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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 T 944-2019 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护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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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 T 944-2019 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护理服务规范.pdf

    1、ICS 01.140.20 A 14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9442019 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护理服务规范 Infant nursing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2019 - 10 - 10发布 2019 - 12 - 30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0/T 9442019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4.1 服务机构要求 . 2 4.2 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要求 . 2 4.3 服务人员

    2、要求 . 2 5 护理服务分类 . 2 6 基本护理服务 . 3 6.1 生活照料护理 . 3 6.2 个人卫生护理 . 4 6.3 辅助康复护理 . 4 6.4 辅助医疗护理 . 4 7 特殊护理服务 . 5 7.1 特殊喂食 . 5 7.2 床上更衣 . 5 7.3 床上翻身 . 5 7.4 床上擦浴 . 5 7.5 特殊儿童睡眠体位 . 5 8 意外情况护理 . 5 8.1 呛奶 . 5 8.2 简单性创伤 . 5 8.3 气管异物 . 6 9 管理要求 . 6 9.1 日常性管理要求 . 6 9.2 环境卫生要求 . 6 9.3 安全管理要求 . 7 10 服务监督和检查 . 7 附

    3、录 A (资料性附录) 护理服务分类表 . 8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护理服务时序表 . 9 参考文献 . 10 DB50/T 9442019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儿童福利院、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鹏梅、张程、欧阳东方、何驰宇、杨媛媛、刘红梅、杨静、李洁。 DB50/T 9442019 1 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护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护理服务分类、基础护理服务、特殊护理服务、意外情况 护理、管理要求、服务监督和检查等相关要求。 本

    4、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期护理服务,不适用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婴幼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MZ/T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建标145-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由民政

    5、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孤、弃等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 健、康复、教育等服务的机构。 改写:MZ/T 010-2013:定义3.1 3.2 护理服务 nursing service 借助各种资源向护理需求者提供生活照料护理、个人卫生护理、辅助康复护理、辅助医疗护理、生 活特殊护理、意外情况护理的服务活动。 3.3 婴幼儿 infant 0-3岁的小孩,其中婴儿指出生1岁的小孩,幼儿指13岁的小孩。 4 基本要求 DB50/T 9442019 2 4.1 服务机构要求 4.1.1 应符合MZ/T 010-2013第4章和第6章的相关要求。 4.1.2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

    6、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宜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设有 医疗机构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1.3 护理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合理配置,比例不应低于15。根据婴幼儿的残障程度可适当提高配 置比例。 4.1.4 宜设置数量合理的管理人员、护理员、医护人员、康复人员、特教人员、社会工作人员、心理 咨询人员等专业岗位。 4.2 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要求 4.2.1 建筑设计、基本服务设施配置宜符合建标145、MZ/T 010-2013第8章的要求。 4.2.2 应配置医疗服务与急救设施、转运等设备。 4.2.3 应配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建筑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7、。 4.3 服务人员要求 4.3.1 管理人员 4.3.1.1 应熟悉掌握儿童护理的基本知识、儿童相关法律法规和主要政策。 4.3.1.2 应有管理履历,并具有社会工作类或医疗康复类或教育类等相关学习、培训经历。 4.3.2 护理员 4.3.2.1 应具有国家民政部颁发的孤残儿童护理员资格证书或省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护理 职业培训证书。 4.3.2.2 负责生活照料、个人卫生护理工作,协助医护人员进行康复、医疗护理。 4.3.2.3 应根据不同年龄婴幼儿,掌握护理服务中的生活照料、个人卫生护理、辅助康复护理、辅助 医疗护理、生活特殊护理、意外情况护理等方法并熟练运用,应重点掌握生活急救

    8、的处理方法。 4.3.3 医护人员 4.3.3.1 医生应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助理以上医师证书。 4.3.3.2 护士应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护士证书。 4.3.3.3 应承担婴幼儿的医疗(治疗、康复、保健)、护理等服务工作。 4.3.3.4 应对婴幼儿护理员的基础护理工作进行指导。 5 护理服务分类 5.1 根据护理服务内容,可分为: a) 生活照料护理,具体包括:穿衣、饮水、饮食、排泄、睡眠; b) 个人卫生护理,具体包括:皮肤清洁、口腔清洁、洗澡护理、仪容仪表护理; c) 辅助康复护理,具体包括:使用矫形器械、摆放体位、语言训练、运动训练; d) 辅助医疗护理,具体包括:定期体检、疾病治疗中辅

