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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 T 1593-2013 煤矿在用立井罐笼安全检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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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 T 1593-2013 煤矿在用立井罐笼安全检验规范.pdf

    1、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5932013 煤矿在用立井罐笼安全检验规范 2013 - 07 - 18 发布 2013 - 09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15932013 I 目 次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安全要求 . 2 5 检验方法 . 4 6 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 .7 7 检验周期 . 7 8 检验规则 . 7 DB51/T 1593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 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

    2、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 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俊高、姬有仓、鲜林、吴冰。 DB51/T 15932013 III 引 言 本标准主要根据 GB 16542-2010罐笼安全技术要求、AQ 2019-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 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 20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7 号 令)编写。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3、的规定。 DB51/T 15932013 1 煤矿在用立井罐笼安全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在用立井罐笼的安全要求及检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在用立井罐笼的安全性能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2 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AQ 2019 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 MT 684 矿用提升容器重要承载件无损探伤方法与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标准。 3.1 罐体 ca

    4、ge main body 不含主绳悬挂装置、尾绳悬挂装置、导向装置与防坠器的罐笼本体部分。 3.2 导向装置 conveyance guide assemblies 滚轮罐耳、滑动导向套、滑动罐耳的统称。 3.3 滚轮罐耳 rolling guide shoes 罐笼沿刚性罐道正常运行的滚动导向件。 3.4 滑动导向套 sliding directive sleeve 罐笼沿柔性罐道正常运行的滑动导向件。 3.5 滑动罐耳 sliding guide shoes 在罐笼运行中起导向作用,在进出车水平起稳罐作用,过卷或过放时进人楔型罐道起安全作用的滑动导 向件。 DB51/T 15932013

    5、2 4 安全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煤矿使用的罐笼必须是符合 GB 16542 的产品,并取得“MA”安全标志证和出厂合格证。 4.1.2 煤矿使用的罐笼的弯曲、锻造和冲压元件,不应有裂纹、断口和麻点等缺陷,焊缝不应出现烧 穿、裂纹和弧坑等缺陷。铆钉应牢固完整,不应有歪斜、裂纹与松动等缺陷。所有零部件无严重锈蚀现 象。 4.1.3 提升人员时,按额定乘载人数计算,罐笼内每人所占底板面积不应小于 0.2 m2。 4.1.4 提升矿车时,矿车与罐体两侧的最小安全间隙,固定车厢不应小于 50 mm,翻转车厢不应小于 75 mm。矿车与罐体两端的最小安全间隙不应小于 100 mm。 4.1

    6、.5 罐笼的所有相对运动的零、部件动作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4.1.6 罐笼提升系统设置的过卷保护装置及缓冲装置灵敏可靠,过卷高度不得小于表 1 所列数值。 表1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 提升速度V (ms) 3 3V6 6V10 10 过卷高度 (m) 4 6 8 10 4.1.7 井口、井底和中间各中段(水平)安全门、承接装置及阻车器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相联锁。 4.1.8 罐笼间及罐笼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罐笼间及罐笼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mm) 最小间隙值/mm 间隙类别 罐道和井梁布置 容器与容 器之间 容器与井 壁之间 容器与罐

    7、道 梁之间 容器与井梁 之间 备 注 钢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 200 150 40 150 罐耳与罐道卡子之间为 20 钢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 150 40 150 钢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面 200 150 40 150 钢丝绳罐道 500 350 350 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最小间 隙为 200 4.1.9 罐笼的主要承载部件,如主梁(悬挂板)、悬挂装置、防坠器主拉杆每年应进行一次无损探伤 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 MT 684 的规定。 4.2 罐体 4.2.1 罐笼顶部设置的可拆卸的安全篷(保护伞)和栏杆应完好; 罐体顶部设置的铁盖或铁门打开灵活, 多层罐笼的中间隔板上应设置有人孔,用于封闭顶盖门和

    8、人孔的钢板厚度不小于 4 mm,并打开灵活。 4.2.2 罐笼带弹簧的主拉杆设置的保护套筒完好。 4.2.3 罐体内两侧应设置供乘罐人员扶握的扶手。扶手的设置高度应为 1600mm 士 50mm。 4.2.4 罐笼进出口必须装设罐笼门,罐笼门应采用钢材料制作。门不应向外打开;门应有锁闭装置, 防止因受摇动或振动而自行打开;门的上部边缘离罐体底板不应小于 1200mm,下部边缘离罐体底板不 应超过 250mm,横竖杆各自的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4.2.5 提升矿车的罐笼,罐体内设置的阻车器应灵活可靠。 4.2.6 提升矿车的罐体底板敷设的轨道及敷设与轨道等长的护轨应完好。 DB51/T 1

