风向下风向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民生活区保持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7.2 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 7.2.1 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应选择在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 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7.2.2 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业产业可选择在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用地附近; b) 轻度污染的工业产业应选择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 GBZ 1的有 关规定; c)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应按环
15、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 并严禁在该地段内 布置居住建筑;对已造成污染的工业产业必须治理或调整,重点工业企业废水依法排放,稳定 达标率达 100%。 7.3 服务业 DB51/T 24542018 5 服务业基础设施符合GB/T 32000要求。 8 市政工程 8.1 给水工程 8.1.1 给水规划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改造完善现有设施,保障饮水安全,实现合理用水、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给水处理工艺规划应根据农村的经济水平和管理水平,力求安全可靠,操作管理方便。 8.1.2 供水能力即最高日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消防 用水量、其它用水量等。 8.1.3 生活
16、用水量可按照表 4 计算。 表4 生活用水量 给水设备类型 最高日用水量(/人.) 时变化系数 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 2030 3.52.0 户内有给水龙头无卫生设备 3070 3.01.8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无淋浴设备 40100 2.51.5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 100140 2.01.4 注:采用定时给水的时变化系数应取 5.03.2。 8.1.4 畜禽饲养用水量可按照表 5 计算。 表5 畜禽饲养用水量 类别 用水定额 类别 用水定额 马 4050/(头天) 羊 510/(头天) 牛 50120/(头天) 鸡 0.51.0/(只天) 猪 2090/(头天) 鸭 1
17、.02.0/(只天) 8.1.5 公建用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 8 25进行估算;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 用水量的 15 25计算。 8.1.6 给水方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类。靠近城市或集镇的聚居点,优先选择城市或集镇的配水管 网延伸供水;距离城市、集镇较远的聚居点,优先选择联村、联片供水或单村供水,无条件建设集中式 给水工程,可选择手动泵、引泉池或雨水收集等单户或联户分散式给水方式。 8.1.7 应建立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 施,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应进行清理整治;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等)的卫生防护,水源周 围 3
18、0 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8.1.8 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用水塘等自然水体作为消防用水, 或设置消防水池安排消防用水。 8.1.9 现有供水不畅的输配水管道应进行疏通或更新,供水管道在户外必须埋入地下,管顶埋设高度 不小于 0.50.7m,穿越道路、农田或沿道路铺设时埋深不得小于 1.0m;与排污管、渠不应布置在一起, 如有交叉时,供水管道要布置在排污管、渠之上;管道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敷设,尽量缩短线路长 度,避免急转弯、较大的起伏、穿越不良地质地段,减少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障碍物。 8.2 排水工程 8.2.1 污水量可按用水量的 7590进行计算。 DB51/T 245420
19、18 6 8.2.2 污水处理设施规划 8.2.2.1 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宜经集中处理排放,减轻水环境污染;有条件的聚居点污水集中处理达 到 GB 18918 的要求;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2 距离城镇较近的聚居点宜充分依托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 务范围外的聚居点,可采用沼气池、生化池、双层沉淀池或化粪池等进行处理,再利用人工湿地、生物 滤池等对污水进行后续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污水沼气化粪池净化率应 50%。 8.2.2.3 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应选在聚居点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8.2.3 排水管网规划
20、8.2.4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 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道宜沿规划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截流式合流 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 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位于山边的聚居点应沿山边规划截洪沟或截流沟,收集和引导山洪水排放。 8.2.5 雨水排放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明沟或暗渠收集方式;应充分利用地形,及时就近排入池塘、 河流或湖泊等水体;雨水排水沟渠的纵坡不应小于 0.3%,雨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 定,沟渠底部宽度不宜小于 150 mm,
21、深度不宜小于 120 mm;雨水排水沟渠砌筑可选用混凝土或砖石、 条石等地方材料。 8.3 供电工程 8.3.1 供电工程规划应包括预测供电负荷,确定电源和电压等级,布置供电线路,配置供电设施;电 力设施规划应充分考虑其运行噪音、电磁波对村民生活的干扰和影响;供电变压器容量的选择,应根据 服务范围内的生活用电、生产设施用电和农业用电负荷确定;配电房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 50m 2 左右。 8.3.2 人均生活用电量指标按 2501000kwh/(人 年)计算,农业用电负荷可按每亩用电负荷计算。 8.3.3 线路布置:宜沿公路、内部主要道路布置,因地制宜架空或地下埋设;架空线路布置有序,无 私拉乱
22、接现象,无安全隐患,电力线杆 10kV 设置间距宜为 50 100 m,0.38kV 设置间距宜为 40 60 m; 电力走廊不应穿过住宅、危险品仓库等地段,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应减少交 叉、跨越,避免对弱电的干扰;变电站或开闭所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 8.4 电信工程 8.4.1 电信规划应包括确定电信设施的位置、规模、设施水平和管线布置;电信设施规划宜靠近上一 级电信局来线一侧,应设在容量负荷中心;电信设施应设在环境安全、交通方便,符合建设条件的地段。 8.4.2 固定电话安装规划普及率应为 40 门/百人,有线电视用户应按 1 线/户的入户率标准进行规
23、划。 8.4.3 电信线路的布置: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应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 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线杆设置间距宜为 45 50 m。 8.5 生活用能 8.5.1 生活用能应密切结合聚居点规模、生活水平和发展条件,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保护农村生态 环境,逐步取代燃烧柴草、秸秆和煤炭。坚持能源选择多元化、集中与分散供给相结合、政府引导与本 地积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距气源近、用户集中的聚居点应依托城镇供气;距气源较远的大中型聚居点 的燃料可以罐装液化石油气为主;散居农户和偏远地区的聚居点,提倡使用沼气,推广太阳能等清洁能 源的使用,结合垃圾、粪便、桔杆等有机废物的
