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10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3982017 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2017 - 09 - 19 发布 2017 - 10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23982017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总体原则 . . 1 5 选址及规划布局 . . 1 6 设计 . . 2 7 建设规模与分类 . . 3 8 设施设备 . . 4 9 管理 . . 4 DB51/T 2398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
2、.12009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眉山市民政局、眉山质量技术监督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农村敬老院、眉山 市青神县中心农村敬老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晓明、李述清、杨海涛、杨志祥、佘勇、段清、王羽、史乙汗、付书明、韩 志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51/T 23982017 1 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 总体原则、 设施建设、 管理服务和评级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敬老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867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敬老院 (
4、Rural nursing home) 农村敬老院是集中供养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人员的场所。 4 总体原则 农村敬老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确保 政府资金投入。农村敬老院按照 “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经济适用、管理规范 ”要求,坚持以 人为本,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重点,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等方式,满足供养对象在 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5 选址及规划布局 DB51/T 23982017 2 5.1 新建农村敬老院应结合乡
5、镇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合理确定规模。 5.2 选址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a)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 安全卫生规定; b) 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燃气、通讯等条件较好; c) 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文化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d) 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 e) 在抗震设防地区选址时应尽量选择抗震有利地段。 5.3 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5.4 农村敬老院建筑总平面布局应采用围合式布置,按照功能进行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服务流 线通畅。 5.5 农村敬老院建设用地应包括建
6、筑、绿化、室外活动、衣物晾晒、农业生产经营等用地,并按照建 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30,容积率不宜大于 0.9;绿地率不宜低 于 35,宜有集中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宜为 34 /床;衣物晾晒场地宜为 3090 。 5.6 农村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包括生活用房、行政附属用房、文化娱乐用房、医疗康复用房和养殖用房。 其中生活用房主要包括居室、卫生间、厨房、餐厅、储藏室、浴室、公共卫生间、洗衣房;行政附属用 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会议室和值班室;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活动室;医疗康复 用房主要包括医务室、康复训练室、医疗保健室和心理支持室;养殖用房包括养殖猪、
7、牛、羊或鸡、鸭、 鹅、兔等的圈舍。 5.7 农村敬老院的各类功能用房应集中布局,居室设计应按供养(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分别设置, 应设置自理对象居住区和失能、半失能对象居住区。 6 设计 6.1 农村敬老院设计应依照 GB/T 50340、G B/T 29353 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抗震设防区, 抗震标准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要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 准的相关规定。 6.2 农村敬老院房屋建设宜采用砖混结构,抗震设防要求为八度及以上地区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 构。 6.3 主要功能建筑日照间距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大于 3 小时,并满足通风、消防、卫
8、生方面的要求。 6.4 农村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6.5 农村敬老院的活动用房不应超过三层。生活用房不宜超过三层,层高不宜低于 3 米,采用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不宜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不应超过两层;四级耐火等级的, 应改建。农村敬老院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配备消防设施。 6.6 供养对象居室以 2 人间为宜,适当设置三人间和四人间,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满足轮椅和救护床 进出和日常护理的需要。农村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门净宽应为 1.01.1m,居室门上宜设置观察窗;卫 生洗浴用房门净宽应为 0.80.9m. 6.7 居室内应设置供
9、养对象储存衣物或个人日常生活用品的空间和设施,室内原则配备卫生间并安装 扶手,卫生间应保持通风、留有观察窗口,有条件的应设置晾晒衣物阳台。 6.8 农村敬老院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 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 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走道及楼梯扶手应方便供养对象抓握且应设置为双侧和上、 下两层的扶手。 DB51/T 23982017 3 6.9 农村敬老院的建筑设施包括供电、给排水、卫生、通信、消防等。 6.10 农村敬老院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设备及应急需要,照明设备可采用荧光灯及节能灯具,不应 采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灯具。应按 GB 17945 的
