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20.40 Z60 DB51 四川省 地 方 标 准 DB51/2672 2020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in Chengdu 2020 - 03 - 04 发布 20210101 实施 发布 四川省 生态环境 厅 四川省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 目 次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6 实施与监督 . 5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2、法, 加强 锅炉大气污染 物的排放控制, 促进 行业技术进步和 可持续发展, 改 善环境 空气质量 ,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 控制要求 、监测和 监 督管理 要求 。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 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四川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 相应的 国家和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 本标准是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 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布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提出 、归口并解释 。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 生态 环
3、境监测总站、 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 、 四川 大学 。 本标 准 由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 1月 14日批准 , 2021年 1月 1日 实施 。 本标准由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解释。 DB51/ 26722020 1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 物 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成都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 、一氧化碳 的最高允 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 燃煤、燃油、燃气和 燃 生物质燃料 的单台出力 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 70KW以上 的热 水锅炉 、 各种容量的 汽水两用锅炉、热风炉 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拋煤机炉。 使
4、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 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使用重油、渣油、 轻柴油 、 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 等其他液体燃料 的锅炉 , 参照本标准 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 炉 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 污泥、 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 成都市 在用 锅炉 大气 污染 物 排放管理,以及 锅炉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 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 设施 验收 、排污许可证核发 及其投产后的大气 污染 物 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
5、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的修改单)。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 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 氮氧化物 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 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 氮氧化物 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 排 气中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 污染源排气中 二氧化硫 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 废气
6、二氧化硫 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 SO2、 NO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 SO2、 NO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 污染 源 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 污染 源 废气 汞 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 污染 源 废气 二氧化硫 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 污染 源 废气 氮氧化物 的测定 非
7、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 污染 源 废气 氮氧化物 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 污染 源 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DB51/ 26722020 2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 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标准 。 3
8、.1 锅炉 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 或备案 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或备案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生物质燃料 biomass fuel 以 农林剩余物 为 原料,包括农作物秸秆 (玉米秆、水稻秆、小麦秆、棉花秆、油料作物秸秆等 )、农 产品加工剩余物 (花生壳、稻谷壳、果壳、甘蔗渣、糠醛渣
9、、去除塑料包装物的菌袋等 )及林业“三剩物” (抚育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 )。 3.5 生物质燃料 锅炉 biomass fuel boiler 燃用 生物质燃 料并配有专用燃烧器的 锅炉。 3.6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 液体 作为 热 载体工质的锅炉 。 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 指 标准状态下 干 烟气 中的数值 。 3.8 烟囱 高度 stack height DB51/ 26722020 3 从 烟囱 (或
10、锅炉房 )所在的地平面至 烟囱 出口的高度,单位 m。 3.9 氧 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 积百分数来表示。 3.10 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成都市人民 政府 及 各 市 县 人民 政府 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21年 1月 1日起 , 在用锅炉执行 表 l规定的 大气污染 物 排放限值 , 自 2022年 1月 1日起 , 在用锅 炉执行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4.1.
11、2 自 2021年 1月 1日起 , 新建锅炉执行 表 2规定的 大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 表 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 mg/m3 污染物项目 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 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生物质燃料 锅炉 颗粒物 10 30 30 20 3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10 200 100 50 50 氮氧化物 30 200 200 150 200 汞及其化合物 - 0.05 - - - 一氧化碳 100 100 100 100 100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1 1 烟囱排放口 注: 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内 禁止销售、使用
12、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等在内的国家规定 的 高污染燃料。 表 2 新建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 mg/m3 污染物项目 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 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生物质燃料 锅炉 颗粒物 10 禁排 20 10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10 禁排 20 10 30 氮氧化物 30 禁排 100 60 150 一氧化碳 100 禁排 100 100 100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1 1 烟囱排放口 注: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禁止销售、使用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等在内的国家规定 的 高污染燃料。 DB51
13、/ 26722020 4 4.2燃煤 及 生物质燃料 锅炉房 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3规定执 行。 燃油、燃气锅炉 烟囱 高度不低于 8米。 同时,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米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米 以上。 表 3 燃煤 及 生物质燃料 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1.4 1.4 2.8 2.8 7 7 14 14 t/h 2 2 4 4 10 10 20 2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5 30 35 40 45 4.3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 4.2 的规定时,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最 高允许排放
14、浓度,应按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 50%执行。 4.4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 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 采样与 监测要求 5.1.1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以及 HJ 819、 HJ 820等规定,建立企业监 测 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 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
15、.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 5468、 GB/T16157、 HJ 836及 HJ/T 397规定执行 ,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 HJ/T373的规定执 行。 5.1.4 10t/h及以上蒸汽 锅炉 、 7MW及以上热水锅炉 、 生物质燃料 锅炉 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其他锅炉自动 监控设备安装按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1.5 对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
16、、调试、验收 、运行 及管理,应按 HJ75、 HJ76有关规定执行。 5.1.6 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所列的方法标准 。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环境 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 的测定。 表 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 废 气 二氧化
17、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 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DB51/ 26722020 5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一氧化碳 固定污染源 排 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973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
18、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 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17 6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5.2 大气 污染物 基准氧 含 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 的 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 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 GB5468 或 GB/T16157规定,按公式( 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5的规定 执行。 表 5 基准 氧 含量 锅炉类型 基准氧含量( O2) /% 燃煤锅炉 、 生物质燃料 锅炉 9 燃油、燃气锅炉 3.
19、5 )(21 )(21 22 ( 1) 公 式 ( 1) 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 mg/m3;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mg/m3; )(2 基准 氧 含量 , %。 )(2 实测的 氧 含量 ,%; 5.3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 计, 1mol/mol体积浓度的 氮氧化物相当于 2.05mg/m3质量 浓度, 1mol/mol体积浓度的 二氧化硫相当于 2.86mg/m3质量浓度 , 1mol/mol体积浓度的 一氧化碳 相当 于 1.25mg/m3质量浓度 。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 对于有组织排放, 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 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