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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2626-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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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2626-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pdf

    1、 DB 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 51/2626 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 -12 - 17 发布 2020 -01 - 01 实施 四 川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51/ 2626 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2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 3 7 实施与监督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划分 . 5 DB 51/ 2626 2019 II 前 言 本标

    2、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 省农村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亚平、刘政、董坤、曾菡潇、刘思宇、高东东、胡颖铭、李菊、夏训峰、 朱建超、高生旺。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 年 12 月 09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DB 5

    3、1/ 2626 2019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 的一般 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 控制要求、 水污染物 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的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文件 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607

    4、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

    5、定 重铬酸盐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 试行 ) (环监 1996 47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 , 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 等 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DB 51/ 2626 2019 2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 收集 处 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6、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备案)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一般要求 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 , 选择 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 合的 建设模式 和处理工艺 ,优先 选用 生态处理技术。 4.2 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出水 鼓励 优先 资源化 再生利用。用于农 田 灌溉 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5084 规定; 用

    7、于渔业的, 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11607 规定; 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 应满足 GB/T 18921 规定; 出水用于 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4.3 提供餐饮服务 农村旅游项目 的生活 污水应 做 预处理 , 达到 GB/T 31962 的 要求 并符合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4.4 对靠近城镇且满足城镇污水管网接入要求的农村地区,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 行集中处理,执行 GB/T 31962。 4.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中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 合理 规范 处置 , 处理处置时 遵循资源化利用优

    8、 先的原则 。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设计处理规模 500 m3/d(含) 以上 的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 参照 GB 18918 执行 。 5.2 设计处理规模 500 m3/d(不含)以下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具体要求如下: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的水污染物排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执行本标准 ; 现有 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 自本标准 实施 六个月起执行本标准。 5.2.1 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 直接 排入的水域功能 类别 和 设计 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标准、二

    9、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级标准的适用情况见表 1。其中,岷江、 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 内 (参见附录 A) ,设计处理规模 20 m3/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应表 1 所列标准上调一级(最高不得超过一级标准)。 DB 51/ 2626 2019 3 表 1 排放标准分级表 设计处理规模 出水直接排入的水域功能 类别 、 类水域 、 类水域 其他功能未明确水域 100 m3/d(含) 500 m3/d(不含)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二级标准 20 m3/d(含) 100 m3/d(不含)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20 m3/d 三级标准 注 :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 内设计处

    10、理规模 20 m3/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基于以上标准 分级上调一级(最高不得超过一级标准)。 5.2.2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的水污染物,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 2 规定执行。 表 2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单位: mg/L(注明的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值(无量纲) 6 9 2 化学需氧量( CODCr) 60 80 100 3 悬浮物( SS) 20 30 40 4 氨 氮(以 N 计) 8( 15) a 15 25 5 总 氮(以 N 计) 20 - - 6 总 磷(以 P 计) 1.5 3 4 7 动植物油 b 3 5

    11、 10 a 括号外的数值为水温 12的控制指标,括号内的数值为水温 12的控制指标。 b 动植物油指标仅针对含提供餐饮 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执行。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 放口。当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 游人工湿地 或 稳定塘等自然生态处理工程 的,可将人工湿地 或 稳定塘等自然生态处理工程 的出水作为 该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6.2 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 试行 ) 的有关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 排污口标志。 6.3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 、采样方法 等要求,按国家 或

    12、 地方有关污染源监 测技术 要求 的规定执行。 6.4 水污染物 监测 分析方法按 表 3 所列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 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 执行。本标准发布实 施后,有新发布 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 标准对应污染物 的测定 。 DB 51/ 2626 2019 4 表 3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2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3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

    13、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 4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5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6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7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实施。 7.2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 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 7.3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 家、行业或四川省排放标准中针

    14、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 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DB 51/ 2626 2019 5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划分 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按行政区划共涉及有 10 个市(州)、 62 个县(市、区), 具体 划分范 围 详见表 A.1。 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不受有关区县名称变更及行政区划变更影响。 表 A.1 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地级市 县(市、区) 成都市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 双 流区、郫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 蒲江县、新津县 眉山市 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 乐山市 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金口河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沐川县、 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 宜宾市 翠屏区、 叙州区 、屏山县 德阳市 旌阳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 资阳市 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 内江市 市中区、东兴区、资中县、威远县、隆昌县 自贡市 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 泸州市 江阳区、龙马潭区 、泸县 雅安市 名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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