10、规定,规范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6.11 农村敬老院宜采用城市自来水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对生活用水的现行标准。生活垃 圾和污水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垃圾池的设立应远离生活区及食品加工区,单独设立。 6.12 生活区应合理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 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 6.13 农村敬老院应按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求,铺设线路,预留接口,实现电话通 信、安全监控、有线电视、宽带网连接。 7 建设规模与分类 7.1 农村敬老院建设应严格审批程序、招投标程序,依法确定建设单位。农村敬老院应由建设
11、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未 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7.2 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覆盖服务区域内农村特困人员前三年平均数量和集中供养需求及社 会化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较少的几个乡镇可以共建一个区域性中心农村敬老 院,确保实现有需求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全覆盖。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60 张床位.边远 地区、贫困地区可不少于 50 张。规模以下的农村敬老院应拆并。 7.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敬老院按建设规模分类,类别划分应符合表 1
12、的规定。 表1 农村敬老院建设规模类别划分 类 别 床位数(床) 供养对象数量(人) 一类 221 300 367 500 二类 121 220 201 366 三类 60 120 100 200 注: 年供养对象数量接近下限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下限值;年供养对象数量接近上限值的,其建设 规模宜采用床位数上限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入法确定。 7.4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规模农村敬老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 2 的规定。 表2 各类农村敬老院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表 类 别 床位数(床) 总建筑面积( ) 单床建筑面积(床) 一类 221 300 7519 9904
13、34 33 二类 121 220 4395 7485 36 34 三类 60 120 2223 4323 37 36 注1: 大于 300 床参照 300 床的面积指标下限执行。 注2: 同一类别内规模小的取面积指标上限进行建设,规模大的取面积指标下限进行建设,中间采用插入法计算。 注3: 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度下调面积指标。 7.5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敬老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配可参照表 3 确定。 DB51/T 23982017 4 表3 农村敬老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分配表 一类 二类 三类 用房类别 221 300 121 220 60 120 生活用房 60
14、120 60 120 60 120 医疗保健用房 7 7 60 120 供养对象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 2 3 3 4 4 管理用房 4 5 5 6 6 7 管理服务用房 附属用房 20 20 21 21 20 注: 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不应低于0.65。 8 设施设备 8.1 农村敬老院的居室应配置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桌椅、薄被、厚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 呼叫器等。室内家具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8.2 卫生间应保持通风,配备坐便器(蹲便器)、洗面盆、淋浴器,安装扶手、毛巾架、换气扇等, 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8.3 农村敬老院餐厅的餐位数应满足供养(服务)对象同时就餐需要。应配设统一美观的餐桌
15、和座椅、 风扇或空调、食谱公告牌、洗漱池、消毒设备、防蝇设备等。 8.4 农村敬老院的厨房应设置食品加工、清洗消毒、燃料堆放等区域,配备常用炊具、生熟墩板、冰 箱、橱柜、消毒柜、食品留样盒、电风扇及防蝇、防鼠设备。 8.5 农村敬老院的文化娱乐室应配置电视机、棋牌和适合供养对象阅读的报纸、书刊,配备活动器材。 8.6 农村敬老院设置的卫生室应配备温度计、听诊器、血压计等一般性的诊疗设备,还应配备存放供 养对象常用药品的药品柜。 8.7 农村敬老院的康复训练室应配备适合供养对象康复训练的康复器械及适合供养对象使用的健身器 材。 9 管理 9.1 机构管理 9.1.1 农村敬老院设立、变更须取得养
16、老机构许可,相关手续完备。 9.1.2 按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9.1.3 农村敬老院冠名应规范。 9.2 行政管理 9.2.1 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责任制。院长负责农村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和规模配备, 宜实行聘用制。 9.2.2 农村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代表组成,下设生产 经营小组、财务监督小组、膳食管理小组、卫生清洁小组、文体活动小组、矛盾调解小组、安全保卫小 组等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组织,其工作由院民选举的代表主持。 DB51/T 23982017 5 9.2.3 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农村敬
17、老院,应设立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的数量设立党支部或党小组, 党支部或党小组受当地党委或支部的领导和管理。 9.3 人事管理 9.3.1 农村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安保人员及外聘 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组成。院长、财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在职工作人员中选配(财务人员可兼 任)。 9.3.2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配备,设专职院长 1 人,炊事员每 30 个供养对象配备 1 名,护理人员按 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 10:1、 6:1、3:1 的比例配备。 9.3.3 农村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18、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用由乡镇人民政 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农村敬老院,聘用人员由区(市)县民 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首次聘用工作人员年龄男性不宜超过 60 岁,女性不宜超过 50 岁。聘用人员 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3.4 农村敬老院院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及年度考核、院民的信任度测 评。其他工作人员接受院民的信任度测评。 9.3.5 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应签定聘用协议、进行岗前培训并颁发聘书。 9.4 制度建设 9.4.1 建立完善符合本院实际的内部管理制度。 9.4.2 农村敬老院管理制度应包括院民守则、财务管
