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 B 16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2372011 净水用竹活性炭 2011 - 04 - 20 发布 2011 - 06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12372011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 1 4 要求1 5 检验方法2 6 检验规则3 7 标志、包装 4 DB51/T 1237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明、杨凌、杨学兵、莫开林、胡刘平、张思碧。 D
2、B51/T 12372011 1 净水用竹活性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净水用竹活性炭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以竹材为原料以热解活化方法生产,且用于饮用水、各类清凉饮料用水净化处理的无 定形颗粒活性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496.1-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表观密度的测定 GB/T 12496.2-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粒度分布的测定 GB/T 12496.3-1999 木质
3、活性炭试验方法 灰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4-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6-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强度的测定 GB/T 12496.7-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2496.8-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碘吸附值的测定 GB/T 12496.10-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亚甲基蓝吸附值的测定 GB/T 12496.22-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重金属的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竹活性炭
4、Bamboo activated Carbon 以竹材为原料经高温炭化、活化后获得的固体产物。 3.2 无定型竹活性炭 Amorphous granular Bamboo activated Carbon 破碎的形状不规则的颗粒状竹活性炭。 4 要求 DB51/T 12372011 2 4.1 外观 黑色无定形颗粒状,本身无毒、无臭、无味。 4.2 不纯物 净水用竹活性炭不能混入含有对人体健康有毒或有害的物质。 4.3 质量指标及标准 净水用竹活性炭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质量指标及标准 产品等级 指标 一级品 二级品 碘吸附值,mg/g 1100 900 亚甲基蓝吸附率 1 ,mL/
5、0.1g mg/g 9.0 (135) 7.0 (105) 强度,% 95.0 85.0 表观密度,g/mL 0.450.60 0.350.48 粒度 2 2mm0.5mm % 0.5mm 以下 % 90 5 85 5 水分,% 8.5 10.0 灰分,% 3.0 4.5 PH 值 57 57 重金属(以Pb计) 合格 合格 1 A 15V ,A为每克活性炭吸附亚甲基蓝毫克数,mg/g;V为0.1g活性炭吸附亚甲基蓝毫升数,mL。 2粒度大小范围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5 检验方法 5.1 碘吸附值 按 GB /T12496. 8-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 亚甲基蓝吸附值 按 GB/T
6、12496.1 0-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3 强 度 按 GB/T12496.6-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4 表观密度 DB51/T 12372011 3 按 GB/T12496.1-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5 粒度 按 GB/T12496.2-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6 水分 按 GB/T12496.4-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7 灰分 按 GB/T12496.3 -199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8 PH 值 按 GB/T12496.7 -1999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9 重金属 按 GB/T12496.2 2-1999 规定的方
7、法进行测定。 5.10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6.1.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6.1.2 抽样方法 产品包装时,每批按总包装件数抽取样本,50个包装单元随机抽取3个,以后每增加50(包括不足 50)则加抽1个包装单元。产品散装时,按每个批量的3%随机抽取样本。每批取样量不少于200g。所 取样品按缩分法混合均匀后分为四份,立即分别装入四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随即贴上标签。标签 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生产单位、型号、批号、等级
8、、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 所采样品一份作外观检验用,一份作水分检验用,一份作其它理化分析用,余下一份留样备用。 6.2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 DB51/T 12372011 4 项目至少应包括外观、水分、净含量偏差、pH等能快速准确反映质量要求的主要技术指标,检验合格 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6.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a) 长期停产(指停产时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b) 原料
9、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主要指标亚甲基兰、碘吸附值、水分、灰分、重金属检 测值偏差超过标准值15%)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 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或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及商标、型号规格、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 有效期、质量等级、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厂址等。 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装箱产品应排列整齐。同一批产品包装材料、规格型号、净重等 应一致。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