    9、助护理内容。 5.2 根据护理的特殊性,可分为基础护理和特殊护理。 5.3 根据护理服务对象的年龄,可分为婴儿护理和幼儿护理。 5.4 根据护理服务时间,可分为晨间护理、日间护理和晚间护理。 DB50/T 9442019 3 5.5 护理服务分类情况参见附录A。 6 基础护理服务 6.1 生活照料护理 6.1.1 穿衣服务 6.1.1.1 范围包括帮助婴幼儿穿脱衣服、穿脱鞋袜等。 6.1.1.2 婴幼儿衣服应安全、舒适、合体、整洁、扣(带)齐全、适时,穿脱简单。 6.1.1.3 应指导和训练2岁以上的幼儿穿脱衣服、鞋袜等。 6.1.2 饮水服务 6.1.2.1 应按婴幼儿个体需求提供水量和次数

    10、。 6.1.2.2 饮水用具应一人一用,每天按时消毒。 6.1.2.3 应指导和培训幼儿用水杯饮水。 6.1.3 饮食服务 6.1.3.1 餐前准备 6.1.3.1.1 应提供良好的用餐环境和用餐氛围。 6.1.3.1.2 应根据不同年龄婴幼儿,准备相应的饮食、桌椅、餐具、围裙、小毛巾等。 6.1.3.1.3 应协助婴幼儿进行餐前洗手。 6.1.3.2 用餐时 6.1.3.2.1 应根据不同年龄婴幼儿及自理能力情况,提供喂奶或喂饭等服务。 6.1.3.2.2 应教导幼儿正确使用餐具。 6.1.3.3 用餐后 6.1.3.3.1 应指导或协助婴幼儿进行手部及口腔清洁。 6.1.3.3.2 餐后0

    11、.5h内应避免婴幼儿剧烈运动。 6.1.3.3.3 应及时清理剩余食物,清洗餐具、围裙和毛巾,每天按时消毒。 6.1.3.3.4 餐后宜为婴儿拍背。 6.1.4 排泄服务 6.1.4.1 应根据婴幼儿的年龄、体重,更换不同规格的尿布。 6.1.4.2 应培养幼儿独立如厕、便后洗手的习惯。 6.1.4.3 应观察婴幼儿臀部、大小便的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记录。 6.1.4.4 对婴幼儿排便等相关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备用。 6.1.5 睡眠服务 6.1.5.1 应根据季节变化,适时增减被褥、床褥。 6.1.5.2 应保持婴幼儿舒适安全的睡眠姿势。 6.1.5.3 应根据不同年龄婴幼儿,提供充

    12、足的睡眠时间。 DB50/T 9442019 4 6.1.5.4 应定时巡视,日间睡眠期间1h巡视1次,夜间4h巡视1次。婴儿和特殊情况(生病等)应 增加巡视频次。 6.2 个人卫生护理 6.2.1 皮肤清洁 6.2.1.1 范围包括清洗面部、四肢、臀部等。 6.2.1.2 应根据婴幼儿不同的皮肤特性,采取适当的皮肤护理方法。 6.2.1.3 面部、臀部清洁应每天不少于2次,宜早晚各1次。脚部清洁应每天1次。 6.2.1.4 水盆、毛巾等用具应一人一用;洗脸、洗脚、臀部清洗使用的物品应区分使用。 6.2.2 口腔清洁 6.2.2.1 根据婴幼儿不同的牙齿发育情况,应采用清水或适龄的牙具保持口腔

    13、清洁。 6.2.2.2 口腔清洁应每天不少于2次,宜早晚各1次。 6.2.2.3 对乳牙长齐的幼儿,应教导正确的刷牙方式。 6.2.2.4 水杯、牙刷等用具应一人一用。 6.2.3 洗澡护理 6.2.3.1 范围包括洗头、清洗身体等。 6.2.3.2 环境准备:应关闭门窗,保持室温在2628和水温在3841为宜。 6.2.3.3 应检查全身皮肤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记录。 6.2.3.4 应和婴幼儿进行目光与言语的交流。 6.2.3.5 应做到婴幼儿身体无污迹、无异味;皮肤干燥时,宜擦润肤露。 6.2.3.6 洗澡时间宜5min10min。 6.2.3.7 应根据不同季节确定洗澡护理的频次,

