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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 T 1595-2013 煤矿在用瓦斯抽放系统安全检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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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 T 1595-2013 煤矿在用瓦斯抽放系统安全检验规范.pdf

    1、 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5952013 煤矿在用瓦斯抽放系统安全检验规范 2013 - 07 - 18 发布 2013 - 09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15952013 I 目 次 前 言 . . II 引 言 . . I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要求 . . 2 5 检测检验方法 . . 4 6 检验记录 及检验报告 . . 7 7 检验周期 . . 8 8 检验规则 . . 8 附录 A(资料 性附录) 气量的计算 . 9 DB51/T 15952013 II

    2、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 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俊高、姬有仓、鲜林、廖洪政、白成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51/T 15952013 III 引 言 本标准主要根据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T 13929-2010水环真空泵和水环压 缩机试验方法 、GB 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MT/T 987-2007煤矿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3、技术条件 、 煤矿安全规程 (201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第 37 号令)编写。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DB51/T 15952013 1 煤矿在用瓦斯抽放系统安全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抽放系统的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在用瓦斯抽放系统安全检测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 13930

    4、 水环真空泵和水环压缩机气量测定方法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471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JB/T 8097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标准。 3.1 瓦斯抽放 gas drainage 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和排出的措施。 3.2 瓦斯抽放泵站 gas drainage pumping station 用来抽放煤矿井下煤层、岩层和采空区瓦斯的专用安全设备站。分地面固定瓦斯抽放泵站和井下移 动瓦斯抽放泵站两种类型。 3.3 瓦斯抽放系统 gas drainage system 由抽放管路、抽放泵站及其

    5、附属设施组成的用来抽放煤矿井下煤层、岩层和采空区瓦斯的系统,分 地面固定瓦斯抽放系统和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两种类型。 3.4 放水器 drainage device 用于储存和放出抽放管路中积水的专用装置。 3.5 DB51/T 15952013 2 防回火装置 flame arrestor 在抽放瓦斯管路中,阻止火焰蔓延的安全装置。 3.6 水封防爆箱 explosive-proof box 在抽放瓦斯管路中,用以隔爆的一种水箱式安全装置。 4 要求 4.1 证件 煤矿瓦斯抽放系统必须通过设计,并符合 GB 50471 的要求,有安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设备必

    6、须是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MA”标志的产品,有产品合格证。 4.2 供电 地面固定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泵站房内的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检测仪表均 应采用矿用防爆型;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 开关,泵站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 4.3 防雷 地面固定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具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电装置,防雷设施必须符合 GB 50057的要求, 接地极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 10,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也应有防雷措施。 4.4 泵站位置 地面固定瓦斯抽放泵站的位置与设计一致; 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应安装在瓦斯抽放地点附近的新 鲜风流中,

    7、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总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 4.5 泵站建筑 地面固定瓦斯抽放泵站建筑与设计一致,泵站周围必须设置栅栏或围墙;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的 50m 巷道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材料支护。 4.6 抽放设备及附属设施 4.6.1 外观 a) 泵站各组成部件表面不得有毛刺、 损伤等缺陷。 各组成部件应有防锈措施, 涂漆部位色泽均匀。 b) 泵站有转动方向要求的部件应标明转动方向,且醒目、清晰、耐久。旋转部位应设有安全保护 罩。 4.6.2 在一个抽放站内瓦斯抽放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两套或两套以上工作时, 应至少备用一套。 4.6.3 地面固定瓦斯抽放泵站房附近管道应设置放水

    8、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设置放空管及 压力、流量、浓度测量装置,并应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放空管设置在泵的进、出口,管径应 大于或等于泵的进、出口直径,放空管的管口要高出泵房房顶 3m 以上。 4.6.4 干式地面固定瓦斯抽放泵吸气侧管路系统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利用 瓦斯时,瓦斯抽放泵出气侧管路系统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DB51/T 15952013 3 4.6.5 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巷时,在抽放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示牌。 栅栏设置的位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 5m,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 35m。两栅栏间禁止

