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220.02 A 8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72520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规范 2014 - 04 - 08 发布 2014 - 05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17252014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场地 . . 1 4 环境 . . 1 5 设施与设备 . . 1 6 人员配备 . . 3 7 管理 . . 3 DB51/T 1725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
2、编写和描述。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 理所、西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跃平、徐俊德、李德华、孙从富、黄梅馨、黄士刚、周尚来、钟诚。 DB51/T 17252014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场地、环境、设施与设备、人员配 备、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的安检机构的建设。 汽车4S店开展本品牌检验的安检机构可
3、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GB 11798 汽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 GB 2186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T 267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3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A/T 134 机动车安全安检机构技术条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
4、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3 场地 设有1条汽车检测线的安检机构占地面积宜大于等于6000平方米, 2条汽车检测线的安检机构占地面 积宜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2条汽车检测线以上的安检机构按每2条线宜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计算。根 据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4 环境 4.1 安检机构周边道路交通应顺畅、便捷,进出通道大小应与承检车型适应,不影响社会车辆正常通 行。 4.2 安检机构所处区域宜地势较高,易于防洪、排涝,达到 20 年一遇的防洪、排涝标准。 5 设施与设备 DB51/T 17252014 2 5.1 安检机构应满足 GB 21861 规定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的需要
5、,应有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的检测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业务大厅、内部道路、停车场等设施,安全防火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业务大厅至少应达到抗震烈度 8 度标准。 5.2 检测线及检测车间 5.2.1 检测线宜设置 5 个以上工位(线内 4 个以上工位),具备双电源或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应满足 正常开展检验工作用电负荷。 5.2.2 检测线应设置三级防雷系统及设备。 5.2.3 车间内部尺寸和车间进出门尺寸应满足连续检验相应车型的需要, 其尺寸应大于等于表 1 所示。 表1 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检测车间及进出门最小尺寸 单位为米 各类检测车间 长度 每条线 宽度 门宽 门高
6、车间 净高 车间进口 预留距离 车间出口 预留距离 汽车大车线检测车间 50 8 5 4.5 6.5 25 20 汽车小车线检测车间 40 7 4 4 6 20 15 摩托车线检测车间 30 4 - - 5 - - 5.2.4 检测车间应采用易清除污物的建筑材料铺设地面,地面附着系数应大于等于 0.7;照明应符合 GB 50034 的规定;采光应符合 GB 50033 的规定。 5.2.5 工作环境应采取有效的通风,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有效的噪声控制的措施。工作环境温度 应符合相关检验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5.3 线外检验场地 5.3.1 车辆唯一性确认及车身外观检查可单独设置外检
7、区,底盘检验可在检测车间的地沟内完成;也 可设置外检车间并建地沟,将唯一性确认、车身外观检查、底盘检查一并在外检区完成。 5.3.2 应单独设计底盘动态检验路段,该路段应保证检验车辆的行驶便捷性与人员安全性。 5.4 安检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配置应满足开展项目的要求,符合 GB 11798 的规定。 5.5 试验车道应为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附着系数应大于等于 0.7,路面应画有 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长度应大于等于 100 米,2 条车 道宽度分别为 2.5 米和 3 米,纵向坡度应小于等于 1%。 5.6 安检机构应具备坡度分别为 15
8、%和 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有效长度应大于等于 10 米并满 足受检车型的需要,宽度为 4 米,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大于 0.7。 5.7 信息系统、联网与监管设施 5.7.1 安检机构的信息系统、联网应符合 GB/T 26765 的规定。 5.7.2 安检机构的查验区、线外检验区、检测线内及业务大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符合国家和四 川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监督相关要求。 其中业务大厅视频监控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窗口及客户 等候区。检验全过程的视频监控图像应在业务大厅内实时播放供客户监督,监控显示设备尺寸应大于等 于 50 吋。 5.7.3 在外观检查工位、制动、灯光、底盘工位应设置照
9、片拍摄设备,并将拍摄的照片实时传送到数 据交换平台,本地不应保存拍摄的照片。 5.7.4 每条检测线应配备不少于 2 套远程检验终端。 DB51/T 17252014 3 5.8 安检机构应具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即业务大厅,具有 1 条检测线的安检机构业务大厅 面积应大于等于 200 平方米,2 条检测线的应大于等于 300 平方米,4 条以上检测线的应大于等于 400 平方米, 业务大厅应设置开放式办公柜台和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窗口、 客户等候休息区、 便民服务设施, 安装防寒、防暑设施;应设置电子显示屏、排队系统,安排免费导办人员,设置客户举报、投诉电话。 5.9 安检机构内部道路应
10、为水泥或沥青路面,应视线良好、保持通畅。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且符 合 GB 5768 的规定;道路检测线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当有一定的坡度,以避免雨水流入检测线内;道路 的弯道曲线半径、长度应当能满足承检车辆出入的需要。 5.10 安检机构内部停车场地面积应与检验能力相适应,不应占用安检机构外面的道路停车。内部停车 场车位数应大于等于每条汽车检测线 50 个,大、小型车位比例为 1:4。停车场地应为水泥、沥青或者 其他硬地面,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应符合 GB 5768 的规定,道路的弯道曲线半径、长度应能满足承检 车辆出入的需要,保持进出口畅通;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 6 人员配备 6.1 安
11、检机构应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网络及设备维护人员、内审 员、授权签字人等。 6.2 安检机构每条检测线不少于持有检测线最大检验车型驾驶证的引车员 3 名,2 名外观检验员,1 名登录员,1 名底盘检验员。 6.3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及专业技术能力,检验人员须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 合格。此外,业务大厅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7 管理 7.1 基本条件 7.1.1 安检机构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7.1.2 安检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涵盖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所有要素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
12、效运行。 7.1.3 新建、搬迁、改扩建应符合当地机动车安全技术安检机构总体布局规划。相邻两安检机构的直 线距离宜大于等于 3km。 7.1.4 安检机构开展的项目应满足 GB 21861 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的要求。 7.1.5 从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外的其他检验活动时应不得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7.2 制度建设 7.2.1 安检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至少应包括以下制度: a)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b)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c)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d) 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气)
13、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制度; e) 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制度; f) 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制度及保密制度; g) 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h)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DB51/T 17252014 4 i) 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j) 检验工作管理制度。 7.2.2 安检机构有齐全的现行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7.2.3 安检机构有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文本。 7.3 服务 7.3.1 安检机构可接受社会组织机构或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规定项目的检验。 7.3.2 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7.3.3 安检机构应公示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工作流程、适用标准、被检参数的限值和依据、检验质 量公开承诺书,并依据相关标准的要求、程序和规范,开展检验服务。 7.3.4 设有 2 条以上检测线的安检验机构应能接受电话委托和互联网预约委托。 7.3.5 安检机构应制定程序并采用适当方式,在不影响检验工作和保护其它客户机密的条件下,接受 客户监督对其委托业务进行的检验工作。 7.3.6 检验报告应采用规范的格式或委托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给客户。 _ DB51/T 172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