    14、夏季宜每天1次,春秋季宜每23天1次,冬季宜每 35天1次。特殊情况(如婴幼儿术后或生病时)应遵医嘱进行洗澡,婴幼儿身体不洁(如被呕吐物 或粪便等污染)时应及时洗澡。 6.2.4 仪容仪表护理 6.2.4.1 范围包括头发整理、剪指(趾)甲、 面部整洁、服饰整理。 6.2.4.2 应由有经验的婴幼儿理发人员为婴幼儿理发。 6.2.4.3 应为幼儿梳头,掌握力度。 6.2.4.4 应修剪、清理婴幼儿的指(趾)甲,修剪频次由婴幼儿指(趾)甲的生长情况而定。 6.3 辅助康复护理 6.3.1 范围应包括为婴幼儿使用矫形器械、体位摆放、语言训练、运动训练。 6.3.2 应为配有矫形器械的婴幼儿正确使用

    15、矫形器械或指导其使用,随时观察使用情况,发现异常上 报康复医生。 6.3.3 应在康复医生的处方或建议下,对婴幼儿进行适合其发展的体位摆放。 6.3.4 应在康复医生的指导下进行认知训练、运动训练(精细运动、粗大运动)、感知觉训练、语言 和听力训练、社会交往技能训练、心理辅导等。 6.4 辅助医疗护理 DB50/T 9442019 5 6.4.1 范围应包括定期体检、疾病治疗(服药)、收集大小便标本送检、照看婴幼儿输液。 6.4.2 应遵医嘱为婴幼儿服药,并核对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剂量、给药时间、用法、药物有效 期。 6.4.3 采集标本送检过程中应分类标识。 6.4.4 婴幼儿输液时应看

    16、护,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医护人员。 7 特殊护理服务 7.1 特殊喂食 对于吞咽与喂食有困难的婴幼儿,应提供特殊的食物与饮水用具,如加套粗柄匙、斜口杯、双耳杯 等,同时提供进食训练。 7.2 床上更衣 7.2.1 对于有肢体障碍的婴幼儿,不适宜站立更衣时,应采取床上更衣的方式。 7.2.2 室温应保持在2528。 7.2.3 当卧床婴幼儿有自主更衣意向时,应给予其练习机会,不应强行帮助其更衣。 7.3 床上翻身 7.3.1 应每2h为婴幼儿翻身1次,作好翻身记录,特殊情况应增加翻身频次。 7.3.2 翻身时应防止拖拉拽。 7.4 床上擦浴 7.4.1 应对不适宜进行洗浴的婴幼儿提供床上擦浴服务。

    17、7.4.2 应根据不同季节确定床上擦浴服务的频次,夏季宜每天1次,春秋季宜每23天1次,冬季宜 每35天1次。可根据婴幼儿的清洁情况,调节擦浴次数。 7.4.3 床上擦浴时,宜保持室温在2425,水温在4750为宜,擦浴时间不宜超过20min。 7.5 特殊儿童睡眠体位 7.5.1 对需要特殊体位的婴幼儿,应采用相应的正确睡眠体位。 7.5.2 脑瘫儿童宜采用侧卧位的姿势。护理员应帮助婴幼儿翻身,左右交替。 8 意外情况护理 8.1 呛奶 8.1.1 应迅速将婴儿的头偏向一侧,立即清除口咽部呕吐物。 8.1.2 发现婴儿憋气、不呼吸或脸色青紫时,应立即使婴儿俯卧在膝上或床上(硬质床),用力拍打

    18、 婴儿背部45次,使其能咳出。 8.1.3 若经以上措施处理后,婴儿仍无反应,或面色不好,应立即上报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处理。 8.2 简单性创伤 8.2.1 范围应包括擦伤、挫伤、切割伤、刺伤。 8.2.2 擦伤:轻者应给伤口表面消毒,保持伤口干燥;重者应消毒包扎后立即送医。 DB50/T 9442019 6 8.2.3 挫伤:轻者局部制动、休息、抬高患肢;重者应立即送医。 8.2.4 切割伤:创口浅表,边缘整齐,出血不多,应给予局部清创后消毒,再用无菌纱布包扎;重者 应立即送医。 8.2.5 刺伤应及时送医。 8.3 气管异物 8.3.1 婴儿:应将婴儿面向下托在前臂上,用手掌根使劲向前下方拍