19、理制度、院民互助制度、投诉建议受理制度、工 作学习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卫生值日制度、卫生评比制度等。主要制度应张贴 或悬挂在农村敬老院明显位置,并建立好各项制度的监督机制。 9.5 管理职责 9.5.1 明确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和院务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工作小组的职责任务。 9.5.2 农村敬老院应包括如下管理职责:院长职责、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护理服务组职责、膳食管 理组职责、生产经营组职责、环境卫生组职责、安全保卫组职责、财务管理组职责、会计职责、出纳职 责、保管员职责、医务人员职责、炊事员职责。 9.5.3 对外公开农村老院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院内
20、公布各项管理制度、 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等。 9.6 院务管理 9.6.1 入院管理 9.6.1.1 院民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9.6.1.2 农村特困人员入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入院评估,包括健康 体检和自理能力评估。符合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农村敬老院,经区(市) 县民政局批准进入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村组、本人、原供养责任人和农村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明确 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实丧葬事宜。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禁止入院。 9.6.1.3 农村敬老院应开展短期试住服务,协助新入住供养对象及亲属认识和熟悉机构的生活环境, 使其尽快适
21、应机构生活。农村敬老院应当建立试住期个性档案,根据试住情况确定是否正式入院。 DB51/T 23982017 6 9.6.1.4 供养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农村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院 民主观上愿意入住农村敬老院,但因特殊客观原因不适宜居住在当前农村敬老院的,由乡镇、区县民政 局协调转住;经协调转住后仍然不适宜入住农村敬老院的,由该机构召开院民大会民主决定后,按管理 权限报批。 9.6.2 膳食管理 9.6.2.1 农村敬老院应根据就餐人数聘用具有一定烹调技能的炊事人员,必要时动员身体状况好的院 民代帮厨、主厨,并给予适当报酬,炊事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9.6.2.2
2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规定,确保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食堂内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 到整洁、卫生,每日餐食要按规定留样存查两天以上。 9.6.2.3 注重膳食营养,合理安排食谱。坚持荤素搭配,每周公布食谱,按时供应饭菜,一日三餐合 理安排,荤素搭配,干净卫生。 9.6.2.4 开展为供养对象送温暖、送欢乐活动,营造和睦的大家庭气氛。做到老人过生日安排生日餐、 老人生病安排病号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安排老人加餐。 9.6.2.5 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9.6.2.6 发挥膳食管理小组的作用。加强对膳食物资的采购监督,按月公示膳食物资采购数量、价格 等情况,征求院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对食谱安排进行
23、调整,老人满意率达到 80%以上。 9.6.3 医疗护理 9.6.3.1 院民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政策妥 善解决院民的基本医疗问题。 9.6.3.2 农村敬老院与乡镇(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 到农村敬老院巡诊,院民患病时,做到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每年为院民检查身体一次,并建立院 民健康档案。新申请入住对象需先体检再入院。 9.6.3.3 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宜设立医务室,备有日常用药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9.6.3.4 强调亲情服务,根据院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生活照料 和护
24、理包括个人卫生、房间整理、衣物清洗、用餐饮水、提醒服药等方面。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院民, 工作人员应督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工作人员及有能力的院民帮助其完成日 常护理并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9.6.3.5 院民患大病住院,需要护理时,农村敬老院要安排院民或其他人员进行专门护理。 9.6.4 心理护理 9.6.4.1 对新入住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其度过适应期。 9.6.4.2 注意了解掌握供养对象思想动态,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9.6.4.3 定期与供养对象谈心,并作好个案记录和谈话记录,及时掌握对象心理,做好情绪疏导工作。 9.6.4.4 定期组织
25、在院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9.6.4.5 有条件的机构应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提供专业疏导。 9.6.4.6 对危重老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安排专门的房间,安排专门的服务人员或者专业人士,提供 服务。 9.6.5 丧葬管理 DB51/T 23982017 7 9.6.5.1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农村敬老院应及时通知村委及其亲属,并配合村委及其亲属根 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 9.6.5.2 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地财政予以解决。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 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9.6.6
26、安全管理 9.6.6.1 农村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好安全工作,要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9.6.6.2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按照规 范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使用取暖设备、燃气灶具、电气产 品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测电器线路、燃气管路;保险丝的选型应与建筑的电气线路相匹配,禁 止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禁止使用明火取暖和驱蚊、禁止在床上吸烟;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居 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6.6.3 预防触电和雷击。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
