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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 T 912-2019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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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 T 912-2019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pdf

    1、ICS 03.080.99A16 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50/T 912 2019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规 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social work with community correction 2019 -04- 15 发 布 2019- 08 -01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0/T 9122019 I 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2.1.1社 区 服 刑 人 员 .12.2.1社 区 矫 正 .12.3.1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1

    2、 3 服 务 原 则 .13.1 知 情 同 意 原 则 .13.2 隐 私 保 密 原 则 .13.3 平 等 尊 重 原 则 .13.4 个 别 化 原 则 .23.5 以 人 为 本 原 则 .24 服 务 内 容 .24.1 认 知 行 为 矫 正 .24.2 心 理 辅 导 服 务 .24.3 生 计 发 展 服 务 .24.4 家 庭 支 持 服 务 .24.5 社 区 支 持 服 务 .2 4.6 协 助 性 服 务 .35 服 务 流 程 .35.1 接 案 .35.2 预 估 .35.3 计 划 .35.4 介 入 .45.5 评 估 .45.6 结 案 .46 服 务 方

    3、法 .46.1 基 础 方 法 .56.2 针 对 特 定 需 要 的 介 入 方 法 .56.2.1 个 案 管 理 .5 6.2.2 其 他 方 法 .5 DB50/T 9122019 II 7 服 务 管 理 .57.1 质 量 管 理 .57.2 风 险 管 理 .57.2.1 基 本 要 求 .57.2.2 特 殊 要 求 .57.2.2.1 家 访 服 务 安 全 管 理 .57.2.2.2 突 发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67.3 档 案 管 理 .67.4 人 员 管 理 .67.4.1 工 作 者 要 求 .67.4.2 督 导 要 求 .6附 录 A( 资 料 性

    4、 附 录 ) 服 务 知 情 同 意 书 ( 试 样 ) .7 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个 案 接 案 报 告 ( 试 样 ) .8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服 务 转 介 表 ( 试 样 ) .10附 录 D( 资 料 性 附 录 ) 个 案 预 估 表 ( 试 样 ) .11附 录 E( 资 料 性 附 录 ) 个 案 服 务 计 划 书 ( 试 样 ) .13附 录 F( 资 料 性 附 录 ) 个 案 服 务 记 录 表 ( 试 样 ) .14附 录 G( 资 料 性 附 录 ) 个 案 评 估 表 ( 试 样 ) .15附 录 H( 资 料 性 附 录 )

    5、个 案 结 案 报 告 ( 试 样 ) .16 DB50/T 9122019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冬 青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中 心 、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 重 庆 市 司 法 局 、 四 川 外 国 语 大 学 、重 庆 师 范 大 学 、 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长 洪 、 陈 方 圆 、 黎 键 、 宋 洁 、 刘 琴 琴 、 刘 向 达

    6、、 王 丹 丹 、 彭 杰 、 胡 玲 、 胡 芳芳 、 苏 洁 、 向 瑜 。 DB50/T 9122019 1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服 务 原 则 、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流 程 、 服 务 方 法 、 服 务管 理 的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为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开 展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2.1 社 区 服 刑

    7、人 员是 指 被 判 处 管 制 、 宣 告 缓 刑 、 假 释 或 者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并 在 社 会 服 刑 的 罪 犯 。2.2 社 区 矫 正是 指 将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罪 犯 置 于 社 区 内 , 由 专 门 的 国 家 机 关 在 有 关 部 门 、 社 会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的 协 助下 , 在 判 决 、 裁 定 或 决 定 的 期 限 内 , 矫 正 其 犯 罪 心 理 和 行 为 恶 习 的 非 监 禁 刑 法 执 行 活 动 。2.3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是 指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运 用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8、 方 法 , 为 有 需 要 的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及 其 家 人 , 在 社 区 矫 正期 限 内 , 提 供 认 知 行 为 治 疗 、 心 理 辅 导 、 生 计 发 展 、 家 庭 支 持 、 社 区 支 持 及 协 助 性 服 务 等 , 帮 助 其 顺 利回 归 社 会 的 职 业 活 动 。3 服 务 原 则3.1 知 情 同 意 原 则任 何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有 关 的 服 务 开 展 都 应 建 立 在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知 情 、 同 意 的 基 础 之 上 。3.2 隐 私 保 密 原 则严 守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信 息 、 隐 私 , 向

    9、社 区 服 刑 人 员 说 明 保 密 原 则 与 保 密 例 外 情 况 处 理 , 严 格 管 理 服 务档 案 。 3.3 平 等 尊 重 原 则 DB50/T 9122019 2 不 因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罪 行 、 性 别 、 年 龄 、 民 族 、 精 神 或 身 体 残 障 等 差 别 对 待 , 应 保 持 无 歧 视 、 无 偏见 的 态 度 , 提 供 平 等 的 服 务 。3.4 个 别 化 原 则尊 重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生 理 、 心 理 、 社 会 经 验 特 质 与 自 主 决 定 的 权 利 ,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共 同 制 定 个