    19、击婴儿背部,驱出异物。上述方 法未奏效时,应立即送医。 8.3.2 幼儿:急救者取坐位,应让幼儿背靠急救者坐在腿上,头略低,张开嘴,急救者以双手食指和 中指放在幼儿的上腹部,用力向后上方冲击性地挤压,可反复有节奏地进行数次,利用肺内的残气形成 气流,将异物由气道冲出。上述方法未奏效时,应立即送医。 9 管理要求 9.1 日常性管理要求 9.1.1 婴幼儿档案管理 应建立婴幼儿个人档案(入院、收养、死亡、成长档案等档案信息),并符合MZ/T 010-2013第7 章的相关规定。 9.1.2 时序管理 应对护理工作的工作流程进行时序管理,参见附录B。 9.1.3 巡查管理 9.1.3.1 护理员和

    20、管理人员应对机构中的婴幼儿状况和公共设施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9.1.3.2 对患有心脏病、癫痫病等特殊疾病的婴幼儿应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发现异常,及时送医。 9.1.3.3 应实行24h值班制度,并将值班情况进行记录。 9.2 环境卫生要求 9.2.1 场所卫生 9.2.1.1 起居场所卫生 9.2.1.1.1 范围应包括婴幼儿起居室、卫生间等与婴幼儿生活密切相关的居室空间及附属设施设备。 9.2.1.1.2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8883的要求。 9.2.1.1.3 保洁每天应不少于1次,开窗通风,并用紫外线消毒12次或遵医嘱。 9.2.1.1.4 每周应消毒并用清水擦拭

    21、床具,清洗床上用品。 9.2.1.1.5 应采取措施,杀灭蚊虫。 9.2.1.2 用餐场所卫生 9.2.1.2.1 范围应包括厨房、餐厅及附属设施设备。 9.2.1.2.2 应保持用餐环境清洁,定时保洁。 9.2.1.2.3 餐具用后即时消毒,并符合GB 14934 的清洗消毒要求。 9.2.1.2.4 应采取措施,定期消杀老鼠、蟑螂、蚊蝇等有害生物。 DB50/T 9442019 7 9.2.1.3 公共场所卫生 9.2.1.3.1 范围应包括走廊、楼梯、室外活动场所等。 9.2.1.3.2 保洁每天应不少于1次,消毒每周应不少于1次。 9.2.2 物品卫生 9.2.2.1 牙刷应定时更换,

    22、更换频率应不超过3个月。 9.2.2.2 清洁用具、排泄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备用。 9.2.2.3 所有生活用品应固定放置在干净卫生的场所。 9.3 安全管理要求 9.3.1 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9.3.2 应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观察室以及康复、教育等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 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 9.3.3 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或更换。 10 服务监督和检查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婴幼儿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监督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定 期对环境卫生、安全预防、婴幼儿卫生及健康状

    23、况等检查,并做好记录。 DB50/T 9442019 8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护理服务分类表 护理服务分类表见表A.1。 表A.1 护理服务分类表 服务项目 基础护理服务 特殊护理服务 幼儿护理服务 婴儿护理服务 晨间护理服务 日间护理服务 晚间护理服务 穿衣服务 饮水服务 饮食服务 排泄服务 睡眠服务 皮肤清洁 口腔清洁 洗澡护理 仪容仪表护理 吞咽与喂食困难护理 床上换衣护理 床上翻身护理 床上擦浴护理 脑瘫儿童特殊睡眠体位 DB50/T 9442019 9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护理服务时序表 护理服务时序表见表B.1。 表B.1 护理服务时序表 服务名称 服务时间 服务内容 备注 晨间护理 日间护理 午餐服务 日间护理 晚餐服务 晚间护理 睡眠护理 其他 DB50/T 9442019 10 参 考 文 献 1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18 第63号) 2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 3孤残儿童护理员(基础知识)(中国社会出版社 第1版) 4孤残儿童护理员(初级技能)(中国社会出版社 第1版) 5孤残儿童护理员(中级技能)(中国社会出版社 第1版) 6儿科护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第5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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