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3.080.20 P 66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9282014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 2014 - 12 - 22 发布 2015 - 01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19282014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一般规定 . . 2 5 高钛重矿 渣混凝土制备与运输 . 3 6 高钛重矿 渣混凝土的浇筑 . . 4 7 高钛重矿 渣混凝土的养护 . . 4 8 高钛重矿 渣混凝土的质量检查 . 5 附录 A(规范 性附录) 高钛
2、重矿渣砂 . 6 附录 B(规范 性附录) 高钛重矿渣碎石 . 10 DB51/T 1928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攀钢集团工 程技术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四川省冶金情报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胜利、王军、李兵、何奇、杨志远、秦刚、祝海波、胡志航、娄元涛、罗松 林、吴寒松、苏辉、刘志君、周旭、周俐。 DB51/T 192
3、82014 1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钛重矿渣混凝土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制备与运输、浇筑、养护、质量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强度等级为C10C60的高钛重矿渣混凝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10171 混凝土搅拌站(楼)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4685 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 GB
4、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T 5094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钛重矿渣 air-cooled high tita nium blast furnace slag 钒钛磁铁矿经高炉冶炼生铁时产生的、TiO 2含量大于15%的熔融矿渣,经自然冷却或热泼形成的石 质材料。 3.2 高钛重矿渣碎石 crushed rock of air-cooled high titanium blast furnace slag 高钛重矿渣经破碎筛分而成粒径大于4.75 mm的
5、颗粒。 3.3 高钛重矿渣砂 sand of air-c ooled high titanium blast furnace slag 高钛重矿渣由破碎、筛分等工艺制成的粒径小于4.75 mm的高钛重矿渣颗粒。 3.4 DB51/T 19282014 2 高钛重矿渣渣粉 material finer than 75 m in sand of air-cooled high titanium blast furnace slag 粒径小于75 m的高钛重矿渣颗粒。 3.5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 air-cooled hi gh titanium blast furnace slag concrete
6、 部分或全部采用高钛重矿渣碎石或高钛重矿渣砂作为骨料配制的混凝土。 3.6 全高钛重矿渣混凝土 full air-coole d high titanium blast furnace slag concrete 用高钛重矿渣碎石作粗骨料、高钛重矿渣砂作细骨料,掺入掺合料等配制的混凝土。 3.7 附加水量 additional water content 高钛重矿渣碎石2小时吸水量。 3.8 有效用水量 net water content 未含附加水的混凝土拌合物用水量。 3.9 铁粒含量 iron content 高钛重矿渣砂和高钛重矿渣碎石中金属铁颗粒的含量。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准
7、备与管理 4.1.1 生产准备包括原材料贮存、搅拌机、运输车准备、生产工作日志。 4.1.2 原材料贮存应符合 GB 50666 的规定。 4.1.3 现场搅拌的高钛重矿渣混凝土宜采用具有自动计量装置的设备集中搅拌,预拌高钛重矿渣混凝 土采用的搅拌机应符合 GB 10171 的规定。 4.1.4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的运输宜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运输车应符合 JG/T 5094 的规定。 4.1.5 应建立生产工作日志,记录当班混凝土生产情况、环境变化及设备运行情况。 4.2 材料 4.2.1 水泥 4.2.1.1 水泥可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 硅
8、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 4.2.1.2 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及材料性能选用相适应的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并确保所用水泥 质量符合 GB 175 的规定。 4.2.2 高钛重矿渣砂 DB51/T 19282014 3 4.2.2.1 高钛重矿渣砂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4.2.2.2 配制泵送高钛重矿渣混凝土时,宜采用中砂。 4.2.3 高钛重矿渣碎石 4.2.3.1 高钛重矿渣碎石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4.2.3.2 高钛重矿渣碎石宜提前两小时进行预湿,使其充分湿润。用于抗渗混凝土的高钛重矿渣碎石 应预湿。 4.2.3.3 高钛重矿渣碎石宜选用连续级配。最大粒径应严
9、格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选用。泵送高钛重矿 渣混凝土最大颗粒粒径不宜大于泵送管径的 1/4。 4.2.4 普通砂、石 普通砂应符合GB/T 14684规定,普通石应符合G B/T 14685规定。 4.2.5 水 水应符合JGJ 63规定。 4.2.6 掺合料 4.2.6.1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宜掺加矿物掺合料,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用于 仅改善混凝土拌合物和易性的粉煤灰可放宽限制,但需经试验确定。 4.2.6.2 进场的掺合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4.2.7 外加剂 4.2.7.1 外加剂必须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10、4.2.7.2 外加剂使用必须经试配确定。 4.3 作业条件 4.3.1 预拌高钛重矿渣混凝土生产前应下达生产任务单,任务单内容应包括需方名称、工程名称、部 位、混凝土数量、混凝土的各项技术要求(强度等级、坍落度、抗渗等级及其它特殊要求等)、现场施 工方法以及配合比等。 4.3.2 设备运转正常,混凝土运输车辆数量应满足浇筑混凝土连续作业的要求。 4.3.3 材料应有足够的储备量或有后续供应保证。 4.3.4 集中搅拌站(厂)、浇筑现场和运输车辆之间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手段。 5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制备与运输 5.1 配合比设计 5.1.1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按 JGJ 55 执行。 5.