    10、 别化 的 服 务 方 案 。3.5 以 人 为 本 原 则不 因 个 人 因 素 影 响 专 业 判 断 及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4 服 务 内 容4.1 认 知 行 为 矫 正 4.1.1 通 过 个 案 面 谈 、 量 表 测 量 等 方 法 收 集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认 知 、 行 为 信 息 。4.1.2 评 估 诊 断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不 良 犯 罪 认 知 或 偏 差 行 为 。4.1.3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共 同 讨 论 、 确 定 认 知 行 为 矫 正 服 务 的 目 标 与 计 划 。4.1.4 帮 助 社 区 服 刑

    11、 人 员 理 性 看 待 自 身 的 错 误 认 知 及 非 理 性 想 法 。4.1.5 帮 助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理 性 看 待 自 身 的 非 理 性 情 绪 , 学 会 情 绪 控 制 与 管 理 。4.1.6 帮 助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理 性 看 待 自 身 的 犯 罪 行 为 , 学 会 行 为 控 制 与 自 我 管 理 , 预 防 再 犯 罪 。4.2 心 理 辅 导 服 务4.2.1 通 过 个 案 面 谈 、 量 表 测 量 等 方 法 收 集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心 理 资 料 。4.2.2 评 估 诊 断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心 理 问 题

    12、及 再 犯 罪 风 险 性 。4.2.3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共 同 讨 论 、 确 定 心 理 辅 导 的 服 务 目 标 与 计 划 。4.2.4 帮 助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缓 解 心 理 压 力 , 解 决 心 理 问 题 , 提 升 心 理 健 康 水 平 。4.2.5 对 有 严 重 心 理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的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提 供 转 介 服 务 。 4.3 生 计 发 展 服 务4.3.1 通 过 个 案 面 谈 、 走 访 等 方 式 收 集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就 业 相 关 资 料 。4.3.2 评 估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就

    13、 业 意 愿 、 就 业 能 力 、 就 业 资 源 等 。4.3.3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共 同 讨 论 制 定 职 业 规 划 , 明 确 就 业 方 向 。4.3.4 鼓 励 与 督 促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参 与 就 业 辅 导 与 培 训 ,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4.3.5 帮 助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链 接 就 业 资 源 , 促 进 其 就 业 。4.4 家 庭 支 持 服 务4.4.1 了 解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4.4.2 评 估 诊 断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家 庭 问 题 及 需 求 。4.4.3 与 社 区 服 刑

    14、人 员 及 其 家 庭 共 同 讨 论 制 定 家 庭 支 持 服 务 的 目 标 与 计 划 。4.4.4 帮 助 改 善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家 庭 关 系 , 缓 解 家 庭 矛 盾 , 解 决 家 庭 问 题 。 4.4.5 促 进 家 庭 成 员 支 持 并 参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帮 扶 工 作 。4.5 社 区 支 持 服 务 DB50/T 9122019 3 4.5.1 了 解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与 所 在 社 区 的 关 系 与 资 源 状 况 。4.5.2 评 估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需 求 。4.5.3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共 同 讨

    15、 论 制 定 社 区 支 持 服 务 的 目 标 与 计 划 。4.5.4 提 升 社 区 对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接 纳 度 , 促 进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参 与 社 区 事 务 。4.5.5 为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提 供 法 律 、 政 策 咨 询 等 , 提 升 其 资 源 获 取 能 力 。4.6 协 助 性 服 务4.6.1 协 助 对 拟 适 用 社 区 矫 正 的 被 告 人 、 罪 犯 开 展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调 查 。4.6.2 协 助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矫 正 管 理 目 标 , 制 定 矫 正 方 案 。4.6.3 协 助 司 法

    16、 行 政 部 门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档 案 。4.6.4 对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实 施 动 态 监 督 和 日 常 跟 进 , 向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反 馈 相 关 情 况 。4.6.5 协 助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 5 服 务 流 程5.1 接 案5.1.1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接 案 过 程 中 应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介 绍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身 份 、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宗 旨 、 服 务 范 围 等 内 容 ; 初 步 收 集 与 社 区 服

    17、 刑 人 员 有 关 的 信 息 ; 初 步 了 解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问 题 与 需 求 ;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初 步 建 立 专 业 关 系 ;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达 成 书 面 服 务 协 议 或 口 头 服 务 协 议 , 签 订 服 务 知 情 同 意 书 ( 附 录 A) ; 宜 填 写 个 案 接 案 报 告 ( 附 录 B) , 建 立 档 案 。5.1.2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接 案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 接 案 宜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对 超 出 服 务 能 力 、 服 务 范 围 的 , 应 提 供

    18、 转 介 服 务 ; 转 介 服 务 , 宜 填 写 服 务 转 介 表 ( 附 录 C) 。5.2 预 估5.2.1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预 估 过 程 中 应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收 集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信 息 , 分 析 犯 罪 原 因 ; 评 估 其 问 题 和 需 求 ; 确 定 服 务 方 式 和 内 容 ; 宜 填 写 个 案 预 估 表 ( 附 录 D) 。5.2.2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预 估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 预 估 宜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重 点 评 估 社 区