    9、5932013 3 4.3 悬挂装置 4.3.1 悬挂装置应采用楔形绳卡,楔形绳卡两夹铁之间的绳槽安装后所形成的楔角应与楔形绳环的绳 槽夹角一致,夹铁、绳环与绳槽底间距尺寸偏差不应大于 1 mm,限位板设置有防止楔形绳环松脱的措 施。 4.3.2 安装好的保险链,不应有扭转或打结现象, 保险链的长度应比其两端中心孔的直线距离大 6mm 8mm。 4.3.3 尾绳悬挂装置所能连接的钢丝绳数量不应少于 2 根,尾绳悬挂装置的转动部分,应有防水、抗 压的措施,绳头连接套头应转动灵活。 4.3.4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悬挂装置,使用前应进行外加载荷(静载)试验,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4.4 导向装置 4.

    10、4.1 导向装置与罐道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钢丝绳罐道,滑动导向套内径应比罐道绳直径大 2 mm5 mm; b) 型钢罐道不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不应超过 5 mm; c) 型钢罐道采用滚轮罐耳时,其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 10 mm15 mm。 4.4.2 滚轮罐耳的轴承应充满润滑油脂,缓冲装置的总缓冲行程不应超过表 3 规定的值: 表3 缓冲装置的总缓冲行程 滚轮直径/mm 基本参数 250 300 350 300(双排轮) 350(双排轮) 缓冲行程/mm 13.00 13.16 12.65 13.11 12.40 4.5 防坠器 4.5.1 煤矿使用的单绳提升罐笼,

    11、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4.5.2 带弹簧的主拉杆设置的保护套筒或其他限位装置应完好。 4.5.3 罐笼正常运行时,制动绳与抓捕机构中楔子之间的间隙应保持 5 mm8 mm。 4.5.4 缓冲器末端缓冲绳的余留长度应为制动距离的 2 倍以上, 缓冲绳的端部,必须用合金浇成锥体 形,且合金浇注处的钢丝无抽出现象;制动绳应处于张紧状态,且无妨碍制动绳运动的障碍。 4.5.5 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抓捕机构不应存在永久变形,不应存在偏斜相咬现象。 4.6 使用管理 4.6.1 煤矿使用的罐笼的额定载重量、最大载重量、允许乘载人数及罐笼每层内 1 次能容纳的人数应 明确规定,并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运行。

    12、 4.6.2 有安全措施保证同一层罐笼禁止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炸材料时,应有专人监护的措施。 4.6.3 罐笼的各部分,包括罐体、悬挂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摇台等,每天必须由专 职人员检查 1 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 1 次,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4.6.4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 1 次,检查和处理结果应 留有记录。 4.6.5 罐道和罐耳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DB51/T 15932013 4 a) 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 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 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 量超过8mm, 或在

    13、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 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b) 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 50%。 c) 钢丝绳罐道滑套的总间隙超过 15mm。 4.6.6 使用中的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抓捕器截面减少 20%时必须 更换。导向套衬瓦每侧磨损超过 3 mm 时必须更换。 4.6.7 防坠器应每年进行一次清洗和脱钩试验,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防坠器先进行静负荷试验,试验时制动绳被滑楔夹住,钢丝绳制动防坠器下滑距离不应超过 40 mm,缓冲绳不应在缓冲器中有拉动现象。 b) 脱钩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

    14、后进行,满负荷脱钩试验时抓捕机构沿罐道(制动绳)下滑距离 (不包括制动绳的拉伸长度)不得超过 1500 mm 或罐笼相对井架的降落高度不得超过 400 mm。 c) 防坠器脱钩试验动作空行程时间(从断绳瞬间到开始制动的时间)不应超过 0.25s。 d) 防坠器脱钩试验两组抓捕机构制动时的动作时间差,用罐笼通过的距离来表示,不应超过 0.5m。 e) 防坠器在抓捕与制动过程中在最小终端载荷(相当于罐内只乘一人)时,最大允许负加速度不 应大于 50m/s2,负加速度持续时间 不应超过 0.25s;在最大终端载荷时的负加速度不应小于 10m/s2。 f) 脱钩试验后,应分别对井架、缓冲绳、罐道、制动

    15、绳、悬挂装置、传动机构、抓捕机构、驱动 弹簧、连接装置及制动绳张紧装置等进行检查和恢复。 4.6.8 应定期张紧制动绳。 4.6.9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 5m 以外候罐,并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 禁进出罐笼。 4.6.10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在罐笼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b) 必须佩带保险带。 c) 罐笼的运行速度,一般为 0.30.5m/s,最大不得超过 2m/s。 4.6.11 人员站在空罐笼的顶盖上检修、检查井筒设施时,必须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a) 井口及各中段(水平)马头门须设人警戒,不得下坠任何物品; b) 罐笼

