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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 T 1797-2014 普通防护口罩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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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 T 1797-2014 普通防护口罩通用技术条件.pdf

    1、ICS 13.340.30 Y 09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7972014 普通防护口罩通用技术条件 2014 - 07 - 25 发布 2015 - 03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17972014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要求 . . 1 4 试验方法 . . 2 5 检验规则 . . 4 6 标志和包装 . . 5 DB51/T 1797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

    2、监督检验检测院、绵阳市华信劳保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绵阳市宣 铭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平、陈永忠、胡沛、李波。 DB51/T 17972014 1 普通防护口罩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防护口罩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脱脂纱布、纺织材料等制作的起普通防护作用的口罩。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医疗卫 生、粉尘作业、有毒有害、矿山等特殊作业场所使用的特殊类口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3 要求 3.1 普通脱脂纱布口罩 3.1.1 口罩的层数 不少于 10 层。 3.1.2 口罩纱布的密度 经纱每厘米不少于 9 根,纬纱每厘米不少于 9 根。 3.1.3 外观 3.1.3.1 口罩应手感舒适、薄厚均匀、无臭、无味、平整清洁及无破损,无污渍,各层纱布材质均匀 一致。 3.1.3.2 缝线针脚应均匀,松紧适度,不得有跳线、脱针、漏针等缺陷。 3.1.4 酸碱度 加酚酞指示液不得显粉红色,加溴甲酚紫指示液不得显黄色。 3.1.5 淀粉与糊精 加碘

    4、试液不得显蓝色或紫色。 3.1.6 醚中可溶物 遗留残渣不得超过 0.5%。 3.1.7 炽灼残渣 DB51/T 17972014 2 遗留残渣不得超过 0.3%。 3.2 其他口罩 3.2.1 外观要求 3.2.1.1 口罩外观应清洁,手感舒适,无明显色斑、杂物、异味。 3.2.1.2 口罩表面不允许有明显油纱、色纱、油针、污渍及破损性疵点。 3.2.1.3 口罩周边应平整、无毛边,系带接缝牢固。 3.2.2 缝制 3.2.2.1 口罩对折后应重叠对齐,无破边。 3.2.2.2 缝纫针距应不小于 6 针/2cm。 3.2.2.3 针眼应均匀,内层不得漏缝。 3.3 水中可溶物 不得超过 3%

    5、。 3.4 荧光物要求 只允许显淡棕紫色荧光,除少数分离纤维外,不应显强蓝色荧光。 3.5 口罩带 3.5.1 口罩带应调节方便。 3.5.2 口罩带应有足够强度固定口罩位置。口罩带及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的断裂强力均应不小 于10N。 3.6 口罩使用的纺织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 GB 18401 中 A 类产品的要求。 3.7 微生物指标 3.7.1 标识普通级的口罩应符合 GB 15979-2002 中相应的要求。 3.7.2 标识消毒级的口罩应符合 GB 15979-2002 中相应的要求。 3.7.3 包装标志上有灭菌或无菌字样的口罩应无菌。 3.8 环氧乙烷残留量 任何经环氧乙烷

    6、消毒的口罩,环氧乙烷残留量必须250 g/g 。 4 试验方法 4.1 口罩的层数 剪开口罩后目测检查,应符合 3.1.1 规定。 4.2 外观及缝制质量 将产品平放在检验台上,视线应正视平摊产品的表面,检验口罩表面及缝制质量。 4.3 纱布密度 DB51/T 17972014 3 用织物密度镜计数,应符合 3.1.2 规定。 4.4 酸碱度 取水中可溶物项下滤液 100mL,加酚酞指示液 3 滴,另取水中可溶物项下滤液 100mL,加溴甲酚紫 指示液 2 滴。摇匀后观察颜色,应符合 3.1.4 的规定。 4.5 淀粉与糊精 取水中可溶物项下滤液 100mL,加碘试液 2 滴,摇匀,观察颜色,

    7、应符合 3.1.5 规定。 4.6 醚中可溶物 取本品 5g,置 250mL 的索氏提取器中,用乙醚 150mL 连续提取 4h,每小时虹吸回流不得少于 4 次, 将提取液蒸干,在 105干燥至恒重,遗留残渣应符合 3.1.6 规定。 4.7 炽灼残渣 称取本品 2g (称准至 0.1 mg), 置已炽灼恒重的坩埚中, 缓缓炽灼至完全灰化, 加浓硫酸 0.5 mL1.0 mL 使润湿,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时,在 600 650炽灼至恒重,移置干燥器内,放冷至室温,遗留残 渣应符合 3.1.7 规定。 4.8 水中可溶物 取本品 12.5 g (称准量 0.1 mg)置烧杯中,加新沸过的热蒸馏水

    8、400mL,加热煮沸 15min,冷至室 温后,将水浸液移至 500 mL 量瓶中,用新沸过的热水多次洗涤,合并洗液,冷至室温后,并人量瓶中, 加水至刻度,摇匀,过滤。量取 100 mL 水浸液,置水浴上蒸干,在 105干燥至恒重,应符合 3.3 规 定。 4.9 荧光物 取本品 2 件,可拆时拆成 2 层,置紫外灯下检视,应符合 3.4 的规定。 4.10 口罩带检测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的断裂强力用拉力计检测,应符合 3.5.2 的规定。 4.11 纺织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检测 按 GB 1840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应符合 3.6 的规定。 4.12 微生物检测 4.12.1 检

    9、验液制备 以无菌操作法至少打开 3 个口罩单包装,于口罩中心部位剪取 10g1g 样品,剪成约 1cm1cm 大 小,加入到 200mL 质量浓度为 9g/L 的无菌氯化钠溶液中,充分混匀。 4.12.2 检验方法 取检验液按 GB 15979-2002 附录 B 规定方法进行检测。 4.13 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 4.13.1 检验液制备,按 4.12.1 的规定进行。 4.13.2 检验方法 DB51/T 17972014 4 取检验液按 GB 15979-2002 附录 D 规定方法进行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10、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第 3.1.2、3.1.3、3.2.1、3.2.2 条及第 6 章。 5.2.2 出厂检验抽样数量按产品批量: a) 5000 个(含 5000 个)以下抽样 10 个。 b) 5000 个至 10000 个 (含 10000 个) 抽样 20 个。 c) 10000 个以上抽样 30 个。 5.2.3 判定规则 所有检验样品不合格项目总数不超过 8 个,且同一样品不合格项目数量不超过 1 个时,可判该批次 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第 3 章的所有内容。 5.3.2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

    11、验。 a) 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3 抽样规则 抽样时应在同期生产的同规格型号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数量应满足检验项目的需要。 5.3.4 项目不合格分类 本标准中第 3.1.4 3.1.7、3.3 3.8 条为重要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 5.3.5 判定规则 5.3.5.1 合格品判定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允许有 1 项不合格。 5.

    12、3.5.2 不合格品判定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a) 重要项目出现不合格; b) 一般项目有 2 项及 2 项以上不合格。 DB51/T 17972014 5 6 标志和包装 6.1 口罩的小包装上应有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厂址; b) 产品名称、商标; c) 产品规格标记; d)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6.2 包装箱上应有以下内容或标志: a) 制造厂名称、地址、电话和邮编; b) 产品名称、商标; c) 执行的标准号; d) 规格和数量 6.3 包装 a)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191 的规定。 b) 包装应能够防止机械损坏和使用前的污染。 c)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_ DB51/T 179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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