    19、 服 刑 人 员 的 再 犯 罪 风 险 性 ; 在 收 集 信 息 中 应 保 持 客 观 中 立 的 态 度 。 5.3 计 划5.3.1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计 划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问 题 与 需 求 、 资 源 与 优 势 ; DB50/T 9122019 4 服 务 的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目 标 ; 介 入 措 施 、 行 动 步 骤 及 进 度 安 排 ; 社 会 工 作 者 、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的 角 色 、 任 务

    20、 ; 评 估 参 与 者 及 评 估 方 式 、 方 法 ; 宜 填 写 个 案 服 务 计 划 书 ( 附 录 E) 。5.3.2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计 划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 服 务 目 标 与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的 矫 正 目 标 一 致 ; 在 制 定 服 务 计 划 时 应 有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和 重 要 他 人 参 与 , 尊 重 其 意 愿 。5.4 介 入5.4.1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介 入 过 程 中 应 完 成 以 下 任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个 体 层 面 : 提 供 认 知 行 为 矫 正

    21、 、 心 理 辅 导 、 生 计 发 展 、 家 庭 支 持 、 转 介 等 服 务 ; 家 庭 层 面 : 提 供 家 庭 关 系 协 调 、 困 境 帮 扶 等 服 务 ; 社 区 层 面 : 鼓 励 参 与 社 区 事 务 、 社 区 服 务 , 帮 助 回 归 社 会 ; 社 会 层 面 : 提 供 法 律 、 政 策 咨 询 等 服 务 ; 宜 填 写 个 案 服 务 记 录 表 ( 附 录 F) 。5.4.2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介 入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 防 止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危 害 自 身 、 危 害 他 人 或 社 会 的 行 为 发 生

    22、 ; 向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反 馈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接 受 服 务 的 情 况 ; 对 居 住 地 变 更 、 收 监 或 死 亡 等 情 况 , 提 供 转 介 或 中 止 服 务 。5.5 评 估5.5.1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评 估 过 程 中 应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选 择 合 适 的 评 估 方 法 ; 收 集 和 分 析 相 关 资 料 ; 撰 写 评 估 结 果 ; 宜 填 写 个 案 评 估 表 ( 附 录 G) 。5.5.2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评 估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 应 评

    23、 估 、 总 结 、 反 思 服 务 成 效 , 提 出 改 善 意 见 及 跟 进 建 议 ; 评 估 结 果 应 提 交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作 为 矫 正 管 理 参 考 依 据 。5.6 结 案5.6.1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结 案 过 程 中 应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巩 固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在 服 务 中 已 有 的 改 变 ; 增 强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独 立 解 决 问 题 的 信 心 和 能 力 ; 解 除 工 作 关 系 , 妥 善 处 理 分 离 情 绪 ; 宜 填 写 个 案 结 案 报 告 ( 附

    24、 录 H) 。5.6.2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结 案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 对 再 犯 罪 风 险 性 高 的 , 应 及 时 向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 结 案 后 , 跟 进 回 访 。6 服 务 方 法 DB50/T 9122019 5 6.1 基 础 方 法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运 用 个 案 工 作 、 小 组 工 作 、 社 区 工 作 等 社 会 工 作 直 接 服务 方 法 及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 社 会 工 作 研 究 等 间 接 服 务 方 法 。6.2 针 对 特 定 需

    25、要 的 介 入 方 法6.2.1 个 案 管 理针 对 再 犯 罪 风 险 性 大 、 问 题 及 需 求 较 为 复 杂 的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 组 建 多 学 科 、 跨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综合 运 用 安 排 、 协 调 、 监 督 、 评 估 和 倡 导 等 一 系 列 方 法 , 整 合 社 区 资 源 , 开 展 心 理 、 医 疗 、 教 育 、 法 律 、生 计 发 展 等 整 合 型 服 务 。6.2.2 其 他 方 法针 对 特 殊 情 况 的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 运 用 危 机 介 入 、 家 庭 治 疗 、 社 会 支 持 等 方 法 。

    26、7 服 务 管 理7.1 质 量 管 理7.1.1 制 定 服 务 质 量 规 范 , 并 确 保 其 公 开 、 透 明 、 具 体 可 行 。7.1.2 建 立 评 估 机 制 , 定 期 对 服 务 质 量 、 成 效 进 行 评 估 。 建 立 自 我 评 估 机 制 , 定 期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与 改 进 ; 建 立 专 业 服 务 评 估 机 制 , 包 括 服 务 成 效 评 估 与 满 意 度 评 估 等 。7.1.3 对 服 务 质 量 评 估 信 息 进 行 反 馈 , 以 持 续 改 进 服 务 质 量 。 根 据 阶 段 性 评 估 结 果 及 社 区 服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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