    16、上设有专用信号装置; c) 必须在安全篷下作业; d) 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 e) 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 0.3 m/s 。 5 检验方法 5.1 基本要求 5.1.1 现场查看煤矿使用的罐笼的证件档案,包括“MA”安全标志证和出厂合格证。 5.1.2 现场目测检查煤矿使用的罐笼的弯曲、锻造和冲压零件是否有裂纹、断口和麻点等缺陷。焊缝 质量检查是通过目测或用 10 倍的放大镜检查是否有裂纹、未焊满等缺陷。 铆接质量的检查方法: a) 根据铆钉直径,选用 0.25 kg0.4 kg 的小锤敲击检查; DB51/T 15932013 5 b) 目测铆钉的外观质量,

    17、检查铆钉头是否有裂纹、残缺、扭曲和变形等缺陷; c) 使用小锤敲击并目测检查所有零部件是否存在严重锈蚀现象。 5.1.3 利用罐笼底板面积除以额定提升人数计算罐笼内每人所占底板面积是否满足本标准 4.1.3 的要 求。 5.1.4 在现场使用卷尺测量矿车与罐体两侧的最小安全间隙和矿车与罐体两端的最小安全间隙是否符 合本标准 4.1.4 的要求。 5.1.5 现场运行试验罐笼的相对运动的零、部件动作是否灵活,有无卡阻现象。 5.1.6 现场检查罐笼提升系统是否设过卷保护装置及缓冲装置,并根据实际提升速度,使用皮尺测量 过卷高度是否符合本标准 4.1.6 的规定。 5.1.7 现场试验井口、井底和

    18、中间各中段(水平)安全门、承接装置及阻车器是否与罐笼停止位置相联 锁。 5.1.8 现场使用卷尺测量罐笼间及罐笼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是否符合本标准 4.1.8 的规定。 5.1.9 现场检查探伤报告。 5.2 罐体 5.2.1 现场检查罐笼的安全篷(保护伞)、栏杆和罐体顶部的铁盖是否满足本标准 4.2.1 的要求。 5.2.2 现场检查罐笼主拉杆的保护套筒是否完好。 5.2.3 现场检查乘罐扶手,并用卷尺测量扶手的高度。 5.2.4 现场检查并用卷尺测量罐笼门设置是否正确。 5.2.5 现场试验罐体内设置的阻车器是否灵活可靠。 5.2.6 现场检查罐体底板敷设的护轨是否符合本标准

    19、 4.2.6 的要求。 5.3 悬挂装置 5.3.1 现场检查并使用塞尺测量楔形绳卡是否符合本标准 4.3.1 的要求。 5.3.2 现场检查并测量保险链的长度是否本标准 4.3.2 的要求。 5.3.3 现场检查尾绳悬挂装置是否本标准 4.3.3 的要求。 5.3.4 现场检查悬挂装置试验报告。 5.4 导向装置 5.4.1 现场用游标卡尺测量导向装置与罐道的间隙是否符合本标准 4.4.1 的规定。 5.4.2 现场用游标卡尺测量滚轮罐耳的缓冲装置的总缓冲行程是否符合本标准 4.4.2 的规定。 5.5 防坠器 5.5.1 现场检查煤矿使用的单绳提升罐笼是否装设防坠器。 5.5.2 现场目测

    20、主拉杆的保护套筒或其他限位装置是否完好。 5.5.3 现场使用游标卡尺测量制动绳与抓捕机构中楔子之间的间隙。 5.5.4 现场检查缓冲器是否符合并标准 4.5.4 的要求。 5.5.5 现场目测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抓捕机构是否不存在永久变形及偏斜相咬现象。 5.6 使用管理 5.6.1 现场检查罐笼的额定载重量、最大载重量、允许乘载人数及罐笼每层内 1 次能容纳的人数在井 口的公布牌。 DB51/T 15932013 6 5.6.2 现场检查是否有安全措施满足并标准 4.6.2 的要求。 5.6.3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记录是否符合本标准 4.6.3 的规定。 5.6.4 现场检查结果记录。 5.6

    21、.5 现场采用游标卡尺测量罐道和罐耳的间隙是否超过本标准 4.6.5 的规定。 5.6.6 现场检查并采用游标卡尺测量导向套衬瓦磨损的情况。 5.6.7 防坠器的清洗和脱钩试验按照下列方法和步骤进行,试验结果并符合本标准 4.6.7 的要求: 5.6.7.1 检查 在驱动弹簧作用下拨杆应抬起滑楔并将制动绳卡住,测量滑楔垂直行程,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调整。 这样的检查至少应重复 3 次。 5.6.7.2 静负荷检验 抽出连接装置的固定销,此时驱动弹簧动作,使抓捕机构的滑楔接触罐道(制动绳)。将罐笼上提 600 mm700 mm 停住,再下放罐笼,抓捕器在罐道(制动绳)上滑行一段距离后,制动绳被滑楔