11、1.2 配合比设计时宜采用有效用水量,骨料用量应以干燥状态计;试配时高钛重矿渣碎石宜预湿两 小时以上,测定其含水率,并在试配报告中注明;采用非预湿工艺时,应计算附加水量,并给出总用水 量。 5.1.3 相同施工条件下,高钛重矿渣混凝土砂率应较普通混凝土有所增加,泵送高钛重矿渣混凝土坍 落度宜比普通泵送混凝土大 20 mm 左右。 DB51/T 19282014 4 5.1.4 配制泵送高钛重矿渣混凝土时,应掺入适宜的外加剂及掺合料,其胶凝材料用量宜不小于 350 kg/m 3 。 5.1.5 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检验混凝土外加剂的相容性。 5.1.6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配合比由试验室经试
12、配确定,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 5.1.7 首次使用的配合比或原材料变异较大或配合比时间间隔较长时,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 鉴定应符合 GB 50666 的要求。 5.2 计量 5.2.1 必须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配料,因砂、石含水量有变化以及其它原因需调整配合比时,必须 由试验室签发变更通知单。配料员应按配合比通知单内容进行调整,并经复核无误。 5.2.2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拌制应根据施工配合比确定每盘各种材料的用量,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 GB 14902 的规定。 5.3 搅拌 5.3.1 混凝土搅拌应严格按设备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5.3.2 投料时,宜先装粗骨料、水泥、掺合料再装细骨料,
13、最后加入水。掺合料宜与水泥同时加入; 外加剂为粉剂时宜与水泥一并加入;外加剂为水剂时宜扣除溶液的水量后与拌合水一并加入。 5.3.3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按 GB 50666 规定采用,当能保证搅拌均匀可适当缩短搅拌时 间但不得低于设备说明书的规定,且每盘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得低于 35 s,在制备 C40 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或掺加引气剂、防水剂、膨胀剂等外加剂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采用翻斗车运 送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5.4 预拌高钛重矿渣混凝土标记 预拌高钛重矿渣混凝土除应符合GB/T 14902的规定进行标记外,预拌全高钛重矿渣混凝土在规定标 记前加“Q
14、K-”进行标识,其它预拌高钛重矿渣混凝土在规定标记前加“K-”进行标识。标记必须清晰 明确。 示例: QK-B C40 P8-150-GD31.5-PO。表示预拌全高钛重矿渣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为 C40,抗渗等级为 P8,坍落度为 150 mm,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为 31.5 mm,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 5.5 运输 5.5.1 每车混凝土应随车签发发货单,发货单上应标明需方名称、工程名称、结构部位、混凝土标记、 数量、出厂时间等内容,运到交货地点后,需方应核对无误后签收。 5.5.2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运输应符合 GB/T 14902 的规定要求。 5.5.3 运输途中拌筒应保持慢速转动,到交货
15、地点后卸料前,应快速转动 1 min2 min,以防混凝土 离析。 6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的浇筑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的浇筑按GB 50666有关规定执行。 7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的养护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的养护按GB 50666有关规定执行。 DB51/T 19282014 5 8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的质量检查 8.1 原材料检验 8.1.1 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普通砂石骨料进场时,应按 GB 50666 规定进行检验。 8.1.2 高钛重矿渣砂必须检测其颗粒级配、堆积密度、渣粉含量。矿渣砂取样具体的规定:同一批、 同一产地、连续进场的高钛重矿渣砂不超过 400 m 3 或 600 吨为一验收批。
16、取样方法、试样数量、检验 方法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8.1.3 高钛重矿渣碎石必须对其颗粒级配、堆积密度、吸水率及压碎指标进行检测。取样的具体规定: 同一批、同一产地、连续进场的高钛重矿渣碎石不超过 400 m 3 或 600 吨为一验收批。取样方法、试样 数量、检验方法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8.2 混凝土质量检查 8.2.1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质量检查应按 GB 50666 执行。 8.2.2 预拌高钛重矿渣混凝土质量检查应按 GB/T 14902 执行。 DB51/T 19282014 6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高钛重矿渣砂 A.1 类别与规格 A.1.1 类别 高钛重