    9、人员通行和 任何作业。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瓦斯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瓦斯抽放、 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必须设置在栅栏外 1m 以内。 4.6.6 瓦斯抽放泵站应有 0.2m3 以上的消防砂和相应的工具,并配备 2 具以上的灭火器,地面站房周 围 20m 范围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4.6.7 地面固定抽放泵运转时,必须对泵水流量、水温度、泵轴温度等进行监测、监控。 4.6.8 地面固定抽放站应有供水系统,站房设备冷却水应采用开路循环,站内应设置消防水池,且应 与循环水池分建。污水应设置地沟排放。 4.6.9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监测抽放管道中的

    10、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 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 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应能报警并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应并入煤矿安全监控 系统并上传相关监控数据到上级安全监控平台。 4.6.10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有直通矿调度室和矿井变电所的电话。 4.6.11 泵站运行中机房内管路应无变形和泄漏。 4.6.12 泵站的实际抽气量(标准状态下)应不小于最大抽气量(标准状态下)的 70%。 4.6.13 泵站稳定运行时的极限真空度应不小于设计值的 80%。 4.6.14 泵站稳定运行时的电机功率应不大于电机的额定功率。 4

    11、.6.15 泵站稳定运行时的工作噪声不应大于 85db。 4.6.16 泵站稳定运行时的振动级别不得低于 C 级。 4.6.17 泵站稳定运行时工作水进水温度不得超过 35。 4.6.18 工作环境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功能 泵站应具有周围环境瓦斯浓度超限( 0.5%CH4)报警自动停机功能。 4.6.19 停水断电功能 当水环真空泵工作所需的供水中断或供水量小于安全运行所需水量时,应能自动断电停泵,反应时 间不大于 30s。 4.6.20 气水分离装置 泵站应设置气水分离装置,稳定运行时能使气水分离,水由下面排水管排出,气由上面排气管路排 出。 4.7 瓦斯抽放管理 4.7.1 瓦斯抽放工作由企业

    12、技术负责人负责全面技术责任,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放工作;负责组织 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放工作规划和年度技术措施等。 4.7.2 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 放参数测定工作。 4.7.3 煤矿井下抽放管路的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非金属管路还应满足 GB 12158 防静 电的要求。 4.7.4 抽放管路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管路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漏气检验。 4.7.5 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抽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等。 DB51/T 15952013 4 4.7.6 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

    13、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 a) 图纸: 1) 瓦斯抽放系统图; 2) 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 3) 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4) 泵站供电系统图。 b) 记录: 1) 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 2) 抽放参数测定记录; 3) 泵房值班记录。 c) 报表: 1) 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 2) 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 d) 台账: 1) 抽放设备管理台帐; 2) 抽放工程管理台帐; 3) 瓦斯抽放系统和抽放参数、抽放量管理台帐。 e) 报告: 1) 矿井和采空区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 2) 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 5 检测检验方法 5.1 检验设备

    14、要求 5.1.1 检验设备均应符合本标准见表 1 的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方可使用。 表1 检验设备准确度要求 设备名称 准确度等级或基本误差 说明 压力表 1.6级 真空表 1.6级 应根据压力选择压力表量程,指示的 压力值应处于1/3-2/3满量程 流量计 2.0% 电参数测试仪 0.5 转速表 1r/min 5.1.2 操作要求 5.1.2.1 测试应有足够的持续时间,以获得一致的结果和达到预期的测试精度。每一个流量点应有一 定的时间间隔,并应同时测量流量、压力、转速和轴功率。 5.1.2.2 所有的检测均应在运转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对于取多次读数以降低误差的场合,应在不等的 时间间隔取读数

    15、。 DB51/T 15952013 5 5.1.2.3 运转的稳定性 允许读数波动幅度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5.1.2.4 在运转稳定的条件下,只记录各个测定量的一组读数。这一组读数只有当检测人员确定波动 已稳定在表 2 和表3 规定范围内时方可进行记录。 表2 最大允许波动幅度 测量值 流量 压力 功率 转速 最大允许波动幅度 /% 6 2 5.1.2.5 当检测时由于系统运行不稳定引起对精度产生怀疑时,应按下述方法处理: a) 各流量点的读数应重复多次,最低限度应取三组读数,并且应记录每一个独立读数的值,以及 由每组读数得出的效率值。每一量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波动应不大于表 3 的规定

