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59.060 B 32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149.72016 竹原纤维试验方法 第 7 部分:残胶率试验方法 2016 - 05 - 18 发布 2016 - 07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2149.72016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原理 . . 1 5 试剂和仪器 . . 1 6 试验通则 . . 2 7 试验 . . 2 8 结果计算 . . 2 9 试验报告 . . 2 DB51/T 2149.72016 II 前 言 本标
2、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纤维检验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纤维检验局、四川长江林业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南希,陈荣,王康建,刘才容,高翠强,陈娇,吴楠,杨绍智,姚文斌,张 尉,俞伟鹏。 DB51/T 2149.72016 1 竹原纤维试验方法 第 7 部分:残胶率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原纤维残胶率的试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竹原纤维残胶率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3、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4334 化学纤维 短纤维取样方法 DB51/T 2148 竹原纤维 3 术语和定义 DB51/T 2148 竹原纤维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残胶率 residual g um content 去油竹原纤维中残留胶质的干量对去油竹原纤维干量的百分率。 4 原理 利用竹原纤维中各种组成成分耐碱性能的不同,用碱煮的方法溶解竹原纤维中的胶质,剩余木质素 和纤维素,称量除胶后纤维的烘干重量,与除胶前试样烘干重量比较,计算得到试样的残胶率。 5 试剂和仪器 5.1 试剂 5.1.1 石油醚(分析纯,沸程
4、 6090)。 5.1.2 氢氧化钠(分析纯)。 5.2 仪器 5.2.1 脂肪抽取器:冷凝管高度 240 mm,抽出筒 d 37 mm 80 mm,250 mL 蒸馏烧瓶。 5.2.2 三角烧瓶:250 mL。 5.2.3 玻璃砂芯坩埚:No.2-2;抽滤瓶:500mL。 DB51/T 2149.72016 2 5.2.4 烘箱:能保持温度 105 3。 5.2.5 天平:最小分度值 0.1mg。 5.2.6 恒温水浴锅:室温至 100。 5.2.7 称量瓶:d 40mm 70mm。 5.2.8 干燥器。 6 试验通则 按以下要求进行取样: ( 1)散件的实验室样品按需取出; ( 2)批量样
5、品中的实验室样品抽取按 GB/T 14334规定。 7 试验 7.1 试样准备 取 5g 左右样品三份,分别放于已知质量的称量瓶中。 7.2 试验步骤 将去油后试样烘至恒重,取出迅速放于干燥器中冷却,称量并记录重量。将称量后试样分别放入加 有 150 mL, 20 g/L氢氧化钠溶液的三角烧瓶中,装好球型冷凝管煮沸回流 3 h,取出试样。在已知重量的 玻璃砂芯坩埚中抽滤冲洗至 pH呈中性,取下玻璃砂芯坩埚放入烘箱烘至恒重,取出迅速放于干燥器中 冷却,称量并记录重量。 8 结果计算 8.1 残胶率计算 残胶率按式( 1)分别计算每个试样的残胶率: ( ) %100 1 231 = W WWW G
6、 ( 1) 式中: G残胶率, %; W 1 样品测定前干质量,单位为克( g); W 2 玻璃砂芯坩埚干质量,单位为克( g); W 3 测定后样品与玻璃砂芯坩埚总干质量,单位为克( g)。 试验结果以三次试验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8.2 数值修约 试验结果按 GB/T 8170 规定修约至小数点后两位。 9 试验报告 DB51/T 2149.72016 3 试验报告包括: a) 样品的名称和规格; b) 温湿度条件; c) 被选作批量样品包装件的号码标识; d) 采用的试验方法及所有的试验参数; e) 实验样品的各项性能测试结果,如果需要计算标准差和变异系数时,需写入报告; f) 经协商后对试验步骤的修改提示及其他与标准不一致的部分; g) 观察到的异常情况; h) 试验人员,试验日期。 _ DB51/T 2149.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