17、矿渣砂按技术要求分为类、类和类。 A.1.2 规格 产品按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三种规格,其细度模数分别为: a) 粗:3.73.1; b) 中:3.02.3; c) 细:2.21.6。 A.2 技术要求 A.2.1 颗粒级配 产品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 颗粒级配 级配区 1区 2区 3区 方孔筛 累计筛余/% 4.75 mm 100 100 100 2.36 mm 355 300 150 1.18 mm 6535 5010 250 600 m 8571 7041 4016 300 m 9580 9265 8555 150 m 9384 9280 9075 A.2.2 渣粉
18、含量 产品的MB值小于1.4时,渣粉含量应符合表A.2的规定。产品 的MB值不小于1.4时,渣粉含量按GB/T 14684中人工砂石粉含量要求执行。 表A.2 渣粉含量 单位为百分比 项 目 指 标 渣粉含量(按质量计) 7.016.0 注: 如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按合同执行。 DB51/T 19282014 7 A.2.3 有害物质 产品中如含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氯化物、铁粒等,其含量应符合表A.3的规定。 表A.3 有害物质含量 单位为百分比 指标 项目 类 类 类 轻物质(按质量计) 1.0 有机物(比色法)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 3质量计) 0.5 氯
19、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 0.01 0.02 0.06 铁粒 1.0 A.2.4 坚固性 A.2.4.1 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产品的质量损失应符合表A.4的规定。 表A.4 坚固性指标 单位为百分比 类别 类 类 类 质量损失 8 10 A.2.4.2 除了满足A.2.4.1中的规定外,压碎指标还应满足表A.5的规定。 表A.5 压碎指标 单位为百分比 指标 项目 类 类 类 单级最大压碎指标 20 25 30 A.2.4.3 产品的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应符合表A.6的规定。 表A.6 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 项目 指标 表观密度/(kg/m 3 ) 2700 松散堆积密
20、度/(kg/m 3 ) 1550 空隙率/% 55 A.3 试验方法 A.3.1 试样 A.3.1.1 取样方法按GB/T 14684规定执行。 DB51/T 19282014 8 A.3.1.2 取样数量按GB/T 14684规定执行,测定渣粉含量 时的最小取样数量为6 kg,测定铁粒含量时 的最小取样数量为12 kg。 A.3.1.3 试样处理按GB/T 14684规定执行。 A.3.2 检测 颗粒级配、MB值、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氯化物、坚固性指标、压碎指标、表观密度、 松散堆积密度及孔隙率的检测方法按GB/T 14684执行,铁粒含量的检测按A3.3执行。 A.3.3 铁粒
21、含量 A.3.3.1 仪器设备 本试验用仪器设备如下: a) 工业天平或台秤:称量 10000 g,感量 5 g; b) 托盘天平:称量 1000 g,感量 1 g; c) 鼓风干燥箱:能使温度控制在(1055); d) 球磨机; e) 瓷盘、塑料盘、毛刷等; f) 磁铁:磁场强度为 1000 奥斯特1200 奥斯特。 A.3.3.2 试验步骤 A.3.3.2.1 随机取试样适量置于瓷盘中,在温度为(105 5)的烘箱内烘干至恒重,冷却至室温, 称取2000 g的样品进行测试。 A.3.3.2.2 使用球磨机将试样磨至大于75 m颗粒不超过10%,混合均匀后称取1000 g,平摊在塑料盘 至1
22、 mm2 mm厚,用薄纸包裹的磁铁在试样上反复吸附,直至薄纸上无吸附物为止。 A.3.3.2.3 将A.3.3.2.2吸附的铁粒放入第二个塑料盘中,尽可能摊薄,再次用薄纸包裹的磁铁在试样 上反复吸附,直至薄纸上无吸附物为止。吸附过程中磁铁不能接触铁粒。 A.3.3.2.4 将A.3.3.2.3吸附的铁粒放入第三个塑料盘中, 进行第三次吸附,直至薄纸上无吸附物为止。 吸附过程中磁铁不能接触铁粒。 A.3.3.2.5 称量第三次吸出的全部铁粒的质量 g2 A.3.3.3 试验结果计算 矿渣砂中铁粒含量按A.1式计算(精确到0.1%): %100 1 2 = g g F . (A.1) 式中: F铁
23、粒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 g2试样中所含铁粒的质量,单位为克(g); g1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 A.4 检验规则 A.4.1 组批规则 DB51/T 19282014 9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批量应不大于1000 t。 A.4.2 检验分类 A.4.2.1 出厂检验 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细度模数、渣粉含量、松散堆积密度、压碎指标。 A.4.2.2 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A .2.1 A.2.4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