    16、; 表3 同一量多次重复的变化范围 每一量重复读数的最大值与最小值间的最大允差/% 重复读数组数 流量 压力 功率 转速 3 3.5 2.0 注: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最大允差等于: %100 最大值 最小值最大值 b) 系统总测量误差不大于表 4 的规定值; c) 取每一量的各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量的检测实际值; d) 如果不能达到表 4 的规定, 则应找出原因, 重取一组新的读数, 即原先的一组读数应全部作废。 e) 但是不应该以读数超出范围为理由,而拒绝读数或从成组测量值中选择读数; f) 要是读数变化过大,但不是由于操作方法或仪表误差等所致,误差限应以统计分析法计算。 表4 最大总误差限

    17、 测量值 允许范围/% 流量 泵轴功率 电动机输入功率 3.5 转速 2 等温压缩效率 5.0 5.2 检验方法 DB51/T 15952013 6 5.2.1 证件 现场查看系统设计文件及系统验收文件,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设备是否具有安全“MA”标志 证书,是否有产品合格证。 5.2.2 供电 现场检查地面固定瓦斯抽放泵站供电线路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泵站房内的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 电气、检测仪表均是否采用矿用防爆型;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是否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 专用开关”供电,泵站内的所有电气设备是否具有“MA”标志。 5.2.3 防雷 现场检查地面固定瓦斯抽放泵站是否具有接地和

    18、防雷装置以及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是否有接地装 置。使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接地电阻。 5.2.4 泵站位置 现场检查泵站位置是否满足本标准 4.4 的要求。 5.2.5 泵站建筑 现场检查泵站建筑是否满足本标准 4.5 的要求。 5.2.6 抽放设备及附属设施 5.2.6.1 用目测的方法,对零、部件和整机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5.2.6.2 现场检查抽放站内瓦斯抽放泵及附属设备是否备用一套。 5.2.6.3 现场检查站房附近管道是否设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是否设置放空管及压 力、流量、浓度测量装置;是否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 5.2.6.4 现场检查吸气侧管路系统是否装设防回火

    19、、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出气侧管路系统是 否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5.2.6.5 现场检查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巷时,在抽放管路出口是否设置栅栏、 悬挂警示牌。使用卷尺测量栅栏与管路出口外推距离、上下风侧栅栏间距、瓦斯监测传感器与栅栏的距 离是否满足本标准 4.6.5 的要求。 5.2.6.6 现场检查泵站是否配备了 0.2 m3 以上的消防砂和相应的工具,并配备 2 具以上的灭火器。地 面站房周围 20m 范围内是否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5.2.6.7 现场检查抽放泵是否设置了传感器对泵水流量、水温度、泵轴温度等进行监测、监控。 5.2.6.8 现场检查

    20、抽放站的供水系统是否满足本标准 4.6.8 的要求。 5.2.6.9 现场检查泵站是否建立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监测的参数种类是否符合本标准 4.6.9 的要 求, 现场试验报警和抽放泵主电源断电功能。 利用专用软件检测相关监控数据是否到上级安全监控平台。 5.2.6.10 现场检查泵站是否设置有直通矿调度室和矿井变电所的电话。 5.2.6.11 现场检查泵站运行中机房内管路是否变形和泄漏。 5.2.6.12 抽气量 气量的测定方法按照 GB/T 13930 的规定进行,计算见附录 A。也可以采用流量计直接测定,测试 泵站稳定工作状态气体流量,测量 3 次,取算术平均值。 5.2.6.13 极

    21、限真空度 DB51/T 15952013 7 泵站稳定运行时,排气口全部开放,将进气口渐渐关闭,记录进气口完全关闭时且泵站稳定工作状 态的真空压力表读数。测量不少于 3 次。 5.2.6.14 电机的功率 泵站稳定运行时,用电动机经济运行仪测量。 5.2.6.15 工作噪声 在泵站稳定工作状态下,使用声级计在泵站侧 1m 处测量,测量噪声 3 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5.2.6.16 振动级别 泵站稳定运行时,使用振动测量仪在轴承座处和靠近轴承处测量作为主测点,底座和出口法兰处测 量作为辅助测点。 每个测点都要在三个互相垂直的方向, 即水平、 垂直、 轴向进行振动测量, 按GB/T 8097 中的