27、志醒目。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有专人管理,经常 检修;及时维修、保养消防和重要电、气设施设备,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禁止擅自接拉电线和使用电热 毯等电器设备;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遇雷雨天气,禁止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禁止在大树、 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9.6.6.4 预防食物中毒。坚持采购食品索票索证,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禁止食用未经 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 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 分加热;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
28、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9.6.6.5 预防中暑。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供养人员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应 当有饮水供应,并督促供养人员适量饮用淡盐水;室内注意通风。 9.6.6.6 防止人员走失。对智残和老年痴呆人员落实帮扶对象,严防智残和老年痴呆的供养人员走失。 为智残的供养人员佩戴写有照片、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以便供养人员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9.6.6.7 农村敬老院结合实际,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传染病、自伤、伤人、跌倒、坠床、 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积极应对及时处置。 9.6.7 院办经济 9.6.7.1 农村敬老院可通过自办、联办
29、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发展院办经 济,增加收入。 9.6.7.2 院办经济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及扩大再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侵占、挪 用。 9.6.7.3 鼓励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的积 极性。 9.6.8 财产管理 9.6.8.1 农村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经济实体和其他财产依法由农村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禁止侵占。 9.6.8.2 农村特困人员入院后,其私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代管,不得将其私有 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或集中供养的条件。 集中供养的
30、农村特困人员需 要代管的财产,其不动产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亲友代管,动产按照财产处理协议处理。 DB51/T 23982017 8 9.6.8.3 农村特困人员死亡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置。 9.6.9 财务管理 9.6.9.1 农村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建设和运转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 经济收入、其他收入。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9.6.9.2 县级财政应按农村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按月拨付资金,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将救助供养资金全 部用于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不得挪作他用。救助供养资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以由供养服务 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开
31、支。 9.6.9.3 区县民政局或乡镇财政对农村敬老院实行专户管理,设立专帐集中管理,农村敬老院定期报 账。 9.6.9.4 县级财政应将政府设立的农村敬老院(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救助供养人员所需资金列 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9.6.9.5 应根据区(市)县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9.6.9.6 农村敬老院每月向院民公布生活经费开支,财务收支情况,接受院民直接监督。严肃财经纪 律,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拖欠、抵扣、截留、私分农村敬老院任何经费。 9.6.9.7 开展社会代养的,收费标准要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9.7 档案管理 9.7.1 农村敬
32、老院档案应包括特困人员个人档案、制度建设档案、重要工作记录等内容。 9.7.2 农村敬老院在院民入院时应建立特困人员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个人财产备案登记 表、健康检查、入院协议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 在院院民长期保存。 9.7.3 农村敬老院的档案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按照 “统一格式、分类保管、装订成册 ”的原则,各县 级民政部门应统一规范院民档案及运行档案,使用统一标准的文档装订格式及档案盒,按照管理类别、 时间分类归档,并将重要档案录入电脑,实行档案电子化。 9.7.4 农村敬老院中各种档案应做到及时更新,每年年初将上年度档案按规定
33、进行分类装档、编号。 9.7.5 农村敬老院档案应有 1 套以上备份。 9.8 考核与奖惩 9.8.1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敬老院实行平时检查与季度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按照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要求,对农村敬老院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 “星级敬老院或模范敬老院 ”的主要依据。 9.8.2 每年对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评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评定。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考评中评定为优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奖励,并续签合 同;在工作考评中评定为称职者,可续签合同;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在院民信任度测评中信任率连续 两次以上达不到 70%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敬老院院长予以调整,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解聘。院 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9.8.3 在院民中开展争创优秀院民活动,优秀院民评选活动可按月、按季、按年度分别评选,并按一 定金额进行奖励。评选内容为: a) 服从管理; b) 公共卫生; c) 个人卫生; DB51/T 23982017 9 d) 居室卫生; e) 院民之间的团结; f) 院民之间互帮互助; g) 遵守院规院纪; h) 安全防范; i) 勤俭节约; j) 热爱劳动。 _ DB51/T 239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