24、产时; b) 原材料资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 本次检验的数据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不符时; d)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A.4.3 判定规则 在检验中,除氯化物、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不能复检外,其它指标若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在同 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 A.5 储存、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A.5.1 产品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堆放和运输,防止人为碾压及污染产品。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杂 物混入和粉尘飞扬。 A.5.2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名称、类别与规
25、格、产品标准 号、批号、批量、发货日期及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指标检验结果。 DB51/T 19282014 10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高钛重矿渣碎石 B.1 规格与类别 B.1.1 规格 按高钛重矿渣碎石粒径尺寸分为连续粒级和单粒粒级。 其中连续粒级分为5 mm16 mm、 5 mm20 mm、 5 mm2 5mm、5 mm31.5 mm、5 mm40 mm五种规格;单粒粒级分为5 mm10 mm、10 mm1 6 mm、 10 mm20 mm、16 mm25 mm、16 mm31.5 mm、20 mm40 mm、40 mm80 mm七种 规格。 B.1.2 类别 按高钛重矿渣碎石
26、技术指标分为类、类、 类。其中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50的混凝土; 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50的混凝土;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 B.2 技术要求 B.2.1 颗粒级配 产品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B.1的规定。 表B.1 颗粒级配 筛孔尺寸(方孔筛) mm 2.36 4.75 9.50 16.0 19.0 26.5 31.5 37.5 53.0 63.0 75.0 90.0 公称粒径 mm 累计筛余/% 516 95 100 85 100 30 60 010 0 520 95 100 90 100 40 80 010 0 525 95 100 90 100 30 70 050 531
27、.5 95 100 90 100 70 90 15 45 050 连 续 粒 级 540 95 100 70 90 30 65 05 0 510 95 100 80 100 015 单 粒 粒 级 1016 95 100 80 100 015 DB51/T 19282014 11 表 B.1 (续) B.2.2 氯离子、硫化物及硫酸盐、玻璃体含量及杂物 产品的氯离子、硫化物及硫酸盐、玻璃体含量、杂物应符合表B.2规定。 表B.2 氯离子、硫化物及硫盐酸、玻璃体含量及杂物 单位为百分比 指 标 项 目 类 类 类 氯离子含量 0.01 0.02 0.06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 SO 3质量计) 0
28、.5 玻璃体含量按质量计 10 杂 物 不得混入钢渣等杂物 B.2.3 结构的稳定性 无石灰分解和铁分解。 B.2.4 坚固性 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产品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表B.3的规定。 表B.3 坚固性指标 单位为百分比 指 标 项 目 类 类 类 质量损失 1 2 3 B.2.5 强度 筛孔尺寸(方孔筛) mm 2.36 4.75 9.50 16.0 19.0 26.5 31.5 37.5 53.0 63.0 75.0 90.0 公称粒径 mm 累计筛余/% 1020 95 100 85 100 015 0 1625 95 100 55 70 25 40 010 1631
29、.5 95 100 85 100 010 0 2040 95 100 80 100 010 0 单 粒 粒 级 4080 95 100 70 100 30 60 010 0 DB51/T 19282014 12 B.2.5.1 产品的强度等级,用松散堆积密度或压碎指标表示均可。 B.2.5.2 产品的松散堆积密度、压碎指标应符合表B.4的规定。 表B.4 松散堆积密度和压碎指标 指 标 项 目 类 类 类 松散堆积密度/(kg/m 3 ) 1320 1290 1260 压碎指标/% 12 18 20 B.2.6 表观密度 产品的表观密度应不小于2600 kg/m 3 。 B.2.7 空隙率 产
30、品的空隙率应小于55%。 B.2.8 铁粒含量 表B.5 铁粒含量 单位为百分比 指 标 项 目 类 类 类 碎石最大粒径16.0 mm 时 1 碎石最大粒径26.5 mm 时 2 碎石最大粒径37.5 mm 时 3 碎石最大粒径75.0 mm 时 3 B.2.9 放射性 产品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GB 6566的规定。 B.3 试验方法 B.3.1 试样 B.3.1.1 取样方法按GB/T 14685规定执行。 B.3.1.2 取样数量按GB/T 14685规定执行,测定石灰分解、铁分解时的最小取样数量为30 kg,测定铁 粒含量时的最小取样数量为12 kg,测定玻璃体含量的最小取样数量按表