    22、夹住, 检查防坠器是否能稳定的制动住罐笼,测量防坠器下滑的距离。钢丝绳制动防坠器下滑距离不应超过 40 mm。同样过程至少应重复 3 次,每次提升高度应大于前一次,以免在同一位置抓捕罐道(制动绳)。 进行该项试验时,缓冲绳不应在缓冲器中拉动,如有拉动现象,应调整缓冲器的螺杆,直至无拉动为止。 5.6.7.3 脱钩检验 a) 脱钩检验应在静负荷检验合格后进行。 b) 脱钩检验应重复进行 3 次,一次用最小负荷(相当于罐笼内只乘一人)检验,一次用相当于满载 人员的负荷检验,最后一次用最大负荷检验。先进行空载条件下的脱钩试验,当空载条件下脱 钩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满载负荷检验,满载负荷检验合格后,方

    23、可进行最大载重条件下的脱 钩试验。 c) 试验时,在封闭井口钢梁上铺上枕木,枕木上放些软质材料,罐体内部四角用木柱支撑补强, 连接装置与主拉杆之间连上脱钩器,最后将罐笼提升到井口封闭物上方 1500 mm 处,打开脱钩 器,待罐笼停稳后,测量抓捕机构沿罐道(制动绳)下滑距离(不包括制动绳的拉伸长度)。如果 钢丝绳制动防坠器下滑距离超过 1500 mm 或罐笼相对井架的降落高度超过 400 mm,应调整后 重新进行检验。 d) 测量抓捕点之间垂直方向的距离参数,检验仪器应使用分辨率不低于 1mm、 精确度不大于1mm 的长度测量器具。 e) 防坠器空行程时间用分辨率不低于 0.01s 的防坠器测

    24、试仪检验,也可通过测量空行程距离计 算得出,防坠器动作空行程时间(从断绳瞬间到开始制动的时间)不应超过 0.25s;测量空行程 距离的检验仪器应使用分辨率不低于 1mm、精确度不大于1mm 的长度测量器具。 f) 检验防坠器的下滑距离及提升容器相对井架的下落高度,检验仪器应使用分辨率不低于 1mm、 精确度不大于1mm 的长度测量器具。 g) 防坠器制动过程中的负加速度用分辨率不低于 0.1m/s2、精确度不低于 2.0%的防坠器测试仪 检验,也可通过进行零速脱钩试验,测量提升容器对罐道或制动钢丝绳的相对降落高度、缓冲 距离等,计算得出防坠器制动过程中的负加速度和制动持续时间,结果应符合 4.

    25、6.7 的 e)的 规定。 h) 脱钩试验结束后,应分别对井架、缓冲绳、罐道、制动绳、悬挂装置、传动机构、抓捕机构、 驱动弹簧、连接装置及制动绳张紧装置等进行检查和恢复。 5.6.8 现场检查定期张紧制动绳的记录。 DB51/T 15932013 7 5.6.9 现场检查乘罐人员遵守乘罐制度情况。 5.6.10 现场检查检修作业规程规定检修人员站在罐笼顶上工作时是否规定了符合本标准 4.6.10 的要 求。 5.6.11 现场检查检修作业规程规定检修人员站在空罐笼的顶盖上检修、检查井筒设施时的安全措施是 否符合并标准 4.6.11 的规定。 6 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 6.1 检验记录 检验记录由

    26、检测人员填写并签名,确保现场记录的真实、准确。 6.2 检验报告 检验项目要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报告格式、内容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且应具有足够的信息。 7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为每年至少一次。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和判定机构 应由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和判定。 8.2 检验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分为:A 类项目(关键项)和 B 类项目(一般项)两种类型,具体划分见表 4。 表4 检验项目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条款号) 项目类型 检验方法 说明 1 基本要求 4.1 A 和 B 5.1 4.1.1、4.1.2、4.1.6、4.1.7、4.1.8 和 4.1.9 为 A 类,

    27、其余为 B 类。 2 罐体 4.2 B 5.2 3 悬挂装置 4.3 A 和 B 5.3 4.3.1、4.3.2 为 A 类,其余为 B 类。 4 导向装置 4.4 A 5.4 5 防坠器 4.5 A 和 B 5.5 4.5.1、4.5.3、4.5.4 为 A 类,其余为 B 类。 6 使用管理 4.6 A 和 B 5.6 4.6.5、4.6.6、4.6.7 和 4.6.8 为 A 类, 其余为B类。 8.3 判定规则 8.3.1 A 类项目中,有 1 项不合格,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8.3.2 B 类项目中,有 5 项不合格,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_ DB51/T 159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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