    22、评价方法确定振动级别。 5.2.6.17 工作水进水温度 用精度不低于0.5的温度计测量工作水进水温度。 5.2.6.18 工作环境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功能 用浓度为 1%的标准甲烷气体试验,试验 3 次。 5.2.6.19 停水断电功能 在泵站工作状态下,关闭水环真空泵供水管路阀门,用秒表计时断电反应时间,试验 3 次。 5.2.6.20 气水分离装置 在泵站工作状态下,目测观查气水分离器气水分离情况。 5.2.7 瓦斯抽放管理 5.2.7.1 现场检查瓦斯抽放措施是否符合本标准 4.7.1的要求。 5.2.7.2 现场检查瓦斯抽放矿井是否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并满足本校准 4.7.2 的要求。

    23、 5.2.7.3 现场检查煤矿井下抽放管路按照的符合性。 5.2.7.4 现场检查管路是否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漏气检验,查检验报告。 5.2.7.5 现场检查瓦斯抽放矿井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抽放工程质量验 收管理制度等。 5.2.7.6 现场检查瓦斯抽放矿井是否建立本标准 4.7.6要求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6 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 6.1 检验记录 检验记录由检测人员填写并签名,确保现场记录的真实、准确。 6.2 检验报告 检验项目要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报告格式、内容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且应具有足够的信息。 DB51/T 15952013 8 7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为

    24、每一年至少一次。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和判定机构 应由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和判定。 8.2 检验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分为: A 类项目(关键项)和 B 类项目(一般项)两种类型,具体划分见表 5。 表5 系统检验项目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条款号) 项目类型 检验方法 说明 1 证件 4.1 A 7.2.1 2 供电 4.2 A 7.2.2 3 防雷 4.3 A 7.2.3 4 泵站位置 4.4 B 7.2.4 5 泵站建筑 4.5 B 7.2.5 6 抽放设备及 附属设施 4.6 A和B 7.2.6 4.6.2、4.6.3、4.6.4、4.6.9、4.6.14、 4.6

    25、.18、4.6.1 9为A类;其余为B类。 7 瓦斯抽放管理 4.7 A和B 7.2.7 4.7.1、4.7. 2为A类;其余为B类。 8.3 判定规则 8.3.1 A 类项目中,有 1 项不合格,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8.3.2 B 类项目中,有 5 项不合格,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DB51/T 15952013 9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气量的计算 A.1 测定时以大气状态下的空气为介质,其温度应在 035范围内。 A.2 规定进气条件为:大气压力 1013.25hPa;气体温度 20;气体相对湿度 70%,当实际进气条件与 上述规定进气条件不相符时,须将测定结果

    26、换算成上述规定条件下的气量。 测定条件下的流量按公式计算: 202 01251.0 h dQ = 式中: Q测定条件下的流量,m 3 /h; 为空气膨胀校正系数; 为孔板流量系数; d孔板开孔直径,mm; h20水柱压差计压差高度,mm; 测定条件下湿空气密度,kg/ m 3 。 测定条件下的气量按公式计算: 1 60 p pQ Q b st = 式中: Qst测定条件下,水环真空泵入口压力为 1 p 时,吸入状态下的气量,m3/min; 1 p 水环真空泵入口处的吸入绝对压力,hPa。 A.3 测定条件下的空气密度按公式计算: t pp vb + = 273 378.0 3484.0 式中: b p 大气压力,hPa ; t测定条件下的空气温度,; DB51/T 15952013 10 测定条件下的空气相对湿度; v p 对应温度 t时饱和水蒸气压力,hPa. A.4 规定条件下的气量按公式计算: 120 20 25.1013 60 p Q Q s = 式中: 20 规定进气条件下的空气密度, 20 =1.1975kg/m 3 。 _ DB51/T 159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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