31、B.6执行。 表B.6 测定玻璃体含量所需的试样质量 矿渣碎石最大粒径 mm 试样质量 g 16 2000 DB51/T 19282014 13 表 B.6 (续) 矿渣碎石最大粒径 mm 试样质量 g 19 26.5 37.5 75.0 2500 3000 5000 10000 B.3.1.3 试样处理按GB/T 14685规定执行。 B.3.2 检测方法 颗粒级配、硫化物及硫酸盐、坚固性、压碎指标、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的检测方法按 GB/T 14685执行。 B.3.3 杂物 随机抽取10 kg样品在自然光线下目测。 B.3.4 石灰分解 B.3.4.1 仪器设备 本试验用仪器设
32、备如下: a) 蒸压釜:不小于 2 个标准大气压; b) 托盘天平:称量 10000 g,感量 5 g; c) 鼓风干燥箱:能使温度控制在(1055); d) 方孔筛:筛孔边长为 9.5 mm 及 37.5 mm 筛各一只; e) 瓷盘、毛刷等。 B.3.4.2 试验步骤 B.3.4.2.1 随机筛取粒径为9.5 mm37.5 mm试样6 kg,称取两份各2 kg试样分别装入两个瓷盘中备 用。 B.3.4.2.2 用清水洗净试样,放在干燥箱中于105 2 下烘干,逐块检查,剔除有裂纹的渣块, 剩余试样平摊在瓷盘内,试样间不得重叠。把装有渣样的瓷盘置于蒸压釜内,在不少于2小时内逐渐升 到2个标准
33、大气压,在此压力下恒压2小时后,停止加热,自然降至常温常压,取出试样进行检查。 B.3.4.3 结果评定 如果试样无粉化、无被石灰颗粒胀裂为合格。如果发现个别渣粒出现碎裂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取 双倍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B.3.5 铁分解(FeS分解)的测定方法 B.3.5.1 仪器设备 本试验所用仪器设备如下: a) 方孔筛:孔径为 9.5 mm 及 37.5 mm 筛各一个; b) 盛水容器; DB51/T 19282014 14 c) 磁盘、金属丝刷等。 B.3.5.2 试验步骤 B.3.5.2.1 随机筛取粒径为9.5 mm37.5 mm试样50块备用。 B.
34、3.5.2.2 试样经清水刷洗干净并检查无裂纹后,置于盛蒸馏水的容 器中,水面保持高出试样2 cm以 上,于25 2 环境中,试样浸泡14天后取出进行检查。 B.3.5.3 结果评定 如果在浸泡过程中试样无碎裂为合格。如果发现个别渣粒出现碎裂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取双倍样 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B.3.6 玻璃体含量的测定方法 B.3.6.1 仪器设备 本试验所用仪器设备如下: a) 天平:称量 10000 g,感量 5 g; b) 鼓风干燥箱:能使温度控制在(1055); c) 瓷盘、毛刷等。 B.3.6.2 试验步骤 B.3.6.2.1 随机取试样适量,用清水洗净后置
35、于瓷盘中,放在干燥箱中于105 2 下烘干至恒重, 冷却至室温,称取一定量的样品进行测试。 B.3.6.2.2 将试样置于瓷盘中,逐一挑选出试样表面附着有玻璃体的矿渣颗粒,并称取其质量。 B.3.6.3 试验结果计算 矿渣碎石中玻璃体含量按B.1式计算(精确到0.1%): %100 1 2 = m m G . (B.1) 式中: G玻璃体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m2试样中附着有玻璃体的颗粒质量,单位为克(g); m1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B.3.7 铁粒含量 铁粒含量的测定方法按附录A.3.3执行。 B.3.8 氯离子含量 将试样筛除大于9.50 mm及小于2.36 mm 的颗粒后,
36、按GB/T 14684执行。 B.3.9 放射性核素 放射性核素的检测按GB 6566执行。 DB51/T 19282014 15 B.4 检验规则 B.4.1 组批规则 产品按批检验交货,每批由同一场地、同一工艺、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每批数量应不 大于2000 t。 B.4.2 检验分类 B.4.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颗粒级配、松散堆积密度、杂物。 B.4.2.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情况时,不超过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 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b) 设备大修后; c) 停产一个月恢复生产时; d) 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数据有较大的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B.4.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在同批产品中取双倍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 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B.5 堆放、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B.5.1 产品按规格、类别分别堆放。 B.5.1.1 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混入杂物。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名称和规格、产品类别、产品标准 号、批号、批量、发货日期及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检验结果。 _ DB51/T 1928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