24、生化处理,因地制宜的搞好分散式或相对集中式的沼气 池建设,变废为宝,综合利用。 DB51/T 24542018 7 8.5.2 应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燃料需求标准,村民天然气生活用气量指标为 0.5 0.9m 3 / 户 日,液化石油气生活用气量指标为 0.4 0.8kg/户 日。 8.5.3 因地制宜的选择能源供应方式,优化供应设施布局。供应设施选址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 塌陷、滑坡的地区,采用管道供应的聚居点,管道布置宜采用环状与枝状相结合的方式。 9 环境卫生 9.1 污染防治 空气环境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有关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应符合GB 3838的有关规定;地下水质
25、量 应符合GB/T 14848的有关规定;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GB 15618的有关规定;生产中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场设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宜逐步实现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9.2 环卫整治 9.2.1 垃圾收集、处理尽量采用 “适当集中、集中处置 ”的方式,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资源化利用、 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 9.2.2 工业废弃物、家庭有毒有害垃圾宜单独收集处置,少量非有害的工业废弃物可与生活垃圾一起 处置;塑料等不易腐烂的包装物应定期收集,可沿村庄内部道路合理设置废弃物遗弃收集点。 9.2.3 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单独收集后应就地处理,可结合粪便、污泥及秸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资 源化
26、处理,包括堆肥处理和利用沼气工程厌氧消化处理。集中堆肥处理,宜采用条形堆肥方式,时间不 宜少于 23 个月,且场地选择在田间、田头或草地、林地旁,与村民生活区保持一定距离。 9.2.4 砖、瓦、石块、渣土等无机垃圾宜作为建筑材料进行回收利用;未能回收利用的砖、瓦、石块、 渣土等无机垃圾可在土地整理时回填使用。 9.2.5 环卫设施配置标准见表 6。 表6 环卫设施配置标准 环卫设施名称 配置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 公厕 不低于 25-50 平方米 /千人,每厕最低建筑面积应不 低于 25 平方米,结合公共设施设置。 化粪池 30m 垃圾桶 每户配备一个垃圾桶,由农户自行将生活垃圾分类 垃圾箱 旅游
27、新村每 50 100m 设置一个, 新村每 100 150m 设置一个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大于 300m,原则上每村设置一个 a 注: (1)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污染源的边缘至住宅建筑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2)在严重污染源的 卫生防护距离内应设置防护林带。 9.2.6 公厕应采用粪槽排至三格式化粪池的形式,与沼气发酵池结合建造,应加盖密闭,并确保粪池 不渗不漏;户厕应按实际需要选择厕所类型,其改造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疾病防控的规定,户厕改造 宜实现一户一厕,改造率达到 100%。 10 综合防灾 10.1 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DB51/T 24542018 8 10.1.1 地质
28、灾害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10.1.2 各类建设选址应避开易灾地段,特别是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地区,应避免房屋选址在山 区的冲沟地区和滑坡易发地区,以及危岩下方。 10.1.3 泥石流防治应采取防治结合、以防为主,避让、拦排结合、以排为主的方针,并采用生物措施、 工程措施及管理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10.2 消防 10.2.1 消防必须贯彻执行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和 “以人为本、科学实用、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的规划原则,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应同时规划,并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10.2.2 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160m
29、;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他公路线连通, 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8m;当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 4m。 10.2.3 应设置室外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20 米,距道路缘石不应超过 2 米。 10.2.4 消防给水可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 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10.2.5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在新村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村 民生活区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严重影响村民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必须
30、迁移或改造, 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10.2.6 各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在特 大、大型新村聚居点应规划布置避难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通道, 改善消防条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分隔宜按 3050 户的要求进行,呈阶梯布局的聚居点,应沿坡纵 向开辟防火隔离带。 10.3 抗震和防气象灾害 10.3.1 抗震防灾工作要贯彻 “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 ”的方针。 10.3.2 建筑物规划布局应避开雷电高易发地区,必须按照所在地区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 10.3.3 易形成风灾
31、地区的新村,建筑物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并在迎风 方向规划密集型的防护林。 10.4 防洪 10.4.1 防洪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 修建堤坝等防洪工程设施。 10.4.2 山洪防治应充分利用山前水塘、洼地滞蓄洪水,以减轻下游排洪渠道的负担。 10.4.3 在山边布局的聚居点应沿山边布置截洪沟或截流沟,避免山上雨水直接冲刷建筑基础,沟断面 面积应根据集雨面积和暴雨强度进行专门设计。 10.4.4 应按 1020 年一遇洪水位防洪标准设防。 DB51/T 24542018 9 参 考 文 献 1 川新农办201411号 四川省新农村建设示范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幸 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的通知 _ DB51/T 245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